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682 宏明电子 更新日期:2026-03-26◇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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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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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Chengdu Hongming Electronics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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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宏明电子              |证券代码|301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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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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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国防军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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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6-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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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梁涛                  |总 经 理|刘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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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梁爽                  |独立董事|姚丽,张晓玫,张树人,路 |
|        |                      |        |应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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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28-84391463        |传    真|86-28-84337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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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hinahongmi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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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zqswb@chinahongmi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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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17栋2层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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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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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国防计量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
|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
|        |材料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        |【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 |
|        |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仪器仪表制|
|        |造【分支机构经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 |
|        |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
|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 |
|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模具制造【分支|
|        |机构经营】;模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
|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
|        |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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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阻容元器件为主的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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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实业总公司设立                                |
|        |公司前身为国营第七一五厂暨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创建于|
|        |1958年,是国家“一五”时期156项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公司前 |
|        |身自设立至改制前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曾使用名称包括国营第|
|        |七一五厂、西南无线电器材厂、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成都国|
|        |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和成都宏明|
|        |电子实业总公司。                                        |
|        |1981年10月,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核发的“成(市)企照字第0003409号”《营业执照》。       |
|        |1987年,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厂更名为成都国营宏明无线电器材|
|        |厂;1988年,更名为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          |
|        |1992年,为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        |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成都市电子仪表工业局电仪企〔1992年〕|
|        |19号文批复,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增挂企业法人名称“|
|        |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1992年12月,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由|
|        |“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变更为“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
|        |公司国营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总厂”。                      |
|        |1999年4月,因营业执照同时有两个名称给客户造成误会,因此 |
|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              |
|        |  (二)实业总公司改制                                |
|        |1998年6月9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
|        |总公司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改制试点的批复》(成经改〔1998〕|
|        |09号),同意实业总公司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改制试点。      |
|        |1998年6月12日,成都市电子工业局出具《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 |
|        |子实业总公司进行改制的批复》(成电经〔1998〕30号),同意|
|        |实业总公司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改制试点。                |
|        |1998年7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关于同意国营第 |
|        |七一五厂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立项的批复》(成国资工〔1998〕|
|        |70号),批准国营第七一五厂为改制之目的而对其全部资产进行|
|        |评估。                                                  |
|        |1999年7月16日,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成都 |
|        |市电子工业局核发《关于核销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资产损失|
|        |的批复》(成电子〔1999〕第10号),确认实业总公司的资产损|
|        |失金额为70,789,726.02元。                               |
|        |1999年7月20日,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
|        |(成资评〔1998〕字第94号),以199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 |
