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682 宏明电子 更新日期:2026-03-26◇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Chengdu Hongming Electronics Co.,Ltd. | ├────┼───────────┬────┬───────────┤ |证券简称|宏明电子 |证券代码|301682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国防军工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6-03-25 | ├────┼───────────┼────┼───────────┤ |法人代表|梁涛 |总 经 理|刘尊述 | ├────┼───────────┼────┼───────────┤ |公司董秘|梁爽 |独立董事|姚丽,张晓玫,张树人,路 | | | | |应金 | ├────┼───────────┼────┼───────────┤ |联系电话|86-28-84391463 |传 真|86-28-84337617 | ├────┼───────────┴────┴───────────┤ |公司网址|www.chinahongming.com | ├────┼────────────────────────────┤ |电子信箱|zqswb@chinahongming.com | ├────┼────────────────────────────┤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17栋2层8号 | ├────┼────────────────────────────┤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188号 |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国防计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 |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 | |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 |【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 | | |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仪器仪表制| | |造【分支机构经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 | | |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 | |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模具制造【分支| | |机构经营】;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 |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 | |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阻容元器件为主的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实业总公司设立 | | |公司前身为国营第七一五厂暨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创建于| | |1958年,是国家“一五”时期156项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公司前 | | |身自设立至改制前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曾使用名称包括国营第| | |七一五厂、西南无线电器材厂、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成都国| | |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和成都宏明| | |电子实业总公司。 | | |1981年10月,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发的“成(市)企照字第0003409号”《营业执照》。 | | |1987年,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更名为成都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 | |厂;1988年,更名为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 | | |1992年,为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 |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成都市电子仪表工业局电仪企〔1992年〕| | |19号文批复,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增挂企业法人名称“| | |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1992年12月,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由| | |“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变更为“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 | |公司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 | | |1999年4月,因营业执照同时有两个名称给客户造成误会,因此 | |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 | | | (二)实业总公司改制 | | |1998年6月9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 | |总公司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改制试点的批复》(成经改〔1998〕| | |09号),同意实业总公司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改制试点。 | | |1998年6月12日,成都市电子工业局出具《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 | | |子实业总公司进行改制的批复》(成电经〔1998〕30号),同意| | |实业总公司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改制试点。 | | |1998年7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关于同意国营第 | | |七一五厂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的批复》(成国资工〔1998〕| | |70号),批准国营第七一五厂为改制之目的而对其全部资产进行| | |评估。 | | |1999年7月16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都 | | |市电子工业局核发《关于核销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资产损失| | |的批复》(成电子〔1999〕第10号),确认实业总公司的资产损| | |失金额为70,789,726.02元。 | | |1999年7月20日,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 | |(成资评〔1998〕字第94号),以199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 | | |,经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实业总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7,7| | |40,498.51元。 | | |1999年9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研究成都旭光| | |仪器厂、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结构调整工作的会议纪| | |要》,同意实业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 | |1999年9月7日,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社会保险费用| | |确认书》,经审核确认,1996年至1998年实业总公司离退休人员| | |社会保险费用总计17,410,641.54元。 | | |1999年9月2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对成都宏明 | | |电子实业总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成国资工〔1999〕| | |77号),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成资评〔1998〕字第94号)的| | |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 | |1999年11月10日,成都市国土局下发《关于确认国营七一五厂土| | |地估价结果的批复》(成国土价〔1999〕230号),确认在估价 | | |基准日1999年7月30日,实业总公司使用的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 | | |二段29号的国有划拨土地二宗(总面积为190,043.01㎡,用途为| |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总价为12,694.87万元。 | | |1999年12月6日,成都市劳动局下发《关于认定成都宏明电子实 | | |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劳函〔1999〕17-27号),批 | | |复实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62,330,446.48元(按1998年全市职工 | | |平均工资计算)。 | | |1999年12月7日,成都市国土局下发《关于确认成都宏明电子实 | | |业总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成国土价〔1999〕266号), | | |确认在估价基准日1999年7月30日,实业总公司使用的位于成华 | | |区一环路东二段的国有划拨土地三宗(总面积为34,897.98㎡, | | |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总价为10,304.42万元。 | | |1999年12月23日,实业总公司召开第十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 |审议通过了实业总公司制定的《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 | |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 | |2000年4月10日,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成都市电子工业 | | |局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结构调整方案| | |的批复》(成体改〔2000〕047号),原则通过了实施方案,请 | | |实业总公司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操作,尽快完成所有制结构调| | |整工作。 | | |2000年6月9日,成都市国土局出具《关于对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 | |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成国土发让〔2000〕62号),同意| | |: | | |(1)实业总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190,043.01㎡工业用地土地使 | | |用权,出让金总额为49,069,387.02元; | | |(2)实业总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34,897.98㎡住宅用地土地使用| | |权,出让金总额为30,912,199.51元; | | |(3)土地出让金总额79,981,586.53元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和扣减| | |地面净资产负数。 | | |2000年6月15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甲方)与实业总公司 | | |(乙方)签署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成都市国有资| | |产管理局将原实业总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给实业总公司,转| | |让价格为7,056.05元。转让价格确定方式为:甲方同意原乙方经| | |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及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为负7,740,| | |498.51元(成国资工〔1999〕27号)、改制评估基准日后免征‘| | |两金’7,506,000元转入资本公积金(成国税一审字〔1998〕017| | |号)和基准日后‘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本息8,173,703.34元| | |转为国家资本金(计投资〔1999〕97号)以及土地出让金79,981| | |,586.53元(成国土发让〔2000〕62号),以上总计87,920,791.| | |36元转让给乙方,在扣除在职职工安置费62,330,446.48元(市 | | |劳动局成劳函〔1999〕17-27号文),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1| | |7,410,641.54元(社保局1999年9月7日),住房周转金结余负8,| | |172,647.29元后转让价格为7,056.05元。乙方负责接收和安置经| | |市劳动局、社保局审核确认的全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 | |2000年6月22日,成都市电子工业局向实业总公司核发《关于同 | | |意实施<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 | |(成电经〔2000〕37号),同意实业总公司按照《成都宏明电子| | |实业总公司所有制调整实施方案》进行操作。 | | |根据《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调整实施方案》内容,根| | |据成委发(1996)11号文以及成小企领(1996)2号文关于国有 | | |小企业改革的政策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依据市劳动局核准确认| | |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数额,从本企业(经市国资局、国土局| | |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中拿出安置费对职工进行安置,从而结束原| | |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脱国家的无限责任。新企业用工全部实行| | |劳动合同制,聘用上岗。由职工出资购买部分股份,改原来单一| | |国有所有制为混合所有制,成立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2000年8月,实业总公司一次性上缴小企业发展基金专户7,056.0| | |5元,并取得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开具的收据。 | | | (三)宏明电子设立 | | |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宏明电子设立的批复 | | |2000年8月25日,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成都市电子工业 | | |局下发《关于同意组建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成| | |体改〔2000〕085号),同意实业总公司在改制的基础上,由职 | | |工持股会及4,526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宏明 | | |电子;宏明电子股本总额5,940万股,全部由公司发起人持有; | | |同意公司章程。 | | |2001年4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予以确认的批复》(成府函〔20| | |01〕36号),确认宏明电子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成都市经济| | |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2、宏明电子内部审议 | | |2000年6月21日,宏明电子召开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一次会员代 | | |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 | |程》,拟定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以部分职工安置费| | |转股形成的股份数(内部简称“集体股”)为限,对公司承担有| | |限责任,股本金为32,075,064元。 | | |2000年6月28日,宏明电子召开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二次会员代 | | |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本设置方案》《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 |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董事会、监| | |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选举投票》的议案。 | | |2000年7月15日,宏明电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了《股本设置方案》《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筹办费用的预算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办| | |法》等议案,并选举了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同日,职工持股会| | |代表及自然人股东代表共同签署《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 | |起人协议书》,职工持股会(后工商登记时以工会主席吴成忠1 | | |人名义登记)以实业总公司改制时国家补偿给职工的部分安置费| | |合计出资32,075,064元;自然人谭宜成等4,526人以现金购股和 | | |在岗职工安置费的30%合计出资27,321,981元。 | | |2000年9月5日,实业总公司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同意委| | |托工会主席吴成忠同志作为集体股份(3,207.5064万股)的代表| | |,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其本人对相应股份无处置权)。