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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年03月25日 18:10

(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当事人:李正楠男,19834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李正楠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正楠的要求20252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正楠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正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正楠”账户2019821开立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千佛山路证券营业部20221222,徐会借用“李正楠”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其持有的“园城黄金”639,433,成交金额9,322,933.14元。上述交易资金由徐会筹集,股票实际仍归徐会所有。2023418421,徐会决策、牟英操作将“李正楠账户内上述股票清仓卖出成交金额8,972,175.23。其中,卖出“园城黄金”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我局另行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正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李正楠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当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李正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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