|        |,经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实业总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7,7|
|        |40,498.51元。                                           |
|        |1999年9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研究成都旭光|
|        |仪器厂、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结构调整工作的会议纪|
|        |要》,同意实业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
|        |1999年9月7日,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社会保险费用|
|        |确认书》,经审核确认,1996年至1998年实业总公司离退休人员|
|        |社会保险费用总计17,410,641.54元。                       |
|        |1999年9月2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对成都宏明 |
|        |电子实业总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成国资工〔1999〕|
|        |77号),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成资评〔1998〕字第94号)的|
|        |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
|        |1999年11月10日,成都市国土局下发《关于确认国营七一五厂土|
|        |地估价结果的批复》(成国土价〔1999〕230号),确认在估价 |
|        |基准日1999年7月30日,实业总公司使用的位于成华区二环路东 |
|        |二段29号的国有划拨土地二宗(总面积为190,043.01㎡,用途为|
|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总价为12,694.87万元。             |
|        |1999年12月6日,成都市劳动局下发《关于认定成都宏明电子实 |
|        |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劳函〔1999〕17-27号),批 |
|        |复实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62,330,446.48元(按1998年全市职工 |
|        |平均工资计算)。                                        |
|        |1999年12月7日,成都市国土局下发《关于确认成都宏明电子实 |
|        |业总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成国土价〔1999〕266号), |
|        |确认在估价基准日1999年7月30日,实业总公司使用的位于成华 |
|        |区一环路东二段的国有划拨土地三宗(总面积为34,897.98㎡, |
|        |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总价为10,304.42万元。       |
|        |1999年12月23日,实业总公司召开第十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        |审议通过了实业总公司制定的《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
|        |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
|        |2000年4月10日,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成都市电子工业 |
|        |局下发《关于同意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结构调整方案|
|        |的批复》(成体改〔2000〕047号),原则通过了实施方案,请 |
|        |实业总公司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操作,尽快完成所有制结构调|
|        |整工作。                                                |
|        |2000年6月9日,成都市国土局出具《关于对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
|        |公司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成国土发让〔2000〕62号),同意|
|        |:                                                      |
|        |(1)实业总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190,043.01㎡工业用地土地使 |
|        |用权,出让金总额为49,069,387.02元;                     |
|        |(2)实业总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34,897.98㎡住宅用地土地使用|
|        |权,出让金总额为30,912,199.51元;                       |
|        |(3)土地出让金总额79,981,586.53元全部用于安置职工和扣减|
|        |地面净资产负数。                                        |
|        |2000年6月15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甲方)与实业总公司 |
|        |(乙方)签署了《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成都市国有资|
|        |产管理局将原实业总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给实业总公司,转|
|        |让价格为7,056.05元。转让价格确定方式为:甲方同意原乙方经|
|        |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及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为负7,740,|
|        |498.51元(成国资工〔1999〕27号)、改制评估基准日后免征‘|
|        |两金’7,506,000元转入资本公积金(成国税一审字〔1998〕017|
|        |号)和基准日后‘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本息8,173,703.34元|
|        |转为国家资本金(计投资〔1999〕97号)以及土地出让金79,981|
|        |,586.53元(成国土发让〔2000〕62号),以上总计87,920,791.|
|        |36元转让给乙方,在扣除在职职工安置费62,330,446.48元(市 |
|        |劳动局成劳函〔1999〕17-27号文),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1|
|        |7,410,641.54元(社保局1999年9月7日),住房周转金结余负8,|
|        |172,647.29元后转让价格为7,056.05元。乙方负责接收和安置经|
|        |市劳动局、社保局审核确认的全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
|        |2000年6月22日,成都市电子工业局向实业总公司核发《关于同 |
|        |意实施<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调整实施方案>的批复》|
|        |(成电经〔2000〕37号),同意实业总公司按照《成都宏明电子|
|        |实业总公司所有制调整实施方案》进行操作。                |
|        |根据《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所有制调整实施方案》内容,根|
|        |据成委发(1996)11号文以及成小企领(1996)2号文关于国有 |
|        |小企业改革的政策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依据市劳动局核准确认|
|        |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数额,从本企业(经市国资局、国土局|
|        |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中拿出安置费对职工进行安置,从而结束原|
|        |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脱国家的无限责任。新企业用工全部实行|
|        |劳动合同制,聘用上岗。由职工出资购买部分股份,改原来单一|
|        |国有所有制为混合所有制,成立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2000年8月,实业总公司一次性上缴小企业发展基金专户7,056.0|
|        |5元,并取得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开具的收据。       |
|        |  (三)宏明电子设立                                  |
|        |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宏明电子设立的批复           |
|        |2000年8月25日,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成都市电子工业 |
|        |局下发《关于同意组建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成|
|        |体改〔2000〕085号),同意实业总公司在改制的基础上,由职 |
|        |工持股会及4,526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宏明 |
|        |电子;宏明电子股本总额5,940万股,全部由公司发起人持有; |
|        |同意公司章程。                                          |
|        |2001年4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予以确认的批复》(成府函〔20|
|        |01〕36号),确认宏明电子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成都市经济|
|        |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  2、宏明电子内部审议                                 |
|        |2000年6月21日,宏明电子召开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一次会员代 |
|        |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
|        |程》,拟定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以部分职工安置费|
|        |转股形成的股份数(内部简称“集体股”)为限,对公司承担有|
|        |限责任,股本金为32,075,064元。                          |
|        |2000年6月28日,宏明电子召开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二次会员代 |
|        |表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本设置方案》《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
