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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某券商及4名保荐代表人被责令改正!

时间:2026年03月28日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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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谢胜军等人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核查程序不充分,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亿利洁能存在募集资金被占用、关联担保未及时披露等问题;华林证券质控及内核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相关核查结论不审慎,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对此,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原文如下: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

经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作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谢胜军、王粹萃、余斌、刘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核查程序不充分,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未发现亿利洁能存在募集资金被占用、关联担保未及时披露等问题;华林证券质控及内核部门审核把关不严,相关核查结论不审慎,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

华林证券、谢胜军、王粹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斌、刘冬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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