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升企业业 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具体范围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企业经营业 绩为基础,结合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因素确定,努力使 薪酬兼具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以及个体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 部和财务部协助实施。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管理 层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八条董事薪酬标准
(一)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经营效益情况和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根据本制度第九条 至第十四条的标准领取薪酬。
(三)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 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是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基 本报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绩效薪酬是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考核指标获得的风险 责任报酬。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薪酬 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长期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条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前提条件为该等 人员能满足对其职责履行的相关要求,包括:
(一)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履职,完成岗位 职责,勤勉尽责,忠于公司。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兼任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进行结果评估,主要包括工作及绩效考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较上一会计年 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 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等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 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 实施,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