|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董事会、监|
|        |事会成员在股东会上选举投票》的议案。                    |
|        |2000年7月15日,宏明电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了《股本设置方案》《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筹办费用的预算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办|
|        |法》等议案,并选举了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同日,职工持股会|
|        |代表及自然人股东代表共同签署《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
|        |起人协议书》,职工持股会(后工商登记时以工会主席吴成忠1 |
|        |人名义登记)以实业总公司改制时国家补偿给职工的部分安置费|
|        |合计出资32,075,064元;自然人谭宜成等4,526人以现金购股和 |
|        |在岗职工安置费的30%合计出资27,321,981元。               |
|        |2000年9月5日,实业总公司召开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同意委|
|        |托工会主席吴成忠同志作为集体股份(3,207.5064万股)的代表|
|        |,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其本人对相应股份无处置权)。|
|        |  3、验资及工商登记                                   |
|        |2000年8月23日,四川衡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川衡会验〔2000〕056号),经审验:“宏明电子(筹) |
|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59,397,045元,截至2000年8月22日止,宏 |
|        |明电子(筹)增加投入资本为59,397,045元,变更后的投入资本|
|        |总额为59,397,045元,其中实收资本59,397,045元……其中个人|
|        |股为27,321,981元,用货币资金购入16,190,000元,用安置费转|
|        |股11,131,981元;集体股为32,075,064元,全系安置费转入。”|
|        |2000年9月20日,宏明电子取得注册号为5101001806409《企业法|
|        |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
|        |成都市二环路东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为谭宜成,注册资本为伍|
|        |仟玖佰叁拾玖万柒仟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        |制造、加工、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产品、机械、设备、仪|
|        |器仪表、工模具及电子专用材料、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仓储服|
|        |务,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营业期限自2000年9月15日至 |
|        |永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与成体改〔2000〕|
|        |085号文批复有差异,系四舍五入的原因导致。               |
|        |  4、宏明电子设立时股本情况                           |
|        |根据上述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成都市电子工业局下发的|
|        |《关于同意组建宏明电子的批复》(成体改〔2000〕085号)、 |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本设置方案》|
|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将安置费合计43,207,0|
|        |45元转入新公司股本,其中11,131,981股为个人股,32,075,064|
|        |股为集体股。此外,由员工新出16,190,000元认购新股,总股本|
|        |59,397,045元.5、安置费的构成及转股情况发行人设立工商登记|
|        |时总股本为59,397,045元,部分股份出资来源为职工安置费,其|
|        |构成及转股情况如下:                                    |
|        |1999年6月8日,成都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同|
|        |意成都宏明电子实业总公司调整改制职工安置费计算时间的批复|
|        |》(成国重组〔1999〕11号),同意实业总公司将改制职工安置|
|        |费计算截止时间调整为一九九九年四月。                    |
|        |1999年12月6日,成都市劳动局下发《关于认定成都宏明电子实 |
|        |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的批复》(成劳函〔1999〕17-27号),批 |
|        |复实业总公司职工安置费62,330,446.48元(按1998年全市职工 |
|        |平均工资计算)。                                        |
|        |根据实业总公司改制领导小组于2000年6月5日制定的《关于职工|
|        |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                            |
|        |(1)2000年5月31日止在岗职工享有的安置费可以转为集体股股|
|        |本;                                                    |
|        |(2)2000年5月31日止凡享有职工安置费的在岗人员,如不愿意|
|        |转为集体股份,可以另行安置,但须本人申请并报实业总公司批|
|        |准确认;                                                |
|        |(3)2000年5月31日止享有安置费的不在岗人员的安置费不作股|
|        |本,列入新                                              |
|        |  公司盈余公积金;                                    |
|        |(4)2000年5月31日止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含厂内提前退休|
|        |)可按个人股构成办法规定新出资认购个人股,且新出资认购个|
|        |人股的在岗职工,可将安置费转股部分的30%划为个人股。     |
|        |根据《关于职工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成都宏明电子股|
|        |份有限公司股本设置方案》,实业总公司落实安置费及账务处理|
|        |情况如下:                                              |
|        |(1)对于享受安置费的在岗职工,公司将合计为3,781.67万元 |
|        |的安置费划转为其股份;                                  |
|        |(2)部分员工在此次改制中选择离厂,由公司一次性安置,公 |
|        |司合计使用安置费472.25万元支付该部分员工;              |
|        |(3)截至2000年5月31日已办理内退等手续的不在岗职工不具备|
|        |安置费转股资格,公司划转安置费1,440.09万元至盈余公积,用|
|        |于日后支付该部分员工的内退工资和内退期间社保;          |
|        |  (4)根据规定实际实施后的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     |
|        |因改制时间跨度较长,所涉及职工人员较多,公司按照《关于职|
|        |工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落实安置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
|        |导致安置费出现结余539.04万元,即上表中“根据规定实际实施|
|        |后的结余安置费”。经核查,结余安置费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实|
|        |业总公司上报的安置费核定基准日为1999年3月31日的实业总公 |
|        |司在册职工,但在1999年4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政府批准安置 |
|        |费名单期间产生了因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各种原因解除劳动|
|        |合同、失去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员工,实业总公司认为无需再计|
|        |发安置费给职工个人。                                    |
|        |经核查,改制后,公司用于转股及实际安置职工所承担的总额已|
|        |超过申领的安置费金额6,233.04万元。                      |
|        |  (四)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报告期期初,公司总股本为8,909.5568万股.1、2022年股本及股|
|        |东变化情况2022年,公司未发生股本变动,股东变化主要是由于|
|        |股份转让和继承导致。                                    |
|        |  (1)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2023年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2023年,公司发生1次股本变动和部分股权转让、代持解除、继 |
|        |承及赠与导致的股东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        |  (1)2023年6月,实施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        |过《关于公司军口“国拨资金”转股暨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        |同意控股股东川投信产以其享有的国有独享资本公积1,275万元 |
|        |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6.6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8,909.56万|
|        |元增加至9,116.20万元。                                  |
|        |2022年6月30日,川投集团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
|        |审议同意《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军口“国拨资金”转股的|
|        |议案》,同意上述增资。                                  |
|        |2023年6月30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宏明电子换发了统一 |
