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转板上市审核
第十六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一)转板上市报告书;
(二)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三)转板上市保荐书及相关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与本所的相关规定。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中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精选层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保荐人可依据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保荐人在引用相关意见和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
第十七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应当就转板上市作出决议,决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转板上市地点及板块;
(二)转板上市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三)以取得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为生效条件的股票终止挂牌事项;
(四)决议的有效期;
(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
(六)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的,应当聘请同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转板上市保荐人,并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保荐人应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上市保荐职责,向本所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转板上市保荐书:
(一)本次转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次转板上市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转板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三)对转板公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五)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说明;
(六)相关承诺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所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予受理转板公司的转板上市申请文件:
(一)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不齐备且未按要求补正;
(二)转板公司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回购等事项;
(三)转板上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或者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当日,转板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披露转板上市报告书、转板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后至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前,转板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对上述申请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
第二十条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转板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对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所在转板上市审核中,发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
第二十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本所审核机构收到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审核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符合或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及时通知转板公司,通报全国股转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但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本所按照规定对转板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开展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转板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六条 本所受理转板上市申请至转板上市前,发生重大事项的,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作出公告,并按要求更新转板上市申请文件。转板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本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作出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转板公司应当暂缓上市;本所发现转板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转板公司暂缓上市。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对转板上市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并视情况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相关时间不计入前条规定的时限。
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将前款情况及时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转板公司将暂缓上市。本所经审核认为相关重大事项导致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将撤销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转板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审核相关事宜,本办法已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