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2月27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作为借款人、你公司作为补足还款义务人、上海益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浩)作为贷款人共同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应无条件补足光一投资在借款期间对上海益浩的应付未付款项,如果违约,你公司承担与光一投资相同的违规责任。你公司未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24日才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十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