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258 富士莱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Suzhou Fushilai Pharmaceutical Co.,Ltd. | ├────┼───────────┬────┬───────────┤ |证券简称|富士莱 |证券代码|301258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医药生物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3-29 | ├────┼───────────┼────┼───────────┤ |法人代表|钱祥云 |总 经 理|钱祥云 | ├────┼───────────┼────┼───────────┤ |公司董秘|卞爱进 |独立董事|陈忠,董炳和,曹传兴 | ├────┼───────────┼────┼───────────┤ |联系电话|86-512-52015605 |传 真|86-512-52303736 | ├────┼───────────┴────┴───────────┤ |公司网址|www.fuslai.com | ├────┼────────────────────────────┤ |电子信箱|ir@fushilai.com.cn | ├────┼────────────────────────────┤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16号 | ├────┼────────────────────────────┤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16号 | ├────┼────────────────────────────┤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6,8-二氯辛酸乙酯、硫辛酸及衍生物、L-肌肽及衍| | |生物、甘油磷脂酰胆碱、磷脂酰胆碱、硫辛酰胺、艾瑞昔布、阿| | |帕替尼;销售生产的副产品:亚硫酸钠、聚合氯化铝、氨水(≤10| | |%)、双酮呔嗪;零售生产的副产品:工业盐(NaCl含量≥96%);自 | |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 |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 |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 |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医药中间体、原料药及保健品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00年6月3日,富士莱化工厂与美国日欣签订合资合同及公司章| | |程,共同出资设立富士莱有限,投资总额17.5万美元,注册资本| | |12.5万美元,其中:富士莱化工厂以土地使用权、技术使用权、| | |人民币形式合计认缴出资额8.5万美元,美国日欣以美元现汇形 | | |式认缴出资额4万美元。 | | |2000年8月31日,常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常外经(200| | |0)资字第44号”《关于合资建办<常熟富士莱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 |>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常熟富士莱化工厂与美国日欣设立 | | |富士莱有限。 | | |2000年8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富士莱有限核发了“外经贸 | | |苏府资字(2000)34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 | | |准证书》。 | | |2000年11月27日,富士莱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了《企业| | |法人营业执照》。 | | |2001年2月28日,江苏中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会验(2001 | | |)外字第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富士莱有限已收到各股 | | |东投入的资本12.5万美元,其中富士莱化工厂以等值人民币出资| | |8.5万美元,美国日欣以美元现汇出资4万美元。 | | | 1、有限公司阶段代持事项 | | |富士莱有限设立时,美国日欣出资4万美元实际为钱祥云委托王 | | |苏飞以其控制的美国日欣代为出资,美国日欣仅为富士莱有限名| | |义股东,不享有富士莱有限任何股东权益,其持有的富士莱有限| | |股权实际为钱祥云所有。代持的形成、解除过程情况如下: | | | (1)代持形成及解除 | | | ①代持形成的原因 | | |1998年前后,钱祥云在开展业务时认识了王苏飞。王苏飞长期居| | |住在美国,当时主要从事化工品贸易活动并于1998年5月在马里 | | |兰州设立了美国日欣,持有美国日欣100%的股权,担任董事长。| | |2000年6月,为开拓国际市场,钱祥云要求王苏飞以美国日欣名 | | |义代其与富士莱化工厂合资设立富士莱有限。 | | |2001年初,钱祥云要求王苏飞以美国日欣名义代其出资4万美元 | | |。2001年2月16日,王苏飞安排从美国日欣的账户向富士莱有限 | | |的验资账户汇入了4万美元。2001年3月27日,钱祥云按王苏飞的| | |要求将出资款及利息合计4.4万美元归还。之后,王苏飞与钱祥 | | |云也没有其他的往来和联系,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 | | | ②代持的解除 | | |2011年4月,钱祥云代美国日欣与富士莱化工厂签订《股权转让 | | |协议》,将美国日欣所持富士莱有限32%的股权转让给富士莱化 | | |工厂解除代持关系。 | | |2015年7月13日王苏飞出具确认函并经常熟市公证处公证,王苏 | | |飞确认,“该中外合资实际上是钱祥云以美国日欣名义的投资行| | |为,美国日欣委派的外方董事,实际都是挂名董事,未参与经营| | |管理,合资期间钱祥云代为签署了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应| | |当由外方董事授权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对其所有的代签署行为无| | |任何异议;现在富士莱医药的资产权益及经营活动与我及美国日| | |欣无关,我和美国日欣在富士莱医药不拥有任何权益。” | | |综上,美国日欣与钱祥云之间的代持关系真实,代持解除真实有| | |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 | |(2)境内居民委托外国法人投资设立境内企业外汇管理事项 | |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2005年10月21日| | |生效,2014年7月废止)。 | |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 | |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 | |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 | |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 |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 | |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 | |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 | |资。 | |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 | |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2014年7月4日| | |实施)“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 | |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 | |,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 | |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 | |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 | |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 |,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 | |根据“75号文”和“37号文”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要件| | |之一是境内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美国日欣的唯一股| | |东、实际控制人为王苏飞,钱祥云委托美国日欣代为出资,与美| | |国日欣及王苏飞不存在关联关系,钱祥云无法对美国日欣进行控| | |制。