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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18:07

(来源:辽宁证监局)

来源:辽宁证监局

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

经查,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辽宁证监局已于20251125对沈阳化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大壮、黄殿利、代越、李忠臣、刘沂、赵希男、范存艳、许卫东、胡宁、孔伟、孙浩洋、邵长伟、王岩、杨向宏、卜新平、张国瑞、葛友根、吴粒、龙得水、李永辉、张羽超、郭廷会、张振阳、周展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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