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259 艾布鲁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Hunan Airblu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 | |td. | ├────┼───────────┬────┬───────────┤ |证券简称|艾布鲁 |证券代码|301259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环保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4-26 | ├────┼───────────┼────┼───────────┤ |法人代表|钟儒波 |总 经 理|赵桂林 | ├────┼───────────┼────┼───────────┤ |公司董秘|徐超 |独立董事|洪金明,张林新 | ├────┼───────────┼────┼───────────┤ |联系电话|86-731-85585691 |传 真|86-731-85585691 | ├────┼───────────┴────┴───────────┤ |公司网址|www.airbluer.cn | ├────┼────────────────────────────┤ |电子信箱|airbluer@vip.163.com |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杏康南路39号湖南艾布鲁环| |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栋丙类厂房101 | ├────┼────────────────────────────┤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979号天城商业广场8栋16-17 | | |层 |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 |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 | |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 | |;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 | |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 | |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生活垃圾处| | |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水资| | |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 | |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雨水、微| | |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汽车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 |资活动;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农林牧渔业废弃| | |物综合利用;生物饲料研发;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饲| | |料添加剂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 | |相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 | |;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 | |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 | |控制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 | |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危险| | |废物经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肥料生产| | |;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件为准) | ├────┼────────────────────────────┤ |主营业务|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 | ├────┼────────────────────────────┤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工商局作出(湘)名私字[2012]第1109| | |3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湖南 | | |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2013年2月4日,股东钟儒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并签署《湖南艾| | |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 | |2013年2月4日,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湘军| | |验字[2013]第B0101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2 | | |月4日止,艾布鲁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 | | |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以货币出资,全部由股东钟儒波缴纳。 | | |2013年2月4日,艾布鲁有限在长沙市工商局完成设立登记,长沙| | |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3019300005064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 | |照》,艾布鲁有限注册地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交| | |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C096房,法定代表人为钟儒波,公司 | |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 |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环保设备的研发、销售及相 | | |关技术服务;市政供排水、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治理项| | |目的投资及咨询。(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7年9月14日,艾布鲁有限临时股东会决议将艾布鲁有限整体 | | |变更为艾布鲁环保,由艾布鲁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按艾布| | |鲁有限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按 | | |比例折合为艾布鲁环保的总股本,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作为| | |艾布鲁环保的资本公积,艾布鲁有限12名股东在艾布鲁环保中的| | |持股比例不变。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审[2017]2-451号《审计报告》,截 | | |止2017年6月30日,艾布鲁有限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6,374,441.1| | |5元,扣除专项储备后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5,014,244.59元。 |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7]| | |第590027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 |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按资产基础法,艾布鲁有限在评估基| | |准日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1,771.24万元。