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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深 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 任独立董事伍前辉女士、沈卫华女士、支毅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伍前辉女士、沈卫华女士、支毅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 响其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确认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