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603107 上海汽配 更新日期:2026-03-26◇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Shanghai Automobile Air-Conditioner Accessories Co.,Ltd.| ├────┼───────────┬────┬───────────┤ |证券简称|上海汽配 |证券代码|603107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汽车 | ├────┼───────────┬────┬───────────┤ |证券类型|上海A股 |上市日期|2023-11-01 | ├────┼───────────┼────┼───────────┤ |法人代表|张朝晖 |总 经 理|王游沼 | ├────┼───────────┼────┼───────────┤ |公司董秘|高明 |独立董事|王永,董国平,韩宏稳 | ├────┼───────────┼────┼───────────┤ |联系电话|86-21-58442000 |传 真|86-21-58911559 | ├────┼───────────┴────┴───────────┤ |公司网址|www.saaa.com.cn | ├────┼────────────────────────────┤ |电子信箱|zqb@saaa.com.cn |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8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88号 | ├────┼────────────────────────────┤ |经营范围|生产各类制冷剂胶管总成、相关汽车配件及其生产设备、检验设| | |备、研发设备、实验设备,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汽车热管理系统零部件及发动机系统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 | |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设立方式 | | | 1、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 | |1992年5月6日,北蔡实业、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 | |限公司章程》,共同设立汽配有限。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同意设立汽配有限的可行性报告 | | |、合同和章程。 | | |1992年6月30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 | | |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字[1992]458号)。 | | |1992年7月8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 |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字第01483号《企业法人营业 | | |执照》,注册资本35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自此,| | |发行人依法设立。 | | | 2、发行人设立的背景 | | |发行人设立的整体背景为桑塔纳国产化,当时(1991年)发行人| | |的股东汽空厂为国产桑塔纳配套供应汽车空调系统总成(压缩机| | |除外)并在发行人设立之前已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其中汽车空| | |调管路作为汽车空调系统总成的组成部分,原来是从日本进口,| | |但由于汇率上升导致进口价格上升,进口成本大幅增加,同时为| | |了提高汽车零配件的整体国产化率,自主研发、生产汽车空调管| | |路产品属于当务之急,因此设立发行人从事汽车空调管路的研发| | |和生产。 | | |3、北蔡实业、汽空厂选择与外资方格洛利合资设立发行人的原 | | |因 | | |由于当时国内汽车空调管路的生产没有技术支持,汽空厂通过介| | |绍认识了在台湾从事汽车空调业务的吴本昌,当时台湾的汽车空| | |调管路生产水平高于大陆地区,而吴本昌能够提供汽车空调管路| | |国产化的相关支持,包括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但由| | |于当时境内与台湾之间并没有交易往来,无法实现直接投资,所| | |以,吴本昌在香港设立格洛利作为投资主体,汽空厂、北蔡实业| | |与格洛利合资成立汽配有限,就汽车空调管路生产、销售项目展| | |开合作。 | | | 4、设立方式 | | |本公司的前身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8日。| | |2017年6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汽配有 | | |限整体变更出具天健审〔2017〕21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 |报告》,截至2017年4月30日,汽配有限(母公司)净资产为20,| | |699.25万元。 | | |2017年6月22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7﹞3| | |91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 | |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汽| | |配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1,120.61万元。| | |2017年6月22日,汽配有限董事会通过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 | |司的决议,汽配有限以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69| | |9.25万元为基础,按照1.5923:1的比例折为13,000万股,整体 | | |变更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日,汽配有限全体股| | |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 | |2017年7月8日,上海汽配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议案、《公司章| |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 | |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017年6月26日,上海汽配召开 | |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了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 | |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 | |调配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 | |17﹞14号),批准本次股份改制事项。 | | |2017年7月27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 | |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701050)。 | | |2017年8月25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统 | |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 |本为13,000万元。 | | |2017年12月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 | | |为天健验﹝2017﹞54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 | | |截至2017年4月30日,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 | | |本)为1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7,699.25万元。 | | |2020年3月27日,因期后审计调整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 |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追溯| | |调整导致折股净资产减少的说明》,对公司截至2017年4月30日 | | |的净资产调减609.13万元,调整后公司净资产为20,090.12万元 | | |,并不影响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人实收资本的真实和完整。 | | |2020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 |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的| | |议案》,确认基于上述调整,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 |折股比例调整为:以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2| | |0,090.12万元为基数,按1:0.6471的比例折合股本13,000万元 | | |人民币,折股后余额7,090.1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0年4月16 | | |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2020年4月27日,汽配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之补充 | | |协议》。 | | | (二)发起人 | | |本公司系由汽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为汽空厂、格洛| | |利、莲南工贸、北蔡资管、上海沃蕴、银来雨汇、常州和富和民| | |生投资。 | |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 | |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 | |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发起人为汽空厂、格洛利、莲南工贸、| | |北蔡资管、上海沃蕴和银来雨汇。 | | |本公司控股股东汽空厂设立时主要从事汽车空调器的制造和销售| | |,本公司改制设立前汽空厂已不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在改| | |制设立发行人前后,汽空厂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投| | |资企业包括发行人、莲南汽附、华新橡塑、上海佐竹冷热控制技| | |术有限公司、苏州佐竹冷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等。 | | |格洛利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投资企业为发行人、迪| | |之凯。 | | |莲南工贸设立时主要从事工艺印花、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本公司| | |改制设立前莲南工贸已不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业务,为五星村控| | |制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莲南工贸的主| | |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投资企业为发行人。 | | |北蔡资管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主要| | |投资为企业汽空厂、上海北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北华经济发展| | |有限公司、上海北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 | | |上海沃蕴是由发行人业务骨干出资设立的投资持股型合伙企业,| | |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 | |银来雨汇在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管理,除持| | |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 | |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 |本公司由汽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本公司设立时完全承继了汽配| | |有限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包括与汽车空调管路研发、生| | |产和销售业务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 | |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主要资产。 | | |发行人设立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无重大变化。| | | (五)改制前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及其之间的联系 | |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生产经营上承继了| | |汽配有限原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在改制前后业务流| | |程未发生变化。 | |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 | |系及演变情况 | | |自设立以来,公司在业务、资产及经营上均独立于主要发起人,| |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生产经| | |营方面不存在依赖主要发起人的情形。 | | | | | |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情况 | |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后承继了汽配有限所有的资产、负债及权益,| | |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已合法拥有商标| | |、专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权利。 | | | (八)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 | | 1、1992年7月公司前身汽配有限设立 | | |1992年5月6日,北蔡实业、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 | |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35万美元(投资总额50万美元)设| | |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其中北蔡实业| | |以4.10万美元现汇和价值5万美元的厂房、办公楼合计出资9.10 | |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汽空厂以9.10万美元现汇出资,占 | | |注册资本的26%;格洛利以6.60万美元现汇和价值10.20万美元的| | |设备合计出资16.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8%。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 | | | 1.原则性同意设立汽配有限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 | | |2.汽配有限的注册资本35万美元,其中北蔡实业出资9.625万美 | | |元,占注册资本的27.50%,以厂房及有关设施作价出资,不足部| | |分以人民币现金补足;汽空厂出资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 | |7.50%,以人民币现金出资;格洛利出资15.75万美元,占注册资| | |本的45%,以美元现汇出资。 | | |1992年6月30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外合 | | |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字﹝1992﹞458号)。 | | |1992年7月8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 |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字第01483号《企业法人营业 | | |执照》,注册资本35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 | | |1992年12月8日,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 | |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北蔡| | |实业货币出资人民币31.60万元,厂房建筑物出资人民币30万元 | | |,合计61.60万元,其中49.14万元(折合美元9.10万元)计入实| | |收资本,剩余12.46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汽空厂货币出资63.70| | |万元,其中49.14万元(折合美元9.1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剩 | | |余14.56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6.60万美 | | |元,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作价出资4.041万美元,合计出资10.64| | |1万美元,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汽配有限设立已取得银行外汇业 | | |务凭证。 | | | 汽配有限在设立时存在如下瑕疵: | | |(1)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出资方式与川沙 | | |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 | | |①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川沙县人民政府批复| | |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 | | |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及相关出资凭| | |证,汽配有限设立时格洛利以美元现汇、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作| | |价出资。