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226 祥明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Changzhou Xiangming Intelligent Drive System Corporation| ├────┼───────────┬────┬───────────┤ |证券简称|祥明智能 |证券代码|301226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电力设备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3-25 | ├────┼───────────┼────┼───────────┤ |法人代表|张敏 |总 经 理|佘雷兵 | ├────┼───────────┼────┼───────────┤ |公司董秘|王勤平 |独立董事|黄森,邵乃宇,潘一欢 | ├────┼───────────┼────┼───────────┤ |联系电话|86-519-88389998 |传 真|86-519-88390358 | ├────┼───────────┴────┴───────────┤ |公司网址|www.xiangming.com | ├────┼────────────────────────────┤ |电子信箱|info@xiangming.com |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518号 | ├────┼────────────────────────────┤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518号 | ├────┼────────────────────────────┤ |经营范围|生产电机、电机延伸产品与配件、风机、泵、通风电器、保健电| | |器、电子控制组件、电子仪器;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上述商品及| | |其相关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控制器件、机械设备、相关零配件| | |、软件的国内采购、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 |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主营业务|微特电机、风机及智能化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 | |公司的前身祥明有限是由祥兴电机厂、台商吕国翼共同出资组建| | |的合资公司。 | | |1995年12月12日,常州市戚墅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戚| | |外资(95)35号《关于常州市祥兴电机厂与台湾客商合资生产经| | |营电机、电器及其配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祥兴| | |电机厂与台湾投资人吕国翼共同编制的《合资生产经营电机、电| | |器及其配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 | |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厂与吕国翼分别 | | |持有75%和25%的股权;合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电机、电器及其配| | |件;合营企业经营期限15年等事项。 | | |1995年12月20日,常州市戚墅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戚| | |外资(95)37号《关于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 | |》,对合营双方出资方式做出了批复:同意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 |1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以现有| | |场地、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管理技术股作价投入,不足部分| | |以人民币现金投入;外方出资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5%,以美 | | |元现汇投入。 | | |根据祥兴电机厂与吕国翼签订《中外合资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 | |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及《甲方实物出资协议》| | |(以下简称“《出资协议》”)约定,祥兴电机厂以场地、厂房| | |、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管理技术股等作价466.90万元(折合56.25 | | |万美元)出资,其中场地、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作价412.95万| | |元(折合49.75万美元)、管理技术作价53.95万元(折合6.5万 | | |美元)。以现金人民币出资155.60万元(折合18.75万美元)出 | | |资,合计出资75万美元。 | | |1995年12月20日,祥明有限取得了“外经贸苏府资[1995]S25361|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年| | |12月22日,祥明有限取得“企合苏常总副字第02008号”《企业 | | |法人营业执照》。 | | |1996年9月20日,常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常会验(1996)外109| |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6年9月18日,祥明有限已收到 | | |股东缴纳的出资100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40.13万美元、实物资| | |产出资53.37万美元(其中场地、厂房出资39.76万美元,机器设| | |备出资13.61万美元)、无形资产(管理技术股)出资6.50万美 | | |元。 | | | 1、祥兴电机厂实物出资与货币出资比例与约定不一致 | | |祥兴电机厂以实物资产实际出资作价442.95万元(折合53.37万 | | |美元),高于其与吕国翼签订《合营合同》及《出资协议》中关| | |于该等实物资产的约定出资价格412.95万元(折合49.75万美元 | | |);同时祥兴电机厂以货币15.13万美元出资,低于其与吕国翼 | | |签订《合营合同》及《出资协议》中约定的货币出资金额18.75 | | |万美元。上述实物资产出资作价增加原因系由于祥兴电机厂在与| | |吕国翼达成设立祥明有限协议后,对上述实物资产中的厂房等进| | |行了修缮以便祥明有限使用并顺利开展经营,但不涉及出资的实| | |物资产的变更,上述实物资产相应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在出资| | |完成后通过了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或工商年检,且发行人| | |后续历次变更均已取得/完成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 | | |尽管祥兴电机厂在实际投资祥明有限的实物出资作价增加及货币| | |出资相应减少与双方约定实物出资作价及货币出资金额不一致,| | |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吕国翼(已于2013年去世)在| | |其持有祥明有限股权期间,未对该事项提出任何异议。2003年5 | | |月,吕国翼将其持有祥明有限全部25%的股权转让给杨剑芬(中 | | |国台湾籍自然人)。杨剑芬作为外资股东自受让上述股权至今,| | |亦未对祥兴电机厂投资祥明有限的实物出资作价增加及货币出资| | |相应减少情况提出异议,同时杨剑芬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其| | |对上述情况无异议。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198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 | |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 | |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 |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 |。” | | |在祥明有限设立时,祥兴电机厂用以出资的实物资产作价及货币| | |出资金额已经合资双方协商确定,尽管在实际出资时祥兴电机厂| | |用以出资的实物资产作价及货币出资金额与双方原约定存在不符| | |情况,但该等出资已经验资机构的验证,确认祥兴电机厂已足额| | |缴纳出资,且合营相对方吕国翼对此未提出异议,吕国翼所持股| | |权的受让方杨剑芬也已予以确认,上述情况不影响祥明有限设立| | |及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 | | 2、场地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 | |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 | |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 | |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 | |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 | |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 | |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故公司设立时祥兴电机厂用| | |作出资的相关实物资产中除场地需要评估外,其他资产出资作价| | |的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无需履行评估程序。 | | |祥兴电机厂以场地作价出资但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 |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的规| | |定。 | |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 | |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祥兴电机厂上述| | |用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场地价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了中联| | |评报字[2019]D-0041号《常州祥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产出资涉| | |及的部分房产土地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 |基准日1995年11月30日,祥兴电机厂用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场| | |地的账面价值322.00万元,评估价值332.32万元,增值10.32万 | | |元,增值率3.21%,评估值高于用作出资时的作价金额。 | |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该等房屋建筑物、场地的评估价值系根据其| | |在评估基准日的现时市场价格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进| | |行的评估,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评估结果| | |合理公允。 | | |祥兴电机厂以房屋建筑物、场地合计作价330万元(折合39.76万| | |美元)进行出资,后续已补充出具评估报告对该等房屋建筑物、| | |场地进行追溯评估,其评估值高于祥兴电机厂出资时的作价金额| | |,祥兴电机厂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祥兴电机厂以该等| | |场地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 |实质不利影响。 | | | 3、管理技术出资 | | |祥明有限成立时,祥兴电机厂以管理技术作价53.95万元(折合6| | |.50万美元出资)进行出资。管理技术不属于当时有效的《中华 | |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 | |所列明的合法出资方式。 | | |为规范上述出资,祥明有限董事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决议,同| | |意股东祥兴电机(其前身为祥兴电机厂)以现金53.95万元替换 | | |其于1995年12月以管理技术作价53.95万元(折合6.50万美元出 | | |资)的出资,且经上述替换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 |均不变。祥兴电机已于2016年3月29日将用于替换管理技术股的 | | |出资款53.95万元支付至祥明有限,原以管理技术出资的相应注 | | |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2016年5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 | |10538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净资产| | |为15,650.56万元。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 | |“中联评报字[2019]D-004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 | |3月31日,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7,325.11万元。 | | |2016年5月10日,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以经审 | | |计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净资产15,650.56万元扣除专项储备13.6| | |2万元后的15,636.94万元为基础,按照5.2123:1的比例折合成3,| | |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12,636.94万元计入股 | | |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6年6月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 |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563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整体| | |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出资进行了审验。 | | |2016年6月1日,常州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常州祥明电机有限| | |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批复》,同意上述变更事宜。2016年6月2| |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 |准证书》,核准上述变更。2016年6月1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 | |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91320412608126066W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11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10月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2018年8月31日为| | |基准日,按各股东持股比例,以1,56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5| | |6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100万股,公司各股东持股 | | |比例不变。 | | |2018年11月8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2018 | | |年11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备案回执》。2018年11月14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 | |018]第ZF1068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 | |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560万元转增股本。 | | | 2、2020年5月,公司股权转让 | | |2020年5月20日,杨剑芬分别与杨剑平、杨剑东签订《股份转让 | | |协议》,约定杨剑芬将其持有公司117.9051万股股份以117.9051| |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剑平,杨剑芬将其持有公司117.9051万股股| | |份以117.90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剑东。 | | | 3、2020年6月,公司股权转让 | | |2020年6月23日,杨剑芬与民生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杨剑芬将其持有公司235.8101万股股份以1,933.6428万元的价| | |格转让给民生投资。 | | | 4、关于对赌协议 | | |2016年6月18日,祥光投资与公司及祥兴电机、张国祥、张敏( | | |以下简称“相关方”)签署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及《常州祥明智| | |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 |补充协议一》)。 | | |尽管《补充协议一》约定了业绩承诺条款,但相关方之间并不存| | |在关于承诺业绩未实现情况下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须进行补偿 | | |的特别约定。 | |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5.1条规定:“本补充协议的法律适用、 | | |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其他未约定的内容,皆适用于《股份认购| | |协议》中的约定。”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六条规定:“任何| |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 | |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 | |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 |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 | |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在公| | |司相应年度实现的业绩未满足承诺业绩时,祥光投资有权根据《| | |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通用违约条款相关约定要求公| | |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 |祥光投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能力的认可| | |,在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充分协商后,基于真实意愿确认豁免| |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应违约责任,并于2020年6月19日与公司 | | |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敏、张国祥签署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 | |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 | |议二》”),其中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 | |之日起《补充协议一》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对各方不具有法| | |律约束力,且该终止是永久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第二条约| | |定:―各方在此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就《认购协议| | |》《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相关协议)的签署、履行均不存| | |在任何争议、纠纷,即使一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存在违反相关协| | |议条款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其他方亦放弃就该方违| | |约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及索赔的权利。