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301226)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226 祥明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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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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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Changzhou Xiangming Intelligent Drive System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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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祥明智能              |证券代码|30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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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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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电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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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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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敏                  |总 经 理|佘雷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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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王勤平                |独立董事|黄森,邵乃宇,潘一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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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519-88389998       |传    真|86-519-88390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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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xiangmi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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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nfo@xiangmi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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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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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中吴大道5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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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生产电机、电机延伸产品与配件、风机、泵、通风电器、保健电|
|        |器、电子控制组件、电子仪器;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上述商品及|
|        |其相关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控制器件、机械设备、相关零配件|
|        |、软件的国内采购、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
|        |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        |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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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微特电机、风机及智能化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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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
|        |公司的前身祥明有限是由祥兴电机厂、台商吕国翼共同出资组建|
|        |的合资公司。                                            |
|        |1995年12月12日,常州市戚墅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戚|
|        |外资(95)35号《关于常州市祥兴电机厂与台湾客商合资生产经|
|        |营电机、电器及其配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祥兴|
|        |电机厂与台湾投资人吕国翼共同编制的《合资生产经营电机、电|
|        |器及其配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 |
|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厂与吕国翼分别 |
|        |持有75%和25%的股权;合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电机、电器及其配|
|        |件;合营企业经营期限15年等事项。                        |
|        |1995年12月20日,常州市戚墅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戚|
|        |外资(95)37号《关于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
|        |》,对合营双方出资方式做出了批复:同意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        |1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以现有|
|        |场地、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管理技术股作价投入,不足部分|
|        |以人民币现金投入;外方出资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5%,以美 |
|        |元现汇投入。                                            |
|        |根据祥兴电机厂与吕国翼签订《中外合资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
|        |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及《甲方实物出资协议》|
|        |(以下简称“《出资协议》”)约定,祥兴电机厂以场地、厂房|
|        |、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管理技术股等作价466.90万元(折合56.25 |
|        |万美元)出资,其中场地、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作价412.95万|
|        |元(折合49.75万美元)、管理技术作价53.95万元(折合6.5万 |
|        |美元)。以现金人民币出资155.60万元(折合18.75万美元)出 |
|        |资,合计出资75万美元。                                  |
|        |1995年12月20日,祥明有限取得了“外经贸苏府资[1995]S25361|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5年|
|        |12月22日,祥明有限取得“企合苏常总副字第02008号”《企业 |
|        |法人营业执照》。                                        |
|        |1996年9月20日,常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常会验(1996)外109|
|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6年9月18日,祥明有限已收到 |
|        |股东缴纳的出资100万美元,其中货币出资40.13万美元、实物资|
|        |产出资53.37万美元(其中场地、厂房出资39.76万美元,机器设|
|        |备出资13.61万美元)、无形资产(管理技术股)出资6.50万美 |
|        |元。                                                    |
|        |  1、祥兴电机厂实物出资与货币出资比例与约定不一致     |
|        |祥兴电机厂以实物资产实际出资作价442.95万元(折合53.37万 |
|        |美元),高于其与吕国翼签订《合营合同》及《出资协议》中关|
|        |于该等实物资产的约定出资价格412.95万元(折合49.75万美元 |
|        |);同时祥兴电机厂以货币15.13万美元出资,低于其与吕国翼 |
|        |签订《合营合同》及《出资协议》中约定的货币出资金额18.75 |
|        |万美元。上述实物资产出资作价增加原因系由于祥兴电机厂在与|
|        |吕国翼达成设立祥明有限协议后,对上述实物资产中的厂房等进|
|        |行了修缮以便祥明有限使用并顺利开展经营,但不涉及出资的实|
|        |物资产的变更,上述实物资产相应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在出资|
|        |完成后通过了历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或工商年检,且发行人|
|        |后续历次变更均已取得/完成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      |
|        |尽管祥兴电机厂在实际投资祥明有限的实物出资作价增加及货币|
|        |出资相应减少与双方约定实物出资作价及货币出资金额不一致,|
|        |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吕国翼(已于2013年去世)在|
|        |其持有祥明有限股权期间,未对该事项提出任何异议。2003年5 |
|        |月,吕国翼将其持有祥明有限全部25%的股权转让给杨剑芬(中 |
|        |国台湾籍自然人)。杨剑芬作为外资股东自受让上述股权至今,|
|        |亦未对祥兴电机厂投资祥明有限的实物出资作价增加及货币出资|
|        |相应减少情况提出异议,同时杨剑芬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其|
|        |对上述情况无异议。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198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
|        |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
|        |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
|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        |。”                                                    |
|        |在祥明有限设立时,祥兴电机厂用以出资的实物资产作价及货币|
|        |出资金额已经合资双方协商确定,尽管在实际出资时祥兴电机厂|
|        |用以出资的实物资产作价及货币出资金额与双方原约定存在不符|
|        |情况,但该等出资已经验资机构的验证,确认祥兴电机厂已足额|
|        |缴纳出资,且合营相对方吕国翼对此未提出异议,吕国翼所持股|