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湘验[2018]29号《湖南艾布鲁环保科| | |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1月22日,艾| | |布鲁环保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艾布 | | |鲁有限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1,360,196.56元后的净资产105,01| | |4,244.59元。按照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90,000| | |,000.00元,资本公积15,014,244.59元。 | | |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环保获得长沙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为91430100062216325K的《营业执照》,艾布鲁环保成| | |立。 | | |2017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 |出具了《个人所得税(转增股本)备案表》,对发行人前述整体| | |变更自然人发起人相关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予以受理。 | | |综上,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股东应缴未缴税款的情| | |况。 | | |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报告期内,公司的历次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 | | 1、2017年6月,股权转让 | | |2017年6月8日,艾布鲁有限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股东钟儒波将| | |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2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熊燕、50万元注册 | | |资本转让给吴学愚、3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何建陵;同意股东游| | |建军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幸三生、110| |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喻宇汉、5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陈铁儒;公| | |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 | |2017年6月8日,钟儒波与熊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钟儒波将| | |其持有艾布鲁有限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 | |燕;2017年6月13日,钟儒波与吴学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以250万元的价格转 | | |让给吴学愚;2017年6月19日,钟儒波与何建陵签署《股权转让 | | |协议》,钟儒波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30万元注册资本以150万元 | | |的价格转让给何建陵;2017年6月16日,游建军与陈铁儒签署《 | | |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以| | |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铁儒;2017年6月12日,游建军与喻宇汉| |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10万元注 | | |册资本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喻宇汉;2017年6月8日,游建军 | | |与幸三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5| | |0万元注册资本以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幸三生。 | | |2017年6月29日,艾布鲁有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 | | | 2、2017年11月,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注册资| | |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合并| | |计算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 | | (四)北京艾布鲁与艾布鲁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 | | | 1、北京艾布鲁的历史沿革 | | | (1)2012年8月,北京艾布鲁成立 | | |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做出(京丰) | | |名称预核(内)字[2012]第0112579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 | |书》,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艾布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12年8月20日,尹义文、钟雪林共同签署《北京艾布鲁环保科 | | |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艾布鲁环保科技| | |有限公司,原因为看好环保产业。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双方 | | |各出资1.5万元。 | | |2012年8月20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 | |京润(验)字[2012]第21536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 | |12年8月20日止,北京艾布鲁(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 | |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均系货币出资。 | | |2012年8月20日,北京艾布鲁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 |完成设立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 |1101060151792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登载信息,北 | | |京艾布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1205室 | | |,法定代表人为钟雪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 |或控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3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 | |发、推广服务。 | | |2012年8月,钟雪林、尹义文各出资1.5万元,合计实缴出资3万 | | |元,成立北京艾布鲁。原因为看好环保行业,钟雪林、尹义文拟| | |在北京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3,000万的环保公司并获取经营环保 | | |业务所需的相关资质。本次出资以现金出资,于2012年8月支付 | | |并由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 | |本次出资设立北京艾布鲁未签署协议。于2012年8月20日完成工 | | |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 | | |变更时间。