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300820)_公司公告_英杰电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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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300820证券简称:英杰电气公告编号:2026-016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与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9月1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3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364名激励对象237.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87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0.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16.4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象1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32.47元/股;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拟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六)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七)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对拟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八)202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180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九)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公司同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三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能达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相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合计回购数量为48,87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220%,涉及激励对象人数为4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为31.67元/股(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调整后)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约为1,632,752.3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22,253,008股变更为222,204,138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10,473,39749.71-48,870110,424,52749.70
无限售条件股份111,779,61150.290111,779,61150.30
股份总数222,253,008100.00-48,870222,204,138100.00

注:1、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2、上表中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5年度业绩未达到制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合计48,870股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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