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0980 祥源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Hubei Xiangyua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 | ├────┼───────────┬────┬───────────┤ |证券简称|祥源新材 |证券代码|300980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4-21 | ├────┼───────────┼────┼───────────┤ |法人代表|魏志祥 |总 经 理|魏琼 | ├────┼───────────┼────┼───────────┤ |公司董秘|王盼 |独立董事|周楷唐,邓文娟,熊涛 | ├────┼───────────┼────┼───────────┤ |联系电话|86-712-8806405 |传 真|86-712-8282558 | ├────┼───────────┴────┴───────────┤ |公司网址|www.hbxyxc.com | ├────┼────────────────────────────┤ |电子信箱|ir@hbxyxc.com | ├────┼────────────────────────────┤ |注册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 ├────┼────────────────────────────┤ |办公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 ├────┼────────────────────────────┤ |经营范围|电子加速器对高分子材料的改性应用、橡塑材料、陶瓷、纤维辐| | |射改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辐照新材料应用领域、纳米| | |材料、石墨烯、超导材料、生物材料、改性新材料、新型发泡材| | |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辐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降解的研发、| | |生产加工销售;高分子新型材料的研发;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开发| | |、转让和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 |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聚烯烃发泡材料、聚氨酯发泡材料、有机硅橡胶、超临界发泡材| | |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03年4月,自然人魏志祥、魏琼和高毅共同出资设立湖北祥源 | | |麦面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祥源麦面”)。其中,魏| | |志祥认缴出资9,900,000.00元(资产出资9,380,000.00元,货币| | |出资520,000.00元),魏琼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80,000.00元,| | |高毅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00.00元。 | | |魏志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包括车辆、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 | |和土地使用权。2003年4月22日,孝昌恒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 | |《资产评估报告书》(孝昌评报[2003]006号)。《资产评估报 | | |告书》以2003年4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魏志祥用于出资的实 | |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资产评估总值为9,381,06| | |1.00元。 | | |2003年4月25日,湖北圣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 | |》(鄂圣会验[2003]015号)。经审验,截至2003年4月25日,祥| | |源麦面已收到魏志祥、魏琼、高毅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180,0| | |00.00元,其中以货币出资800,000.00元,实物出资7,550,912.0| | |0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1,829,088.00元。 | | |2003年4月29日,祥源麦面经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 | | |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002100953)。 | | |2014年12月15日,中财宝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孝| | |昌县恒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孝昌评报[2003]006号”评估 | | |报告复核意见》(中财评咨字[2014]第002号),以2003年4月18| |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祥源麦面设立时资产出资的价值予以复核评| | |估。经复核评估,上述资产估算价值为2,886,680.80元,复核减| | |值6,494,380.20元。 | | |2014年12月31日,祥源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上述作为出| | |资的资产原评估价值与复核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6,493,319.20元| | |,加上股东魏志祥用作出资但权属一直未过户至祥源麦面的车辆| | |原评估价值292,800.00元,出资瑕疵合计金额6,786,119.20元,| | |由股东魏志祥在2015年1月31日前以货币补足。 | | |2015年1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 | | |验字[2015]第2-0001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1月| | |30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魏志祥缴纳的货币资金人民币6,786,11| | |9.20元。至此,公司成立时的出资已全部缴纳到位。 | | | 由于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 |经复核评估,上述资产复核评估值为2,996,570.00元,与孝昌评| | |报[2003]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委估资产的评估值相差6,3| | |84,491.00元。该次评估复核结果与2014年12月的评估复核结果 | | |基本一致。 | | |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15年5月1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 | | |信验字[2015]第2-0004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5月19| | |日,公司全体股东以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4,666,695.| | |06元折为21,47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变更后的注| | |册资本为21,470,000.00元,剩余部分13,196,695.06元计入公司| | |资本公积,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 | |2015年5月20日,祥源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湖 | | |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一致同| | |意祥源有限以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 | |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4,666,695.06元折合为股本21,47| | |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差额13,196,695.06元全部计入股| | |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 | |2015年5月28日,祥源新材本次整体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完成 | | |并取得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00| | |000043370)。 | | | 公司改制时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缴纳完毕。 | | | (三)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非货币资产来源情况 | | |2003年4月公司成立时,魏志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中的土地 | | |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购| | |买的国有资产,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向魏志祥出售前述国有| | |资产情况如下: | | | 1、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 |2003年3月4日,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署《合同书|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将原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以下| | |称“麦面公司”)面粉厂内(汉川市北街面粉厂路23号)的国有| | |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7,621㎡)、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7,000| | |余㎡)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通过协议方式| | |转让给魏志祥。