|        |权的受让方杨剑芬也已予以确认,上述情况不影响祥明有限设立|
|        |及存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
|        |  2、场地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
|        |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
|        |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
|        |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
|        |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
|        |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
|        |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故公司设立时祥兴电机厂用|
|        |作出资的相关实物资产中除场地需要评估外,其他资产出资作价|
|        |的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无需履行评估程序。        |
|        |祥兴电机厂以场地作价出资但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
|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的规|
|        |定。                                                    |
|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
|        |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祥兴电机厂上述|
|        |用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场地价值进行追溯评估,并出具了中联|
|        |评报字[2019]D-0041号《常州祥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产出资涉|
|        |及的部分房产土地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
|        |基准日1995年11月30日,祥兴电机厂用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场|
|        |地的账面价值322.00万元,评估价值332.32万元,增值10.32万 |
|        |元,增值率3.21%,评估值高于用作出资时的作价金额。        |
|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该等房屋建筑物、场地的评估价值系根据其|
|        |在评估基准日的现时市场价格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进|
|        |行的评估,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评估结果|
|        |合理公允。                                              |
|        |祥兴电机厂以房屋建筑物、场地合计作价330万元(折合39.76万|
|        |美元)进行出资,后续已补充出具评估报告对该等房屋建筑物、|
|        |场地进行追溯评估,其评估值高于祥兴电机厂出资时的作价金额|
|        |,祥兴电机厂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因此,祥兴电机厂以该等|
|        |场地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        |实质不利影响。                                          |
|        |  3、管理技术出资                                     |
|        |祥明有限成立时,祥兴电机厂以管理技术作价53.95万元(折合6|
|        |.50万美元出资)进行出资。管理技术不属于当时有效的《中华 |
|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
|        |所列明的合法出资方式。                                  |
|        |为规范上述出资,祥明有限董事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决议,同|
|        |意股东祥兴电机(其前身为祥兴电机厂)以现金53.95万元替换 |
|        |其于1995年12月以管理技术作价53.95万元(折合6.50万美元出 |
|        |资)的出资,且经上述替换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        |均不变。祥兴电机已于2016年3月29日将用于替换管理技术股的 |
|        |出资款53.95万元支付至祥明有限,原以管理技术出资的相应注 |
|        |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2016年5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6|
|        |10538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净资产|
|        |为15,650.56万元。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
|        |“中联评报字[2019]D-0040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
|        |3月31日,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17,325.11万元。          |
|        |2016年5月10日,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以经审 |
|        |计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净资产15,650.56万元扣除专项储备13.6|
|        |2万元后的15,636.94万元为基础,按照5.2123:1的比例折合成3,|
|        |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12,636.94万元计入股 |
|        |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6年6月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        |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563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整体|
|        |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出资进行了审验。                        |
|        |2016年6月1日,常州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同意常州祥明电机有限|
|        |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批复》,同意上述变更事宜。2016年6月2|
|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
|        |准证书》,核准上述变更。2016年6月12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 |
|        |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91320412608126066W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11月,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10月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2018年8月31日为|
|        |基准日,按各股东持股比例,以1,56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5|
|        |6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100万股,公司各股东持股 |
|        |比例不变。                                              |
|        |2018年11月8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2018 |
|        |年11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备案回执》。2018年11月14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
|        |018]第ZF1068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
|        |公司已将资本公积1,560万元转增股本。                     |
|        |  2、2020年5月,公司股权转让                          |
|        |2020年5月20日,杨剑芬分别与杨剑平、杨剑东签订《股份转让 |
|        |协议》,约定杨剑芬将其持有公司117.9051万股股份以117.9051|
|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剑平,杨剑芬将其持有公司117.9051万股股|
|        |份以117.90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剑东。                    |
|        |  3、2020年6月,公司股权转让                          |
|        |2020年6月23日,杨剑芬与民生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
|        |定杨剑芬将其持有公司235.8101万股股份以1,933.6428万元的价|
|        |格转让给民生投资。                                      |
|        |  4、关于对赌协议                                     |
|        |2016年6月18日,祥光投资与公司及祥兴电机、张国祥、张敏( |
|        |以下简称“相关方”)签署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及《常州祥明智|
|        |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        |补充协议一》)。                                        |
|        |尽管《补充协议一》约定了业绩承诺条款,但相关方之间并不存|
|        |在关于承诺业绩未实现情况下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须进行补偿 |
|        |的特别约定。                                            |
|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5.1条规定:“本补充协议的法律适用、 |
|        |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其他未约定的内容,皆适用于《股份认购|
|        |协议》中的约定。”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六条规定:“任何|
|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或违反本协议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
|        |诺或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
|        |相应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
|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
|        |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        |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在公|
|        |司相应年度实现的业绩未满足承诺业绩时,祥光投资有权根据《|
|        |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一》通用违约条款相关约定要求公|
|        |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        |祥光投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能力的认可|