北京艾布鲁设立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经中介机构访谈钟雪林、尹义文确认: | | |①钟雪林当时就职于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丈夫为部队干部| | |,因其家庭背景,产生了下海创业的想法。 | | |②尹义文系部队自主再就业干部,与钟雪林系湖南籍老乡。 | | |③钟雪林、尹义文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④北京艾布鲁成立时| | |的3万元出资均已实缴到位。 | | | (2)2012年9月,北京艾布鲁第一次增资 | | |2012年8月31日,北京艾布鲁做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艾布鲁 | | |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新增加的2,997万元 | | |由钟雪林以货币出资2,098.5万元,尹义文以货币出资898.5万元| | |。原因为为满足资质申报要求增资。 | | |2012年9月5日,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中永| | |焱验字[2012]第27069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9 | | |月5日,北京艾布鲁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货币2,997万元;合计| |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元,均系货| | |币出资。北京艾布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 | |币3,000万元。 | | |2012年9月6日,北京艾布鲁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 | |2012年9月,钟雪林向北京艾布鲁增资2,098.5万元,尹义文向北| | |京艾布鲁增资898.5万元,增资完成后北京艾布鲁注册资本为3,0| | |00万元。原因为为满足资质申报要求增资。本次增资未签署协议| | |,本次增资为现金出资,已实际支付并由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 | |所(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于2012年9月6日完成工| | |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9月6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 | |更时间。本次增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经中介机构访谈钟雪林,尹义文确认:本次增资由工商代办机构| | |办理,相关增资款在完成验资后并未实际存放在北京艾布鲁账户| | |上。 | | | (3)2012年9月,北京艾布鲁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2年9月21日,北京艾布鲁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原股东钟 | | |雪林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新股东朱天成;同 | | |意将原股东尹义文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新股 | | |东朱天成;同意将原股东尹义文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150 | | |万转让给新股东秦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原因为尹义文另有其| | |他事宜安排拟退出公司,朱天成、秦晶看好环保产业发展前景,| | |且有一定资源,受让了钟雪林、尹义文的股权加入北京艾布鲁经| | |营。 | | |其后,钟雪林、尹义文、朱天成、秦晶共同签订了《转股协议》| | |,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 | | |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 | | |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部分股权150万转让给秦晶。 | | |2012年9月24日,北京艾布鲁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 | | |记。 | | |2012年9月,钟雪林将其持有的750万元出资转让给朱天成、尹义| | |文将其持有的750万元出资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150| | |万元出资转让给秦晶。原因为尹义文因考虑资金等多方面原因,| | |拟退出北京艾布鲁,故将股份分别转让给想加入公司的朱天成和| | |秦晶,同时钟雪林也转让部分股份给朱天成。钟雪林、尹义文、| | |朱天成、秦晶共同签订了《转股协议》,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 | |艾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 | | |布鲁部分股权750万转让给朱天成;尹义文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 | | |鲁部分股权150万转让给秦晶。本次朱天成、秦晶受让北京艾布 | | |鲁股权,因北京艾布鲁无实际资产均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本次| | |股权转让于2012年9月24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 | |012年9月24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 | |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经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 | | ①朱天成、秦晶系在湖南经商的钟雪林老乡。 | | | ②朱天成、秦晶均具有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 | |③朱天成、秦晶受让公司股份时,北京艾布鲁的注册资本中,最| | |初的3万元已经亏损,钟雪林、尹义文自愿承担该部分亏损,其 | | |余2,997万元注册资本在完成验资后并未实际存放在北京艾布鲁 | | |账户上,且北京艾布鲁未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其他资产,故未实| | |际支付转让对价。 | | |④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其他利益安排或权属纠纷。 | | | (4)2014年4月,北京艾布鲁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14年3月28日,北京艾布鲁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 | | |黄志红、游建军、钟儒波;朱天成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 | |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 | | |给游建军;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 | | |游建军;秦晶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 | | |。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 | | |2014年3月17日,钟雪林与游建军签订《转股协议》,约定钟雪 | | |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游建军。 | | |同日,秦晶与黄志红签订《转股协议》,约定秦晶将其持有的北| | |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 | | |2014年3月28日,朱天成与钟儒波、游建军分别签订《出资转让 | | |协议书》,朱天成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 | | |钟儒波,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 | | |2014年4月2日,北京艾布鲁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 |2014年4月,朱天成将其持有的1,455万元出资转让给钟儒波;朱| | |天成将其持有的45万元出资转让给游建军;钟雪林将其持有的1,| | |350万元出资转让给游建军、秦晶将其持有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 | |黄志红。