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6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8 月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与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于2023 年8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 年8 月29 日至2023 年9 月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 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 年9 月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 年9 月13 日,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9 月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 年9 月13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364 名激励对 象23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2.87 元/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0.8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16.4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同意公司以2024年8月2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4名激 励对象1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32.47元/股;同意作废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拟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六)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七)202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对拟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八)2025 年12 月22 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27,18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九)202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调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同意作废部分 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 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 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 的调整”。
2026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公司 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在该利润 分配预案通过股东会审议并实施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回购价格调整方式及结果
\[P=P-V\]
其中: \(P_{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调 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2.07-0.40=31.67 元/股。
(三)历史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25-030)。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1,618,988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394,000股后的220,224,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8,089,995.20元 (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为:2025年6月4日。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32.47元/股调整为32.0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 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 本次作废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就本次调整、本次回购注销 及本次作废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