| | | 3、验资及工商登记 | | |2000年8月23日,四川衡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川衡会验〔2000〕056号),经审验:“宏明电子(筹) | |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9,397,045元,截至2000年8月22日止,宏 | | |明电子(筹)增加投入资本为59,397,045元,变更后的投入资本| | |总额为59,397,045元,其中实收资本59,397,045元……其中个人| | |股为27,321,981元,用货币资金购入16,190,000元,用安置费转| | |股11,131,981元;集体股为32,075,064元,全系安置费转入。”| | |2000年9月20日,宏明电子取得注册号为5101001806409《企业法| | |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 | |成都市二环路东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为谭宜成,注册资本为伍| | |仟玖佰叁拾玖万柒仟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 |制造、加工、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产品、机械、设备、仪| | |器仪表、工模具及电子专用材料、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仓储服| | |务,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5日至 | | |永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与成体改〔2000〕| | |085号文批复有差异,系四舍五入的原因导致。 | | | 4、宏明电子设立时股本情况 | | |根据上述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成都市电子工业局下发的| | |《关于同意组建宏明电子的批复》(成体改〔2000〕085号)、 |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本设置方案》|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将安置费合计43,207,0| | |45元转入新公司股本,其中11,131,981股为个人股,32,075,064| | |股为集体股。此外,由员工新出16,190,000元认购新股,总股本| | |59,397,045元.5、安置费的构成及转股情况发行人设立工商登记| | |时总股本为59,397,045元,部分股份出资来源为职工安置费,其| | |构成及转股情况如下: | | |1999年6月8日,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同| | |意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调整改制职工安置费计算时间的批复| | |》(成国重组〔1999〕11号),同意实业总公司将改制职工安置| | |费计算截止时间调整为一九九九年四月。 | | |1999年12月6日,成都市劳动局下发《关于认定成都宏明电子实 | | |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劳函〔1999〕17-27号),批 | | |复实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62,330,446.48元(按1998年全市职工 | | |平均工资计算)。 | | |根据实业总公司改制领导小组于2000年6月5日制定的《关于职工| | |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 | | |(1)2000年5月31日止在岗职工享有的安置费可以转为集体股股| | |本; | | |(2)2000年5月31日止凡享有职工安置费的在岗人员,如不愿意| | |转为集体股份,可以另行安置,但须本人申请并报实业总公司批| | |准确认; | | |(3)2000年5月31日止享有安置费的不在岗人员的安置费不作股| | |本,列入新 | | | 公司盈余公积金; | | |(4)2000年5月31日止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厂内提前退休| | |)可按个人股构成办法规定新出资认购个人股,且新出资认购个| | |人股的在岗职工,可将安置费转股部分的30%划为个人股。 | | |根据《关于职工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成都宏明电子股| | |份有限公司股本设置方案》,实业总公司落实安置费及账务处理| | |情况如下: | | |(1)对于享受安置费的在岗职工,公司将合计为3,781.67万元 | | |的安置费划转为其股份; | | |(2)部分员工在此次改制中选择离厂,由公司一次性安置,公 | | |司合计使用安置费472.25万元支付该部分员工; | | |(3)截至2000年5月31日已办理内退等手续的不在岗职工不具备| | |安置费转股资格,公司划转安置费1,440.09万元至盈余公积,用| | |于日后支付该部分员工的内退工资和内退期间社保; | | | (4)根据规定实际实施后的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 | | |因改制时间跨度较长,所涉及职工人员较多,公司按照《关于职| | |工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落实安置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 | |导致安置费出现结余539.04万元,即上表中“根据规定实际实施| | |后的结余安置费”。经核查,结余安置费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实| | |业总公司上报的安置费核定基准日为1999年3月31日的实业总公 | | |司在册职工,但在1999年4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政府批准安置 | | |费名单期间产生了因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各种原因解除劳动| | |合同、失去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员工,实业总公司认为无需再计| | |发安置费给职工个人。 | | |经核查,改制后,公司用于转股及实际安置职工所承担的总额已| | |超过申领的安置费金额6,233.04万元。 | | | (四)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报告期期初,公司总股本为8,909.5568万股.1、2022年股本及股| | |东变化情况2022年,公司未发生股本变动,股东变化主要是由于| | |股份转让和继承导致。 | | | (1)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2023年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2023年,公司发生1次股本变动和部分股权转让、代持解除、继 | | |承及赠与导致的股东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 | (1)2023年6月,实施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关于公司军口“国拨资金”转股暨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 |同意控股股东川投信产以其享有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1,275万元 | | |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6.6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8,909.56万| | |元增加至9,116.20万元。 | | |2022年6月30日,川投集团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 | |审议同意《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军口“国拨资金”转股的| | |议案》,同意上述增资。 | | |2023年6月30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宏明电子换发了统一 | | |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2019334483的《营业执照》,并完成新| | |增股份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 | | |2023年7月14日,信永中和出具《国拨资金转股增资验资报告》 | | |(XYZH/2023BJAG1B0257)。经审验,宏明电子于2003年2月18日| | |收到国拨资金2,000,000.00元,2006年8月2日收到国拨资金10,7| | |50,000.00元,计入专项应付款,在项目完成验收后转入资本公 | | |积。截至2023年6月30日,国拨资金转股数量为2,066,450股,新| | |增注册资本(股本)为2,066,450.00元。 | | | (2)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3)代持解除导致的股东变化 | | |2023年3月27日,冷珊珊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无偿转| | |让给陈玉清;2023年6月7日,严刚英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 | | |子股份赠与王和生。 | | | 上述股份转让均系代持解除.(4)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5)赠与导致的股东变化 | | |邹桂华为罗晓东的母亲,邹桂华自愿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1,367 | | |股股份赠与罗晓东,上述赠与已经成华公证处公证。 | | |吴至文、蒋定梅分别为吴德宏的父亲和母亲,吴至文、蒋定梅自| | |愿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2,733股、4,101股股份赠与吴德宏,上述| | |赠与已经成华公证处公证。 | | |张惠彦为边正川的母亲,张惠彦将其享有的宏明电子2,734股股 | | |份赠与边正川,上述赠与已经成华公证处公证。 | | | 3、2024年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2024年,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部分股东发生变化主要是由于| | |转让、继承、赠与和代持解除导致。 | | | (1)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3)赠与导致的股东变化 | | |彭浩与彭杰为兄弟关系,彭浩自愿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1,367股 | | |股份赠与彭杰,上述赠与已经蜀都公证处公证。 | | | (4)代持解除导致的股东变化 | | |2024年12月31日,肖李军将其持有的298,168股宏明电子股份转 | | |让给王幽铸等9人,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4、2025年1-6月股| | |本及股东变化情况2025年1-6月,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部分 | | |股东因继承和代持解除发生变化。 | | | (1)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代持解除导致的股东变化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分别将其持有的387,868股和107,740股宏 | | |明电子股份无偿转让给刘旺己和饶松迈,上述股份转让均系代持| | |解除.截至2025年6月30日,宏明电子全部股份为91,162,018股,| | |共计547名股东,其中机构股东25名,自然人股东522名。 | | | (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 | | 1、改制及设立时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 | | (1)改制时使用“中央拨改贷资金” | | |改制前,实业总公司使用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463,368.55元| | |(本金340,000元、利息123,368.55元)以及中央级基本建设经 | | |营性基金部门贷款本息8,173,703.34元(本金7,500,000元、利 | | |息673,703.34元),共计8,637,071.89元(以下统称“中央拨改| | |贷资金”)。实业总公司根据电子工业部“电子经〔1998〕32号| | |文”和信息产业部“信运部〔1999〕147号文”将上述中央拨改 | | |贷资金转变为国家资本金。在实业总公司改制过程中,将上述中| | |央拨改贷资金作为净资产一部分用于冲抵职工安置费,并经成都| | |市电子工业局、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同意,但未取得上| | |述中央拨改贷资金授权管理的信息产业部同意。 | | |由于实业总公司在将上述中央拨改贷资金用于冲抵职工安置费未| | |取得信息产业部的批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该笔资金的后| | |续权益人瑞达投资于2017年9月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 | | |诉讼,要求宏明电子返还该笔资金。2019年12月21日,成都市中| |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瑞达投资的诉讼请求。 | |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宏明电子应当向瑞达投资支付本金及利息共| | |计11,704,474.73元。宏明电子已于2020年3月垫付完上述全部款| | |项。 | | |由于上述中央拨改贷资金改制时已作为抵偿职工安置费的组成部| | |分,又在发起新设宏明电子时作为员工使用安置费作价出资的一| | |部分转入实收资本,进入公司净资产。因此,宏明电子基于瑞达| | |投资诉讼请求,返还了上述中央拨改贷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宏明| | |电子职工安置费出资不足。宏明电子垫付的该笔资金实际上系代| | |实业总公司原国有出资代表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了付款义| | |务。 | | |为弥补上述职工安置费构成的净资产不足,宏明电子已在2019年| | |度利润分配时由当时在册机构股东以宏明电子分红获得的现金股| | |利予以填补。 | | |宏明电子上述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 | |人民政府确认,宏明电子对中央拨改贷资金整改落实措施有效。| | |(2)安置费瑕疵发行人设立时存在部分核定安置费的职工因各 | | |种原因失去安置主体资格导 | | |致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因公司安置工作时间较长且实际承担| | |的安置压力较重,宏明电子成立后未及时将结余安置费539.04万| | |元退还给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其承继单位成都市国资委,而| | |是用于内退人员安置。改制后,公司实际支付改制时期内退人员| | |工资及社保已超过2,000万元,高于计提并进入公益金的安置费 | | |金额及结余安置费总和1,979.13万元(1,440.09万元+539.04万 | | |元)。 | | | 鉴于: | | |(1)结余安置费的发生系历史客观原因,结合成都市陆续出台 | | |的《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 |》(成委发〔2003〕5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 | |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成国重股办〔2003〕174号)政策,宏| | |明电子将结余安置费保留在公司用于内退人员安置,实际支付的| | |内退人员费用已超过了进入公益金的安置费金额和结余安置费的| | |总额; | |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计提预计负债1,307.95万元(含 | | |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及对应利息); | | |(3)2025年8月25日,成都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做好上缴国有资| | |本收益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宏明电子于2025年8月29 | | |日将经成都市国资委和成都市财政局复核后的结余安置费及相应| | |利息合计1,311.18万元退还至成都市财政局,结余安置费已退还| | |完毕; | | |(4)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 | | |省人民政府确认且经信永中和验资复核。 | | |所以,宏明电子将结余安置费及相应利息返还给成都市国资委具| | |有合理性,不影响宏明电子实收资本充实性,不会导致国有资产| | |流失。 | | | (3)暂存股瑕疵 | | |实业总公司在按照《关于职工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落实| | |安置费过程中,部分安置职工在改制期间因各种原因失去安置条| | |件从而导致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但公司先前报送主管部门审| | |批的《股本设置方案》是按1999年3月31日安置人员名单核算的 | | |安置费转股额度设置了初始股本总额59,397,045元,未考虑核减| | |名单的变化,在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2000年8月批准了《 | | |股本设置方案》后,为尽快设立新公司,宏明电子按照成都市经| |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于2000年9月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由此 | | |形成公司设立时股东空置且未实缴到位的初始股本539.04万股(| | |简称“暂存股1”)。暂存股1登记在吴成忠名下,由公司统一管| | |理,实际未有具体持股股东。2000年8月,负责公司设立验资的 | | |机构未能准确区分安置费转股情况,误认为该部分出资一并由安| | |置费转入,认为实缴出资到位。 | | |宏明电子设立后至2007年底,又有部分持股员工因公司东迁龙泉| | |驿区离厂、内退等原因陆续退回全部或部分股份,由于该等情形| | |发生频次较高、退股人员分散、每次退股数量规模不一,为保持| | |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宏明电子未履行减资程序,将退回的股份又| | |全部计入暂存股(简称“暂存股2”),公司则通过一次性现金 | | |或内退工资等形式支付相应的退股款。 | | |暂存股实际系由公司暂时自行持有股份,不对应实际持股人员。| | |为规范并清理暂存股,公司通过内部配送股、内部新增购股、公| | |司奖励等方式逐步消化,直至2007年底暂存股清零。暂存股增减| | |变动不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其变动情况亦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 | |此外,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 | |省人民政府确认且经信永中和验资复核,所以,宏明电子历史上| | |存在的暂存股已有效规范,不影响宏明电子实收资本充实性。 | | | (4)设立时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瑕疵 | | |根据宏明电子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修正)》第七十七条| |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9月宏明电子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 |时,取得了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未经四川省人民| | |政府批准,存在瑕疵。 | | |但后续实施的《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事项要求取得|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8月和12月,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 | | |的瑕疵已经分别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确认| | |;2025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再次确认了相关情况。所以,宏 | | |明电子设立时未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瑕疵未对其存续造成| | |不利影响。 | | | 2、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 | |(1)公司设立至2008年期间,发行人发行新股(含溢价发行) | | |未经有权部 | | |门审批、发起人转让限售股份瑕疵根据《公司法(1999修正)》| |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 | |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宏明电子| | |2004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了成都市体改办公室批复, | | |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存在瑕疵。 | | |根据《公司法(1999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超过票| | |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 | |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宏明电| | |子2002年12月增资扩股引入深华新,深华新增资价格为1.6元/股| | |,系以超过票面金额作为股票发行价格,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 | |门批准,本次发行新股亦未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 | |根据《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 |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 |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 |交易场所进行”。自2000年9月宏明电子设立开始至2003年9月期| | |间,宏明电子内部持股员工因一次性买断、内退、退岗位股等原| | |因陆续退回全部或部分股份,持续发生股份转让情形,且未在证| | |券交易场所进行,不符合上述规定。 | | | 但鉴于: | | |(1)后续实施的《公司法》不再对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 | |新股、溢价发行等事项要求取得批准,不再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 |司自行转让股份有交易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限制转让| | |时间也缩短到一年; | | |(2)宏明电子相关持股员工基于自身各种离厂原因拟转让其所 | | |持股份的诉求具备合理性; | | |(3)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 | | |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 | | |综上,发行人发行新股(含溢价发行)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发起| | |人转让限售股份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的真实| | |、有效。 | | |(2)2014年至2018年时任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超过百 | | |分之二十五瑕疵 | | |根据《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法(2018| | |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 |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司股份。根据公司提供的成都托管中心业务明细表,自宏明电子| | |2014年股份托管后,存在宏明电子时任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 |让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 | | | 鉴于: | | |(1)相关董监高股份转让发生在2014年至2018年各机构股东大 | | |量收购宏明电子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期间,是交易双方自行磋商| | |的结果,不存在董监高利用其所掌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益输| | |送的情形,亦未影响其董监高正常履职,并于成都托管中心办理| | |相关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利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发生争| | |议或纠纷; | | |(2)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 | | |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 | | |综上,上述瑕疵不影响发行人历次股份转让的真实、有效。 | | | (3)股份转让或增资时,未履行国资评估及备案瑕疵 | | | ①2019年3月,川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控股权 | | |2019年3月,川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控股权未能及时履行收 | | |购前的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 | | 但鉴于: | | |①参考2019年8月20日天健华衡出具的《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 | | |限责任公司拟购买基金份额涉及的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9〕95号),| | |宏明电子股东全部权益在2019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 | |为290,097.33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川投集团评估备案确认。根| | |据该评估结果,宏明电子每股净资产为32.56元,不低于本次川 | | |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控股权时每股价格32.19元。 | | |②上述受让股份已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截至目前不| | |存在争议及纠纷。 | | |③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 | |省人民政府确认。 | | |因此,以上程序瑕疵不影响川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股份的真| | |实、有效性。 | | |②2023年6月,第三次增资,国拨资金定向转增为川投信产所持 | | |宏明电子股份 | | |2023年6月,川投信产作为中央部门拨付的两笔国拨资金(合计1| | |,275万元,在专项资本公积列示)权益持有人,经履行相关程序| | |,将国拨资金定向转增为其对宏明电子的出资,转增价格为宏明| | |电子2009年年末经审计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即6.17元/股。 |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次| | |军口资金转股以宏明电子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调整后每股净资| | |产作为转股价格,不属于现行规定中以审计净资产确定转股价格| | |的特定情形,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评估。 | | | 但鉴于: | | |①2010年3月,四川省科工办曾下发文件要求1,275万元国拨资金| | |计入或转增国有资本,由于当时宏明电子不具备转股条件,直至| | |股份确权、权益持有人明确后方能实施。本次国拨资金转股是对| | |2010年四川省科工办文件的持续落实。 | | |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 | |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公司的增资行为。