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力制药(603439)_公司公告_三力制药: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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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4-2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贵州三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法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法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法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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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审法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法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法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审法务 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三章 内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法务部职责:

(一)修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指导、协调审计建议的落实;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负责公司审计中介机构的协调与管理;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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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但不限于: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对采购供应链行为的审计、对生 产过程管控的审计、对收入、费用、资产的审计以及对信息披露的审计。

内审法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 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内 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 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 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法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审法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 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实施三日前送 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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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 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 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逾期未提出意见,视 同无异议。

(六)内审法务部应当进行审计事项的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 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如有)进行一 次检查,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及理财、提供财务资助、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法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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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法务部负责人应当安 排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和投向是否符合年度审议的计划, 是否存在跨期行为,是否有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 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在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所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公允;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 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根据相关规则履行了审议程序或发表了意见;

(四)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 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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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内审法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 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审法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法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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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追责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内审法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内审法务部工作绩效由董事长负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按 照公司最高档绩效考核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而受到威胁、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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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内审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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