因此,钱祥云委托美国日欣向富士莱有限出资无需办理境内| | |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 | |2020年10月21日,常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常熟市地方| | |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熟市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 | |支局)、常熟市商务局、海虞镇相关负责人对常熟富士莱医药股| | |份有限公司(现名“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汇问题| | |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会议认为,常熟富士莱医药化| | |工有限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均由商务部门依法核准,符合相关规| | |定。钱祥云委托美国日欣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日欣”| | |)投资设立常熟富士莱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不需要办理外汇(补)| | |登记。 | | | (3)发行人前身向境外法人现金分红或派息情况 | | |①发行人前身向境外法人进行分红派息、支付股权转让款情况 | | |2005年6月,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中方转增折合7| | |3.1万美元,外方转增折合34.4万美元,合计107.5万美元。 | | |2011年8月24日至2012年5月18日期间,发行人前身富士莱有限向| | |外方股东美国日欣分配利润,对外付汇5,832,009.30美元,折合| | |人民币37,212,299.27元。 | | |2011年4月16日,美国日欣与富士莱化工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 |》,约定美国日欣将其所持富士莱有限32%的股权转让给富士莱 | | |化工厂。2011年4月18日,常熟市商务局出具“常商许字(2011 | | |)第37号”《关于同意常熟市富士莱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 |及变更企业性质的批复》,同意上述股权转让。2011年8月23日 | | |,经税务局价格核定并完税后,富士莱化工厂因受让美国日欣所| | |持发行人前身32%的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款905,608.28美元 | | |(折合人民币5,804,043.47元)。 | | | ②汇往境外的资金流向及处罚情况 | | |鉴于美国日欣是代钱祥云持有富士莱有限32%的股权,因此,该 | | |部分股权对应的前述分红款、股权转让款均汇往境内自然人钱祥| | |云控制的境外账户。前述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 |的行为。2020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根据《中 | | |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作出“常汇检罚【2020| | |】2号”、“常汇检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 | |对发行人、富士莱发展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的逃汇行为| | |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对发行人罚款人民币261万 | | |元、对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罚款人民币41万元。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已分别| | |缴纳上述罚款。 | | |③需要调回外汇的具体金额,行政处罚对调回外汇后如何处理是| | |否明确规定,发行人对钱祥云拟捐赠外汇的会计处理 | | |2020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 | |做出的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调回外汇金额共计6,737,| | |617.58美元,其中发行人5,832,009.30美元,控股股东富士莱发| | |展905,608.28美元。 | |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对调回外汇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捐赠的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 | |。 | | |2021年5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 |“鉴于RIXIN INTERNATIONAL LIMITED账户内资金已处理结束, | | |且RIXIN INTERNATIONAL LIMITED已于2015年3月撤销注册,账户| | |注销,经我支局研究,对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 | |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不再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书中(常汇检罚[2020]1号、[2020]2号)责令限期调回外汇的行| | |政措施。” | | |因此,鉴于前述违规汇至境外的分红款、股权转让款在2011年8 | | |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主要通过境外支付美元、境内收取人民币的 | | |方式进行了处置,相关境外账户内资金已处理结束,且外汇主管| | |部门不再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调回外汇的行政措施,实际| | |控制人已无外汇资金调回并捐赠给公司。 | | |(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 | |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 | |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 |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从该处罚的标准上看,违规汇出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处以30%以上 | | |等值以下的罚款。发行人违规汇出金额5,832,009.30美元(折合| | |人民币37,212,299.27元),罚款261万元,富士莱化工厂违规汇| | |出金额905,608.28美元(折合人民币5,804,043.47元),罚款金| | |额41万元,罚款比例均为7%,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 |2020年10月21日,常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常熟市地方| | |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常熟市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 | |支局)、常熟市商务局、海虞镇相关负责人对常熟富士莱医药股| | |份有限公司(现名“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汇问题| | |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一致意见。会议认为,常熟富士莱医药化| | |工有限公司、常熟市富士莱化工厂在向外方股东美国日欣分红、| | |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应当将款项汇至美国日欣,但却汇入无关联| | |的其他账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 |39条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已于2020年9月进行 | | |了相应的查处,对上述两个单位均按照第39条情节较轻的情形进| | |行了处罚。 | | |2021年5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 |“2020年9月,我支局对富士莱、富士莱发展逃汇一案进行了行 | | |政处罚,按情节较轻给予行政处罚共计302万元。” | | |综上所述,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处罚依据未认| | |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发行人| | |、控股股东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转汇事项的董 | | |事、高级管 | | |理人员是否存在被刑事立案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并充分提示| | |相关法律风险2021年2月7日,关于前述涉嫌逃汇案,常熟市公安| | |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熟公(经)不立字[2021]20号),| | |“我局经审查认为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 | |定不予立案。” | | |2021年3月11日,常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常熟市公安局、常熟 | | |市检察院、常熟市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发行人外汇汇出及调回| | |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二)》”),| | |参会部门对常熟市公安局就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逃| | |汇案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熟公(经)不立字[2021]20号| | |)予以认可,不会就上述案由对富士莱医药、富士莱发展、钱祥| | |云、吉根保及直接负责转汇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事立案| | |或追究刑事责任。 | |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转汇事项的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刑事立案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 | |(6)除上述信息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 | |其他违反外 | | | 汇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 | | |①前述分红款、股权转让款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后采用境外汇款境| | |内收取人民 | | |币的方式进行了处置,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但行为终了之| | |日距今已超过二年,不会再受到行政处罚2011年8月-2012年12月| | |,钱祥云通过境外支付美元、境内收取人民币的方式处置外汇资| | |金670.64万美元,上述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其中,借予吉根| | |保的260.97万美元对应的人民币债务最终予以豁免,剩余409.67| | |万美元换汇折合人民币2,582.89万元调回境内钱祥云银行账户。| | |根据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 | | |十九条“对在二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外汇违法行为,不再给| | |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外汇违| | |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外汇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钱祥云未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 | |售汇,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至今已超过2年,不会再受到行政 | | |处罚。 | | |2021年5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常熟市支局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唐宇翔、钱祥云将RIXIN INTERNATIONA| | |L LIMITED账户内670.64万美元的资金,采用境外汇款境内收取 | | |人民币的方式进行了处置,上述行为属非法买卖外汇。因唐宇翔| | |、钱祥云实施违法行为时间已超过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及| |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我支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②前述分红款、股权转让款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后通过境外支付美| | |元、境内收 | | |取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处置的过程不构成刑事责任.③发行人及控 |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除上述违规汇出资金以及变相买卖| | |外汇的情形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实际控制人| | |钱祥云不存在其他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 | | | 2、历史沿革中的出资瑕疵 | | | (1)出资方式变更未经批准 | | |2000年11月,富士莱有限设立时,合资合同、章程及常熟市对外| | |经济贸易委员会“常外经(2000)资字第44号”《关于合资建办| | |<常熟富士莱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中规定,富| | |士莱化工厂以8.5万美元(土地使用权2万美元,技术使用权0.75| | |万美元,现汇5.75万美元)出资。根据江苏中瑞会计师事务所20| | |01年2月28日出具的“苏中会验(2001)外字第4号”《验资报告| | |》,富士莱化工厂实际出资人民币703,638.50元折合8.5万美元 | | |出资,以等值人民币缴纳了应以土地使用权、技术使用权的出资| | |2.75万美元。 | | |此次出资方式的变更是对公司章程、合同关于出资方式条款的修| | |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发[1983]148号)第 | | |十七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 | |效,其修改时同。”富士莱有限本次该出资方式变更未履行上述| | |程序,存在瑕疵。 | | |富士莱有限出资方式变更虽未经审批,但股东以货币真实、足额| | |投入,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经会计师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 |且办理了工商登记,完成了历次工商登记及年检,不存在出资不| | |实或虚假出资情形。 | | | (2)变更为内资企业时,未按历史汇率折算 | | |2011年4月,富士莱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时,按照变更当时的汇 | | |率将注册资本120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782.088万元(1美元=人民| | |币6.5174元)。实际上,120万美元中,4万美元系美国日欣2001| | |年2月以美元现汇出资,其余116万美元系合营方以自有资金、未| | |分配利润共计人民币960.0876万元折合成美元出资。 | |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 | |行意见》第八条,“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 | |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 |汇率的中间价计算”。美国日欣2001年2月出资的4万美元应按出| | |资当时的汇率应折算为人民币33.1088万元(1美元=人民币8.277| | |2元)。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富士莱有限注册资本120万美元应折| | |算为人民币993.1964万元(注:33.1088万元+960.0876万元)。| | |因此,富士莱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时注册资本汇率折算存在瑕疵| | |。 | | |富士莱有限变更为内资企业时存在汇率折算瑕疵,但股东实际投| | |入金额高于登记的注册资本,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情形。富士莱| | |有限2013年9月已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因此,汇率折算瑕疵不会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充足性| | |。 | | | (3)主管部门的意见 | | |2018年7月,常熟市商务局、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情 | | |况说明,“对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查发现的历史上| | |存在出资方式变更未经审批、外资转内资汇率折算瑕疵的不规范| | |行为,因上述行为发生时间较早,该公司现已变更为内资企业,| | |且以审计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不规范的情形均| | |已得到纠正,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我| | |局对上述不规范情况不予追究。” | | |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祥云、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承诺,若因上述| | |出资问题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向| | |发行人全额补偿,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出资瑕疵已| | |经获得纠正,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且不予追究,实| | |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相关承诺。因此,上述瑕疵不会对发| | |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有效存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 |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3年7月19日,华普天健出具“会审字[2013]2141号”《审计 | | |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富士莱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 | |值为149,330,865.73元。 | | |2013年7月31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水致远评 | | |报字[2013]第2061号”《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富 | | |士莱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21,391.20万元。 | | |2013年8月26日,富士莱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富士 | | |莱有限以截至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149,330,865| | |.73元,按照1:0.401792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6,000万 | | |股,整体变更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原出| | |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股份。 | | | 同日,富士莱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 |2013年9月12日,全体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了《筹办情况工作报告》、《筹办费用的报告》、《公司| | |章程》、《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 | |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议案。 | | |2013年9月12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3]2423号”《验资 | | |报告》,审验确认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 |6,0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 | |2013年11月21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江苏省苏州工| |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9年6月,注册资本由6,600万元增加至6,875万元 | | |2019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 | | |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600万元增加至6,875万元,其中苏| | |州龙驹以14.5455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发行股份137.5万股 | | |,认购价款总额为2,000万元,苏州合韬以14.5455元/股的价格 | | |认购公司新增发行股份137.5万股,认购价款总额为2,000万元。| | |同日,苏州龙驹、苏州合韬与公司签署《增资协议》。本次增资| | |价格系各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公司投后估值10亿元定价。 | | |2019年6月5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9]6123号”《验资报| | |告》,审验确认公司已向苏州合韬、苏州龙驹新增发行股份275 | |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000万元,扣除与增资有关的费用1.89万 | |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98.11万元,其中计入股本275万元 | | |,计入资本公积3,723.11万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 | |2019年6月17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苏州市行政审 | | |批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2020年2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20年2月27日,苏州合韬、张卫东、发行人三方签订《关于富 | | |士莱股权转让协议》,苏州合韬将所持发行人137.50万股股份以| | |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卫东。 | | |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 | |司”)是由常熟富士莱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 | |司,于 2013 年 11 月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 万元| | |。2022年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 | | |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 |许可[2022]25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 | |通股22,92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后公司股本为人 | | |民币91,670,000.00元。2022年3月29日,公司股票在创业板挂牌| | |交易,股票简称“富士莱”,证券代码“301258”。公司注册地| | |址:江苏省常熟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法定代表人:钱祥| | |云。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3-17|上市日期 |2022-03-2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292.0000 |每股发行价(元) |48.30 | ├──────────┼─────┼──────────┼─────┤ |发行费用(万元) |10390.10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10703.6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00313.5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61.88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66.52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2.67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 | |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苏州贝格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苏州鲲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富士莱(山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