|        |,在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充分协商后,基于真实意愿确认豁免|
|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应违约责任,并于2020年6月19日与公司 |
|        |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敏、张国祥签署了《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
|        |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
|        |议二》”),其中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
|        |之日起《补充协议一》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对各方不具有法|
|        |律约束力,且该终止是永久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第二条约|
|        |定:―各方在此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各方就《认购协议|
|        |》《补充协议一》(以下合称―相关协议)的签署、履行均不存|
|        |在任何争议、纠纷,即使一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存在违反相关协|
|        |议条款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约行为),其他方亦放弃就该方违|
|        |约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及索赔的权利。另外,祥光投资已出具|
|        |书面确认函,确认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已非|
|        |附条件解除且不存在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的解除不存在争议或潜|
|        |在纠纷,即使一方在《补充协议二》生效日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
|        |条款的行为,其他方亦放弃就该方违约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及|
|        |索赔的权利等内容。同时,祥光投资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亦确|
|        |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私下利益安排,祥光投资未从公司及其实|
|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处收到过任何关于公司业绩承诺触发的补|
|        |偿款项,亦未向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提出过要求公司或其实际控|
|        |制人对业绩承诺触发情形进行补偿的任何要求或主张。        |
|        |相关方已协议终止《补充协议一》且已确认就《补充协议一》不|
|        |存在任何争议、纠纷并放弃追究《补充协议一》项下其他方的违|
|        |约责任及相关索赔权利,因此业绩承诺触发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
|        |不利影响。                                              |
|        |《补充协议一》已经相关方协议终止且不存在恢复条款,且相关|
|        |方亦确认《补充协议一》的终止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并放弃|
|        |了对相关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及索赔的权利,公司不涉及相关|
|        |履约义务。                                              |
|        |除上述对赌协议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
|        |股东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特殊协议或安排。                |
|        |  (四)关于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相关说明:    |
|        |  1、祥明有限第一次增资                               |
|        |2000年2月2日,祥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
|        |由100万美元增加至12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厂认缴新增注册资|
|        |本15万美元,以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不足部分以|
|        |人民币现金折算美元出资;吕国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万美元, |
|        |以1999年从公司分得利润出资。                            |
|        |2000年6月2日,常州市戚墅堰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戚外|
|        |资(2000)4号《关于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 |
|        |意上述增资事宜。                                        |
|        |2000年6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港澳|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
|        |92年7月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权 |
|        |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
|        |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        |,第五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        |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
|        |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除经|
|        |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
|        |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
|        |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
|        |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第八十七|
|        |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
|        |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
|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
|        |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
|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
|        |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
|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
|        |事会确定分配,                                          |
|        |  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司2000年2月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
|        |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中相关基金的性质为公司当时的投资人权益,|
|        |其资金来源为公司的税后净利润,由公司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
|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7月起施行)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
|        |的相关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不存在基金认购人。  |
|        |根据常州公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12月16日出具的常公信|
|        |外验(2002)第037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5月31日,祥明|
|        |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0万美元,股东系以应|
|        |付利润、企业发展基金及储备基金转增,相关基金已全部投入公|
|        |司。                                                    |
|        |祥明有限从税后净利润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会计处理如|
|        |下:                                                    |
|        |借:未分配利润贷: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祥兴电机厂以从祥明|
|        |有限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祥明有限注|
|        |册资本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
|        |借: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贷:实收资本祥兴电机厂作为祥明有|
|        |限的股东,以从祥明有限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
|        |基金向祥明有限增资已经祥明有限董事会决策同意并相应办理了|
|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验资及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中|
|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7月起施行 |
|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
|        |  2、祥明有限第三次增资                               |
|        |2016年1月27日,祥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祥明有限注 |
|        |册资本由150万美元增加至26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祥兴|
|        |电机认缴,并由祥兴电机以其拥有的土地以及上附部分房屋建筑|
|        |物出资,出资大于本次认缴新增注册资本部分2,675.74万元(合|
|        |408.30万美元)计入祥明有限资本公积。                    |
|        |2016年3月8日,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常经开商[2|
|        |016]4号《关于同意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 |
|        |资本的批复》,同意上述增资事宜。                        |
|        |2016年3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年3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 |
|        |业执照》,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备案。                        |
|        |2016年4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第610534号 |
