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362 民爆光电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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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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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Up-Shine Lighting Co.,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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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证券代码|30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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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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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家用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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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3-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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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谢祖华                |总 经 理|谢祖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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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黄金元                |独立董事|朱华威,洪昀,王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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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55-23220840       |传    真|86-755-29197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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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upshine.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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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zjb01@upshine.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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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
|        |房第二、三、四、五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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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2#厂|
|        |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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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销售;照明技|
|        |术的研发;照明线路系统设计;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销售;LE|
|        |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研发和销售;智能家居产品、家用电|
|        |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居家私、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
|        |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
|        |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照明灯具模具设计和开发服务;|
|        |工艺礼品的研发和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在网上从事商贸|
|        |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法律、行|
|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许可经营项目是: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的生产、安|
|        |装服务;LED电源、LED电源控制装置的生产;城市及道路照明建|
|        |设工程专业施工;物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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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LED绿色照明灯具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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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民爆有限设立情况                              |
|        |2010年3月3日,谢祖华和刘志优共同签署《深圳民爆光电技术有|
|        |限公司章程》,出资设立民爆有限,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9年7月12日,谢祖华、立勤投资、睿赣合伙、立鸿合伙4位发|
|        |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决定以2019年4月30日为改制 |
|        |审计基准日,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
|        |9]30154号),以截至2019年4月30日母公司的账面净资产214,24|
|        |4,126.26元为基础,按1:0.3501的比例折股,共折合为7,500万 |
|        |股,剩余部分的139,244,126.26元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
|        |更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本和股东未发生变化。              |
|        |(四)发行人成立以来重要事件(含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  |
|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行人成立以来,其他|
|        |重要事件如下:                                          |
|        |  1、历史上股权代持情况                               |
|        |  (1)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                             |
|        |谢祖华在2010年3月设立民爆有限时,考虑到仅由其一人来设立 |
|        |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的长期经营发展方面会给公司带来局限性|
|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设立全资子公司),基于|
|        |公司长期的经营发展规划的目标,经谢祖华与刘志优协商一致,|
|        |决定由刘志优代谢祖华持有民爆有限40%的股权(对应民爆有限 |
|        |设立时4万元的出资额)。                                 |
|        |  (2)代持协议情况                                   |
|        |鉴于公司设立时谢祖华及刘志优对签订合同的认识性不足,并未|
|        |就该股权代持事项签订代持协议。                          |
|        |  (3)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的关系                     |
|        |谢祖华与刘志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谢祖华、刘志|
|        |优不存在投资或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在类|
|        |似企业任职,谢祖华、刘志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具备其|
|        |他国家公职身份,不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竞业禁止或国家工作|