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 |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职责| | |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3〕81号),经省属企| | |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 |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省属企业负责的备案事项,在办理备案之后| | |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抄报省国资委。本次转股 | | |暨宏明电子增资事宜已经四川省国资委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川投| | |集团审议通过,审议内容中明确包括转股价格。作为川国资产权| | |〔2013〕81号文授权对下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主体,| | |川投集团出具《说明》:“2022年7月12日,川投集团根据国资 | | |监管要求,以《关于宏明电子军口‘国拨资金’转为国有股份的| | |报告》(川投集〔2022〕51号)上报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 |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本次宏明电子军口‘| | |国拨资金’转股事宜国资上报程序与过去川投集团向省国资提请| | |其他类似上报情形一致。省国资委已收到本次宏明电子军口‘国| | |拨资金’转股事宜相关文件及资料,目前未提出任何异议”。 | | |③增资股份已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了登记,截至目前亦不存在争| | |议及纠纷。 | | |综上,发行人上述股份转让、增资未履行国资评估及备案的瑕疵| | |,不影响发行人相应股份变动的真实、有效,未导致国有资产流| | |失。 | | |(4)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瑕疵 | | |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 | | |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 | | |计〔2016〕209号)第二条、第五条相关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 | | |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涉军企事业单| | |位实际控制人变化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 |发行人上述资质许可已于2023年8月到期,持有期间,公司属于 | | |前述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2019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为川| | |投信产基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四川省国资委,发行人未根据前| | |述规定就实际控制人变更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存在瑕疵。 | | |发行人已就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办理军工事项审查向四川省| | |科工办报告,并申请补办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但因发行人持有的上述资质许可已于2023年8月到期,且根据国 | | |家对于该证书管理的相关制度改革规定,发行人无需再办理该项| | |许可,发行人不再属于上述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已无法补办| | |相关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 |经发行人与四川省科工办充分沟通,2023年11月,发行人向四川| | |省科工办报送《关于军口国拨资金转股完成情况的报告》,其中| | |已列明了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动事宜,四川省科工办已收取相关| | |报告文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四川省科工办未提出相关| | |异议或整改要求。 | | |2025年7月11日,四川省科工办出具《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 | | |限公司申请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复函》:“一、根据《国防科| | |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 |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6〕20| | |9号)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改制重 | | |组上市须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你公司‘武器装备| | |科研生产许可’已于2023年8月到期,不满足军工事项审查的前 | | |置条件; | | |二、经我办审查,自股份制改造以来,未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保| | |密法律法规情形,不存在被我办行政处罚情况”。 | | |鉴于发行人已与四川省科工办充分沟通,报送的《关于军口国拨| | |资金转股完成情况的报告》已涵盖相关内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 |签署日,发行人未因2019年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军工事项审查| | |程序而受到行政处罚,四川省科工办亦未提出相关异议;根据发| | |行人持证情况变化目前已不适用军工事项审查规定。因此,发行| | |人2019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不构成本| |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3、股份代持及规范情况 | | | (1)职工持股会及相关代持解除情况 | | | ①职工持股会涉及的股份代持及解除情况 | | |2000年6月21日,宏明电子召开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一次会员代 | | |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 | |程》,拟定宏明电子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负责管理| | |因企业内部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国家补偿在岗职工的部分安置| | |费折股形成的职工集体股,代表这部分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 |承担股东义务,股本金为3,207.5064万元。 | | |根据当时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中华人民| |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 | | |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 | |0号)的规定,在宏明电子设立登记时,民政部门已不办理职工 | | |持股会的登记。为便于新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由工会主席吴成忠| | |作为集体股(3,207.5064万股)的代表,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工商| | |登记(其本人对相应股份无处置权)。 | | |为规范该事项,2004年2月,公司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十一次会 | |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集体股全部转给会员股东个人的议| | |案》,同意登记在吴成忠个人名下的集体股份全部还原至实际持| | |股人名下,职工持股会不再对自然人股份进行管理。至此,职工| | |持股会涉及的股份代持情形已解除。 | | | ②集中确权期间涉及的股份代持及解除情况 | | |宏明电子设立后,已明确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得私下随意转让股份| | |,但由于宏明电子自然人股东较多,不排除存在自然人股东私下| | |自行交易或代持情形发生,所以在2014年启动股份确权和托管时| | |,以及后续集中确权期间,存在主张解除代持的自然人股东。 | | |基于此,在集中确权期间,自然人股东过往存在代持的,由代持| | |还原的实际股东进行确权登记,已确权股东现场签署《声明》,| | |书面确认持股人信息、持股数量、股东序号,确认“该等股份为| | |本人实际持有,不存在代其他方持有的情形,购买该等股份的资| | |金来源合法,持股主体合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 | |营利性活动的情况,该等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等情形| | |,也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未经事前书面通知相关机构,不| | |会在该等股份上设置质押及其他可能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其他| | |负担”。