|        |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2019334483的《营业执照》,并完成新|
|        |增股份在成都托管中心托管。                              |
|        |2023年7月14日,信永中和出具《国拨资金转股增资验资报告》 |
|        |(XYZH/2023BJAG1B0257)。经审验,宏明电子于2003年2月18日|
|        |收到国拨资金2,000,000.00元,2006年8月2日收到国拨资金10,7|
|        |50,000.00元,计入专项应付款,在项目完成验收后转入资本公 |
|        |积。截至2023年6月30日,国拨资金转股数量为2,066,450股,新|
|        |增注册资本(股本)为2,066,450.00元。                    |
|        |  (2)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3)代持解除导致的股东变化                         |
|        |2023年3月27日,冷珊珊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无偿转|
|        |让给陈玉清;2023年6月7日,严刚英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 |
|        |子股份赠与王和生。                                      |
|        |  上述股份转让均系代持解除.(4)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5)赠与导致的股东变化                             |
|        |邹桂华为罗晓东的母亲,邹桂华自愿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1,367 |
|        |股股份赠与罗晓东,上述赠与已经成华公证处公证。          |
|        |吴至文、蒋定梅分别为吴德宏的父亲和母亲,吴至文、蒋定梅自|
|        |愿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2,733股、4,101股股份赠与吴德宏,上述|
|        |赠与已经成华公证处公证。                                |
|        |张惠彦为边正川的母亲,张惠彦将其享有的宏明电子2,734股股 |
|        |份赠与边正川,上述赠与已经成华公证处公证。              |
|        |  3、2024年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2024年,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部分股东发生变化主要是由于|
|        |转让、继承、赠与和代持解除导致。                        |
|        |  (1)股份转让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3)赠与导致的股东变化                             |
|        |彭浩与彭杰为兄弟关系,彭浩自愿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1,367股 |
|        |股份赠与彭杰,上述赠与已经蜀都公证处公证。              |
|        |  (4)代持解除导致的股东变化                         |
|        |2024年12月31日,肖李军将其持有的298,168股宏明电子股份转 |
|        |让给王幽铸等9人,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4、2025年1-6月股|
|        |本及股东变化情况2025年1-6月,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部分 |
|        |股东因继承和代持解除发生变化。                          |
|        |  (1)继承导致的股东变化                             |
|        |  (2)代持解除导致的股东变化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分别将其持有的387,868股和107,740股宏 |
|        |明电子股份无偿转让给刘旺己和饶松迈,上述股份转让均系代持|
|        |解除.截至2025年6月30日,宏明电子全部股份为91,162,018股,|
|        |共计547名股东,其中机构股东25名,自然人股东522名。      |
|        |  (五)历史沿革中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
|        |  1、改制及设立时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
|        |  (1)改制时使用“中央拨改贷资金”                   |
|        |改制前,实业总公司使用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463,368.55元|
|        |(本金340,000元、利息123,368.55元)以及中央级基本建设经 |
|        |营性基金部门贷款本息8,173,703.34元(本金7,500,000元、利 |
|        |息673,703.34元),共计8,637,071.89元(以下统称“中央拨改|
|        |贷资金”)。实业总公司根据电子工业部“电子经〔1998〕32号|
|        |文”和信息产业部“信运部〔1999〕147号文”将上述中央拨改 |
|        |贷资金转变为国家资本金。在实业总公司改制过程中,将上述中|
|        |央拨改贷资金作为净资产一部分用于冲抵职工安置费,并经成都|
|        |市电子工业局、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同意,但未取得上|
|        |述中央拨改贷资金授权管理的信息产业部同意。              |
|        |由于实业总公司在将上述中央拨改贷资金用于冲抵职工安置费未|
|        |取得信息产业部的批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该笔资金的后|
|        |续权益人瑞达投资于2017年9月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 |
|        |诉讼,要求宏明电子返还该笔资金。2019年12月21日,成都市中|
|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瑞达投资的诉讼请求。        |
|        |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宏明电子应当向瑞达投资支付本金及利息共|
|        |计11,704,474.73元。宏明电子已于2020年3月垫付完上述全部款|
|        |项。                                                    |
|        |由于上述中央拨改贷资金改制时已作为抵偿职工安置费的组成部|
|        |分,又在发起新设宏明电子时作为员工使用安置费作价出资的一|
|        |部分转入实收资本,进入公司净资产。因此,宏明电子基于瑞达|
|        |投资诉讼请求,返还了上述中央拨改贷资金,客观上造成了宏明|
|        |电子职工安置费出资不足。宏明电子垫付的该笔资金实际上系代|
|        |实业总公司原国有出资代表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了付款义|
|        |务。                                                    |
|        |为弥补上述职工安置费构成的净资产不足,宏明电子已在2019年|
|        |度利润分配时由当时在册机构股东以宏明电子分红获得的现金股|
|        |利予以填补。                                            |
|        |宏明电子上述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
|        |人民政府确认,宏明电子对中央拨改贷资金整改落实措施有效。|
|        |(2)安置费瑕疵发行人设立时存在部分核定安置费的职工因各 |
|        |种原因失去安置主体资格导                                |
|        |致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因公司安置工作时间较长且实际承担|
|        |的安置压力较重,宏明电子成立后未及时将结余安置费539.04万|
|        |元退还给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其承继单位成都市国资委,而|
|        |是用于内退人员安置。改制后,公司实际支付改制时期内退人员|
|        |工资及社保已超过2,000万元,高于计提并进入公益金的安置费 |
|        |金额及结余安置费总和1,979.13万元(1,440.09万元+539.04万 |
|        |元)。                                                  |
|        |  鉴于:                                              |
|        |(1)结余安置费的发生系历史客观原因,结合成都市陆续出台 |
|        |的《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        |》(成委发〔2003〕5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
|        |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成国重股办〔2003〕174号)政策,宏|
|        |明电子将结余安置费保留在公司用于内退人员安置,实际支付的|
|        |内退人员费用已超过了进入公益金的安置费金额和结余安置费的|
|        |总额;                                                  |
|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计提预计负债1,307.95万元(含 |
|        |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及对应利息);                      |
|        |(3)2025年8月25日,成都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做好上缴国有资|
|        |本收益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宏明电子于2025年8月29 |
|        |日将经成都市国资委和成都市财政局复核后的结余安置费及相应|
|        |利息合计1,311.18万元退还至成都市财政局,结余安置费已退还|
|        |完毕;                                                  |
|        |(4)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 |
|        |省人民政府确认且经信永中和验资复核。                    |
|        |所以,宏明电子将结余安置费及相应利息返还给成都市国资委具|
|        |有合理性,不影响宏明电子实收资本充实性,不会导致国有资产|
|        |流失。                                                  |
|        |  (3)暂存股瑕疵                                     |
|        |实业总公司在按照《关于职工转股、认购股有关具体规定》落实|
|        |安置费过程中,部分安置职工在改制期间因各种原因失去安置条|
|        |件从而导致结余安置费539.04万元。但公司先前报送主管部门审|
|        |批的《股本设置方案》是按1999年3月31日安置人员名单核算的 |
|        |安置费转股额度设置了初始股本总额59,397,045元,未考虑核减|