|        |人员身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        |  (4)股权代持清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        |2013年6月,经谢祖华与刘志优协商一致,决定通过股权激励等 |
|        |方式对民爆有限设立时由刘志优代谢祖华持有的40%的股权予以 |
|        |还原。具体还原方式包括:将刘志优代谢祖华持有的15.24%股权|
|        |按照不同数量分别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满足激励条件的王丽、李 |
|        |乐群、税春春、唐锦兰、张盼、闫瑞丽,以实现对上述员工的激|
|        |励;将刘志优代谢祖华持有的12%股权留作对刘志优的激励;将 |
|        |持有剩余的12.76%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回给谢祖华。           |
|        |本次转让后,刘志优持有民爆光电12.00%的股权,系谢祖华鉴于|
|        |刘志优为其多年的合作伙伴、创业伙伴,且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作|
|        |出的贡献,将刘志优代其持有的12%股权作为对刘志优的激励。 |
|        |后因《优才计划》将公司20%股权激励给销售人员的安排,刘志 |
|        |优持有的12%股权同比例稀释后应为9.6%,2015年5月,刘志优将|
|        |持有的2.4%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王瑞春。                    |
|        |上述代持还原的过程中各方均签署了相应《股权转让协议》并经|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由民爆有限相应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且均已依法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
|        |人所得税均已实际补缴。根据谢祖华及刘志优出具的《确认函》|
|        |《声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2021)|
|        |深证字第94421号《公证书》,谢祖华与刘志优的上述代持法律 |
|        |关系已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股权转让均符合|
|        |被代持人的意愿、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的利益|
|        |安排,上述代持法律关系已终止,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或|
|        |税务潜在风险。                                          |
|        |目前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已经还原,|
|        |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        |为,上述已经还原的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纠纷,未对公司本次发|
|        |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
|        |  2、历史沿革中未履行验资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
|        |公司历史沿革中共有5次增资未及时履行验资程序,分别为:   |
|        |  (1)2011年5月,增资至100万元;                     |
|        |  (2)2012年5月,增资至2,100万元;                   |
|        |  (3)2015年8月,增资至4,000万元;                   |
|        |  (4)2015年9月,增资至4,400万元;                   |
|        |  (5)2016年12月,增资至4,819万元。                  |
|        |其中,第(1)、(2)项增资未履行验资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
|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第(3)、(4)、(5)项增 |
|        |资系因于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2015|
|        |年8月、2015年9月、2016年12月增资未履行验资程序未违反当时|
|        |有效的《公司法》。                                      |
|        |公司历史沿革中未履行验资程序的增资的行为不符合当时有效的|
|        |《公司法》规定,但基于公司登记机关已按相应程序予以了核准|
|        |登记并颁发了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已聘请天职国|
|        |际对公司历史沿革中未履行验资程序的增资予以了验资复核;实|
|        |际控制人谢祖华出具承诺:“如民爆光电因历史上增资未履行验|
|        |资程序而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承担任何罚款等行政处罚或遭受|
|        |任何损失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受到的一切损|
|        |失,并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不会因前述事项而受到不利|
|        |影响”。公司股东的出资真实,故公司历史沿革中未履行验资程|
|        |序的增资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        |  3、历史上部分股东存在借款出资及委托公司还款的情形   |
|        |谢祖华与刘志优于2012年5月对发行人的增资之资金来源系谢祖 |
|        |华向无关联其他第三方公司借款出资,后谢祖华委托公司向第三|
|        |方代为还款,其后谢祖华于2013年3月至2015年末期间通过银行 |
|        |转账方式向发行人归还借款。                              |
|        |  鉴于:                                              |
|        |1、民爆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
|        |012年5月的增资事项已完成;                              |
|        |2、2012年5月民爆有限将谢祖华的借款转给第三方后,在民爆有|
|        |限账务上对谢祖华记录为其他应收款,形成了谢祖华与民爆有限|
|        |的债权债务关系;                                        |
|        |3、谢祖华已于2015年末将借款归还至民爆有限,且增资完成后 |
|        |,民爆有限业务发展良好,谢祖华的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并未对民|
|        |爆有限生产经营和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
|        |4、未出现民爆有限的其他股东、民爆有限的债权人以损害公司 |
|        |权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谢祖华抽逃出资的情形,谢祖华与|
|        |相关股东间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5、发行人及谢祖华未因前述借款增资及委托公司还款事宜受到 |
|        |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谢祖华上述借款增资及委托公司还|
|        |款的行为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本次|
|        |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谢祖华与相关股东间亦不存在纠纷或潜|
|        |在纠纷。                                                |
|        |  4、历史上曾存在实际控制人签署对赌协议的情形         |
|        |  (1)本次增资涉及的对赌协议情况及相关约定           |
|        |发行人在引入投资方过程中,实际控制人谢祖华分别于2019年10|
|        |月15日与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于2019年10月17日与宝|
|        |安区产业基金签署《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
|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的|
|        |约定,投资方享有“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特殊权利,其|
|        |中主要条款包括:                                        |
|        |①民爆光电估值的基础为2019年度预测净利润17,000万元,投资|
|        |方以此作                                                |
|        |为投资估值的基矗谢祖华承诺2019年度民爆光电的净利润不低于|
|        |16,150万元。                                            |
|        |如民爆光电未能实现该2019年度经营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谢祖|
|        |华连带且无条件的无偿支付现金给投资方作为补偿,以调整投资|
|        |估值。现金补偿金额=投资方投资金额*[(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 |
