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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4:41

(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海:

经查,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或公司)、公司董事长王东海,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王东海从20199月起可以控制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鹿大地)和绥中大地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中管道),但未向百川能源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百川能源在201910月以2.20亿元收购涿鹿大地、绥中管道的交易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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