另外,祥光投资已出具| | |书面确认函,确认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已非| | |附条件解除且不存在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的解除不存在争议或潜| | |在纠纷,即使一方在《补充协议二》生效日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 | |条款的行为,其他方亦放弃就该方违约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及| | |索赔的权利等内容。同时,祥光投资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亦确| | |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私下利益安排,祥光投资未从公司及其实| |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处收到过任何关于公司业绩承诺触发的补| | |偿款项,亦未向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提出过要求公司或其实际控| | |制人对业绩承诺触发情形进行补偿的任何要求或主张。 | | |相关方已协议终止《补充协议一》且已确认就《补充协议一》不| | |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并放弃追究《补充协议一》项下其他方的违| | |约责任及相关索赔权利,因此业绩承诺触发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 | |不利影响。 | | |《补充协议一》已经相关方协议终止且不存在恢复条款,且相关| | |方亦确认《补充协议一》的终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并放弃| | |了对相关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及索赔的权利,公司不涉及相关| | |履约义务。 | | |除上述对赌协议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 | |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特殊协议或安排。 | | | (四)关于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相关说明: | | | 1、祥明有限第一次增资 | | |2000年2月2日,祥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 |由100万美元增加至12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厂认缴新增注册资| | |本15万美元,以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不足部分以| | |人民币现金折算美元出资;吕国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万美元, | | |以1999年从公司分得利润出资。 | | |2000年6月2日,常州市戚墅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戚外| | |资(2000)4号《关于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 | | |意上述增资事宜。 | | |2000年6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港澳|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 | |92年7月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权 | | |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 | |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 |,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 |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 | |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除经| | |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 | |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 | |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 | |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第八十七| | |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 | |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 |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 | |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 |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 | |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 |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 | |事会确定分配, | | | 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2000年2月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 | |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中相关基金的性质为公司当时的投资人权益,| | |其资金来源为公司的税后净利润,由公司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 |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7月起施行)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 | |的相关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不存在基金认购人。 | | |根据常州公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12月16日出具的常公信| | |外验(2002)第037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5月31日,祥明| | |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万美元,股东系以应| | |付利润、企业发展基金及储备基金转增,相关基金已全部投入公| | |司。 | | |祥明有限从税后净利润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会计处理如| | |下: | | |借:未分配利润贷: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祥兴电机厂以从祥明| | |有限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祥明有限注| | |册资本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 | |借: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贷:实收资本祥兴电机厂作为祥明有| | |限的股东,以从祥明有限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 | |基金向祥明有限增资已经祥明有限董事会决策同意并相应办理了| |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验资及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中| |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7月起施行 | |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 | | 2、祥明有限第三次增资 | | |2016年1月27日,祥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祥明有限注 | | |册资本由150万美元增加至26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祥兴| | |电机认缴,并由祥兴电机以其拥有的土地以及上附部分房屋建筑| | |物出资,出资大于本次认缴新增注册资本部分2,675.74万元(合| | |408.30万美元)计入祥明有限资本公积。 | | |2016年3月8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常经开商[2| | |016]4号《关于同意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 | | |资本的批复》,同意上述增资事宜。 | | |2016年3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年3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 | | |业执照》,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备案。 | | |2016年4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第610534号 | |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3月10日,祥明有限已收到股东 | |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祥兴电机用于向公司增资的编号为苏(2016| | |)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常国用(2007)第变0219492号| | |的土地使用权均为祥兴电机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 | |,祥兴电机分别就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署| | |了编号为“3204012015CR0047号”及“2007出034号”的《国有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取| | |得了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祥兴电机用于向公司增资的相关房产| | |,分别为上述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常国用(2007)第 | | |变0219492号土地上所附的祥兴电机自有房产。 | | |祥兴电机在将本次实物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增资投入公| | |司之前,该等土地使用权、房产一直由公司向祥兴电机租赁使用| | |,在祥兴电机将该等土地房产增资投入公司后,相关土地使用权| | |、房产继续由公司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该等土地使用权、| | |房产系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 | | |2016年1月25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6 | | |)沪第0039号《常州市祥兴电机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所涉及的部| | |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 | |月31日,祥兴电机用于出资的位于中吴大道518号的两宗土地( | | |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常国用(2007)第变0| | |219492号)及其上附部分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2,159.69万元| | |,评估价值3,396.60元,增值1,236.91万元,增值率57.27%。祥| | |兴电机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作价3,396.60万元,不高于经|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等土地使用权、| | |房产价值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 | | |2019年4月24日,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 | | |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19〕| | |D-0042号《常州祥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产出资涉及的部分房产| | |土地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股东祥兴电机上述用| | |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场地价值进行追溯评估,并经其评估截至| | |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祥兴电机拟用于出资的位于中吴大| | |道518号的两宗土地(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 | |常国用(2007)第变0219492号)及其上附部分房屋建筑物的账 | | |面价值为2,159.69万元,评估价值3,396.60万元,增值1,236.91| | |万元,增值率57.27%。 | |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该等土地、房产的评估价值系根据其在评估| | |基准日的现时市场价格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是在| |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评估结果合理公允。 | | |祥兴电机上述实物的实际出资情况与本次出资时立信会计师事务| | |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第610534号《验资报告》不存在差异,本次| | |实物出资不存在出资瑕疵。 | | | 3、发行人历次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情况 | | | (1)2010年5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 | |2010年1月28日,祥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 | |本由120万美元增加至15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认缴22.50万美 | | |元,以其在祥明有限200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折合美元出资;杨剑| | |芬认缴7.50万美元,以其在祥明有限200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折合| | |美元出资;同意对《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2010年2月24日,常州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常外资委戚[20| | |10]002号《关于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上述| | |增资事项。 | | |2010年3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2010年4月30日,常州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常大诚外验[2010] | | |第00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28日,祥明有限已收| | |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以未分配利| | |润出资22.50万美元,杨剑芬以未分配利润出资7.50万美元。 | | |2010年5月28日,常州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 | | |准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 | |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 | |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当| | |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 | |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 | |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 | |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 | |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根据财税[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 |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 |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 |得。” | | |2010年5月祥明有限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祥兴电机为 | | |有限责任公司且为居民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企业所得税法》(200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 |条例》(2007)的相关规定,其参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不| | |产生纳税义务;杨剑芬为台湾籍自然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其| | |从祥明有限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公司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履行的程序完备、合规,| |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 | | (2)2018年11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 | |2018年10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18年8月31日| | |为基准日,按各股东持股比例,以1,56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 | |,56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100万股,公司各股东持 | | |股比例不变;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 |2018年11月8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2018 | | |年11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备案回执》。2018年11月14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 | |8]第ZF1068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公司| | |已将资本公积1,560万元转增股本。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 |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 |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的相关规定,祥兴信息、祥华咨询均| | |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为居民企业,其参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 |不产生纳税义务;杨剑芬为台湾籍自然人,根据《财政部、国家| |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 | |其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 |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 | |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犬先分后税’的原则。”