|        |金额-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金额)/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金额]-投|
|        |资方已累计获得的分红金额。                              |
|        |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民爆光电仍未实现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        |股票并                                                  |
|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情形下,投资方有权要求谢祖华回购投|
|        |资方持有的民爆光电全部或部分股权。                      |
|        |  (2)对赌协议履行情况                               |
|        |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司已完成业绩承诺目标,无需承担业绩补偿|
|        |义务,“业绩承诺”条款自动终止;发行人及协议各方尚不存在|
|        |触发股份回购约定及其他违约行为。                        |
|        |  (3)协议解除情况                                   |
|        |谢祖华与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分别签|
|        |订了《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        |,主要约定如下:                                        |
|        |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的税后净|
|        |利润较低者)已达到《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不低于16,150万|
|        |元人民币的业绩承诺目标,谢祖华无需承担业绩补偿义务;同意|
|        |《补充协议》中投资方享有的关于股权回购权利的条款,自公司|
|        |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发行上市申报之日(以上述|
|        |机构出具受理函之日为准)自动终止;如发生公司上市申请撤回|
|        |、被驳回、不予核准等情形,则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投资方|
|        |享有的股权回购的权利自动恢复效力;谢祖华与投资方已签订的|
|        |《增资合同书》将继续有效,并按照相关约定履行;各方之间未|
|        |签署或达成其他以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以|
|        |公司股权归属的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股东权利内容的|
|        |变动等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
|        |;《补充协议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
|        |因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撤回首次发行上市申请,谢祖华与投资 |
|        |方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签署《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三》(以 |
|        |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确认:自公司首次发行上市申请撤回|
|        |之日(2021年9月30日)至公司本次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
|        |递交发行上市的申请之日(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受理|
|        |函之日为准)期间,投资方没有且将不会依据《补充协议》之约|
|        |定行使股份回购等权利;同意《补充协议》中投资方享有的关于|
|        |股权回购权利的条款,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发|
|        |行上市的申请之日(以上述机构出具受理函之日为准)起自动终|
|        |止,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撤回、被驳回、不予核准等情形|
|        |发生之日起自动恢复至《补充协议》首次生效之日;双方之间未|
|        |签署或达成其他以公司经营业绩、发行上市等事项作为标准,以|
|        |公司股权归属的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的变动、股东权利内容的|
|        |变动等作为实施内容的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
|        |。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对赌条款的当事人为谢祖华及|
|        |投资方,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当事人,对赌条款不存在可能|
|        |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不存在|
|        |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
|        |形;投资方已确认申报前不会行使股份回购权,且谢祖华与投资|
|        |方的对赌条款将于证券交易所受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日|
|        |终止。虽然该等对赌协议存在恢复条款,但鉴于对赌协议自本次|
|        |发行上市受理之日已终止,本次发行上市及在审过程亦不会导致|
|        |股份回购,相关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
|        |》关于对赌协议的要求,该等恢复条款的约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        |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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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3-07-25|上市日期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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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617.0000 |每股发行价(元)      |51.05     |
├──────────┼─────┼──────────┼─────┤
|发行费用(万元)      |9299.08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133597.85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24298.77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7.58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5.4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3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5.16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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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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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依炮尔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市众来福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深圳市易欣光电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67.50|
├──────────────────┼────────┼─────┤
|深圳市艾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欧拓圃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90.00|
├──────────────────┼────────┼─────┤
|深圳民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0.00|
├──────────────────┼────────┼─────┤
|深圳联物照明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艾格斯特科技(美国)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易欣光电(越南)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民爆光电(越南)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民爆光电(香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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