|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3月10日,祥明有限已收到股东 |
|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祥兴电机用于向公司增资的编号为苏(2016|
|        |)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常国用(2007)第变0219492号|
|        |的土地使用权均为祥兴电机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
|        |,祥兴电机分别就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署|
|        |了编号为“3204012015CR0047号”及“2007出034号”的《国有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取|
|        |得了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书;祥兴电机用于向公司增资的相关房产|
|        |,分别为上述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常国用(2007)第 |
|        |变0219492号土地上所附的祥兴电机自有房产。               |
|        |祥兴电机在将本次实物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增资投入公|
|        |司之前,该等土地使用权、房产一直由公司向祥兴电机租赁使用|
|        |,在祥兴电机将该等土地房产增资投入公司后,相关土地使用权|
|        |、房产继续由公司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使用,该等土地使用权、|
|        |房产系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                              |
|        |2016年1月25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6 |
|        |)沪第0039号《常州市祥兴电机有限公司拟对外出资所涉及的部|
|        |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
|        |月31日,祥兴电机用于出资的位于中吴大道518号的两宗土地( |
|        |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常国用(2007)第变0|
|        |219492号)及其上附部分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2,159.69万元|
|        |,评估价值3,396.60元,增值1,236.91万元,增值率57.27%。祥|
|        |兴电机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作价3,396.60万元,不高于经|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等土地使用权、|
|        |房产价值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        |
|        |2019年4月24日,公司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 |
|        |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2019〕|
|        |D-0042号《常州祥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资产出资涉及的部分房产|
|        |土地价值追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股东祥兴电机上述用|
|        |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场地价值进行追溯评估,并经其评估截至|
|        |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祥兴电机拟用于出资的位于中吴大|
|        |道518号的两宗土地(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
|        |常国用(2007)第变0219492号)及其上附部分房屋建筑物的账 |
|        |面价值为2,159.69万元,评估价值3,396.60万元,增值1,236.91|
|        |万元,增值率57.27%。                                    |
|        |根据上述评估报告,该等土地、房产的评估价值系根据其在评估|
|        |基准日的现时市场价格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评估是在|
|        |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评估结果合理公允。        |
|        |祥兴电机上述实物的实际出资情况与本次出资时立信会计师事务|
|        |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第610534号《验资报告》不存在差异,本次|
|        |实物出资不存在出资瑕疵。                                |
|        |  3、发行人历次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情况 |
|        |  (1)2010年5月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
|        |2010年1月28日,祥明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
|        |本由120万美元增加至15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认缴22.50万美 |
|        |元,以其在祥明有限200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折合美元出资;杨剑|
|        |芬认缴7.50万美元,以其在祥明有限200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折合|
|        |美元出资;同意对《合营合同》及《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        |2010年2月24日,常州市外商投资管理委员会出具常外资委戚[20|
|        |10]002号《关于常州祥明电机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上述|
|        |增资事项。                                              |
|        |2010年3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
|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2010年4月30日,常州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常大诚外验[2010] |
|        |第00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28日,祥明有限已收|
|        |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万美元,其中祥兴电机以未分配利|
|        |润出资22.50万美元,杨剑芬以未分配利润出资7.50万美元。   |
|        |2010年5月28日,常州工商局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 |
|        |准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二|
|        |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
|        |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当|
|        |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
|        |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
|        |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
|        |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
|        |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        |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        |根据财税[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
|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        |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        |得。”                                                  |
|        |2010年5月祥明有限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祥兴电机为 |
|        |有限责任公司且为居民企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企业所得税法》(200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        |条例》(2007)的相关规定,其参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不|
|        |产生纳税义务;杨剑芬为台湾籍自然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其|
|        |从祥明有限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公司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履行的程序完备、合规,|
|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
|        |  (2)2018年11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
|        |2018年10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2018年8月31日|
|        |为基准日,按各股东持股比例,以1,56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
|        |,56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100万股,公司各股东持 |
|        |股比例不变;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
|        |2018年11月8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2018 |
|        |年11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        |备案回执》。2018年11月14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
|        |8]第ZF1068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8年8月31日止,公司|
|        |已将资本公积1,560万元转增股本。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 |
|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修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        |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的相关规定,祥兴信息、祥华咨询均|
|        |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为居民企业,其参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        |不产生纳税义务;杨剑芬为台湾籍自然人,根据《财政部、国家|
|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就|
|        |其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根据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 |
|        |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