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批复的格洛利的出资方式为美元 | | |现汇出资。 | | |②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比例与川沙县人| | |民政府批复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比例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 | | |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股东签署的| | |《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出资凭证,汽配有限设立时| | |北蔡实业认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汽空厂 | | |认缴注册资本9.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格洛利认缴注册 | | |资本16.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8%。 | | |1992年5月26日,川沙县人民政府出具《川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批复》| | |(川府外资〔1992〕207号),批复的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 | |及比例为:北蔡实业出资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7.50%; | | |汽空厂出资9.6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7.50%;格洛利出资15.| | |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 | |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较为轻微,不构成重大违| | |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具体依据如下: | | |A、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与川沙县人民政府 | | |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未违背各股东之间的约定。1992| | |年5月6日,北蔡实业、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了《中外合资上海汽|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 | |公司章程》,各方股东约定了对汽配有限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 | |及持股比例,各方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与约| | |定一致。 | | |B、汽配有限设立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的规定。根据当时| |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第| | |5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 | | |资。 | | |C、发行人成立至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 | | |未对汽配有限的设立时出资方式与批复不一致提出过异议,未就| | |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 | |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商| | |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依法有效存续。 | | |D、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瑕疵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之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就汽| | |配有限设立时的瑕疵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处罚法》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 | |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综上,汽配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并未构成实| | |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 |修正)》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 | |管理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设立并核发相关证照,且该等瑕疵行为| | |历史久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 | |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 | | (2)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北蔡实业代五星村持股的情形 | | | ①代持的具体原因 | | |五星村因基于经济风险的考虑,经五星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 | |决定由镇办企业北蔡实业代五星村持股,五星村履行实际出资义| | |务。 | | |汽配有限设立时,北蔡实业货币出资人民币31.60万元,厂房建 | | |筑物出资人民币30万元,合计61.60万元。根据公司设立时实收 | | |资本明细、原始单据,北蔡实业出资额中含五星村货币出资人民| | |币4.65万元和位于五星路385号的部分厂房作价出资人民币30万 | | |元。另外,五星村以食堂作价人民币2.10万元于1993年5月对汽 | | |配有限出资(未验资),五星村合计出资36.75万元,其中28.35| | |万元人民币(折合5.25万美元)计入实收资本。 | | |为明确代持关系,1993年4月7日,北蔡实业与五星村签署了《协| | |议书》,约定五星村愿意参加北蔡实业对汽配有限的投资,参与| | |投资后,北蔡实业投资3.85万美元,占汽配有限注册资本的11% | | |,五星村投资5.25万美元,占汽配有限注册资本的15%,双方以 | | |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汽配有限的债务、享受利润及分担风险和亏| | |损。因此,汽配有限设立时,北蔡实业持有汽配有限26%的股权 | | |中,15%系代五星村持有。 | | |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等原始单| | |据,北蔡实业与五星村签署的《协议书》以及相关方确认,五星| | |村已根据其实际出资比例足额缴付出资,代持方与被代持方签署| | |了明确的代持《协议书》,北蔡实业、五星村、汽空厂和格洛利| | |对五星村的持股事实亦进行了确认,各相关方对各自的股权比例| | |无纠纷。因此,汽配有限的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 | | ②后续解决情况 | | |2004年5月,因北蔡实业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转让给北蔡资 | | |管,原北蔡实业代持的五星村股份由北蔡资管代持。 | | |为厘清股权关系,北蔡资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北蔡资管代五| | |星村持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进行还原。 | | |2016年6月1日,五星村、北蔡资管、汽配有限、汽空厂、格洛利| | |和莲南工贸共同签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五星村、北蔡资| | |管双方约定解除股权代持关系,由北蔡资管将15%的股权转让给 | | |莲南工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2016年12月6日,北蔡资管、莲南工贸和五星村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北蔡资管受五星村的委托将其持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 | | |以3,5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莲南工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公司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 |(评估报告号坤元评报〔2016〕543号)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 | |净资产23,711.99万元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15%确定。莲南工贸于| | |2016年12月23日向北蔡资管支付3,557万元,北蔡资管于2016年1| | |2月30日向五星村支付3,557万元。 | | |2016年12月7日,北蔡镇集资委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 | | |理有限公司对所持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部分转让| | |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16)34号),同意北蔡资管以股权转| | |让的方式将所持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五星村全资设 | | |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暨莲南工贸(无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 |交易),以恢复双方真实的持股比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清理完毕。汽配有限的| | |股权代持情况于2016年12月彻底清理。 | | |综上,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但相关方对上述代| | |持事宜无异议,且上述代持事项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亦不| | |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 | |形,代持行为有效。汽配有限的各实际股东可以享有其对汽配有| | |限的出资所对应的权利。汽配有限股权代持事项已于2016年12月| | |彻底清理,各相关方对清理过程无异议。因此,汽配有限历史上| | |的股权代持事项对发行人的有效设立和合法存续未产生实质性影| | |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 | |(3)关于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存在多出资的情况 | | |于汽配有限设立时,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由于缴纳出| | |资所依据的汇率与验资时所采用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了北蔡实| | |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存在多出资的情况,各自均多出资金额| | |为14.56万元,合计多出资金额为29.12万元。 | | |差异形成的原因:根据历史资料及相关方确认,北蔡实业(含五| | |星村)及汽空厂本次出资按美元与人民币调剂价汇率7:1投入, | | |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出资| | |的金额为63.70万元,与实际出资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 | |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 | | |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所采用的汇率为出资日的汇率即5.4:| | |1,根据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 | | |出资的金额为49.14万元,与实缴出资额差异分别为14.56万元。| | |因此,上述差异是因使用的汇率不同所致,该等差异资金已于汽| | |配有限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 | |率等原因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并确认其等自汽| | |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例均分别| | |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格洛 | | |利持股48%,并确认其等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 | | |无争议。 | | |综上,上述出资差异系汇率原因所致,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 | |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 | |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确| | |认,因此,上述出资差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 (4)关于五星村厂房设施出资未过户的情况 | | |汽配有限设立时,五星村作价出资的食堂、厂房设施合计32.10 | | |万元,由于该等食堂、厂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系集体土地使用权| | |且于出资时点该等食堂、厂房并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因此无法| | |将其过户至汽配有限名下,但该等食堂、厂房于五星村出资时即| | |已交付至汽配有限使用。 | | |为了解决五星村该等出资瑕疵,五星村于2016年12月以现金的方| | |式将32.1万元投入汽配有限,夯实历史出资。因五星村持有汽配| | |有限的股份系通过北蔡实业代持,2004年5月北蔡实业将持有的 | | |汽配有限全部股份转让给北蔡资管后,五星村持有汽配有限的股| | |份变更为通过北蔡资管代持,2016年12月19日,五星村通过北蔡| | |资管向汽配有限以现金方式再出资32.10万元,至此,上述出资 | | |瑕疵已通过现金再出资方式弥补完毕。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北蔡资| | |管、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五星村作价出资的食堂、厂房设施合| | |计32.10万元,且该等食堂、厂房已于五星村出资时即交付至汽 | | |配有限使用。由于该等食堂、厂房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系集体土地| | |使用权且于出资时点该等食堂、厂房并未办理独立的产权证,因| | |此无法将其过户至汽配有限名下。为解决五星村该等出资瑕疵,| | |五星村已通过北蔡资管以货币32.1万元作为出资款投入汽配有限| | |的方式进行再出资;出资补足之后,汽空厂、北蔡资管及北蔡实| | |业均不会以五星村未足额出资为由向其或向其股权的代持方提出| | |任何形式的异议或主张。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者可以| | |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 | |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 | |综上,五星村用食堂和厂房出资未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 |规定。五星村用上述食堂、厂房出资后即实际将其交付汽配有限| | |使用,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弥补实物出资的瑕疵,五星村已| | |通过北蔡资管以现金出资方式向汽配有限进行了再出资。因此,| | |五星村用实物出资的行为未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 | | (5)关于格洛利未按约定如期缴纳出资款的情况 | | |根据北蔡实业、汽空厂、格洛利于1992年5月6日签署的《中外合| | |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各股东应于汽配有限成立| | |后6个月内履行出资义务。汽配有限于1992年7月8日经国家工商 | | |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因此,北蔡实业、汽空厂、格洛利应| | |于1993年1月8日之前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 | |根据社科沪会报字〔92〕第554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 |实缴注册资本第一期验资报告》,格洛利分别于1992年7月25日 | | |和7月28日合计出资6.6万美元,于1992年8月8日以设备出资2.4 | | |万美元,于1992年9月16日以车辆出资1.641万美元,即格洛利合| | |计出资10.641万美元,尚有6.159万美元没有缴纳。 | | |根据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 | | |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格洛利于1993年5月方履行完毕汽配有 | | |限设立时的出资义务。 | | |根据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厂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文| | |件,格洛利已履行出资义务,由于设备进口手续流程审批等问题| | |格洛利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况,格洛利后续出资已通过验资并足额| | |到位,未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厂理| | |解并豁免追究格洛利出资逾期的违约责任。 | | |格洛利部分出资存在延期缴付的情形系由于设备进口手续流程审| | |批等客观原因所致,后续出资已通过验资并足额到位,延期时间| | |较短,各方股东已明确表示理解并豁免追究格洛利出资逾期的违| | |约责任。因此,格洛利延期出资的情形系客观原因造成,不构成|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综上,汽配有限设立时,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等瑕疵事项已由| | |相关方通过一定方式弥补或由相关方确认并表示无争议。因此,| | |汽配有限的设立合法有效,汽配有限设立时的瑕疵事项,不构成|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 | 2、1993年7月汽配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60万美元 | |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1993年3月1日,汽配| | |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5万美元增加至60万美元| | |,新增的25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认缴,即北蔡实| | |业、汽空厂、格洛利分别认缴6.5万美元、6.5万美元、12万美元| | |。本次增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为| | |原注册资本价。 | | |1993年5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批复》(浦经贸〔93〕项字| | |第707号),同意公司总投资额由50万美元增至80万美元,注册 | | |资本由35万美元增至60万美元,各股东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不变,并按此出资比例相应增加各方出资额。 | | |1993年5月22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 | | |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字〔1992〕458号)。 | | |1993年7月7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 |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字第01483号《企业法人营业 | | |执照》,注册资本6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 | | |1993年7月20日,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进 | |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上海汽 |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北蔡实业和汽空| | |厂合计货币出资人民币96.94万元,其中37.54万元(折合6.50万| | |美元)作为北蔡实业出资计入实收资本,37.54万元(折合6.50 | | |万美元)作为汽空厂出资计入实收资本;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 | |2万美元,机器设备和存货作价出资16.159万美元,合计出资18.| | |159万美元。汽配有限本次增资已取得银行外汇业务凭证。 | | |本次增资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自有资产,本次增资不涉及缴| | |纳相关税费。 |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问题: | | | (1)五星村以后期的现金股利出资 | | |本次出资中五星村出资39.24万元,其中货币出资0.24万元,另 | | |外39万元系汽配有限向银行贷款后借给五星村用于缴纳本次出资| | |款,1995年3月汽配有限进行利润分配,五星村以39万元的现金 | | |股利向汽配有限归还了上述借款。 | | |另外,上述五星村出资39.24万元未在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验证报告》中体现。|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汽空厂及格洛利确认:其等对汽配有限1993年增资时的出资事| | |实进行确认,确认其等的出资情况如上表所示且无异议,并确认| | |其等自汽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 | |例均分别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 | |%、格洛利持股48%,其等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 | |无争议。其等对五星村于1993年增资时以汽配有限向银行贷款的| | |方式进行出资并于1995年3月以现金股利方式归还上述借款无异 | | |议。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 | |《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各股东按| | |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根据|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 |87条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 | |行分配。五星村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获得1995年的利润分配金额并| | |未违背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合资各方的约定。同时,北蔡实业| | |、汽空厂及格洛利已对五星村的上述出资方式进行了确认。 | | |发行人成立至今,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 | |就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 | |营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 | |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 |检、依法有效存续。 | | |汽配有限设立时的上述情况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之前,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就汽| | |配有限设立时的上述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处罚法》生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 | |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增资| | |并核发相关证照,且该等情况历史久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 | |险,因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 | |星村、汽空厂及格洛利确认:其等对汽配有限1993年增资时的出| | |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其等对五星村于1993年增资时以汽配有限| | |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出资并于1995年3月以现金股利方式归还 | | |上述借款无异议,并确认其等自汽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 | |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例均分别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 | | |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格洛利持股48%,其等按此持股比 | | |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无争议。 | | |综上,五星村于1993年增资时以发行人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出| | |资并于1995年3月以现金股利方式归还的事项虽不符合当时有效 | |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构成| | |出资瑕疵。但五星村已以39万元的现金股利向汽配有限归还了上| | |述借款,已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 | |有效存续,且该等情况历史久远,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 | |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2)本次增资存在北蔡实业(含五星村)、汽空厂实缴出资与 | | |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形 | | |差异形成的原因:根据《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 | |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汽| | |配有限1993年增资时各股东出资所采用的货币单位为美元,而由| | |于汽配有限的中方股东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均以人民| | |币折算美元的方式出资,且由于该等股东出资时与验资时所依据| | |的美元汇率有一定差异,从而导致了各股东实际出资时点的人民| | |币金额与验资时点计入实收资本的人民币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 | |如下: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出资依据的汇率为10.464。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 | |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出资的金额为68.02万元,与实际出资 | | |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 | |沪中社会字〔93〕第166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实缴注 | | |册资本验证报告》验资时采用的汇率为当时国家外汇牌价577.56| | |:100,而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各| | |自应出资的金额为37.54万元,与实缴出资金额差异分别为30.47| | |万元。 | | |因此,上述差异是因使用的汇率不同所致,该等差异资金已于汽| | |配有限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 | |率等原因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并确认其等自汽| | |配有限设立至1997年增资完成时持有汽配有限股权的比例均分别| | |为:北蔡实业持股11%、五星村持股15%、汽空厂持股26%、格洛 | | |利持股48%,并确认其等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股东权益且 | | |无争议。 | | |综上,上述出资差异系汇率原因所致,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 | |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 | |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确| | |认。综上,上述出资差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 (3)关于格洛利出资 | | |本次出资中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2万美元,交款方为NG Swee M| | |ee。 | | |2019年11月6日,NG Swee Mee和格洛利出具《确认函》,上述出| | |资是NG Swee Mee代格洛利出资,NG Swee Mee不享有任何权益。| | | 3、1994年7月汽配有限增资至100万美元 | | |1993年8月1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0万美元增加至100万 | | |美元,新增的4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认缴,即北| | |蔡实业、汽空厂、格洛利分别认缴10.40万美元、10.40万美元、| | |19.20万美元。本次增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 | | |,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本次出资中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出资的3.2万美元实际交款方为NG | | |Swee Mee。 | | |因格洛利资金问题,格洛利向NG SWEE MEE借款并进行出资。NG | | |SWEE MEE系新加坡人士,系ANG HOCK GUAN(洪福源)的嫂子, | | |与当时的格洛利东主吴本昌系朋友关系。 | | |根据NG SWEE MEE与ANG HOCK GUAN(洪福源)、格洛利的《确认| | |函》以及经访谈格洛利东主ANG HOCK GUAN(洪福源),NG SWEE| | | MEE于1993年向汽配有限支付的2万美元及其于1994年向汽配有 | | |限支付的3.2万美元均为向格洛利提供的借款;NG SWEE MEE对该| | |等出资形成的汽配有限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益:NG SWEE MEE现 | | |在未主张、将来亦不会就前述出资向汽配有限或上海汽配主张任| | |何权益;NG SWEE MEE确认上述出资仅构成其与格洛利之间的债 | | |权债务关系,且该等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格洛利持有上海汽配| | |的股权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信托持股、代持股、委托持股或| | |类似安排。 | | |1994年6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修改合同和章程部分条款的| | |批复》(浦经贸项字﹝1994﹞745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 | | |由80万美元增至13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60万美元增至100万美元| | |,其中北蔡实业出资由15.60万美元增至26万美元,汽空厂出资 | | |由15.60万美元增至26万美元,格洛利由28.80万美元增至48万美| | |元,各方出资比例不变,各方增资额均以美元现汇投入。 | | |1994年7月1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 | |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合资字〔1992〕458号)。 | | |1994年7月18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 | | |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工商企合沪浦字第00722号《企业法人 | |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 | | |1994年10月17日,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进行了| | |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浦审事业﹝94﹞238号《上海浦东审计师 | | |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截| | |至1994年7月1日,北蔡实业货币出资90.48万元,折合10.40万美| | |元,计入实收资本;汽空厂货币出资90.48万元,折合10.40万美| | |元,计入实收资本;格洛利美元现汇出资3.20万美元,设备作价| | |出资16万美元,合计出资19.20万美元,计入实收资本。汽配有 | | |限本次增资已取得银行外汇业务凭证。 | | |本次增资的资金为股东自有资金、自有资产出资,不是来源于公| | |司借款或者担保,本次增资不涉及缴纳相关税费。 |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问题: | | |(1)关于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 | | |经济贸易局批复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本次增资的浦审事业﹝94﹞238号《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 | | |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及相关出资| | |凭证,格洛利以美元现汇和设备作价出资。 | | |1994年6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修改合同和章程部分条款的| | |批复》(浦经贸项字﹝1994﹞745号),批复的格洛利的出资方 | | |式为美元现汇出资。 | | |根据1993年8月17日汽配有限《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本次 | | |增资的出资方式为现汇和设备。 | | |汽配有限于本次增资时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较为轻微,不构成| |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具体依据如下:| | |A、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与上海市浦东新 | | |区经济贸易局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未违背各股东之间| | |的约定。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亦符合各股东签署的《中外合资上|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修正案的约定。 | | |B、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中 | |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的规定。