|        |名单的变化,在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2000年8月批准了《 |
|        |股本设置方案》后,为尽快设立新公司,宏明电子按照成都市经|
|        |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复于2000年9月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由此 |
|        |形成公司设立时股东空置且未实缴到位的初始股本539.04万股(|
|        |简称“暂存股1”)。暂存股1登记在吴成忠名下,由公司统一管|
|        |理,实际未有具体持股股东。2000年8月,负责公司设立验资的 |
|        |机构未能准确区分安置费转股情况,误认为该部分出资一并由安|
|        |置费转入,认为实缴出资到位。                            |
|        |宏明电子设立后至2007年底,又有部分持股员工因公司东迁龙泉|
|        |驿区离厂、内退等原因陆续退回全部或部分股份,由于该等情形|
|        |发生频次较高、退股人员分散、每次退股数量规模不一,为保持|
|        |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宏明电子未履行减资程序,将退回的股份又|
|        |全部计入暂存股(简称“暂存股2”),公司则通过一次性现金 |
|        |或内退工资等形式支付相应的退股款。                      |
|        |暂存股实际系由公司暂时自行持有股份,不对应实际持股人员。|
|        |为规范并清理暂存股,公司通过内部配送股、内部新增购股、公|
|        |司奖励等方式逐步消化,直至2007年底暂存股清零。暂存股增减|
|        |变动不影响公司股本总额,其变动情况亦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
|        |此外,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
|        |省人民政府确认且经信永中和验资复核,所以,宏明电子历史上|
|        |存在的暂存股已有效规范,不影响宏明电子实收资本充实性。  |
|        |  (4)设立时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瑕疵               |
|        |根据宏明电子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修正)》第七十七条|
|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9月宏明电子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
|        |时,取得了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未经四川省人民|
|        |政府批准,存在瑕疵。                                    |
|        |但后续实施的《公司法》不再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事项要求取得|
|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2年8月和12月,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 |
|        |的瑕疵已经分别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确认|
|        |;2025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再次确认了相关情况。所以,宏 |
|        |明电子设立时未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瑕疵未对其存续造成|
|        |不利影响。                                              |
|        |  2、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     |
|        |(1)公司设立至2008年期间,发行人发行新股(含溢价发行) |
|        |未经有权部                                              |
|        |门审批、发起人转让限售股份瑕疵根据《公司法(1999修正)》|
|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
|        |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宏明电子|
|        |2004年5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了成都市体改办公室批复, |
|        |未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存在瑕疵。                      |
|        |根据《公司法(1999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超过票|
|        |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
|        |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宏明电|
|        |子2002年12月增资扩股引入深华新,深华新增资价格为1.6元/股|
|        |,系以超过票面金额作为股票发行价格,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
|        |门批准,本次发行新股亦未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
|        |根据《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
|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
|        |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        |交易场所进行”。自2000年9月宏明电子设立开始至2003年9月期|
|        |间,宏明电子内部持股员工因一次性买断、内退、退岗位股等原|
|        |因陆续退回全部或部分股份,持续发生股份转让情形,且未在证|
|        |券交易场所进行,不符合上述规定。                        |
|        |  但鉴于:                                            |
|        |(1)后续实施的《公司法》不再对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
|        |新股、溢价发行等事项要求取得批准,不再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        |司自行转让股份有交易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限制转让|
|        |时间也缩短到一年;                                      |
|        |(2)宏明电子相关持股员工基于自身各种离厂原因拟转让其所 |
|        |持股份的诉求具备合理性;                                |
|        |(3)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 |
|        |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                                    |
|        |综上,发行人发行新股(含溢价发行)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发起|
|        |人转让限售股份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历次增资、股份转让的真实|
|        |、有效。                                                |
|        |(2)2014年至2018年时任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超过百 |
|        |分之二十五瑕疵                                          |
|        |根据《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法(2018|
|        |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        |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        |司股份。根据公司提供的成都托管中心业务明细表,自宏明电子|
|        |2014年股份托管后,存在宏明电子时任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        |让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          |
|        |  鉴于:                                              |
|        |(1)相关董监高股份转让发生在2014年至2018年各机构股东大 |
|        |量收购宏明电子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期间,是交易双方自行磋商|
|        |的结果,不存在董监高利用其所掌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利益输|
|        |送的情形,亦未影响其董监高正常履职,并于成都托管中心办理|
|        |相关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利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发生争|
|        |议或纠纷;                                              |
|        |(2)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 |
|        |四川省人民政府确认。                                    |
|        |综上,上述瑕疵不影响发行人历次股份转让的真实、有效。    |
|        |  (3)股份转让或增资时,未履行国资评估及备案瑕疵     |
|        |  ①2019年3月,川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控股权         |
|        |2019年3月,川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控股权未能及时履行收 |
|        |购前的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
|        |  但鉴于:                                            |
|        |①参考2019年8月20日天健华衡出具的《四川省川投信息产业有 |
|        |限责任公司拟购买基金份额涉及的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19〕95号),|
|        |宏明电子股东全部权益在2019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
|        |为290,097.33万元,该评估报告已经川投集团评估备案确认。根|
|        |据该评估结果,宏明电子每股净资产为32.56元,不低于本次川 |
|        |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控股权时每股价格32.19元。         |