|        |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犬先分后税’的原则。”|
|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
|        |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 |
|        |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
|        |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
|        |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
|        |纳个人所得税。”                                        |
|        |上述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股份制公司对合伙企业股东|
|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视同合伙企业取得“分回的利息或|
|        |者股息、红利”而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合伙企业生产|
|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劝先分后税”的原则。                |
|        |根据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出具的承诺函,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时,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并未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个人|
|        |所得税,祥光投资、前海生辉的合伙人未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
|        |纳个人所得税;如最终因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祥光投资、前海生辉|
|        |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直接要求祥光投资|
|        |、前海生辉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将|
|        |积极督促相关合伙人及时缴纳相关税款,如未与合伙人协调一致|
|        |,或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时,祥光投资、前海生辉愿意承担相|
|        |应责任,充分补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祥光投资|
|        |及前海生辉的合伙人均出具了承诺函,确认如后续需要就本次资|
|        |本公积转增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及时缴纳相关税款,因此给发行|
|        |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充分补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
|        |全部损失。                                              |
|        |在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中,公司法人股东及中国台湾籍自然人|
|        |股东不涉及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对于合伙企业股东,不涉及公司|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祥光投|
|        |资、前海生辉自然人合伙人尚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
|        |纳个人所得税,但祥光投资、前海生辉及其合伙人已就该等情况|
|        |出具声明承诺,如后续需要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
|        |人所得税,将及时缴纳相关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以资|
|        |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履行的程序完备、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
|        |在纠纷,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
|        |4、发行人作为合资企业期间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履行的 |
|        |程序情况                                                |
|        |2017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苏政办函[2017]45 |
|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历史|
|        |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函》,认定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履行了|
|        |相关程序,并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祥明有限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且后续已进行规范整改,不会对公|
|        |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不利影响。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作为合|
|        |资企业期间,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已经履行了内部审议决|
|        |策程序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
|        |批或备案程序并取得相应《营业执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
|        |5、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 |
|        |更等过程中                                              |
|        |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
|        |况                                                      |
|        |  (1)历次股权转让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发生过3次股权/股份转让,公|
|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非股权/股份转让当事方,不涉及相 |
|        |关纳税义务,不涉及需要公司代扣代缴税费情形。            |
|        |  (2)历次增资、转增股本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2016年3月祥明 |
|        |有限注册资本由150万美元增加至260万美元,控股股东祥兴电机|
|        |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且已履行相关纳税义|
|        |务。除此之外,公司历次增资、转增股本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
|        |与公司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
|        |实际控制人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                          |
|        |  (3)整体变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为|
|        |股份公司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        |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
|        |。                                                      |
|        |  (4)历次利润分配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
|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历次利润分|
|        |配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        |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涉及相关纳税义务。    |
|        |综上,在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分配利润中,|
|        |公司法人股东及中国台湾籍自然人股东不涉及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不涉及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等过|
|        |程中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不构成重大|
|        |违法行为。                                              |
|        |2020年6月,股东杨剑芬将持有公司471.6203万元的股权分别转 |
|        |让给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235.8101万元、杨剑平117.9051万元|
|        |、杨剑东117.9051万元。                                  |
|        |2022年2月9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祥明智|
|        |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2〕298号)文同意注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1,700|
|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6,800万元。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0,880万股, |
|        |注册资本为10,880.00万元,注册地: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总|
|        |部地址:常州市中吴大道518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3-11|上市日期            |2022-03-25|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1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29.66     |
├──────────┼─────┼──────────┼─────┤
|发行费用(万元)      |6655.1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50422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43766.8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2.99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48.62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1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5.00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祥明电机(德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BorgRoid株式会社                    |    合营企业    |      0.00|
├──────────────────┼────────┼─────┤
|上海祥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常州祥翰具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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