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姚荣辉女士、和国忠 先生、刘胡乐先生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姚荣辉女士、和国忠先生、刘胡乐先生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附件: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姚荣辉);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和国忠);
三、《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刘胡乐)。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姚荣辉)
本人姚荣辉,于2024 年9 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 年1 月1 日 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员;
(七)本人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姚荣辉
附件二: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和国忠)
本人和国忠,于2025 年5 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 年5 月15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员;
(七)本人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和国忠
附件三: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刘胡乐)
本人刘胡乐,于2025 年5 月起任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 年5 月15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本人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一)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本人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人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人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人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本人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员;
(七)本人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八)本人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胡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