|        |②上述受让股份已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了过户登记,截至目前不|
|        |存在争议及纠纷。                                        |
|        |③宏明电子历史沿革存在的瑕疵已经取得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
|        |省人民政府确认。                                        |
|        |因此,以上程序瑕疵不影响川投信产基金收购宏明电子股份的真|
|        |实、有效性。                                            |
|        |②2023年6月,第三次增资,国拨资金定向转增为川投信产所持 |
|        |宏明电子股份                                            |
|        |2023年6月,川投信产作为中央部门拨付的两笔国拨资金(合计1|
|        |,275万元,在专项资本公积列示)权益持有人,经履行相关程序|
|        |,将国拨资金定向转增为其对宏明电子的出资,转增价格为宏明|
|        |电子2009年年末经审计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即6.17元/股。   |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次|
|        |军口资金转股以宏明电子2009年12月31日经审计调整后每股净资|
|        |产作为转股价格,不属于现行规定中以审计净资产确定转股价格|
|        |的特定情形,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评估。            |
|        |  但鉴于:                                            |
|        |①2010年3月,四川省科工办曾下发文件要求1,275万元国拨资金|
|        |计入或转增国有资本,由于当时宏明电子不具备转股条件,直至|
|        |股份确权、权益持有人明确后方能实施。本次国拨资金转股是对|
|        |2010年四川省科工办文件的持续落实。                      |
|        |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
|        |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公司的增资行为。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
|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职责|
|        |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产权〔2013〕81号),经省属企|
|        |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
|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省属企业负责的备案事项,在办理备案之后|
|        |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抄报省国资委。本次转股 |
|        |暨宏明电子增资事宜已经四川省国资委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川投|
|        |集团审议通过,审议内容中明确包括转股价格。作为川国资产权|
|        |〔2013〕81号文授权对下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主体,|
|        |川投集团出具《说明》:“2022年7月12日,川投集团根据国资 |
|        |监管要求,以《关于宏明电子军口‘国拨资金’转为国有股份的|
|        |报告》(川投集〔2022〕51号)上报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        |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本次宏明电子军口‘|
|        |国拨资金’转股事宜国资上报程序与过去川投集团向省国资提请|
|        |其他类似上报情形一致。省国资委已收到本次宏明电子军口‘国|
|        |拨资金’转股事宜相关文件及资料,目前未提出任何异议”。  |
|        |③增资股份已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了登记,截至目前亦不存在争|
|        |议及纠纷。                                              |
|        |综上,发行人上述股份转让、增资未履行国资评估及备案的瑕疵|
|        |,不影响发行人相应股份变动的真实、有效,未导致国有资产流|
|        |失。                                                    |
|        |(4)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瑕疵   |
|        |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 |
|        |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 |
|        |计〔2016〕209号)第二条、第五条相关规定,涉军企事业单位 |
|        |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涉军企事业单|
|        |位实际控制人变化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        |发行人上述资质许可已于2023年8月到期,持有期间,公司属于 |
|        |前述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2019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为川|
|        |投信产基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四川省国资委,发行人未根据前|
|        |述规定就实际控制人变更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存在瑕疵。  |
|        |发行人已就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办理军工事项审查向四川省|
|        |科工办报告,并申请补办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但因发行人持有的上述资质许可已于2023年8月到期,且根据国 |
|        |家对于该证书管理的相关制度改革规定,发行人无需再办理该项|
|        |许可,发行人不再属于上述规定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已无法补办|
|        |相关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        |经发行人与四川省科工办充分沟通,2023年11月,发行人向四川|
|        |省科工办报送《关于军口国拨资金转股完成情况的报告》,其中|
|        |已列明了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动事宜,四川省科工办已收取相关|
|        |报告文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四川省科工办未提出相关|
|        |异议或整改要求。                                        |
|        |2025年7月11日,四川省科工办出具《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 |
|        |限公司申请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复函》:“一、根据《国防科|
|        |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        |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6〕20|
|        |9号)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改制重 |
|        |组上市须由国防科工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你公司‘武器装备|
|        |科研生产许可’已于2023年8月到期,不满足军工事项审查的前 |
|        |置条件;                                                |
|        |二、经我办审查,自股份制改造以来,未发现你公司存在违反保|
|        |密法律法规情形,不存在被我办行政处罚情况”。            |
|        |鉴于发行人已与四川省科工办充分沟通,报送的《关于军口国拨|
|        |资金转股完成情况的报告》已涵盖相关内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
|        |签署日,发行人未因2019年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军工事项审查|
|        |程序而受到行政处罚,四川省科工办亦未提出相关异议;根据发|
|        |行人持证情况变化目前已不适用军工事项审查规定。因此,发行|
|        |人2019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不构成本|
|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3、股份代持及规范情况                               |
|        |  (1)职工持股会及相关代持解除情况                   |
|        |  ①职工持股会涉及的股份代持及解除情况                |
|        |2000年6月21日,宏明电子召开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一次会员代 |
|        |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
|        |程》,拟定宏明电子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负责管理|
|        |因企业内部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国家补偿在岗职工的部分安置|
|        |费折股形成的职工集体股,代表这部分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        |承担股东义务,股本金为3,207.5064万元。                  |
|        |根据当时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中华人民|
|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 |
|        |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
|        |0号)的规定,在宏明电子设立登记时,民政部门已不办理职工 |
|        |持股会的登记。为便于新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由工会主席吴成忠|
|        |作为集体股(3,207.5064万股)的代表,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工商|
|        |登记(其本人对相应股份无处置权)。                      |
|        |为规范该事项,2004年2月,公司第一届职工持股会第十一次会 |
|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集体股全部转给会员股东个人的议|