原因为北京艾布鲁因资质申请进展缓慢(人员招募、专| | |业能力、人脉资源欠缺等原因),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专业能| | |力不足,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所需资质的申请并开展业务,且| | |当时钟雪林丈夫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 | |出台,其家庭认为钟雪林不适合在外继续经商,钟雪林拟结束北| | |京艾布鲁经营。钟儒波系钟雪林胞弟,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 |部干部转业后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及古典家具生意,经钟雪林介绍| | |后也认为环保行业属于朝阳行业,有发展前景,钟儒波当时与在| | |中南院(央企环保子公司)任职的湖南老乡游建军、黄志红相熟| | |,三人商议后拟共同创业进入环保行业。当时钟儒波、游建军、| | |黄志红认为凭借其自身的专业能力、资源及资金优势可以把经营| | |所需的资质申办下来,同时重新注册环保公司需要时间,故三人| | |决定承接北京艾布鲁并出面办理相关资质。三人当时约定在北京| | |艾布鲁的权益大致为:钟儒波50%,游建军45%,黄志红5%。2012| | |年12月18日,三人协商,由钟儒波与北京艾布鲁股东签署了《股| | |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北京艾布鲁100%股权,游建军、黄志红未| | |参与协议签署。鉴于当时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已经开始,为不| | |影响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因此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 | |12年至2014年期间,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通过北京艾布| | |鲁及其子公司艾布鲁有限分别申请环保资质并寻求业务合作机会| | |。2013年末,艾布鲁有限已基本取得了经营所需的资质,并于20| | |14年初开始开展实质性业务。业务有实质性进展后,钟儒波、游| | |建军、黄志红三人为明确各自的权益,于2014年4月参考之前三 | | |人约定的比例分别受让了仍登记在钟雪林等人名下的北京艾布鲁| | |的股权,并完成北京艾布鲁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最终登记的比| | |例为钟儒波持股48.50%、游建军持股46.50%、黄志红持股5.00% | | |。 | | |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如下:2012年12月18日钟雪林、朱天成、秦晶| | |已与钟儒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北京艾| | |布鲁股权。2014年3月17日,钟雪林与游建军签订《转股协议》 | | |,约定钟雪林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350万元转让给 | | |游建军;秦晶与黄志红签订《转股协议》,约定秦晶将其持有的| | |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2014年3月28日,朱| | |天成与钟儒波、游建军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朱天成将| | |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的 | | |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 | | |本次股权转让因北京艾布鲁的原资产、债务均由原股东享有或承| | |担,人员由原股东清理,钟儒波等三人不就转让前北京艾布鲁的| | |经营行为、债权债务承担任何权利或义务,仅受让了北京艾布鲁| | |的“壳”,因此未支付对价。 | | |本次股权转让于2014年4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 |原则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认定依据为2012年12| | |月18日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北京艾布鲁股权,但因当时北京艾布鲁的资| | |质办理已经开始,为不影响北京艾布鲁的资质办理,直至2014年| | |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2012年12月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钟儒| | |波已实际控制并经营北京艾布鲁。 | | |本次股权转让的代持或利益安排情况:2012年12月,由钟儒波作| | |为代表与北京艾布鲁原股东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签署,受让北| | |京艾布鲁股权的协议。签署后至2014年4月北京艾布鲁股权真实 | | |还原期间,存在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为钟儒波、游建军、黄志| | |红代持北京艾布鲁股权的情形,但游建军、黄志红作为实际持股| | |人在并未通过任何协议形式体现,通过钟儒波与钟雪林、朱天成| | |和秦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仅能体现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为钟儒| | |波代持。直至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为明确各自在公司的| | |相关权益,于2014年4月受让了仍登记在钟雪林等人名字的北京 | | |艾布鲁的股权,并完成北京艾布鲁股权的工商变更,才体现游建| | |军、黄志红的实际持有。本次股权转让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 | |在其他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应缴未缴| | |税务问题和其它法律风险。 | | |经中介机构查阅钟儒波简历及股东调查表,查阅北京艾布鲁工商| | |档案,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 | |①本次股权转让因北京艾布鲁的原资产、债务均由原股东享有或| | |承担,人员由原股东清理,钟儒波等三人不就转让前北京艾布鲁| | |的经营行为、债权债务承担任何权利或义务,仅受让了北京艾布| | |鲁的“壳”,因此未支付对价。 | | |②钟儒波已转业经商多年,具备依法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及资金| | |实力。 | | |③钟雪林、朱天成存在为秦晶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代持北京| | |艾布鲁股权的情形,但游建 | | |军、黄志红作为实际持股人在并未通过任何协议形式体现,通过| | |钟儒波与钟雪林、朱天成和秦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仅能体现钟雪| | |林、朱天成和秦晶为钟儒波代持。 | | |④上述股权转让不存在应缴未缴税务问题或其它法律纠纷。 | | | (5)2015年7月,北京艾布鲁注销 | | |2015年7月6日,北京艾布鲁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销,并| | |成立清算组。 | |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丰二国通(2015 | | |)995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经审核,同意北京艾布鲁的注销| | |申请。 | | |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地方税务局出具京地税(丰)销字 | | |(2015)第01161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证明北京艾布鲁已 | | |在该局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2015年7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出具《注销核 | | |准通知书》,因北京艾布鲁决议解散申请注销登记,经其核定,| | |准予北京艾布鲁注销。 | | |2015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确认单》,确 | | |认北京艾布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丰路支行| | |的基本存款账户91320154740000784销户。 | | |2015年7月,处理好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及税务问题后,北京艾布 | | |鲁依法注销。 | | |原因为2013年末艾布鲁有限取得了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并于20| | |14年初开始取得相关业务机会。2014年10月,因北京艾布鲁和艾| | |布鲁有限的资质不能重复共用,且两个公司办理相同资质需要的| | |成本较高,同时综合考虑市尝资质、管理和成本等因素继续在北| | |京办理相关资质和后期维护的成本较高,故三人决定将经营主体| | |改为艾布鲁有限,并注销北京艾布鲁。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5| | |年7月3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注销不存在股权代 | | |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经中介机构核查: | | | ①北京艾布鲁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合规注销; | | | ②北京艾布鲁注销,相关股东不存在税务和法律风险。 | | |③北京艾布鲁原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存在法律瑕疵,但已过| | |处罚时效,且与2015年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北京艾布鲁历| | |史股东至今未因上述情形受到过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现在对于| | |北京艾布鲁相关股东均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 | | 2、艾布鲁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 | | | (1)2013年2月,艾布鲁有限成立 | | |2013年2月,钟儒波出资1,000万元成立艾布鲁有限。原因为2012| | |年底,因看好未来环保行业的发展趋势,钟儒波、游建军、黄志| | |红拟共同创业,当时钟儒波胞姐钟雪林经营的北京艾布鲁因资质| | |申请进展缓慢(人员招募、专业能力、人脉资源欠缺等原因),| | |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专业能力不足,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所| | |需资质的申请并开展业务,且当时钟雪林丈夫在部队担任领导职| | |务,2012年12月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其家庭认为钟雪林不适合在| | |外继续经商,钟雪林拟结束经营。钟儒波系钟雪林胞弟,从中国| | |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干部转业后在北京从事房地产及古典家具生| | |意,经钟雪林介绍后也认为环保行业属于朝阳行业,有发展前景| | |,钟儒波当时与在中南院(央企环保子公司)任职的湖南老乡游| | |建军、黄志红相熟,三人商议后拟共同创业进入环保行业。当时| | |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认为凭借其自身的专业能力、资源及资| | |金优势可以把经营所需的资质申办下来,同时重新注册环保公司| | |需要时间,故三人决定承接北京艾布鲁并出面办理相关资质。因| | |此,三人与北京艾布鲁原股东协商一致,钟儒波受让北京艾布鲁| | |全部股权,暂不办理工商登记。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承接北| | |京艾布鲁后,计划以北京艾布鲁为母公司,在全国各省份开设子| | |公司的模式开展业务。因游建军在湖南从事环保行业多年,有一| | |定的业务基础,故决定在湖南设立艾布鲁有限,作为北京艾布鲁| | |的全资子公司,同步开展业务及相关资质办理。公司实际操作过| | |程中,由钟儒波于2013年2月实缴出资1,000万元设立艾布鲁有限| | |,并在艾布鲁有限设立后便转让给北京艾布鲁作为其全资子公司| | |。本次出资设立艾布鲁有限未签署协议。出资已实际支付并由湖| | |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于2013年2月4| | |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3年2月4日,认定依据| | |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设立不存在代持,其他利益安排为钟儒波| | |、游建军、黄志红共同创业并受让了北京艾布鲁股权,艾布鲁有| | |限为登记方便由钟儒波一人设立。 | | |经中介机构核查艾布鲁有限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并访谈相关| | |人员,确认: | | |①钟儒波已转业经商多年,具备依法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 | | ②艾布鲁有限1,000 | | |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 | | (2)2013年2月,艾布鲁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3年2月25日,钟儒波与北京艾布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00%股权转让给北京艾布鲁。原因如上文“| | |(1)2013年2月,艾布鲁有限成立”中所述。因两家公司当时均| | |由钟儒波控制,转让未实际支付转让对价。 | | |本次股权转让于2013年2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 | | |间为2013年2月25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转让不存 | | |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 | | (4)2014年10月,艾布鲁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14年10月,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2,8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钟 | | |儒波、将其持有的2,2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游建军。原因为2014 | | |年10月,北京艾布鲁仍未取得资质,因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质不| | |能重复共用,且两个公司办理相同资质需要的成本较高,同时综| | |合考虑市尝资质、管理和成本等因素,三人对继续在北京办理相| | |关资质和后期维护的性价比产生了顾虑,故三人决定将经营主体| | |改为艾布鲁有限,并注销北京艾布鲁。同时,因黄志红另有打算| | |准备退出,经三人协商一致,将北京艾布鲁持有的艾布鲁有限股| | |权转让给钟儒波、游建军,两人给予黄志红一定补偿。2014年10| | |月,北京艾布鲁与钟儒波、游建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 |持有的艾布鲁有限全部转让给钟儒波、游建军。两人商议的比例| | |为钟儒波56%、游建军44%。游建军当时未实际缴纳过任何注册资| | |本或支付过转让对价,为保障游建军的利益,确定游建军持股的| | |合法性,钟儒波与游建军当时还签署了《股权赠予协议》,确认| | |游建军持有的44%艾布鲁有限股权为钟儒波赠与。