对于主张存在代持关系的,代持双方签署了《关于确认| | |代持关系的声明》,明确代持关系及具体代持情况,并确认解除| | |代持关系,在此基础上,实际出资股东进一步签署上述《声明》| | |。 | | | (2)其他股份代持解除情况 | | | ①刘玉超代持解除情况 | | |2021年1月29日,陈子荣将其持有的16,163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 | | |给刘玉超,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因2006 | | |年1月6日,陈子荣与刘玉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陈子荣将其| | |持有的宏明电子16,163股股份转让给刘玉超,转让价格为1.4元/| | |股。由于当时无法办理股权过户,陈子荣将股权证、分红存折、| | |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由刘玉超保管,该部分股份实际由刘玉超持有| | |,因此形成代持情况。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陈子荣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0年12月18日,陈子荣、王传林夫妻与刘玉超签署| | |《股权转让协议》,陈子荣、王传林将夫妻共有的宏明电子16,1| | |63股股份转让给刘玉超,本次转让系前述股份代持的还原,未另| | |行支付对价。蜀都公证处对本次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2021年1 | | |月29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托管登记。 | | | ②陈玉清代持解除情况 | | |2023年3月27日,冷珊珊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给| | |陈玉清,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因陈玉清 | | |与冷珊珊的父亲冷启全是朋友关系。2000年,宏明电子通过发起| | |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冷启全当时| | |是宏明电子员工,具备购股资格。陈玉清并非宏明电子员工,但| | |比较看好宏明电子,因此委托冷启全帮忙认购股份6,000股,后 | | |来由于内部送股等原因,该等部分变更至8,202股。 | | |因冷启全去世,2023年3月7日,冷珊珊继承取得上述股份,因而| | |形成冷珊珊为陈玉清代持的情形。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冷珊珊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3年3月22日,冷珊珊与陈玉清签署《股份转让合 | | |同》,冷珊珊将上述股份无偿转让给陈玉清,双方解除代持关系| | |。上述股份转让已经蜀都公证处公证。 | | | 2023年3月27日,双方完成股份登记过户。 | | |2023年10月12日,冷珊珊出具《关于确认代持关系及解除的声明| | |》,对上述代持关系及解除情况进行确认。 | | | ③王和生代持解除情况 | | |2023年6月7日,严刚英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赠与王 | | |和生,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因王和生与 | | |严刚英的母亲刘业珍为朋友关系。2000年,宏明电子通过发起方| | |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刘业珍当时是| | |宏明电子员工,具备购股资格。王和生并非宏明电子员工,但比| | |较看好宏明电子,因此委托刘业珍帮忙认购股份6,000股,后来 | | |由于内部送股等原因,该等部分变更至8,202股。 | | |因刘业珍去世,2023年5月22日,严刚英继承取得上述股份,因 | | |而形成严刚英为王和生代持的情形。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严刚英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3年5月26日,严刚英与王和生签署《赠与合同》 | | |,严刚英将上述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赠与王和生,双方解除代 | | |持关系。蜀都公证处对上述赠与进行了公证。 | | | 2023年6月7日,双方完成股份登记过户。 | | |2023年10月12日,严刚英出具《关于确认代持关系及解除的声明| | |》,对上述代持关系及解除情况进行确认。 | | | ④王幽铸等9人代持解除情况 | | |2024年12月31日,肖李军将其持有的298,168股宏明电子股份转 | | |让给王幽铸等9人,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 | |因2020年,西藏星达拟出售其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肖李军及其| | |配偶看好宏明电子未来发展,拟购买西藏星达持有的一部分宏明| | |电子股份。2020年7月14日,西藏星达与肖李军签署股份转让协 | | |议,西藏星达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298,168股以每股33.5382| | |元,总价1,000万元转让给肖李军。 | | |由于肖李军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肖李军决定将上| | |述股份转让给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曾前铭、江浩兰、| | |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但为了不影响与西藏星达之间的 | | |协议约定,出资款由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曾前铭、江| | |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转给肖李军,肖李军再转给 | | |西藏星达。2020年9月,肖李军与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 | | |、曾前铭、江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签署股份代持 | | |协议。西藏星达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将股份过户至肖李军。因此| | |形成了上述股份代持情形。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肖李军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4年12月19日,肖李军分别与王幽铸、张勇、胡韦| | |、邱文霞、曾前铭、江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签署 | |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肖李军将代持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上述9人 | | |,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未支付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 | |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 | | |2024年12月19日,肖李军分别与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 | |曾前铭、江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签署《关于确认 | | |代持关系并解除代持的声明》。 | | |2024年12月31日,肖李军将其持有的298,168股宏明电子股份分 | | |别过户至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曾前铭、江浩兰、周晓| | |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上述代持关系完成解除。 | | | ⑤刘旺己、饶松迈代持解除情况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分别将其持有的387,868股和107,740股宏 | | |明电子股份无偿转让刘旺己和饶松迈.A.代持形成原因2024年12 | | |月,宏明电子机构股东弘陶睿选因投资即将到期,部分合伙人拟| | |退出投资,主动对外联系相关投资人是否有购买意愿。 | | |弘陶睿选本次拟对外转让645,553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价格参 | | |考近期机构股东转让价格,为60.33元/股,转让价款合计3,894.| | |62万元。为尽快完成转让,弘陶睿选要求单一受让方一次性承接| | |全部股份,并且考虑到宏明电子IPO审计截止日,要求受让方必 | | |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以及办理完毕股份| | |过户登记手续。 | | |润晟陆号2020年通过受让股份投资宏明电子,截至目前,润晟陆| | |号持有2,327,016股宏明电子股份,其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吴荆 | | |、陈炽斌,与杨静均为同事及朋友。杨静作为润晟陆号执行事务| | |合伙人委派代表,多年以来长期关注宏明电子经营发展情况,很| | |看好宏明电子的未来发展,对弘陶睿选本次股份转让有较强购买| | |意愿。 | | |但由于弘陶睿选在选择受让方的上述要求,杨静短时间内自筹资| | |金有限,为了不错失投资机会,便通过吴荆、陈炽斌等渠道借款| | |或寻找潜在投资人,最终筹集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以杨静名| | |义向弘陶睿选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以及受让股份。