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公告
新建商品住宅套总价
不足80万元(不含80万元)的
按税后5000元/套补贴
套总价在80-160万元(不含160万元)的
按税后10000元/套补贴
套总价在160万元以上的
按税后15000元/套补贴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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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云南省决定以彩云住房消费券方式开展2025年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补贴实施时间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对在云南省重点城市(名单附后)范围内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申请主体为年满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需在规定的补贴时间内。享受补贴的房屋为云南省重点城市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二手房、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公寓、商铺、车位等均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分档方式予以补贴,每套住宅可享受1次补贴且每位购房人可享受1次补贴。申请购房补贴主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买受人。同一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予以省级补贴,与有条件城市实施的购房补贴政策不冲突,可按所在城市具体政策执行。新建商品住宅套总价不足80万元(不含80万元)的,按税后5000元/套补贴;套总价在80-160万元(不含160万元)的,按税后10000元/套补贴;套总价在160万元以上的,按税后15000元/套补贴。
四、申请方式
(一)购房人本人通过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填写购房人身份信息,并上传购房人身份证正面及反面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不动产销售发票,进行彩云住房消费券申领。上传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后,进行购房补贴核兑。申请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18时止。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或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申请材料的购房人不可再修改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购房补贴申领由购房人通过本人的手机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账号进行,不允许委托或代人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
1.购房人身份证正面(人像面)和身份证背面(国徽面)。
2.购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购房人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账户卡),包含完整卡号的卡片图片(不支持信用卡),提供卡号前需确认卡片状态正常且未限额。
4.不动产销售发票。
5.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三)各州(市)和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业务网点,提供现场和电话咨询服务。
五、资料校验
(一)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进行初审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信息反馈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复核住房交易和补贴申领等相关数据,并组织对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数据进行抽查,严防辖区内出现违规骗领购房补贴资金的问题。在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次月10日前,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将住房交易和补贴资金申领清单汇总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向购房人兑付购房补贴,并核销对应的彩云住房消费券。
(二)未通过审核的,注明原因后通过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退回,请购房人尽快按提示要求修改,以免因修改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后无法提交修改材料或无法发放补贴的情形。
(三)购房人应确认填报的银行卡户名、账号正确,状态正常,银行卡户名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买受人姓名、《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姓名一致。因购房人个人原因或提供的银行卡原因导致补贴资金入账失败,责任由购房人负责,并视为放弃申请补贴。
(四)本次彩云住房消费券活动先到先得,在活动过程中,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后,活动即截止,由主办方及时发布公告终止补贴活动。
六、其他事项
(一)为符合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要求,主办方和申请平台需要在必要的范围收集申请补贴人个人信息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手机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购房商家等信息),以便进行查验与核实。
(二)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有关情况,主办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购房补贴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将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三)购房人应自愿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补贴申领人姓名、网签备案登记表买受人姓名和契税缴纳人姓名应当一致,三者不一致导致补贴不能兑付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购房补贴活动。参加购房补贴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对其提供的房源、房屋价格、房屋成交信息等真实性负责。
(五)司法判决等非销售情形发生的产权转让或变更,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内。
(六)领取购房补贴后,若发生需要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购房人需先退回补贴款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根据司法判决应当注销网签备案合同、购房人未主动退回省级购房补贴款的,在执行司法判决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七)本公告中所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是指同一套住宅相同产权人(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首次网签备案的时间。补贴实施前,已网签备案合同,在补贴实施期间进行注销,重新备案的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八)申请本项补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对发现不符合条件、故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次购房补贴主办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补贴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
特此公告。
2.省建行相关业务网点咨询电话
3.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电话











来源:云南网编辑:张雨馨
审核: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