游建军为此向 | | |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本次股| | |权转让于2014年10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 | |14年10月3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增资不存在股权| | |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 | |经中介机构核查艾布鲁有限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钟儒波与游| | |建军签署的《股权赠予协议》,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 | | |①艾布鲁有限实际出资1,000万元均来自于钟儒波,钟儒波将艾 | | |布鲁有限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时,北京艾布鲁未支付对价,本次转| | |让钟儒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②游建军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股权赠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 | ③三人就艾布鲁有限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5)2016年12月,艾布鲁有限第二次增资 | | |2016年12月,麻军增资430万元,蓝方合伙增资280万元,邓朝晖| | |增资270万元,殷明坤增资20万元,增资完成后艾布鲁有限注册 | | |资本为6,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原因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 | |。新增股东看好艾布鲁有限发展前景,作为财务投资者入股。各| | |方均签署了增资协议,蓝方合伙、殷明坤的增资价格为2.2元/注| | |册资本,麻军、邓朝晖的增资价格为2.5元/注册资本,已实际支| | |付并由中审华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本次增资于2016年12月30日| | |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认定依据| | |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增资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6)2017年6月,艾布鲁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 | |2017年6月,钟儒波将其持有的250万元出资转让给熊燕、50万元| | |出资转让给吴学愚、30万元出资转让给何建陵,游建军将其持有| | |的150万元出资转让给幸三生、110万元出资转让给喻宇汉、50万| | |元出资转让给陈铁儒。原因为新增股东看好艾布鲁有限发展前景| | |,作为财务投资者入股。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 | |格为5元/注册资本。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出资,| | |出资方式为货币,中审华出具了验资复核报告。本次股权转让于| | |2017年6月29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时间为2016年12月3| | |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 | | |或其他利益安排。 | | |(7)2017年11月,艾布鲁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 | | |2017年11月,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艾布鲁有限12名| | |股东签订《湖南艾布鲁环保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湖南艾布鲁环| |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90| | |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 | |报告。本次变更于2017年11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认定股权变更| | |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认定依据为工商变更时间。本次变更不| | |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8)2017年11月至今 | | |2017年11月艾布鲁有限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至今公司股权结构未再| | |进行变更。 | | | 3、实际控制人将艾布鲁有限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情况 | | | (1)本次交易是否作价及作价依据 | | |本次交易作价为1元/出资额。作价依据为艾布鲁有限设立时,注| | |册资本为1,0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已实缴,并经湖南湘军会计 | |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核验并出具“湘军验字[2013]第B01016号| | |”《验资报告》。 | | | (2)北京艾布鲁未支付对价的原因 | | |如“艾布鲁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所述,钟儒波、游建军、黄志| | |红承接北京艾布鲁后,计划以北京艾布鲁为母公司,在全国各省| | |份开设子公司的模式开展业务。因游建军在湖南从事环保行业多| | |年,有一定的业务基础,故决定在湖南设立艾布鲁有限,作为北| | |京艾布鲁的全资子公司,同步开展业务及相关资质办理。 | | |公司实际操作过程中,由钟儒波于2013年2月实缴出资1,000万元| | |设立艾布鲁有限,并在艾布鲁有限设立后便转让给北京艾布鲁作| | |为其全资子公司。因两家公司当时均由钟儒波控制,因此钟儒波| | |将艾布鲁有限转让给北京艾布鲁时,未支付对价。 | | |(3)2014年4月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承接北京艾布鲁时| | |与北京艾 | | |布鲁原股东就资产、债务、人员达成的协议内容及签署时间2012| | |年12月18日,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 | |协议》,约定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 | |股权转让给钟儒波,北京艾布鲁没有机器设备\资产\债权债务\ | | |及其它经营产生的责任,若有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北京艾布鲁人| | |员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负责清理。如有需要,钟儒波可以留| | |用并重新签署聘用协议,钟儒波或本次转让后的北京艾布鲁不就| | |转让前北京艾布鲁的经营行为、债权债务承担任何权利或义务;| | |北京艾布鲁不存在未披露的其它或然的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 | |由,钟儒波对未被披露但已实际发生或因股权转让日之前的事由| | |而致将来产生的全部债务向钟儒波承担等额的返还赔偿责任。 | | |经中介机构访谈钟儒波、钟雪林、朱天成、秦晶,上述《股权转| | |让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 | |符合法律规定。 | |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 | |称《工商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 |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钟儒波与钟雪林、| | |朱天成、秦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未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 | |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例》规定,但上述股权转让| | |已于2014年完成工商变更,工商主管部门并未对钟儒波、钟雪林| | |、朱天成、秦晶或北京艾布鲁进行处罚,不会对股权权属及发行| | |人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 | | (4)北京艾布鲁的股权转让为零对价的原因 | | |根据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并经中介机构访谈钟儒波等相关人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 |北京艾布鲁除主体以外的全部生产资料及债务由钟雪林、朱天成| | |、秦晶享有或承担,钟儒波不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的公司| | |任何事项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等人自| | |行处理。