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283 聚胶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27◇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Focus Hotmelt Company Ltd. | ├────┼───────────┬────┬───────────┤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证券代码|301283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9-02 | ├────┼───────────┼────┼───────────┤ |法人代表|陈曙光 |总 经 理|陈曙光 | ├────┼───────────┼────┼───────────┤ |公司董秘|廖燕桃 |独立董事|葛光锐,罗晓光,Sui Mart| | | | |in Lin | ├────┼───────────┼────┼───────────┤ |联系电话|86-20-82469190 |传 真|86-20-82469698 | ├────┼───────────┴────┴───────────┤ |公司网址|www.focushotmelt.com | ├────┼────────────────────────────┤ |电子信箱|secretaryoftheboard@focushotmelt.com | ├────┼────────────────────────────┤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仙村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A| | |1)首层 | ├────┼────────────────────────────┤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路97号 | ├────┼────────────────────────────┤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经营项目: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 | |除外);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涉及| | |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审| | |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卫材热熔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历史沿革|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聚胶有限由邵丹、刘青生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 | |0.00万元。 | | |2012年10月12日,广州市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 | |报告》(广红会验字[2012]第622号),经其审验,截至2012年1| | |0月12日止,聚胶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300.00万元, | | |全部以货币出资,其中,邵丹、刘青生以货币形式分别缴纳出资| | |285.00万元、15.00万元,首次出资额占聚胶有限注册资本的30%| | |。 | | |2012年10月19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核准公司设立| | |登记,并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20年4月2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 | |出具《审计报告》(天健粤审[2020]第495号),经其审验,截 | | |至审计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25,573.4| | |0万元。 | | |2020年5月26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 | | |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0]第189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 | | |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26,910.67万元。 | | |2020年6月15日,聚胶有限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同意按照2019 | | |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25,573.40万元,折合股份有限 | | |公司股本6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净资产超过股本的19| | |,573.40万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 | |2020年8月6日,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召开创| | |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 |2020年8月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 | |本次变更进行了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4号| | |),验证截至2020年8月6日,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聚胶有限| | |净资产缴纳的实收资本6,000万元。 | | |2020年8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 |登记。 | | |202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母公司2019年12月31| | |日的净资产追溯调整为20,074.51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462.65 | | |万元、资本公积7,720.61万元、库存股5,400.00万元、盈余公积| | |1,731.33万元、未分配利润12,559.93万元),追溯调整后,折 | | |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净资产(扣 | | |除库存股)超过股本的19,474.51万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 | |公积。 |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5月,聚胶有限增资 | | |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 | |375.00万元增加至3,462.6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7.65万元,由 | | |聚胶资管以货币出资87.65万元认购。 | | |2018年5月11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 |登记。 | | |按照公司2017年6月外部股东入股时的估值(投后4亿元),本次| | |增资的认缴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公允价值为11.85元/注册资本| | |,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951.16万元,一次性计入2017年管理| | |费用。 | | | 2、2018年11月,聚胶有限股权转让 | |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李鹏、李静分别将| | |其持有公司的4.33%、5.41%股权转让给富丰泓锦,本次转让系代| | |持股权还原,双方以0对价转让并进行税务申报。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18年11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登记。 | | | 3、2019年9月,聚胶有限实收资本变更为3,462.65万元 | | |2019年9月16日,广东粤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 | | |告》(粤信[2019]验字19042号),经其审验,截至2019年8月29| | |日止,聚胶有限收到聚胶资管缴纳的注册资本405.33万元,全部| | |以货币出资。