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300758)_公司公告_七彩化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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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化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24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 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任。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 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募投 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笔募投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范围内具体负责 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 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投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数量超过公 开披露资金数额5% (含本数)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目的审议应回 避表决。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 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经管 理部和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期 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 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

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九)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募集 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 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等;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金;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 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章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 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投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 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第五章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 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 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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