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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03月25日 16:53

(来源:四川证监局)

来源:四川证监局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曾用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刚、蔡天静、曾玉、阮红余成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股份或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审计计划获取部分测试样本证据。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执行控制测试,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或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三是未对识别出的部分控制偏差恰当进行评价和应对。四是部分审计抽样程序不规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部分审计程序未就房地产等收入确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函证程序不到位,未对应收账款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恰当应对未对部分函证不符事项未回函进行调查及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房地产存货跌价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部分关联方应收账款减值测试审计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其他审计程序不到位如部分银行账户大额收支检查不到位,部分审计抽样情况与细节测试目标不符公司利用专家工作实施的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关联交易执行的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2022年)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第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内部意见分歧未得到实质解决二是及时归档有关审计底稿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或留痕不全。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不规范部分底稿内容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年)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陈刚、蔡天静作为正源股份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曾玉、阮红作为正源股份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余成松蔡天静作为正源股份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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