本次出资后,连同前期累计出资,公司累计实缴注| | |册资本为3,462.65万元。 | | | 4、2020年1月,聚胶有限股权转让 | |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聚胶资管、刘青生| | |、陈曙光、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 | |、王炳梅、李国强将其合计持有公司6.98%股权按照24.84元/出 | | |资额的价格分别转让3.49%给富丰泓锦和科金聚创。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20年1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 |登记。 | | | 5、2020年6月,聚胶有限股权转让 | | |2020年5月18日,聚胶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类型由其 | | |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决| | |议同意刘青生将其持有公司的2.85%股权转让给冯淑娴(冯淑娴 | | |系公司董事沃金业的配偶),本次转让系代持股权还原,双方以| | |0对价转让并进行税务申报;决议同意王炳梅将其持有公司的1.4| | |2%股权转让给王文辉,王炳梅系公司员工王文辉的父亲,双方以| | |0对价转让并进行税务申报。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20年6月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登| | |记。 | | | 6、2020年8月。 |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 | | 7、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及还原情况 | | | (1)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及还原 | | | 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代持情况 | | |2012年10月,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 | |亮、肖建青、王文辉等8人约定共同投资设立聚胶有限。鉴于当 | | |时除刘青生、周明亮外,其他6人尚未办理完原单位的离职手续 | | |,因此,全体出资人商定由刘青生及其朋友邵丹代为持有聚胶有| | |限的股权。 | | |根据各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银行流水,上述出资均由各实际出资人| | |支付,邵丹与刘青生向发行人出资系通过银行转账,实际出资人| | |向邵丹支付出资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及少量现金;由于系公司初| | |创,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元,相关印花税已缴纳。 | | | ②2013年7月,陈曙光加入公司时的股权转让 | | |2013年7月,为引进并激励陈曙光加入公司,公司原实际股东刘 | | |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王| | |文辉同意分别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给陈曙光,转让价格为1元/| | |实缴注册资本。 | | |经各相关方逐一确认,受让人陈曙光已现金支付股权款。本次转| | |让系平价转让,由于公司当时尚未盈利,因此价格定为每实缴注| | |册资本1元,价格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不涉及财产 | | |转让所得税;各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缴纳印花税。 | | | ③2014年1月,刘青生转让股权给冯淑娴 | | |2014年1月,为引进并激励沃金业加入公司,公司原实际股东一 | | |致同意,由刘青生转让其持有公司的4%股权给沃金业的配偶冯淑| | |娴,转让价格为1元/实缴注册资本。因股权仍处于代持状态,本| | |次转让并未办理工商登记。 | | |根据双方的银行流水及确认,冯淑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支付| | |转让款给刘青生,由于公司尚未盈利,本次转让价格定为每实缴| | |注册资本1元,价格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系平价转让,不涉及财 | | |产转让所得税;各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未缴纳印花税。 | | |④2015年11月,聚胶资管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入股时的股权转让 | | |2015年11月,公司原实际股东一致同意,由刘青生转让其持有公| | |司的25%股权(对应的实际出资额、认缴出资额分别为75万元、2| | |50万元)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聚胶资管,转让价格为1.33元/实 | | |缴注册资本。因股权仍处于代持状态,本次转让并未办理工商登| | |记。 | | |根据聚胶资管支付价款的银行流水和各方确认,受让方聚胶资管| | |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股权款;本次转让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 | |33元,系根据2015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确定,价格合理;本次转| | |让时转让方的股权仍由邵丹代持,因此在2015年12月邵丹代持股| | |权还原时,由邵丹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 | |税款缴纳,纳税情况合规。 | | | ⑤2015年12月,李国强加入公司时的股权转让 | | |2015年12月,为引进并激励李国强加入公司,公司原实际股东一| | |致同意,由范培军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84%股权(对应的实际出 | | |资额、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52万元、18.40万元)给李国强,转 | | |让价格为1.33元/实缴注册资本。因股权仍处于代持状态,本次 | | |转让并未办理工商登记。 | | |根据各相关方确认,受让方李国强已现金支付股权款;本次转让| | |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33元,系根据2015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 | |份额确定,价格合理;本次转让时转让方范培军的股权仍由邵丹| | |代持,因此在2015年12月邵丹代持股权还原时,由邵丹完成本次| | |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款缴纳,纳税情况合规。| | | ⑥设立时股权代持的还原情况 | | |为将股权还原至实际出资人,2015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 | |,决议同意邵丹将其实缴出资额285万元(占实收资本的95.00% | | |;对应认缴出资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00%),根据2015年1| | |0月的净资产按照1.33元/实缴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聚胶资管、陈| | |曙光、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周明亮、肖| | |建青、王炳梅、李国强。 | | | 同日,邵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15年12月2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城分局核准了公司变| | |更登记。 | | |本次股权转让系邵丹将代持股权还原给实际出资人的过程,鉴于| | |股权还原的实质,因此本次转让各受让方实际并未支付价款。鉴| | |于公司已开始盈利,股权有所增值,因此本次转让以2015年10月| | |末净资产为基准确定税务申报的转让价格为每实缴注册资本1.33| | |元,价格合理。本次转让所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已以邵丹的名| | |义代为缴纳,股权转让双方已缴纳印花税,纳税情况合规。 | | |上述股权中,由于冯淑娴、王文辉均为香港居民,为了工商登记| | |的便利考虑,冯淑娴所持有的4%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40万元| | |仍由刘青生代持。王文辉所持有的2%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20| | |万元仍由其父亲王炳梅代持。冯淑娴、王文辉的该部分股份经20| | |16年12月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后分别增加到108万元、54万元,并 | | |经2020年1月转让部分股权后分别变更为98.64万元、49.32万元 | | |,占当时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2.85%、1.42%。 | | |2020年5月18日,聚胶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类型由其 | | |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决| | |议同意刘青生、王炳梅将其持有公司的2.85%、1.42%股权分别转| | |让给冯淑娴、王文辉,转让对价均为0元。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20年6月3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登| | |记。 | | |上述股权转让中,刘青生将代持的股权还原给冯淑娴、王炳梅将| | |代持的股权还原给王文辉,转让价格均为0元。由于实质是股权 | | |代持情况的还原,因此价格合理,还原过程不涉及资金支付,也| | |不涉及税款缴纳。 | | |本次股权转让后,聚胶有限设立时的股权代持情况已经全部还原| | |,不存在代持情形。 | | |股东王文辉、冯淑娴为中国香港居民,其向聚胶有限出资及受让| | |聚胶有限股权时未按照其时有效的外资监管相关法规履行商务部| | |门审批、资产评估程序,违反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 | | |“《外资并购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外资并购规定》,|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 | |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 | |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 | |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 | |审批文件,且应符合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相关规定。 | | | 虽有上述情形,但鉴于: | | |(1)公司已取得商务主管政府部门广州市增城区科技工业商务 | | |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 | |7月13日按照相关规定守法经营,未受到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 |; | | |(2)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门不再受理相关审批及备案申请 | | |,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境内企业外资入股的登记、变更手| | |续,公司已取得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文件,证明| | |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不存在被该管理部门行 | | |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 | |(3)就王文辉及冯淑娴入股的情况,公司其他股东均已确认, | | |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综上所述,发行人历史沿革中香港居民| | |股东入股未履行相应程序的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 | |障碍。 | | | (2)其他股权代持及还原情况 | | |除公司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外,公司2016年增资引入外部股东李| | |鹏、李静时也存在代持情况,具体过程如下: | | | ①李鹏、李静初始出资 | | |2016年8月,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700万元, | | |由原股东聚胶资管、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 | |、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王炳梅和李国强按照1元/注册资本| | |的价格同比例增资。 | | |在上述增资过程中,2016年10月,公司的供应商鲁华泓锦的实际| | |控制人郭强在得知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后,由于看好公司的未来| | |发展,提出愿意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经双方不断协商,最终确定| | |郭强按照1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因鲁| | |华泓锦亦是公司竞争对手的原材料供应商,因此郭强指定李鹏、| | |李静分别认购1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2,700万元增加至3,000 | | |万元。 | | |因上述两次增资时间较为接近,为了方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 | |司将两次增资合并为一次处理。 | | |2016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 | |000.00万元增加至3,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 |其中: | | |(1)聚胶资管、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 | | |王文斌、周明亮、肖建青、王炳梅和李国强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 | |价格同比例增资,分别以货币增资425.00万元、283.56万元、34| | |0.00万元、210.80万元、108.80万元、82.96万元、81.60万元、| | |61.20万元、40.80万元、34.00万元和31.28万元,合计认购新增| | |注册资本中的1,700万元; | | |(2)李静、李鹏均按照1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以货币出资1,| | |50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50万元。 | |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登记。 | | |上述增资中李鹏、李静分别出资1,5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 | | |的150万元,根据出资的银行流水,李鹏、李静认购资金合计3,0| | |00万元均来自于实际出资人郭强,增资款已支付,本次增资价格| | |为10元/股,投后公司估值为3亿,价格系双方协商结果,具有合| | |理性,本次增资涉及发行人应缴印花税,相关税款已缴纳。 | | | ②李静第二次增资 | | |2017年5月2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0| | |00.00万元增加至3,37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75.00万元,其 | | |中李静、郑朝阳均按照11.85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以货币出资| | |444.44万元、4,00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37.50万元、337.| | |50万元。 | | |根据广州知仁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验资报告》 | | |(粤知验字[2017]0067-2号),截至2017年7月27日,聚胶有限 | | |已收到本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合计2,057.32万元,连同前| | |期累计出资,聚胶有限共收到投资者累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金| | |额3,057.32万元。 | | |2017年6月5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登| | |记。 | | |上述增资中李静以货币出资444.44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中的37| | |.50万元,根据出资的银行流水,李静认购资金均来自于实际出 | | |资人程紫莺,增资款已支付,本次增资价格为11.85元/股,投后| | |公司估值为4亿,价格系双方协商结果,具有合理性,本次增资 | | |涉及发行人应缴印花税,相关税款已缴纳。 | | | ③代持的还原情况 | | |根据郭强及其配偶程紫莺的出资流水;对郭强的访谈;以及李鹏| | |、李静解除代持的协议等资料,李鹏、李静所持有的聚胶有限的| | |股权系代郭强和程紫莺持有。 | |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李鹏、李静分别将| | |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富丰泓锦,富丰泓锦的股东为郭强| | |、程紫莺。 | | | 同日,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 | | |2018年11月25日,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变更| | |登记。 | | |本次股权转让系李鹏、李静分别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还原给| | |郭强、程紫莺,不存在转让对价和股权款支付情形,不涉及纳税| | |情形。 | | |根据各相关方对股权代持、还原、转让等情况的确认,股权代持| | |情况属实、代持出资和期间转让等均系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 | |示,发行人历次股权代持中不存在违反实际出资人相关合同义务| | |、承诺或保证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综上所述,发行人代持的形成及还原过程中相应的资金款项均已| | |支付,交易作价均系参考发行人资产并经合理协商确定,除发行| | |人历史沿革中代持期间相关股权转让涉及的转让方及受让方应缴| | |印花税款未缴纳(2015年12月代持还原股权转让涉及的印花税款| | |均已缴纳)外,其他代持形成及还原过程中的税款均已缴纳。前| | |述未缴纳印花税的税款金额较低,且不涉及发行人作为纳税义务| | |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代持形成及还| | |原过程相关股东印花税未缴纳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 |质性的法律障碍。 | | |上述公司股权代持还原过程中,除股东王文辉、冯淑娴为中国香| | |港居民在出资及受让公司股权时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外资监管相关| | |法规履行商务部门审批等程序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代持情形。上| | |述香港居民股东入股未履行相应程序受到主管政府部门处罚的风| | |险较低,且两位股东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 |技术人员,相关程序瑕疵及处罚风险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 | |实质障碍。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聚胶股份的股权关系清晰,不存在代| | |持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 | | 8、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纠纷情况 | | |公司设立时的实际股东范培军、逄万有、曾支农、王文斌、肖建| | |青、王文辉及公司现任董事长陈曙光在进入发行人之前均曾在波| | |士胶任职。经核查,上述人员与波士胶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承| | |诺,未从波士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存在侵犯波士胶及其关| | |联实体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情况,与波士胶及其关联实体不存| | |在涉及竞业限制、保密义务、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已决或| | |未决、现有或潜在的纠纷、诉讼或仲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 |定、协议约定及该等人员承诺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东与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相关争| | |议或纠纷。 | |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12条规定的“不存在涉及主要| | |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 | | 公司的注册资本80,000,000.00元,股份总数80,000,000.00 | | |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61,033| | |,487.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8,966,513.00股。公司 | | |股票已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 |本期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 |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归属| | |限制性股票合计417,822.00股,完成办理登记归属后,股份总数| | |为80,417,822.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 |股份A股34,570,619.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5,847,20| | |3.00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8-24|上市日期 |2022-09-02|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0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52.69 | ├──────────┼─────┼──────────┼─────┤ |发行费用(万元) |9159.5724 |发行总市值(万元) |10538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96220.4276|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2.69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46.9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80.65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Focus Hotmelt Company (USA) Ltd. | 孙公司 | 100.00| ├──────────────────┼────────┼─────┤ |Focus Hotmelt Europe spółk| 子公司 | 100.00| |a z ograniczoną odpowiedzialno&| | | |#347;cią | | | ├──────────────────┼────────┼─────┤ |FOCUS HOTMELT INTERNATIONAL PTE.LTD | 子公司 | 100.00| ├──────────────────┼────────┼─────┤ |FOCUS HOTMELT MALAYSIA SDN.BHD. | 孙公司 | 100.00| ├──────────────────┼────────┼─────┤ |FOCUS HOTMELT MEXICO, S.A. DE C.V. | 子公司 | 99.99| ├──────────────────┼────────┼─────┤ |FOCUS HOTMELT TURKEY KiMYA ANONiM SI| 子公司 | 68.00| |RKETI | | |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