根据|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 | |》第5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 | | |行投资。 | | |C、汽配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原登记主管部 | | |门履行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成立至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未对汽配有限的本次增资时出资方式与批| | |复不一致提出过异议,未就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 | |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 | |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 |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 | |D、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之前,相关主管部门 | | |并未就汽配有限的出资瑕疵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中华人民| |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效后的汽配有限各股东出资的瑕疵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 |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综上,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外方股东的出资方式与批复不符的情| | |况并未构成实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 |企业法(1990修正)》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 | |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本次增资并核发相关证照| | |,且该等瑕疵行为历史久远,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 | |该等行为并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2)关于本次增资存在北蔡实业(含五星村)、汽空厂实缴出 | | |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形 | | |根据《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汽配有限1994年增资| | |时各股东出资所采用的货币单位为美元,而由于汽配有限的中方| | |股东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空厂均以人民币折算美元的方式| | |出资,且由于该等股东出资时与验资时所依据的美元汇率有一定| | |差异,从而导致了各股东实际出资时点的人民币金额与验资时点| | |计入实收资本的人民币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下: | | |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等原始单| | |据及相关方确认,本次出资中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实际出资90| | |.71万元(90.48万元已验资,0.23万元未验资),计入实收资本| | |90.48万元,差异0.23万元。汽空厂实际出资90.70万元(90.48 | | |万元已验资,0.22万元未验资),计入实收资本90.48万元,差 | | |异0.22万元。 | | |差异形成的原因:根据汽配有限实收资本明细账,北蔡实业(含| | |五星村)出资依据的汇率为8.7217:1,汽空厂出资依据的汇率 | | |为8.7210:1。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及汽 | | |空厂各自应出资的金额分别为90.71万元和90.70万元,与实际出| | |资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 | |根据浦审事业﹝94﹞238号《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 |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证报告》,验资时采用的汇率为| | |当时国家外汇牌价8.70:1,而按照该等汇率计算,北蔡实业(含| | |五星村)及汽空厂各自应出资的金额均为90.48万元,北蔡实业 | | |(含五星村)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差异为0.23万元,汽| | |空厂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差异金额为0.22万元。 | | |因此,上述差异是因使用的汇率不同所致,该等差异资金已于汽| | |配有限改制时计入资本公积。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确认,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 | |率等原因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确认于汽配有限| | |设立时至汽配有限1997年增资完成时,五星村、北蔡实业、汽空| | |厂及格洛利持有汽配有限的股权比例始终分别为15%、11%、26% | | |及48%,且确认各股东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的股东权益。 | | |综上,上述出资差异系汇率原因所致,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汽空| | |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 | |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 | |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一步作了确| | |认。因此,上述出资差异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 (3)关于汽空厂存在未及时缴纳出资款的情况 | | |1994年10月17日,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对汽配有限1994年增资| | |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浦审事业﹝94﹞238号 | | |《上海浦东审计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注册资| | |本验证报告》,但截至验资报告出具日汽空厂尚未实际出资,汽| | |空厂于1995年2月24日缴纳本次出资款。 | | |根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及格洛利确认,汽空厂已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当时资金周转紧张| | |汽空厂存在逾期出资的情况,北蔡实业、五星村及格洛利理解并| | |豁免追究汽空厂出资逾期的违约责任。 | | |综上,汽空厂虽存在延期缴付出资的情形,但延期时间较短,相| | |关出资后续已足额实缴到位,且各方股东已明确表示理解并豁免| | |追究汽空厂出资逾期的违约责任。因此汽空厂延期出资的情形不| |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 4、1997年3月汽配有限增资至200万美元 | | |1996年1月25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增加至200万| | |美元,新增的1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美元现 | | |汇投入。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 | |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1996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批复》(浦经贸项字﹝1996| | |﹞第338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130万美元增至250万美 | | |元,注册资本由100万美元增至200万美元,增加的100万美元由 | | |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以美元现汇投入。 | | |1996年9月26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浦东合资字﹝1992﹞458号) | | |。 | | |1997年1月1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变更出资方式,原 | | |以美元现汇出资改为以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各转增50万| | |美元。 | | |1997年2月25日,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出资情况进 | |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中社会字﹝97﹞第141号《验资报 | | |告》,截至1997年1月31日,汽配有限已根据1997年1月27日上海| | |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兴中会审字﹝97﹞421号《审计报告》 | | |,从公司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中各提取5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 | |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 | | |1997年3月27日,汽配有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 | | |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22号《企业法人营| | |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港资) | | |。 |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 | |办法》(1987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9月8日废止)第8条规定 | | |,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 | |税,准予抵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 |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生效,2008年1月1日失效)的| | |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因| | |此,各股东无须就本次增资缴纳所得税。 | | | 汽配有限本次增资已办理外汇登记。 | | |本次增资系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增资资金不是来| | |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上海| | |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批复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本次增资的沪中社会字﹝97﹞第141号《验资报告》及相关 | | |出资凭证,本次增资以汽配有限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实| | |收资本。 | | |1996年4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出具《关于同意上 | | |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批复》(浦经贸项字﹝1996| | |﹞第338号),批复的出资方式为各股东以美元现汇出资。 | | |汽配有限于本次增资时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较为轻微,不构成| |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具体依据如下:| | |A、汽配有限本次时存在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与上海市浦东新区 | | |经济贸易局批复的出资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并未违背各股东之间的| | |约定。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亦符合各股东签署的《中外合资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合同》和《中外合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 | |限公司章程》及相关修正案的约定。 | | |B、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实际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 | |法规的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 |业法(1990修正)》第87条的规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 | |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 | |生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0年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 |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储备基金| | |和发展基金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法实施条例》第87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1条和《公司| | |法》第177条、179条等有关规定、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该两项基| | |金可转为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增资。”前述规定引用的相关法律、| | |法规均为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 |C、汽配有限已就本次增资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原登记主管部 | | |门履行完毕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成立至今,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未对汽配有限的本次增资时出资方式与批| | |复不一致提出过异议,未就该事宜给予汽配有限行政处罚,也未| | |撤销其批准证书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汽配有限设立后历次变更均| | |取得审批部门核准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历年均| | |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 | |D、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 | | |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 | |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出资的瑕疵已不| | |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 | |综上,汽配有限本次增资时股东出资方式与批复不符的情况并未| | |构成实质违反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90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 |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 | |部门亦同意汽配有限本次变更并核发相关证照,且该等瑕疵行为| | |历史久远,已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该等行为并未构成| | |重大违法行为。 | | | 5、2002年3月汽配有限股东股权转让 | | |2001年3月,汽配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决议, | | |同意外方股东格洛利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23%的股权转让给汽空 | | |厂。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汽空厂为取得控制权。 | | |2001年11月20日,汽空厂和格洛利签署《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格洛利将所持汽配有限23%股权以659| | |.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汽空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 | | |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系公司经审计的截至2000年12月31日的净资| | |产3,097.48万元扣除未分配利润405.02万元的金额乘以转让的股| | |权比例23%后确定的金额为619.26万元,加上该等股权转让款自2| | |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按年化6%利率计算的利息40.25万 | | |元,合计转让价款659.52万元。(根据格洛利及汽空厂的确认,| | |鉴于汽配有限经营状况良好且汽空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周期较长| | |,汽空厂同意就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间向格洛利支付利息。