| |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 |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 | | |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 | |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 |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 | |纳个人所得税。” | | |上述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对合伙企业股东| |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视同合伙企业取得“分回的利息或| | |者股息、红利”而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合伙企业生产| |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劝先分后税”的原则。 | | |根据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出具的承诺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时,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并未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个人| | |所得税,祥光投资、前海生辉的合伙人未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 | |纳个人所得税;如最终因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祥光投资、前海生辉| | |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直接要求祥光投资| | |、前海生辉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将| | |积极督促相关合伙人及时缴纳相关税款,如未与合伙人协调一致| | |,或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时,祥光投资、前海生辉愿意承担相| | |应责任,充分补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祥光投资| | |及前海生辉的合伙人均出具了承诺函,确认如后续需要就本次资| | |本公积转增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及时缴纳相关税款,因此给发行| | |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充分补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 | |全部损失。 | | |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公司法人股东及中国台湾籍自然人| | |股东不涉及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对于合伙企业股东,不涉及公司|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祥光投| | |资、前海生辉自然人合伙人尚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 | |纳个人所得税,但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及其合伙人已就该等情况| | |出具声明承诺,如后续需要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 | |人所得税,将及时缴纳相关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以资| | |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履行的程序完备、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 | |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 | |4、发行人作为合资企业期间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履行的 | | |程序情况 | | |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苏政办函[2017]45 | |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历史| | |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认定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履行了| | |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祥明有限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且后续已进行规范整改,不会对公| | |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作为合| | |资企业期间,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已经履行了内部审议决| | |策程序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 | |批或备案程序并取得相应《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 | |5、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 | | |更等过程中 | | |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 | |况 | | | (1)历次股权转让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发生过3次股权/股份转让,公| |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非股权/股份转让当事方,不涉及相 | | |关纳税义务,不涉及需要公司代扣代缴税费情形。 | | | (2)历次增资、转增股本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2016年3月祥明 | | |有限注册资本由150万美元增加至260万美元,控股股东祥兴电机| | |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且已履行相关纳税义| | |务。除此之外,公司历次增资、转增股本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 | |与公司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 | | | (3)整体变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为| | |股份公司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 |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 | |。 | | | (4)历次利润分配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历次利润分| | |配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 |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 | | |综上,在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分配利润中,| | |公司法人股东及中国台湾籍自然人股东不涉及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不涉及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等过| | |程中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构成重大| | |违法行为。 | | |2020年6月,股东杨剑芬将持有公司471.6203万元的股权分别转 | | |让给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35.8101万元、杨剑平117.9051万元| | |、杨剑东117.9051万元。 | | |2022年2月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祥明智| | |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2〕298号)文同意注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1,700| |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6,800万元。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0,880万股, | | |注册资本为10,880.00万元,注册地: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总| | |部地址: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3-11|上市日期 |2022-03-25|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1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29.66 | ├──────────┼─────┼──────────┼─────┤ |发行费用(万元) |6655.1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50422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43766.8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2.99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48.62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1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5.00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祥明电机(德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BorgRoid株式会社 | 合营企业 | 0.00| ├──────────────────┼────────┼─────┤ |上海祥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常州祥翰具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5.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