|        |案》,同意登记在吴成忠个人名下的集体股份全部还原至实际持|
|        |股人名下,职工持股会不再对自然人股份进行管理。至此,职工|
|        |持股会涉及的股份代持情形已解除。                        |
|        |  ②集中确权期间涉及的股份代持及解除情况              |
|        |宏明电子设立后,已明确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得私下随意转让股份|
|        |,但由于宏明电子自然人股东较多,不排除存在自然人股东私下|
|        |自行交易或代持情形发生,所以在2014年启动股份确权和托管时|
|        |,以及后续集中确权期间,存在主张解除代持的自然人股东。  |
|        |基于此,在集中确权期间,自然人股东过往存在代持的,由代持|
|        |还原的实际股东进行确权登记,已确权股东现场签署《声明》,|
|        |书面确认持股人信息、持股数量、股东序号,确认“该等股份为|
|        |本人实际持有,不存在代其他方持有的情形,购买该等股份的资|
|        |金来源合法,持股主体合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
|        |营利性活动的情况,该等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等情形|
|        |,也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未经事前书面通知相关机构,不|
|        |会在该等股份上设置质押及其他可能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其他|
|        |负担”。对于主张存在代持关系的,代持双方签署了《关于确认|
|        |代持关系的声明》,明确代持关系及具体代持情况,并确认解除|
|        |代持关系,在此基础上,实际出资股东进一步签署上述《声明》|
|        |。                                                      |
|        |  (2)其他股份代持解除情况                           |
|        |  ①刘玉超代持解除情况                                |
|        |2021年1月29日,陈子荣将其持有的16,163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 |
|        |给刘玉超,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因2006 |
|        |年1月6日,陈子荣与刘玉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陈子荣将其|
|        |持有的宏明电子16,163股股份转让给刘玉超,转让价格为1.4元/|
|        |股。由于当时无法办理股权过户,陈子荣将股权证、分红存折、|
|        |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由刘玉超保管,该部分股份实际由刘玉超持有|
|        |,因此形成代持情况。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陈子荣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0年12月18日,陈子荣、王传林夫妻与刘玉超签署|
|        |《股权转让协议》,陈子荣、王传林将夫妻共有的宏明电子16,1|
|        |63股股份转让给刘玉超,本次转让系前述股份代持的还原,未另|
|        |行支付对价。蜀都公证处对本次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2021年1 |
|        |月29日,上述股份完成过户托管登记。                      |
|        |  ②陈玉清代持解除情况                                |
|        |2023年3月27日,冷珊珊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给|
|        |陈玉清,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因陈玉清 |
|        |与冷珊珊的父亲冷启全是朋友关系。2000年,宏明电子通过发起|
|        |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冷启全当时|
|        |是宏明电子员工,具备购股资格。陈玉清并非宏明电子员工,但|
|        |比较看好宏明电子,因此委托冷启全帮忙认购股份6,000股,后 |
|        |来由于内部送股等原因,该等部分变更至8,202股。           |
|        |因冷启全去世,2023年3月7日,冷珊珊继承取得上述股份,因而|
|        |形成冷珊珊为陈玉清代持的情形。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冷珊珊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3年3月22日,冷珊珊与陈玉清签署《股份转让合 |
|        |同》,冷珊珊将上述股份无偿转让给陈玉清,双方解除代持关系|
|        |。上述股份转让已经蜀都公证处公证。                      |
|        |  2023年3月27日,双方完成股份登记过户。               |
|        |2023年10月12日,冷珊珊出具《关于确认代持关系及解除的声明|
|        |》,对上述代持关系及解除情况进行确认。                  |
|        |  ③王和生代持解除情况                                |
|        |2023年6月7日,严刚英将其持有的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赠与王 |
|        |和生,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因王和生与 |
|        |严刚英的母亲刘业珍为朋友关系。2000年,宏明电子通过发起方|
|        |式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职工持股会及自然人。刘业珍当时是|
|        |宏明电子员工,具备购股资格。王和生并非宏明电子员工,但比|
|        |较看好宏明电子,因此委托刘业珍帮忙认购股份6,000股,后来 |
|        |由于内部送股等原因,该等部分变更至8,202股。             |
|        |因刘业珍去世,2023年5月22日,严刚英继承取得上述股份,因 |
|        |而形成严刚英为王和生代持的情形。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严刚英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3年5月26日,严刚英与王和生签署《赠与合同》 |
|        |,严刚英将上述8,202股宏明电子股份赠与王和生,双方解除代 |
|        |持关系。蜀都公证处对上述赠与进行了公证。                |
|        |  2023年6月7日,双方完成股份登记过户。                |
|        |2023年10月12日,严刚英出具《关于确认代持关系及解除的声明|
|        |》,对上述代持关系及解除情况进行确认。                  |
|        |  ④王幽铸等9人代持解除情况                           |
|        |2024年12月31日,肖李军将其持有的298,168股宏明电子股份转 |
|        |让给王幽铸等9人,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A.股份代持形成原|
|        |因2020年,西藏星达拟出售其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肖李军及其|
|        |配偶看好宏明电子未来发展,拟购买西藏星达持有的一部分宏明|
|        |电子股份。2020年7月14日,西藏星达与肖李军签署股份转让协 |
|        |议,西藏星达将其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298,168股以每股33.5382|
|        |元,总价1,000万元转让给肖李军。                         |
|        |由于肖李军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肖李军决定将上|
|        |述股份转让给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曾前铭、江浩兰、|
|        |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但为了不影响与西藏星达之间的 |
|        |协议约定,出资款由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曾前铭、江|
|        |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转给肖李军,肖李军再转给 |
|        |西藏星达。2020年9月,肖李军与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 |
|        |、曾前铭、江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签署股份代持 |
|        |协议。西藏星达收到股份转让款后,将股份过户至肖李军。因此|
|        |形成了上述股份代持情形。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肖李军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解除情况2024年12月19日,肖李军分别与王幽铸、张勇、胡韦|
|        |、邱文霞、曾前铭、江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签署 |
|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肖李军将代持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上述9人 |
|        |,本次股份转让系代持解除,未支付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
|        |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            |
|        |2024年12月19日,肖李军分别与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
|        |曾前铭、江浩兰、周晓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签署《关于确认 |
|        |代持关系并解除代持的声明》。                            |
|        |2024年12月31日,肖李军将其持有的298,168股宏明电子股份分 |
|        |别过户至王幽铸、张勇、胡韦、邱文霞、曾前铭、江浩兰、周晓|
|        |竞、王娟、许钟奎等9人,上述代持关系完成解除。           |
|        |  ⑤刘旺己、饶松迈代持解除情况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分别将其持有的387,868股和107,740股宏 |
|        |明电子股份无偿转让刘旺己和饶松迈.A.代持形成原因2024年12 |
|        |月,宏明电子机构股东弘陶睿选因投资即将到期,部分合伙人拟|
|        |退出投资,主动对外联系相关投资人是否有购买意愿。        |
|        |弘陶睿选本次拟对外转让645,553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价格参 |
|        |考近期机构股东转让价格,为60.33元/股,转让价款合计3,894.|
|        |62万元。为尽快完成转让,弘陶睿选要求单一受让方一次性承接|
|        |全部股份,并且考虑到宏明电子IPO审计截止日,要求受让方必 |
