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 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 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与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 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外: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 交易。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 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从事证券投 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 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 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确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情况下,可利用期货市场 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七)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 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 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
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与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 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 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 作事宜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 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经授权后管理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额度 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成立公 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实施公司证券投资、期货 与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机构,负责制定方针与策略,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 定期检查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 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专门管理机构, 负责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领 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 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 确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经管理部对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 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 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 兼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期货 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业务前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 投资风险评估,分析项目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 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六章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 不定期审计与监督,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 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 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针对各类期货与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当跟踪期货与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期货与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与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
踪期货与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 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时,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及公 司制度给予对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 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等惩罚措施;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漏 洞、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 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领导 小组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 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 明拟使用的期货与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与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 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 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 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 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