因此,北京艾布鲁转让时,仅有一个“壳”主体,不存| | |在任何的资产或价值的转移,经各方商议后为零对价转让。 | | | (5)钟儒波等三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 | |根据2012年9月5日,北京中永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 | |中永焱验字[2012]第27069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 | |年9月5日,北京艾布鲁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货币2,997万元; | | |合计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柒万元,均| | |系货币出资。北京艾布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 |人民币3,000万元。 | | |根据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与钟儒波于2012年签署的《股权转| | |让协议》,钟儒波为受让钟雪林、朱天成、秦晶已经缴足注册资| | |本的公司,且已在协议中约定不对《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的公| | |司任何事项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由钟雪林、朱天成、秦晶等人| | |自行处理,因此钟儒波不需要履行出资义务。 | | |2014年,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三人为明确各自的权益,钟雪| | |林与游建军签订《转股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 | |1,350万元转让给游建军;秦晶与黄志红签订《转股协议》,将 | | |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全部出资150万元转让给黄志红。2014年3月| | |28日,朱天成与钟儒波、游建军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 |将其持有的北京艾布鲁出资1,455万元转让给钟儒波,将其持有 | | |的北京艾布鲁出资45万元转让给游建军。该等协议为《股权转让| | |协议》的落实文件,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受让的股权形式上| | |均为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实质上,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受| | |让北京艾布鲁股权时,北京艾布鲁增资时已验资的2,997万元并| | |未实际存放于公司。 | |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 |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 | |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及最高人民| |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 | |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 |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 | |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 | |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 |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 | |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未要求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 | |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 | |因此,钟儒波、游建军、黄志红无需再承担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 | |不实的责任。 | | |4、北京艾布鲁自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取得资质的 | | |情况 | | | (1)北京艾布鲁自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 | |北京艾布鲁自成立至注销期间,因未取得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资质| | |,未实际经营。 | | |(2)北京艾布鲁取得资质的情况,以及未能取得经营所需的资 | | |质名称及原因 | | |北京艾布鲁至注销拟取得但未取得的资质为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 | |质三级资质、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 | |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乙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 | |得上述资质的原因为①该等资质的申请需要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 | |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北京地区| | |此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要求更高且北京地区考施工资质人员较少| | |,同时北京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人才竞争,北京艾布鲁一直| | |未招聘到足够数量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 |②在北京办理上述资质需要更强大的人脉资源及更高的成本; | | |③艾布鲁有限取得所需资质并开展实质性业务后,三人对继续在| | |北京办理相关资质和后期维护的性价比产生了顾虑。 | | |5、艾布鲁有限首次取得经营所需资质的时间、资质名称、内容 | | |情况 | | |艾布鲁有限自成立至首次取得经营所需资质时,期间未实际经营| | |业务,不存在无资质经营的情形。 | | | (五)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 | |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演变涉及的验资报告、股权转让| | |协议、款项支付凭证、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出具的《调查表》等资| | |料显示,发行人于2013年2月4日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 | | |元。 | | |综上,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发行人历| | |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 | | (六)公司股东缴税情况 | | | 1、游建军接受钟儒波赠予艾布鲁有限股权的缴税情况 | | |2014年10月29日,北京艾布鲁与钟儒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56%的股权(560万元注册| | |资本)转让给钟儒波;北京艾布鲁与游建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北京艾布鲁将其持有的艾布鲁有限44%的股权(440万元| | |注册资本)转让游建军。 | |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股权赠予,为简化工商变更流程以股权转让| | |的形式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受赠方游建军已缴纳了本次股权赠| | |予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税务局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25,186.03元,核定依据为艾布| | |鲁有限2014年10月的净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高新技术产| | |业开发区税务局的税收完税证明,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款44.73 | | |万元,其中游建军应交个人所得税金额为:44.50万元(根据201| | |4年10月的净资产乘44%的持股比例),其余为印花税,相关税金| | |已全部实缴到位。本次股权转让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无期| | |限和未来缴纳安排。除本次股权受让外,游建军无其他受让股权| | |的情形。 | | |综上,游建军已缴纳完毕上述股份受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 | |2、除上述股份受让(赠予)所涉及的缴税情况外,游建军其他 | | |行为的缴税 | | | 情况 | | | (1)游建军转让艾布鲁有限股权的缴税情况 | | |2017年6月8日,游建军与幸三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 | |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50万元注册资本以7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 | | |给幸三生;2017年6月12日,游建军与喻宇汉签署《股权转让协 | | |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110万元注册资本以550.00万 | | |元的价格转让给喻宇汉;2017年6月16日,游建军与陈铁儒签署 | | |《股权转让协议》,游建军将其持有艾布鲁有限50万元注册资本| | |以2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铁儒。游建军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 | |给上述受让方后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 | |发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游建军应纳税所得额为1,240.00万元,核| | |定依据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根据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完税证明,游| | |建军应纳税款248.00万元,实缴248.00万元。 | | | (2)艾布鲁有限股份制改造游建军的缴税情况 | | |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等额划分为9,000万股,全部为| | |普通股。游建军应纳税款189.00万元,实缴0.00元。 | | |综上,游建军在艾布鲁有限历史沿革中,除股份制改造时产生的| | |应纳税款尚未缴纳并办理了延期缴纳手续外,其余受赠予股权、| | |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均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应税款并取得| | |了税收完税凭证。 | | | 3、除游建军外,其他股东应缴未缴税款的情况 | | |2017年11月10日,艾布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等额划分为9,000万股,全部为| | |普通股。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自然人发起人| | |尚未缴纳相关所得税的情况。 | | |2022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证监许可(2022 | | |)495号文《关于同意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 |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股)股票30,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艾布鲁 | |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2022]397号)同意,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交所创业板| | |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000万股。 | |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 | |为:以公司现有的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 | |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600,000.| | |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不送红股,同| |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股本36,00| | |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56,000,000股|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5,600万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4-14|上市日期 |2022-04-26|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0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18.39 | ├──────────┼─────┼──────────┼─────┤ |发行费用(万元) |6011.42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5517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49158.58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2.0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8.0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4.44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星罗智算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杭州星罗中昊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0.00| ├──────────────────┼────────┼─────┤ |桃源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90.00| ├──────────────────┼────────┼─────┤ |汉宇新能(杭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0.00| ├──────────────────┼────────┼─────┤ |洞口艾布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湖南金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9.00| ├──────────────────┼────────┼─────┤ |湖南长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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