| | |)上述股权转让款系股东汽空厂自有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 | |或者担保,已于2002年4月26日支付完毕,汽空厂已就格洛利的 | | |本次所得履行完毕代扣代缴义务。 | | |2002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浦府项字〔2002〕第| | |27号),同意汽配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 | |2002年1月21日,汽配有限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 | |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 | |2002年3月20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22| | |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到2| | |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合资(港澳台)。 | | |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02年4月26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 | | |局核准(核准件编号:(沪)汇资核字第010339470号)。 | | | 6、2004年5月汽配有限股东股权转让 | | |2004年4月21日,汽配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决 | | |议,同意北蔡实业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26%的股权转让给北蔡资 | | |管。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北蔡镇人民政府重新划分下属企业职| | |能。 | | |2004年4月26日,北蔡实业和北蔡资管签署《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北蔡实业将所持汽配有限26%股权 | | |以1,163.38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北蔡资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 |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公司经上海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 | |司评估(评估报告号沪正大评报字〔2004〕第A043号)的截至20| | |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4,474.54万元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26%确 | | |定。上述股权转让款已于2004年4月1日支付完毕。北蔡实业应在| | |2004年度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并于当年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 |。 | | |2004年4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 | | |室出具《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浦北集资办﹝2004﹞7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根据199| | |8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 | |》,上海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 | |进行。2004年5月10日,上述股权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 | | |成交割。 | | |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浦府项字﹝2004﹞第| | |277号),同意汽配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 | |2004年5月20日,汽配有限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 | |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 | |2004年5月31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浦总字第300722| | |号(浦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实到2| | |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合资(港澳台)。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因北蔡实| | |业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转让给北蔡资管,从而导致五星村与| | |北蔡实业终止代持关系,五星村与北蔡资管确定代持股权。具体| | |调整方式如下: | | |2004年9月30日,北蔡实业与五星村签署《终止协议》,自2004 | | |年1月1日起北蔡实业不再代持五星村应享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 | | |,北蔡实业依据经上海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号| | |沪正大评报字〔2004〕第A043号)的汽配有限截至2003年12月31| | |日的净资产4,474.54万元对应15%的股权比例价值,向五星村支 | | |付671.18万元。 | | |2004年10月8日,北蔡资管与五星村签署《股权内部确认协议》 | | |,自2004年1月1日起,五星村通过北蔡资管间接参与汽配有限投| | |资,享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五星村依据经上海正大资产评估 | | |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号沪正大评报字〔2004〕第A043号)的| | |汽配有限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4,474.54万元对应15%的 | | |股权比例价值,向北蔡资管支付671.18万元。 | | |据相关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确认函,北蔡实业、五星村、| | |北蔡资管、汽空厂及格洛利确认,于2004年1月1日起,北蔡实业| | |与五星村关于代持汽配有限15%股权的代持关系解除,北蔡实业 | | |应支付给五星村671.18万元;于2004年1月1日起,北蔡资管代五| | |星村持有汽配有限15%股权,五星村应支付给北蔡资管671.18万 | | |元;三方为简化资金流转手续,北蔡实业直接与北蔡资管进行款| | |项结算。 | | |综上,上述代持关系的调整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方已明| | |确表示对该等调整无异议,相关款项已结算完毕,本次调整真实| | |有效,各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 | | 7、2008年9月汽配有限增资至400万美元 | | |2008年3月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 | |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美元增加至400万美| | |元,新增的20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盈余公积 | | |转增。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 | |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2008年6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汽| | |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08﹞第335号 | | |),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250万美元增至500万美元,注册资| | |本由200万美元增至400万美元,增加的200万美元由各股东按原 | | |出资比例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08年6月5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侨| |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2008年9月2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 |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众会字﹝2008﹞第3703号《| | |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8月28日,汽配有限已根据2008年2月28| | |日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兴审浦外字﹝2008﹞第| | |0001号《审计报告》,从公司盈余公积中提取1,040万元(折合1| | |51.59万美元)、未分配利润中提取332.16万元(折合48.41万美| | |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沪众会| | |字﹝2008﹞第3703号)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08年9 | | |月1日确认(确认编号:0805146),外资外汇登记编号:210000| | |00054410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条规定,符| |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 |入。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实质上是公司| | |利润分配、红利发放,依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十六| | |条之规定,居民企业无需纳税,因此北蔡资管和汽空厂无需纳税|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就| | |股息、红利等收入,应当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起时生效 | | |,2011年1月1日废止)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 | |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 |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 | |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格洛利此次以盈| | |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系发行人于2007年度及| | |之前年度形成的,在2008年度进行了“分配”,根据上述通知,| | |格洛利无需纳税。 | | |2008年9月5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02742(浦东 |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400万美元,实收资本400| | |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本次增资系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不是来源于公司借| | |款或者担保。 | | | 汽配有限在本次变更时存在如下问题: | | |(1)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董事会决议的股东出 | | |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 |根据本次增资的沪众会字﹝2008﹞第3703号《验资报告》及相关| | |出资凭证,本次增资以汽配有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 | |资本。 | | |2008年3月7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各股东按投资比例以| | |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 | |上述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董事会决议的出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 | |于2019年12月18日已经北蔡资管、汽空厂和格洛利确认本次出资| | |方式以汽配有限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另外,股| | |东实际出资方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增资方式一致| |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 | |综上,本次增资时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方式与董事会决议的股东出| | |资方式不一致的情况已由相关方进行确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 | |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8、2011年9月汽配有限增资至700万美元 | | |2011年3月24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美元增加至700万| | |美元,新增的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从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未 | | |分配利润中提取1,971.18万元(折合3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 | | |比例转增。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 | |定价依据为原注册资本价。 | |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11﹞第828 | | |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500万美元增至800万美元,注册| | |资本由400万美元增至700万美元,增加的300万美元由各股东按 | | |原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11年7月27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2011年9月18日,上海海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情 | |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沪海浦验外字﹝2011﹞第0010号| | |《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9月7日,汽配有限从未分配利润中提| | |取1,971.18万元(折合3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实 | | |收资本。 | | |本次增资北蔡资管及汽空厂无需纳税,格洛利已履行完毕纳税义| | |务。 | | |2011年9月28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02742(浦 | | |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00万美元,实收资本7| | |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本次增资于2011年9月2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核准(| | |核准件编号:ZZ3100002011000093)。 | | |本次增资系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增资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 | |或者担保。 | | | 9、2013年10月汽配有限增资至1,200万美元 | | |2012年8月22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 |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增加至1,000| | |万美元,新增的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从公司2011年度未分配利润 | | |中提取1,900.44万元(折合3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 | | |。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系原股东增资,定价依据| | |为原注册资本价。 | | |2012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12﹞第1190| | |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800万美元增至1,200万美元,注| | |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增至1,000万美元,增加的300万美元由各股 | | |东按原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12年10月25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因外方股东格洛利应分配利润扣除所得税后导致税后出资不足,| | |外汇管理局未能审核通过上述增资。