由此,形成了| | |杨静为刘旺己、饶松迈、曹红梅、宋智毅、侯全宁、郭璇、刘克| | |凡、吴波、夏梓铭、涂盼、蔡深兴等11人代持股份的情况。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各方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代持解除情况2025年5月,考虑到首发企业对于股权清晰的要 | | |求,以及结合股东意愿、对发行人行业未来发展判断等因素,杨| | |静以及相关出资人协商解除代持情形。其中,宋智毅、侯全宁、| | |郭璇、刘克凡、吴波、夏梓铭、涂盼、蔡深兴等8人将股份转让 | | |给刘旺己并退出宏明电子投资,刘旺己、饶松迈通过股份还原方| | |式解除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 | |a.宋智毅等8人代持解除情况2025年5月15日,杨静、陈炽斌、刘| | |旺己与宋智毅、侯全宁、郭璇、刘克凡、吴波、夏梓铭、涂盼、| | |蔡深兴等8人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宋智毅等8人将其| | |委托杨静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全部转让给刘旺己。由于投资时间| | |较短,本次股份转让按照原受让价格进行转让,转让金额为各人| | |此前的投资金额。 | | |刘旺己已于2025年5月16日向宋智毅等8人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 | |宋智毅等8人的股份代持完成解除。 | | |b.刘旺己代持解除情况宋智毅等8人股份解除代持后,刘旺己实 | | |际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数由290,071股增加至387,868股。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与刘旺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 | | |静将其为刘旺己代持的387,868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给刘旺己, | | |转让价格为0元,本次股份转让为代持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四 | | |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将上述387,868股股份过户至刘旺己名下。| | |c.饶松迈和曹红梅代持解除情况2025年5月15日,杨静、陈炽斌 | | |与饶松迈和曹红梅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饶松迈和曹红梅| | |为夫妻关系,各方约定,由杨静将为饶松迈和曹红梅代持的宏明| | |电子股份全部还原至饶松迈名下,合计107,740股,曹红梅不再 | | |持有宏明电子股份。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与饶松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 | | |静将其为饶松迈代持的107,740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给饶松迈, | | |转让价格为0元,本次股份转让为代持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四 | | |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将上述107,740股股份过户至饶松迈名下。| | | (3)目前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 | |经核查,已确权股东签署了不存在代持及诉讼、仲裁等争议内容| | |的《声明》;对于尚未确权的股份亦登记在未确权股东个人名下| | |,且通过集中管理专户管理。 | | |成都托管中心已出具《说明》,证明截至出具日,宏明电子及其| | |股东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的股份托管真实、合法、有效,托管股| | |东资料完整、准确,经确权的托管人与实际持有人一致,未因股| | |份托管、股份归属、股份数量等事宜发生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 |,亦未有任何人向成都托管中心提出异议或请求。 | |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公告网、执行公开网、国家企信网| | |、企查查等网站,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有公司股东对股| | |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提出异议的情形,公司股东与公司| | |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因持有发行人股份而| | |导致的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纠纷。 | | |综上所述,除已披露的相关瑕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 | |了公司内部决策、国有资产审批等相关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 | |商变更或托管登记手续,股权变动有效、真实;相关瑕疵不影响| | |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影响发行人的有效存续;截至目前发行人股| | |份未发生相关诉讼、仲裁纠纷,不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清晰性,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 |重大权属纠纷,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4、验资复核 | | |2023年10月3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复核报告》(XYZH/2023B| | |JAG1B0256号),经复核,宏明电子改制时存在的瑕疵:以“中 | | |央拨改贷资金”作为改制净资产抵偿安置费出资已通过非自然人| | |机构股东以分红补足,集体股代持已还原至实际持股人。宏明电| | |子设立时的上述瑕疵已整改,实际出资到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 |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6-03-16|上市日期 |2026-03-25|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038.7340 |每股发行价(元) |69.66 | ├──────────┼─────┼──────────┼─────┤ |发行费用(万元) |7914.74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11678.210| | | | |4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03763.47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40.14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28.6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3.61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12-05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宏明双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东莞市宏明电子实业发展公司 | 联营企业 | 40.00| ├──────────────────┼────────┼─────┤ |遂宁宏明华瓷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株洲宏明日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88.89| ├──────────────────┼────────┼─────┤ |广东南方宏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21.55| ├──────────────────┼────────┼─────┤ |上海宏明电子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6.67| ├──────────────────┼────────┼─────┤ |成都亚宏经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成都宏明双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7.94| ├──────────────────┼────────┼─────┤ |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35.00| ├──────────────────┼────────┼─────┤ |成都宏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成都宏明新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7.69| ├──────────────────┼────────┼─────┤ |成都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44.44|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