|        |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以及办理完毕股份|
|        |过户登记手续。                                          |
|        |润晟陆号2020年通过受让股份投资宏明电子,截至目前,润晟陆|
|        |号持有2,327,016股宏明电子股份,其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吴荆 |
|        |、陈炽斌,与杨静均为同事及朋友。杨静作为润晟陆号执行事务|
|        |合伙人委派代表,多年以来长期关注宏明电子经营发展情况,很|
|        |看好宏明电子的未来发展,对弘陶睿选本次股份转让有较强购买|
|        |意愿。                                                  |
|        |但由于弘陶睿选在选择受让方的上述要求,杨静短时间内自筹资|
|        |金有限,为了不错失投资机会,便通过吴荆、陈炽斌等渠道借款|
|        |或寻找潜在投资人,最终筹集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以杨静名|
|        |义向弘陶睿选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以及受让股份。由此,形成了|
|        |杨静为刘旺己、饶松迈、曹红梅、宋智毅、侯全宁、郭璇、刘克|
|        |凡、吴波、夏梓铭、涂盼、蔡深兴等11人代持股份的情况。    |
|        |  B.演变情况股份代持期间,各方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
|        |C.代持解除情况2025年5月,考虑到首发企业对于股权清晰的要 |
|        |求,以及结合股东意愿、对发行人行业未来发展判断等因素,杨|
|        |静以及相关出资人协商解除代持情形。其中,宋智毅、侯全宁、|
|        |郭璇、刘克凡、吴波、夏梓铭、涂盼、蔡深兴等8人将股份转让 |
|        |给刘旺己并退出宏明电子投资,刘旺己、饶松迈通过股份还原方|
|        |式解除代持。具体情况如下:                              |
|        |a.宋智毅等8人代持解除情况2025年5月15日,杨静、陈炽斌、刘|
|        |旺己与宋智毅、侯全宁、郭璇、刘克凡、吴波、夏梓铭、涂盼、|
|        |蔡深兴等8人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宋智毅等8人将其|
|        |委托杨静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全部转让给刘旺己。由于投资时间|
|        |较短,本次股份转让按照原受让价格进行转让,转让金额为各人|
|        |此前的投资金额。                                        |
|        |刘旺己已于2025年5月16日向宋智毅等8人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
|        |宋智毅等8人的股份代持完成解除。                         |
|        |b.刘旺己代持解除情况宋智毅等8人股份解除代持后,刘旺己实 |
|        |际持有的宏明电子股份数由290,071股增加至387,868股。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与刘旺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 |
|        |静将其为刘旺己代持的387,868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给刘旺己, |
|        |转让价格为0元,本次股份转让为代持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四 |
|        |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将上述387,868股股份过户至刘旺己名下。|
|        |c.饶松迈和曹红梅代持解除情况2025年5月15日,杨静、陈炽斌 |
|        |与饶松迈和曹红梅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饶松迈和曹红梅|
|        |为夫妻关系,各方约定,由杨静将为饶松迈和曹红梅代持的宏明|
|        |电子股份全部还原至饶松迈名下,合计107,740股,曹红梅不再 |
|        |持有宏明电子股份。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与饶松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 |
|        |静将其为饶松迈代持的107,740股宏明电子股份转让给饶松迈, |
|        |转让价格为0元,本次股份转让为代持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四 |
|        |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对上述股份转让进行了公证。          |
|        |2025年5月16日,杨静将上述107,740股股份过户至饶松迈名下。|
|        |  (3)目前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
|        |经核查,已确权股东签署了不存在代持及诉讼、仲裁等争议内容|
|        |的《声明》;对于尚未确权的股份亦登记在未确权股东个人名下|
|        |,且通过集中管理专户管理。                              |
|        |成都托管中心已出具《说明》,证明截至出具日,宏明电子及其|
|        |股东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的股份托管真实、合法、有效,托管股|
|        |东资料完整、准确,经确权的托管人与实际持有人一致,未因股|
|        |份托管、股份归属、股份数量等事宜发生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        |,亦未有任何人向成都托管中心提出异议或请求。            |
|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公告网、执行公开网、国家企信网|
|        |、企查查等网站,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有公司股东对股|
|        |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提出异议的情形,公司股东与公司|
|        |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因持有发行人股份而|
|        |导致的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纠纷。                        |
|        |综上所述,除已披露的相关瑕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
|        |了公司内部决策、国有资产审批等相关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
|        |商变更或托管登记手续,股权变动有效、真实;相关瑕疵不影响|
|        |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影响发行人的有效存续;截至目前发行人股|
|        |份未发生相关诉讼、仲裁纠纷,不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清晰性,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        |重大权属纠纷,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
|        |  4、验资复核                                         |
|        |2023年10月30日,信永中和出具《验资复核报告》(XYZH/2023B|
|        |JAG1B0256号),经复核,宏明电子改制时存在的瑕疵:以“中 |
|        |央拨改贷资金”作为改制净资产抵偿安置费出资已通过非自然人|
|        |机构股东以分红补足,集体股代持已还原至实际持股人。宏明电|
|        |子设立时的上述瑕疵已整改,实际出资到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        |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6-03-16|上市日期            |2026-03-25|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038.7340 |每股发行价(元)      |69.66     |
├──────────┼─────┼──────────┼─────┤
|发行费用(万元)      |7914.74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11678.210|
|                    |          |                    |4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03763.47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140.14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128.6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3.61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12-05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宏明双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东莞市宏明电子实业发展公司          |    联营企业    |     40.00|
├──────────────────┼────────┼─────┤
|遂宁宏明华瓷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株洲宏明日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88.89|
├──────────────────┼────────┼─────┤
|广东南方宏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21.55|
├──────────────────┼────────┼─────┤
|上海宏明电子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6.67|
├──────────────────┼────────┼─────┤
|成都亚宏经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成都宏明双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7.94|
├──────────────────┼────────┼─────┤
|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35.00|
├──────────────────┼────────┼─────┤
|成都宏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成都宏明新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成都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7.69|
├──────────────────┼────────┼─────┤
|成都贝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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