2013年3月14日,汽配有限 | | |重新召开董事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增加至1,200万| | |美元,新增的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以未分配利润3,139.90万元( | | |折合5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 | | |2013年8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浦府项字﹝2013﹞第938 | | |号),同意汽配有限投资总额由1,200万美元增至1,480万美元,| | |注册资本由1,000万美元增至1,200万美元,增加的200万美元由 | | |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 | |2013年8月30日,汽配有限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2013年9月29日,上海申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情 | |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申亚会验字﹝2013﹞第1618号《| | |验资报告》,截至2013年9月29日,汽配有限从未分配利润中提 | | |取3,139.90万元(折合500万美元),按各股东出资比例转增实 | | |收资本。 | | |就本次增资而言,北蔡资管及汽空厂无需纳税,格洛利已履行完| | |毕纳税义务。 | | |2013年10月17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 | |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310115400002742(浦 | | |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实收资 | | |本1,200万美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13年9月10日出 | | |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本次增资系未分配利润转增,增资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 | |担保。 | | | 10、2016年12月汽配有限股东股权转让 | | |为厘清股权关系,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北蔡资管代五星村持| | |有的汽配有限股权进行还原。 | | |2016年7月1日,汽配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股权转让的决议| | |,同意北蔡资管将其持有的汽配有限15%的股权转让给莲南工贸 | | |。莲南工贸为五星村控制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 | | |2016年7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上海 | | |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浦府项字〔2016〕第| | |414号),同意汽配有限的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 | |2016年7月20日,汽配有限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台港 | |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沪浦合资字﹝1992﹞0485号)| | |。 | | |2016年12月6日,北蔡资管、莲南工贸和五星村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北蔡资管受五星村的委托将其持有汽配有限15%的股权 | | |以3,5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莲南工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公司经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 |(评估报告号坤元评报〔2016〕543号)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 | |净资产23,711.99万元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15%确定。莲南工贸于| | |2016年12月23日向北蔡资管支付3,557万元,北蔡资管于2016年1| | |2月30日向五星村支付3,557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于股| | |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北蔡资管已就本| | |次股权转让所得在2016年度完成纳税申报义务并于当年完成企业| |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 | |2016年12月7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所持上海汽车空调| | |配件有限公司股权进行部分转让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16﹞| | |34号),同意北蔡资管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汽配有限15% | | |的股权直接转让给五星村全资设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暨莲南工| | |贸(无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以恢复双方真实的持股| | |比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2016年12月14日,汽配有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 | |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 | |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类型为有限责任 | |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 |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清理完毕。 | | |综上,汽配有限股权代持已清理完毕,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纠| | |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11、2016年12月汽配有限增资至1,560万美元 | | | (1)基本情况 | | |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和| | |外部投资者向公司增资,2016年12月5日,汽配有限召开董事会 | | |并作出决议: | | |1、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从 | | |原先1,200万美元变更为1,560万美元。 | | |2、上海沃蕴作为汽配有限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以2,733.41万元 | | |人民币对汽配有限进行增资,其中126万美元(以缴款当日汇率 | | |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 | |为货币出资。 | | |3、格洛利以2016年公司利润分配取得税后现金股利1,692.11万 | | |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78万美元(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 | |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未| | |分配利润转增。 | | |4、民生投资(注:于本次增资时该公司的名称为“民生通海投 | | |资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6月更名为“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 |限公司”)以846.06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39万美元| | |(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 | |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5、银来雨汇以1,692.11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78万 | | |美元(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 | |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6、常州和富以846.06万元人民币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39万美 | | |元(以缴款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 | |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7、本次增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 | | |修订。 | | |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倍(投后估值)确定。根据投资者本| | |次增资投入的资金及该部分投资股改后对应的股数折算,增资价| | |格为2.6032元/股。 | | |2016年12月12日,公司与汽空厂、北蔡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 | |、民生投资、银来雨汇、常州和富、上海沃蕴就本次增资签订《| | |增资协议》。后续上述主体就本次增资签订了《增资协议之补充| | |协议》。 | | |2016年12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600429)。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验| | |资报告》(天健验﹝2016﹞521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2月1| | |6日止,汽配有限已收到格洛利、上海沃蕴、民生投资、银来雨 | | |汇和常州和富出资7,809.74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2,502.29万| | |元(折合360万美元),计入资本公积5,307.46万元。 | |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管理局就本次增加注册资| | |本事宜办理变更登记,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91310115607249670N)。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7年2月27日出具 | | |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本次增资,股东格洛利的资金来源为未分配利润,其余股东资金| | |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 | | |发行人本次增资引入外部股东系为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 | |资本实力,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和外部投资者向公司增资,具备合| | |理性。上海沃蕴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入股系实施股权| | |激励计划之目的。 | | | 12、2017年8月汽配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 |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预 | | |先核准通知书》(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02201705180047号),同| | |意汽配有限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 | |股份有限公司”。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6日为汽配有 | | |限整体变更出具天健审〔2017〕21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 |报告》,截至2017年4月30日,汽配有限(母公司)净资产为20,| | |699.25万元。 |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坤元评报﹝2017﹞3| | |91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 | |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汽| | |配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1,120.61万元。| | |2017年6月22日,汽配有限董事会通过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 | |司的决议,汽配有限以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69| | |9.25万元为基础,按照1.5923:1的比例折为13,000万股,整体 | | |变更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 |同日,汽空厂、北蔡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民生投资、银来| | |雨汇、常州和富、上海沃蕴作为发起人签署了《上海汽车空调配| | |件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约定了汽配有限全体股东| | |作为上海汽配的发起人,通过汽配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上海| | |汽配,以汽配有限截至2017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0,699.25| | |万元,按1.5923:1的比例折为股本1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 | |,余额7,699.2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其各自在| | |汽配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 | |2017年7月8日,上海汽配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议案、《公司章| |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 | |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2017年6月26日,上海汽配召开 | |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了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 | |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 | |调配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 | |17﹞14号),批准本次股份改制事项。 | | |2017年7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701050)。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8日出具编号 | | |为天健验﹝2017﹞54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确认, | | |截至2017年4月30日,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 | | |本)为1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7,699.25万元。 | | |2017年8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海汽配核发了《营 | |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49670N),汽配有| | |限正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7年11| | |月29日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 | | | 13、2018年5月上海汽配增资至21,100万元及股东股权转让 | | |为收购莲南汽附100%的股权,并实施股权激励,2017年12月30日| | |,上海汽配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 |由13,000万元增加至21,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100万元由股 | | |东汽空厂、北蔡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常州和富、上海沃蕴| | |及新股东上海莲聚、华新橡塑认购。同日,公司、汽空厂、北蔡| | |资管、莲南工贸、格洛利、上海沃蕴、常州和富与上海莲聚和华| | |新橡塑签署《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 | |议》。 | | |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6年12月的增资价格乘以2016年| |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比(相比| | |2015年)确定,为2.97元/股。 | | |2017年12月25日,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 |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浦北| | |集资委﹝2017﹞19号),同意本次增资相关事项。 | | |2018年5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800656)(因出 | | |资方式描述错误,2018年6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 | |本次变更重新出具编号为沪浦外资备201800792号《外商投资企 | | |业变更备案回执》)。 | | |2018年5月29日,上海汽配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了统一 | |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 |为21,1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未上市)。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8年8月15日出具 | | |《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 ○1 2018年3月第一次出资 | | | 截至2018年3月30日,汽空厂和北蔡资管已缴纳其认缴注册 | | |资本2,507.15万元和562.83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经|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3日出具的天健| | |验﹝2018﹞100号《验资报告》验证。 | | | ○2 2018年6月第二次出资 | | | 截至2018年6月29日,格洛利、莲南工贸、上海沃蕴、上海 | | |莲聚、华新橡塑和常州和富已缴纳其认缴注册资本合计3,754.97| | |万元,格洛利以现金股利出资,其他股东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 |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 | | |的天健验﹝2018﹞287号《验资报告》验证。 | | |本次增资,股东格洛利的资金来源为未分配利润,其余股东资金| | |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就本次增资| | |,格洛利已履行完毕纳税义务。 | | |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 | |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 | | |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 | |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 | |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 | |行的直接投资,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 | |资本公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 | |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 |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境外投资者以分得| | |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 | |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 |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因此就本次格洛利使用股利增资| | |部分,格洛利可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 | | ○3 2018年9月上海汽配股东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出资 | | | 格洛利因外汇资金不足无法及时缴纳出资,故将其认购公司| | |1611.74万股中的585.70万股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迪之凯。2018 | | |年9月20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格洛利将 | | |其持有的公司585.70万股(对应实缴出资金额0元)转让给迪之 | | |凯。本次转让系0对价转让,格洛利并未因此获得收益,因此, | | |格洛利无需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 | | |2018年10月22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 |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801529)。 | | |截至2018年9月30日,格洛利和迪之凯已缴纳其认缴注册资本合 | | |计1,275.04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 | |384号《验资报告》验证。 | | |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8年12月12日| | |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本次出资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 | |者担保。 | | |发行人本次增资引入外部股东系为收购莲南汽附100%的股权。上| | |海莲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入股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 |之目的。 | | |格洛利因外汇资金不足无法及时缴纳出资,故将其认购公司1611| | |.74万股中的585.70万股以0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迪之凯,由迪| | |之凯通过以境内人民币出资的方式承担目标股份的出资义务。 | | | 14、2019年1月上海汽配增资至25,300万元 | | |为收购北华企管100%股权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8年12月7日 | | |,上海汽配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 | |司以每股3.1元的价格增发股份4,200万股,将公司股本由21,100| | |万股增至25,3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1,100万元增至25,300万| | |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汽空厂、格洛利、莲南工贸、上海| | |沃蕴、北蔡资管、上海莲聚、银来雨汇、华新橡塑、迪之凯及新| | |股东欣鳌蕴以货币形式认购,原股东常州和富及民生投资放弃认| | |购。 | | |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按照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2.61倍确定,为3.1元/股。 | | |2018年12月6日,北蔡镇集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 | | |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批复》(浦北集资委﹝2018﹞41号| | |)。 | | |2018年12月18日,汽空厂、格洛利、莲南工贸、上海沃蕴、北蔡| | |资管、上海莲聚、银来雨汇、常州和富、民生投资、华新橡塑、| | |迪之凯及欣鳌蕴与上海汽配签署《关于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 | |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以3.10元/股的价格认购4,200万股,| | |认购价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缴足。 | | |2019年1月2日,上海汽配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统一社| | |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 |25,3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 | |上市)。 | | |2019年1月8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0033)。 | | |本次增资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2019年6月25日出具 | | |的《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类型:FDI对内义务出资)。 | | | ①2018年12月第一次出资 | | |截至2018年12月29日,汽空厂、莲南工贸、北蔡资管、上海沃蕴| | |、银来雨汇、华新橡塑、上海莲聚、迪之凯和欣鳌蕴已缴纳其认| | |缴注册资本合计3,334.51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上述出资业经|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4日出具的天健| | |验﹝2019﹞8号《验资报告》验证。 | | | ②2019年6月第二次出资 | | |截至2019年6月30日,格洛利已缴纳其认缴注册资本865.49万元 | | |,以货币和现金股利出资。上述出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 |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天健验﹝2019﹞199号《验 | | |资报告》验证。 | | |本次增资,股东格洛利的资金来源为应付股利及自有资金,其余| | |股东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均不是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担保。 | | |根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 | |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 | | |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 | |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 | |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 | |行的直接投资,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 | |资本公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就本次格洛利使用股利增| | |资部分,格洛利可暂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 | |发行人本次增资系为收购北华企管100%股权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 |。欣鳌蕴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入股系实施股权激励计| | |划之目的。 | | |欣鳌蕴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发行人与员工的正常工资、| | |奖金发放等一般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关系或者资金往来。 | | | 15、2019年2月,股东股权转让 | | |2019年2月28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 | |定迪之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500万股以1,55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 | |转让给格洛利。 | | |2019年4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外| | |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0466)。 | | | 16、2019年8月,北蔡资管所持发行人股份无偿划转 | | |本次股权转让前,北蔡资管持有汽空厂100%股权,汽空厂持有上| | |海汽配35.35%股权,北蔡资管持有上海汽配7.93%股权,为更好 | | |地发挥汽空厂对汽车零部件企业投资平台的职能,提升管理效率| | |,北蔡资管拟无偿划转其持有的上海汽配7.93%股权给汽空厂。 | | |因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股权划转,故本次转让价格为0元 | | |。 | | |2019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办公室出具浦北集资办﹝2019﹞4号《关于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 | | |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之产权 | | |界定意见》,北蔡资管持有的上海汽配7.93%的股权为集体资产 | | |。 | | |2019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具浦北集资委﹝2019﹞24号《关于同意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 | |公司接受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划转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 | |份有限公司7.93%股权的批复》,同意汽空厂接受北蔡资管无偿 | | |划转的上海汽配7.93%股权。 | | |2019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具浦北集资委﹝2019﹞25号《关于同意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 | |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7.93%股权划转 | | |给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北蔡资管将持有的| | |上海汽配7.93%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汽空厂。 | | |2019年7月26日,北蔡资管和汽空厂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 | |》。 |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 |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 | |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入 | | |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 | |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本| | |次无偿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转让过程中无需缴纳所得税| | |,北蔡资管及汽空厂就该税务处理事项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上海| | |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进行。20| | |19年8月12日,上述股权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完 | | |成交割。 | | |2019年8月19日,上海汽配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 | | |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1168)。 | | | 17、2019年10月,股份转让终止 | | |2019年10月14日,格洛利与迪之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 | |协议》,鉴于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 | | |鉴于格洛利尚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股| | |份转让协议》终止执行。 | | |2019年10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就本次变更出具《|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沪浦外资备201901474)。 | | | 18、2019年12月,股份转让 | | |2019年12月25日,常州和富(该企业的合伙人为史娟华及其女儿| | |史维)与史娟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常州和富将其持| | |有的上海汽配的全部股份以1,500.44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给史| | |娟华。常州和富合伙人为史娟华及其女儿史维,本次转让为常州| | |和富内部调整,本次转让价格为3.1元/股,定价依据系参考发行| | |人最近一次增资价格。股权转让款来自股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 | |自公司借款或者担保,转让款已支付完毕。常州和富已就本次股| | |权转让所得完成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 | | 19、2021年11月,股份转让 | | | (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 | |因发行人上市具有不确定性及拟调整投资结构等因素,史娟华于| | |2021年11月8日分别与汽空厂和谷章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 |,约定史娟华将其持有的上海汽配的242.00万股股份以3.20元/ | | |股的价格转让给汽空厂,将其持有的上海汽配的242.01万股股份| | |以3.2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谷章萍。本次转让价格系考虑发行人 | | |盈利情况及前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 | |款来自股东的自有资金,不是来自公司借款或者担保,转让款已| | |支付完毕。史娟华已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得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 |义务。 | | | (2)谷章萍基本信息 | | |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谷章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谷章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 | |股东资格。 | | |20、关于部分股东存在的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存在差异| | |的情况 | | |1)历次差异的具体时间点,包括实际出资时间、验资时间及对 | | |应的汇率情况,汇率数据资料来源,历次出资对应股权变化的工| | |商变更时间 | | | 2)汇率差异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 | |①发行人设立时以及1993年7月增资时依据的汇率差异原因及合 | | |理性 | | |发行人设立时以及1993年7月增资时依据的汇率存在较大差异, | | |其相关背景及具体原因如下: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调剂的规定》,1985年至1993年| | |期间我国实行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 | |制度,市场汇率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波动,而官方汇率为外汇管| | |理局制定,相对稳定,因此,在同一时间节点,存在两个不同的| | |汇率。 | | |发行人设立和第一次增资时,北蔡实业(含五星村)和汽空厂缴| | |纳人民币出资金额依据的汇率为出资日的市场汇率,而在验资时| | |依据的汇率为出资日的官方汇率,即出资时与验资时分别依据了| | |两个不同的汇率。如前所述,市场汇率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波| | |动,而官方汇率相对稳定,故发行人设立与第一次增资出资时汇| | |率差异巨大系由于受市场影响,即出资日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本| | |身存在较大差异所致。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存在的上述差异最终| | |导致发行人设立与第一次增资出资时出现实缴出资与计入注册资| | |本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 | | | ②1994年7月发行人增资时依据的汇率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 | |1994年7月发行人增资时依据的汇率不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国务 | | |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 | |〕89号),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 |,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 | |浮动汇率制。该次汇率差异系出资时与验资时依据的汇率不同,| | |汇率差异较小,系市场的正常浮动导致。 | |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时及此后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实| | |收资本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固定资产的入账及折旧明细,经核| | |查,北蔡实业(含五星村)、汽空厂均已出资到位,不存在出资| | |不实的情况。 | | |根据北蔡实业、五星村、格洛利及汽空厂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 | |的《确认函》,其等对历史出资事实进行确认,对因汇率等原因| | |导致的相关差异计入资本公积无争议,确认于汽配有限设立时至| | |汽配有限1997年增资完成时,五星村、北蔡实业、汽空厂及格洛| | |利持有汽配有限的股权比例始终分别为15%、11%、26%及48%,且| | |确认各股东按此持股比例享有汽配有限的股东权益。 | | |因此,上述出资差异系当时的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 | |率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汇率的正常市场浮动所致,北蔡实业、五| | |星村及汽空厂在出资时对出资汇率并无异议,依据该等汇率折算| | |的美元金额与该等股东应出资金额一致,且北蔡实业、五星村、| | |格洛利及汽空厂对汽配有限改制时对该等出资差异的处理方式进| | |一步作了确认,上述出资差异具备合理性,且历次出资均已出资| | |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 | | 2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不涉及返程投资 |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 | |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 | |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 | |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 | |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 | |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 |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 | |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 | |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 | |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根据《返程投资外汇管| | |理所涉及业务操作指引》之“十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 | |(补)登记”的审核原则载明:“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 | |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 | |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 |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 | | |、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 | |仍回到永久居所的自然人; | | |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 |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 | | |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 | |境外企业格洛利历任东主吴本昌先生为台湾人士,ANG HOCK GUA| | |N(洪福源)出生地为新加坡,自出生起取得新加坡国籍,均为 | | |境外自然人,不曾为中国公民,不存在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的| | |情况,吴本昌先生、ANG HOCK GUAN(洪福源)均仅存在通过格 | | |洛利间接持有发行人的外资权益,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内资权益的| | |情形,不属于“返程投资”中所述的境内居民,格洛利亦不属于| | |“特殊目的公司”。因此,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不涉| | |及返程投资,无须履行返程投资相关的审批、备案等手续。 | | | 22、历史沿革确认意见 | | |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区农业| | |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 | |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北蔡镇人民政府出具| | |的《关于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说明》,经联社成立并| | |有效运作以前,由北蔡镇集资委履行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 | |管理职能;北蔡镇集资委为北蔡镇人民政府关于集体资产管理成| | |立的非常设机构,北蔡镇集资委的工作受北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 |与监督。经联社成立并有效运作以后,由其履行北蔡镇农村集体| | |资产的管理职能。 | | |2019年12月20日,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 |于对上海汽车空调器厂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 | |有限公司、上海莲南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 | |浦北集资委﹝2019﹞44号):“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 |历史沿革中的出资瑕疵均已由相关方补足或确认无争议,股权代| | |持已还原至实际的权利人且还原过程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的瑕疵均不存在导致| | |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均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均不| |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历次| | |股权转让、增资均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并经 | |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相关变更| | |程序合法、合规,历次增资的价格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合理| | |,不存在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 |2020年7月30日,经联社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北蔡经济 | | |联合社所属集体控股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IPO申 | | |报中相关主体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浦北经联社﹝2020﹞3号 | | |),经联社复核了集资委出具的上述浦北集资委﹝2019﹞44号确| | |认意见,表示无异议,就相关公司的历史沿革确认意见与集资委| | |一致。 | | |2020年9月27日,北蔡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 | | |北蔡经济联合社所属集体控股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 | |司IPO申报中相关主体历史沿革的复核意见》(浦北府﹝2020﹞7| | |6号),北蔡镇人民政府作为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单位, | | |审核了经联社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浦东新区北蔡经济联合社所属| | |集体控股企业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中相关主 | | |体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意见如下:北蔡镇人民政府认可并同| | |意经联社的确认意见。 | | |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北蔡镇人| | |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北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说明》,北| | |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出具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 | |认意见,在经联社成立并有效运作以后,作为履行北蔡镇农村集| | |体资产的管理职能的职能部门,亦出具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 | |意见。另外,北蔡镇人民政府作为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单位| | |,出具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复核意见。故发行人历史沿革已根据| | |相关规定取得了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权结| | |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行政审| | |批、备案等程序,已履行了公司审议程序,符合外资、外汇管理| | |等相关规定。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已实际支付,资金来源合| | |法,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合理,公司历次股权变| | |动过程中履行完毕税收缴纳义务。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 | |况,现已清理完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不存| | |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增资过程中| | |多次存在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出资方式与主管机关批复的出资情| | |况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未及时缴纳出资等情况虽构成出资瑕疵,但| | |其原因合理,已按照当时各方股东的约定出资,出资方式符合当| | |时的法律法规,其实际出资情况及方式已经相关股东方于2019年| | |12月18日签署的《确认函》统一确认,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 |且公司已按照实际出资情况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并| | |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登记手续,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 | |人或相关股东未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 | |成实质障碍。 |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 | |系原上海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汽配有限公司)| | |,上海汽配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川沙县北蔡实业公司、上海汽车| | |空调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空调器厂,原名上海汽车空调| | |器厂)和香港格洛利国际公司(HONGKONG WUS FIRM&CO.)出资 | | |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2年7月8日登记注册。上海汽配| | |有限公司以201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 | |,总部位于上海市。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607249670N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33,733.50万元,股份总数33,733.50万股(每股面值| | |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19,161,002股;无限 | | |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218,173,998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3-10-23|上市日期 |2023-11-01|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8433.5000 |每股发行价(元) |14.23 | ├──────────┼─────┼──────────┼─────┤ |发行费用(万元) |13436.71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20008.705|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06572.0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40.02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9.99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7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8.75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上海北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墨西哥)可变资本股份| 孙公司 | 100.00| |有限公司 | | | ├──────────────────┼────────┼─────┤ |苏州日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上海莲南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芜湖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沈阳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浙江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柳州莲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武汉海利特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开化莲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