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419 阿莱德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Shanghai Allied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 ├────┼───────────┬────┬───────────┤ |证券简称|阿莱德 |证券代码|301419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通信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3-02-09 | ├────┼───────────┼────┼───────────┤ |法人代表|张耀华 |总 经 理|薛伟 | ├────┼───────────┼────┼───────────┤ |公司董秘|周丽 |独立董事|宋长发,张泽平,王锦山 | ├────┼───────────┼────┼───────────┤ |联系电话|86-21-56480200 |传 真|86-21-56484206 | ├────┼───────────┴────┴───────────┤ |公司网址|www.allied-corp.com | ├────┼────────────────────────────┤ |电子信箱|zoe.zhou@allied-corp.com;xiafan.li@allied-corp.com;allie| | |d@allied-corp.com |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1368号6栋 | ├────┼────────────────────────────┤ |办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1368号6栋 | ├────┼────────────────────────────┤ |经营范围|橡塑制品、电子屏蔽材料、石墨导热材料及制品、模具、机械设| | |备、电子产品、电动工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 | |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一类医疗器械、通讯设备、计算机、软| | |件及辅助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用百货| | |、木材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电子、生物、能源、环| | |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 | |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提供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EMI及IP防护器件和电子导热散热器 | | |件等用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内、外部的零部件产品,以及包括前| | |期研发设计介入、中期产品开发、后期生产制造和最终产品验证| | |在内的零部件整体解决方案。 | ├────┼────────────────────────────┤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前身设立情况 | | |发行人前身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阿莱德塑业有限| | |公司。 | | |1、阿莱德有限设立时,各股东通过借款筹措资金、履行了各自 | | |的出资义务,出资相关情形不存在瑕疵,亦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 | |形 | | |(1)发行人股东与海玺实业(前身为海浪咨询)存在借贷关系 | | |阿莱德塑业设立时,张耀华、朱红、薛伟、吴靖、潘焕清、陆平| | |、翁春立、张力、钱一、陆志萍、朱玉宝共计11名实际股东通过| | |名义股东陆志萍、朱红、孙向阳、张京向上海海玺实业有限公司| | |(当时的名称为“上海海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 | | |设立阿莱德塑业。2004年5月31日,海玺实业以自有资金向发行 | | |人显名股东出借款项共计500万元,支付方式是以阿莱德有限为 | | |收款人的4张金额分别为265万元、100万元、85万元及50万元银 | | |行本票,与当时显名股东陆志萍、朱红、孙向阳及张京四人认缴| | |的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一致。 | | |阿莱德有限显名股东与海玺实业之间虽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借款协| | |议,但构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 | |性规定,合法、有效。 | | | (2)2004年5月31日,股东向阿莱德有限履行了出资义务 | | |阿莱德有限设立时,海玺实业与借款股东达成一致意见,由海玺| | |实业直接以阿莱德有限为收款人申请开立银行本票;在验资过程| | |中,以阿莱德有限为收款人的本票不能体现股东个人向公司出资| | |的过程,为能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阿莱德有限通过向显名股东背| | |书转让四张本票的方式退还了前述阿莱德有限股东的借款资金,| | |再由四名显名股东分别向阿莱德有限的验资专用账户解付本票,| | |并最终完成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 | |综上,阿莱德有限设立时,股东通过向海玺实业借款向公司履行| | |了出资义务,该等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出资结果真实、有效,不| | |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 | | | 2、阿莱德有限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 | |阿莱德塑业成立后,股东向阿莱德塑业借款500万元偿还了上述 | | |借款,该笔款项由阿莱德有限直接支付给海玺实业,海玺实业与| | |各名义股东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当日消灭,各实际股东则按出资| | |比例向公司承担该500万元的债务,后续通过现金以及抵掉对阿 | | |莱德塑业的债权等方式偿还了向阿莱德塑业所借款项。 | | |阿莱德有限设立时各名义股东向第三方借款用于实缴注册资本,| | |并于阿莱德有限设立后,全体实际股东以借款方式借出公司资金| | |用于归还第三方借款,属于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该| | |等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行为不属| | |于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 | |3、阿莱德有限设立时的相关票据转让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 | |2004年5月31日,海玺实业向银行申请以阿莱德有限为收款人签 | | |发了四张本票。公司设立时,显名股东通过向海玺实业借款向阿| | |莱德有限进行出资,为求便利,经各方协商一致,海玺实业直接| | |以阿莱德有限为收款人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此时,海玺实业申| | |请开立本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海玺实业与阿莱德| | |有限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 | |条规定。 | | |2004年5月31日,由于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的规定不能体现出股东个人向公司出资的过程、无法验资,阿莱| | |德有限通过向显名股东背书转让四张本票的方式退还了前述阿莱| | |德有限股东的借款资金。显名股东于当日即向阿莱德有限的验资| | |专用账户进行了解付,履行了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因此,阿莱| | |德有限向显名股东背书转让四张本票,系退还前述阿莱德有限显| | |名股东为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向海玺实业借款的资金;显名股东取| | |得该等本票后解付的行为,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需要,均具有| |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第十条规定。 | | |同时,阿莱德有限设立时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 | |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 | |阿莱德有限及当时的股东不存在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 |综上,阿莱德有限设立时的票据背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 |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及当时的股东均不存在被追究民事| | |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 | | 4、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受到处罚的风险 | | |发行人设立时实际股东以借款形式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并陆续| | |归还了对公司的500万元欠款,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 | | |形。 | | |阿莱德有限设立时的票据背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及当时的股东均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 | |行政责任的情形。 | | |综上,就发行人设立出资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及设立时的股东不| | |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 | | 5、各股东用于抵销其对发行人债务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 | | |自2004年起,阿莱德有限设立时的11名实际股东(以下简称“11| | |名股东”)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存、替公司偿还债务、利润分| | |红转为借款等方式向阿莱德有限提供借款,在公司账面上形成公| | |司对股东的其他应付款的情形。 | | |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的11名股东用于抵销所欠公司债| | |务的债权真实存在、合法有效;2004年未分配利润不足导致的瑕| | |疵,已经补正,不影响相关债务的清偿。 | | |通过对发行人设立时相关事项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东| | |设立上海阿莱德塑业有限公司时的相关借款已经还清,不存在借| | |款纠纷;上海阿莱德塑业有限公司相关实际股东、名义股东对股| | |权代持情况及解除代持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争| | |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清晰。 | | | (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 | | 1、发行人的整体变更设立情况 | | |2016年12月29日,阿莱德有限按照2016年10月31日经审计确定的| | |账面净资产值63,668,953.34元折为6,00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 |有限公司。阿莱德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共有14名股东,| | |全部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 | |2、因调整确认股份支付导致股改时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 | | |2016年10月16日,阿莱德有限召开临时股东,全体股东出席了该| | |次会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阿莱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00| | |0万元增至3,750万元,本次新增加注册资本750万元全部由英帕 | | |学以其自有资金认缴,增资价格为1.56元/股(按照增资前净资 | | |产确定增资价格)。英帕学用于增资的资金来源系其合伙人张耀| | |华、薛伟以其自有资金对英帕学进行的出资。 | | |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公司此次增资全部由英帕学认缴,即全体| | |股东已实质同意放弃优先认购权。根据英帕学出具的《关于股东| | |自身情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及与全体股东确认,阿莱德全体| | |股东均认可上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确认了英帕学通过该次增资| | |取得阿莱德20%的股权。 | | |综上,2016年10月英帕学向发行人增资前已经股东会决议一致同| | |意,即全体股东以明确单一增资人的方式同意放弃相应的优先认| | |购权,之后全体股东亦已再次确认了英帕学通过该次增资取得阿| | |莱德20%的股权,此次增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英帕学是由公司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持股90%,公司创 | | |始股东、总经理薛伟持股10%的企业,公司各股东同意英帕学增 | | |资系为增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的控制权,以稳定| | |公司的未来发展。英帕学设立之前张耀华持有阿莱德有限30%的 | | |股权,为了能增强控制权,张耀华计划向阿莱德增资。同时,考| | |虑到薛伟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多年来对公司作出了很大贡献,张| | |耀华向薛伟提出了一起增资的提议。张耀华、薛伟作为公司大股| | |东、管理层,本着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共同努力的意愿,为向股| | |东表明这样的决心,同时综合考虑税务因素、资金情况,最终两| | |人商定通过合伙企业(英帕学)向公司增资,其中张耀华在英帕| | |学持有90%的出资份额,薛伟在英帕学持有10%的出资份额。 | | |英帕学系张耀华与薛伟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张耀华与薛伟亦出| | |具了《关于股东自身情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张耀华、薛伟| | |所持英帕学的出资份额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 | |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由于张耀华、薛伟均为公司股东,公司在股改前未将英帕学增资| | |事项认定为股份支付处理。 | |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对于为发行| | |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 | | |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 | |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 | | |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 |将英帕学增资事项调整为股份支付,按照未上市公司的估值(一| | |般为8倍静态市盈率)确定其公允价值,追溯调整确认的股份支 | | |付金额为3,690.63万元,导致公司股改时审计基准日2016年10月| | |31日的未分配利润变为-3,459.56万元。 | |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 |营。公司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已运行满36个月,符合中| | |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 | | |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 | |求》。(三)发行人股本形成与变化情况1、股份公司设立以前 | | |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 | (1)2004年6月,发行人前身阿莱德有限的设立 | | |发行人前身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阿莱德塑业有限| | |公司。 | | |阿莱德塑业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形,阿莱德塑业实际由张耀华| | |、朱红、薛伟、吴靖、潘焕清、陆平、翁春立、张力、钱一、陆| | |志萍、朱玉宝共计11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部分实际股东| | |的股权由陆志萍代持,实际股东薛伟的股权由其配偶孙向阳代持| | |,实际股东吴靖的股权由其配偶张京代持。 | | | 阿莱德塑业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如下: | | |①阿莱德塑业设立时,张耀华尚在宏大器材任副总经理,系领导| | |岗位;潘焕清在宏大器材任模具工程师,陆平在宏大器材任行政| | |人员,均不便直接持股;同时考虑到公司实际股东人数较多、股| | |权较为分散,办理工商事务不便,经陆志萍、张耀华、潘焕清、| | |陆平、翁春立、张力、钱一、朱玉宝一致同意,统一由陆志萍持| | |股; | | |②薛伟与孙向阳系夫妻关系,薛伟于阿莱德塑业设立时在宏大器| | |材任市场部经理,不便直接持股,因此以其配偶孙向阳名义持股| | |; | | |③吴靖与张京系夫妻关系,吴靖于阿莱德塑业设立时在城镇集体| | |所有制企业上海昊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塑料分部任经理,不| | |便直接持股,因此以其配偶张京名义持股。 | | |(2)2007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即代持关系变更及部分代持 | | |关系还原 | | |2007年10月25日,阿莱德塑业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陆志萍、孙| | |向阳、张京分别将其持有阿莱德有限53%、17%及10%的股权转让 | | |给张耀华、薛伟、吴靖。 | | | 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变更、解除的原因如下: | | |①张耀华于2006年完成了从宏大器材离职的手续,薛伟已于2004| | |年10月 | | |离开宏大器材,吴靖已于2004年10月离开上海昊元(集团)有限| | |公司,上述三人不便直接持有阿莱德塑业股权的障碍已经解除;| | |②由于公司实际股东较多,办理工商事务不便,因此经陆志萍、| | |潘焕清、陆 | | |平、翁春立、张力、钱一和朱玉宝协商同意,上述七人的股权转| | |由张耀华代持。 | | |上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缴纳,并取得了税务主管| | |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已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次股权转让| |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并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确 | | |认,股权转让价格较低但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 |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关于“有正| | |当理由”的规定。 | | | (3)2013年7月,阿莱德塑业名称变更 | | |2013年7月3日,阿莱德塑业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名称变| | |更为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奉贤工商局于2013年7月23日出 | | |具《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并颁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 | |执照》。 | | | (4)2013年8月,阿莱德有限第一次增资 | | |2013年7月31日,阿莱德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阿莱德有 | | |限注册资本从人民币500万元增至人民币3,000万元,由各股东按| | |所持股权比例认缴增资金额。 | | |阿莱德有限本次增资实际系各实际股东按各自原实际股权比例认| | |缴增资金额2,500万元,原实际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 | | (5)2016年9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即代持解除 | | |2016年9月20日,阿莱德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张耀华 | | |分别将其持有阿莱德有限7%、6%、3%、2%、2%、2%及1%的股权转| | |让给潘焕清、陆平、翁春立、张力、陆晨弘、钱一、朱玉宝。 | | |上述股权转让实际上系阿莱德有限各实际股东间剩余代持关系的| | |清理,因此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款项均未支付,股权转让后阿莱| | |德有限的实际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 | |张耀华已缴纳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了| |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 | | |综上,2016年9月股权转让后,阿莱德有限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 | | |况已清理完毕,代持关系已经彻底解除。经相关各方确认,阿莱| | |德有限各实际股东对阿莱德有限的股权结构、股权代持情况及解| | |除代持过程中的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 | |纠纷。 | | |(6)2016年10月,阿莱德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和第二次增资 | | |2016年10月16日,阿莱德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 | |耀华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张艺露,同意朱红将其持有的12| | |.5%的股权转让给朱玲玲。张耀华与张艺露、朱红与朱玲玲均分 | | |别为父女关系,上述股权转让款未实际支付。 | | |上述股东会同时决议,同意阿莱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 | | |增至3,750万元,本次新增加注册资本750万元全部由新增股东英| | |帕学认缴。英帕学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170万元,计入 | | |实收资本的金额为75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 | | 2、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情况 | | |2016年12月22日,阿莱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 | |司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将截至审| | |计基准日2016年10月31日审计确定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63| | |,668,953.34元中的60,000,000元折为60,000,000股(余额3,668| | |,953.34元计入资本公积),变更股份公司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 | | |不变。 | | |2016年12月22日,张耀华、英帕学、薛伟、朱玲玲、吴靖、朱红| | |、潘焕清、陆平、张艺露、翁春立、张力、钱一、陆晨弘、朱玉| | |宝全部14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人协议》,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项| | |作了具体约定。 | | | 3、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变动情况 | | |2017年2月27日,阿莱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 |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7,500万元,由各股东按其原| | |持股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 | | |于2023年2月6日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060号验字报告予以验| | |证,并于2023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 |为301419。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注册 | | |资本为12,000万元。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63042| | |6718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耀华;营业期限自2004年6月1| | |日至永续经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1368号6栋。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3-01-31|上市日期 |2023-02-0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5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24.80 | ├──────────┼─────┼──────────┼─────┤ |发行费用(万元) |7755.6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6200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4244.3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4.22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4.78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5.44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上海阿莱德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上海阿莱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0.00| ├──────────────────┼────────┼─────┤ |南通普莱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四川太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子公司 | 50.00| ├──────────────────┼────────┼─────┤ |平湖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浙江哈木尼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苏州阿莱德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阿莱德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阿莱德匈牙利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阿莱德实业(印度)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99.99| ├──────────────────┼────────┼─────┤ |阿莱德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阿莱德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阿莱德科技实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阿莱德科技爱沙尼亚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