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制药(603439)_公司公告_三力制药: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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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2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拟提请股东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及保证公司财务安全的前提下,择 机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20%的股票事宜,授权期限为本次授权相关议案经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 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 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 本总数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 名(含35 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 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 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 行对象减持股票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 年年 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 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 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时机等;

(三)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 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四)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 要文件;

(六)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八)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九)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 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 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 关事宜;

(十)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 他事宜;

(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 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二)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三)在获得股东会上述授权后,根据具体情况授权予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十四)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四、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尚需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 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 序的具体时间。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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