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管理制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以 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首次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 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解决产权 瑕疵、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 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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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充 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 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如原承诺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变更方案未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 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 关承诺。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诺。 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 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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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