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 知》(财会[2025]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 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 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 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 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9号,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解释第19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上述 会计政策对本公司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