上述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情况如下: | | | (1)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原麦面公司面粉厂内(汉川市北街面粉厂路23号)的国有土地使| | |用权已取得汉川市人民政府核发的“117国用(2001)字第10004| | |03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者为汉川市面粉 | | |厂(后与城关食品厂合并组建为麦面公司),使用权面积为7,62| | |1㎡。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汉川市面粉厂过户给祥源有限。 | | | (2)房屋建筑物 | | |原麦面公司面粉厂内(汉川市北街面粉厂路23号)的房屋建筑物| | |(成品仓库、综合楼、面粉车间、原料仓库、副产品仓库等)已| | |取得汉川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汉川市房权证城南公字第0000081 | | |号至000008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汉川市 | | |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建筑面积合计5,000余㎡,产权性质为国有 | | |;其余面粉厂内的简易平顶仓、打麦车间、库材仓库等约2,000 | | |㎡,未取得产权证书,该等房屋建筑物座落于面粉厂“117国用 | | |(2001)字第10004031-1号”土地范围内1。上述房地产由麦面 | | |公司过户给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后由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 | |中心过户给祥源有限。 | | | (3)机器设备 | | |2002年12月5日,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 | | |土地及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麦面公司以面粉厂院墙内的土| | |地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 |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了“川粮(2002)50号”《| | |关于对麦面公司实行资产重组的决定》,“将麦面公司现有厂房| | |、设备等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划归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管| | |理,其债务仍由麦面公司承担”。 | | |(4)汉川市面粉厂、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及汉川市粮食资产 | | |管理中心之间的关系 |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为汉川市粮食局所属单位。 | | |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证明》:麦面公司是1994| | |年11月24日由原城关面粉厂(汉川市面粉厂)和城关食品厂合并| | |后组建的公司。 | | |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川粮(2002)50号”《关| | |于对麦面公司实行资产重组的决定》: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通过资产重组的形式取得了麦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 | |等资产。 | | |综上所述,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向魏志祥转让的国有土地使| | |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国有资产为原麦面公司面粉厂内| | |整体资产,汉川市粮食局通过资产重组(转让)的形式将该等国| | |有资产划归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晰| | |、准确。 | | | 2、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向魏志祥转让国有资产的定价依据:经| | |麦面公司集体协商并报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和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205万元价格向魏志祥出售原汉川 | | |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的整体资产。 | | |上述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已经取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具| | |体情况如下: | | |2020年6月8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汉川市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 | |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2003年3 | | |月,通过集体协商,经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民政府| | |批准,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205万元价格向魏志祥出售原 | | |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的整体资产,魏志祥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 | |支付收购价款,且完成了过户手续,上述收购已履行相关手续,| | |不存在纠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局所属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向魏志祥出售麦面公司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 | |流失的情形。 | | |2020年5月19日,汉川市人民政府出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 | | |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批复》(汉川政函【2020】| | |4号):2003年3月,魏志祥以205万元价格收购原汉川市粮食资 | | |产资产管理中心麦面公司整体资产,该价格系双方洽谈一致确定| | |,魏志祥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 |;上述收购已履行相关手续,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 | |存在纠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给魏志| | |祥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 | |2020年6月12日,孝感市人民政府出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予以确认的批复》(孝感| | |政函【2020】24号):2003年3月,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 | | |魏志祥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书,交易价格为205万元,魏志祥 | | |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已履行相关手续,不存在纠| | |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将国有资产出售给魏志祥真| |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2020年10月19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具《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湖北祥源新材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法性的批复》(鄂政函【2020| | |】108号),对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合 | | |法性、汉川市粮食局出售麦面公司资产给魏志祥的合法性予以确| | |认。 | | |综上所述,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205万元的价格将国有资 | | |产整体转让给魏志祥,该价格系转让双方洽谈一致确定的,同时| | |该价格通过集体协商定价,经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 | |民政府批准,孝感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6 | | |月、2020年10月出文进行了确认。 | | | 3、出售国有资产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 | (1)出售国有资产履行的审批、资产评估程序 | | |魏志祥取得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的国有资产履行了如下| | |审批程序: | | |①2002年8月7日,原汉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汉川市粮食局| | |出具“川 | | |体改[2002]5号”《关于市麦面公司实行关闭清算和主体转民的 | | |批复》,原则同意麦面公司实行关闭清算和主体转民。 | | |②2002年11月15日,麦面公司向汉川市粮食局提交《麦面公司关| | |于资产 | | |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因麦面公司在进行整体转民改革,| | |部分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拟将麦面公司资产进行变现,用以| | |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共需资金162.6万元。 | | |③2002年11月15日,汉川市粮食局向麦面公司出具“川粮(2002| | |)49号” | | |《关于<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 |同意麦面公司通过资产变现方式安置职工。 | | |④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川粮(2002)50号”《| | |关于对麦 | | |面公司实行资产重组的决定》,决定“将麦面公司现有厂房、设| | |备等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划归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管理,| | |其债务仍由麦面公司承担”。 | | |⑤根据汉川市房管局的房产档案及汉川市自然资源局的地籍档案| | |收录的审 | | |批日期为2003年3月8日《国有资产出售审批表》,汉川市粮食资| | |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已经汉川市粮食局及汉川市人民政府同| | |意。 | | |⑥根据汉川市自然资源局的地籍档案收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 |(转)让审 | | |批表》(审批日期为2003年8月13日)、《土地登记审批表》( | | |审批日期为2003年9月12日),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 | | |有资产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已经原汉川市国土资源| | |局和汉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时汉川市国有企业改制处| | |于攻坚阶段,麦面公司需通过资产变现安置下岗职工,故当时通| | |过集体协商并报经批准的方式定价,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 | | (2)出售国有资产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 | ①审批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 | |A.出售国有资产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 |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用国有| | |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 | |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 | |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 | |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 |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 | |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 | |行资产评估: | | |(一)资产拍卖、转让……”因此,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 | |售国有资产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 |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同级或上级国有资| | |产管理机构批准的程序,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 |工作的通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 |B.出售国有资产执行地方政策情况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 | |国有资产时,汉川市负责国企改革综合协调部门为市政府体改办| | |,因改革任务重,企业多,一般交由主管企业部门负责处置,麦| | |面公司主管部门为汉川市粮食局。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时汉川市国有企业改制处| | |于攻坚阶段,麦面公司需通过资产变现安置下岗职工,故当时通| | |过集体协商并报经批准的方式定价,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 | |2015年1月21日,汉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汉川市国有 | | |资产管理局关于魏志祥收购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 | |予以确认的批复》,经其确认:“魏志祥已就收购汉川市粮食局| | |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与汉川市粮食中心签署了相关合同及协议| | |,并已支付资产转让价款,魏志祥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就| | |上述资产收购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魏志祥收购汉川市粮食局| | |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真实、有效,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 |情形。” | | |综上所述,虽然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同| | |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的程序,但符合当时汉川市国企| | |改革由主管企业部门负责的地方政策,汉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 |会已出具同意麦面公司实行关闭清算和主体转民的批复,汉川市| | |粮食局及汉川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 | |有资产,同时汉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亦出具确认魏志祥收购| | |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的批复。 | | |②相关转让业经有权部门确认,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 |2002年12月,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土地| | |及资产转让合同》,麦面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 | |资产管理中心,转让价格为160万元;2003年3月,汉川市粮食资| | |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署《合同书》,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将国有资产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魏志祥,转让价格为205万元。 | | |因此,虽然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资产评| | |估手续,但魏志祥收购国有资产的价格不低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 | |理中心受让国有资产的价格,且该价格通过集体协商定价,经汉| | |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汉川市国有资| | |产监督管理局、汉川市粮食局、汉川市人民政府、孝感市人民政| | |府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均出具了确认文件,确认汉川市粮食资产管| | |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 | | 综上所述,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 |4、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不存在其他交易或安排情 | | |况 | | |除收购国有资产外,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不存在其| | |他交易或安排。 | | | 5、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的职工后续安置情况 | | |2002年12月,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土地| | |及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麦面公司所得转让资金全部用于| | |职工安置工作,内部退养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汉川市| | |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时养老金的不足部| | |分。 | | |2003年3月,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署了《合同书 | | |》,合同约定: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原有职工由汉川市粮食| |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安置,其原有债务由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自行处理,魏志祥概不负责。 | | |麦面公司的职工已由麦面公司及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按照《| | |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进行安置。 | | |6、上述国有资产转让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的资 | | |产完整性 | | |根据汉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汉川市粮食局、汉川市人民政| | |府、孝感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具《汉川市国有资| | |产管理局关于魏志祥收购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予| | |以确认的批复》、《汉川市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 | |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批复》(汉川政函[2020]4 | | |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 | |有资产予以确认的批复》(孝感政函[2020]24号)、《省人民政| | |府关于确认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 | |法性的批复》(鄂政函[2020]108号),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 | | |心向魏志祥出售国有资产已足额支付了收购价款,并完成了过户| | |手续,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同时,针对魏志祥收购国有资产时部| | |分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祥源有限后续已分别办理房屋| | |所有权证书。 | | |综上所述,上述国有资产转让各当事方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不| | |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 | | | 二、发行人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变化情况 | | |1、2017年5月,祥源新材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 | |2017年5月2日,祥源新材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关于修改<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股本总| | |数24,678,200.00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 | | |股东每10.00股转增5.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00股| | |转增5.00股,转增股本后股本增至49,356,400.00股。 | |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公司完成此次权 | | |益分派后,新增股本24,678,200.00股,变动后总股本为49,356,| | |400.00股。 | | | 2、2019年6月,祥源新材发行股份 | | |2019年6月15日,祥源新材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 | |本由4,935.64万元增加至5,106.64万元,增加部分由原股东兴发| | |高投和新进股东湖北高投分别认购29.00万股和142.00万股。本 | | |次每股发行价格为7.00元。 | | |2019年6月,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向公司缴付出资款,本次增资 | |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51,066,400股。 | | | 3、2019年12月,祥源新材发行股份 | | |2019年12月18日,祥源新材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 |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 | |本由5,106.64万元增加至5,392.35万元,增加部分由领慧投资和| | |盛慧投资分别认购142.8571万股。本次每股发行价格为14.00元 | | |。 | | |2019年12月,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向公司缴付出资款,本次增资| |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53,923,542股。 |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变化情况 | | |发行人股票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报告期内| |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在挂牌转让期间向兴发高投和楚商澴锋转让| | |股份。另外,公司报告期内发行过两次股份,共引进三家新的股| | |东。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的股东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 | (三)历次股东或股份变动情况 | | | 1、创始股东高毅退出情况 | | |公司2003年设立时主营业务为小麦产品的深加工;2004年,公司| | |进行业务转型,开始从事热熔被、热熔棉等产品的生产;2008年| | |,公司再次进行业务转型,开始从事聚烯烃发泡材料的研发和生| | |产。高毅与其他股东的经营理念存在差异,因此高毅决定退出。| | |由于2008年发行人尚处于创业初期,盈余积累较少,盈利能力不| | |强,净资产和实收资本基本一致,故高毅及魏琼、魏志祥经协商| | |决定以平价进行转让。 | | |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2、历次股东或股份变动定价公允性 | | |有限公司阶段:高毅退出的定价公允性如前所述;祥源有限两次| | |增资时的对象均为当时所有股东(魏志祥、魏琼)或所有股东设| | |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祥源众鑫设立时的合伙人为魏志祥、魏琼)| | |,魏志祥、魏琼增资的比例基本与其持股比例(包括发行人及祥| | |源众鑫的持股比例)一致,故按注册资本定价。因此,祥源有限| | |的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公允。 | | |股份公司阶段: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为| | |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入股价格主要参考预计净利润情况,按照| | |市场估值确认,定价公允。 | | |其中2019年6月增资价格参考了2017年预计净利润情况,具体原 | | |因请参见下述分析。 | | | 3、公司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 | |(1)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础确认的依据| | |2019年6月,公司向兴发高投、湖北高投以7元/股发行股份,该 | | |次发行价格于2017年11月确定,当时预计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2,| | |412.00万元,公司整体估值为34,549.48万元,对应PE为14.32倍| | |。 | | |公司2019年6月的股份发行以2017年预计净利润为基础进行估值 | | |的原因如下: | | | ①公司2017年的股票发行方案基本情况 | | |2017年11月,公司为扩大经营,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定向发行不超过529万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额度为3,703万元| | |人民币,每股发行价格为7元,发行股票对象为湖北高投、兴发 | | |高投、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长江兴宁”)、楚天长兴(武汉)企业管理中心(有| | |限合伙)(以下简称“楚天长兴”)。同月,公司与上述四家认| | |购对象分别签订了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 | |②长江兴宁未取得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导致2017年的股票发行方案| | |终止 | | |2017年11月,公司与上述四家认购对象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 |时,长江兴宁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长江证| | |券产业基金管理(湖北)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完成私募基金备| | |案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作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私| |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 | | |投资基金业协会递交关于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 |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完成其私募基| | |金备案手续。” | | |2018年6月30日,长江兴宁及其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产业基金管 | | |理(湖北)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其承诺的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 |2018年8月29日,祥源新材发布了《关于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 | | |。 | | |③公司按2017年的发行方案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湖北高投和兴发| | |高投发行股票 | | |2017年11月,公司与兴发高投及湖北高投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 | |议,2017年12月,兴发高投(已取得私募基金备案)及湖北高投| | |分别支付了203.00万元及994.00万元的股份认购价款。 | | |2018年8月,2017年的股票发行方案因长江兴宁未能及时完成私 | | |募基金备案手续而终止,楚天长兴为长江兴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为完善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而建立的管理团队跟投主体,由于长| | |江兴宁因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导致公司该次股票发行终止,| | |公司不再向长江兴宁和楚天长兴发行的股份。 | | |由于在此次发行期间,湖北高投和兴发高投已履行了对应的出资| | |义务,且发行终止并非湖北高投和兴发高投的因素导致,经发行| | |人与兴发高投、湖北高投协商,发行人、魏志祥、魏琼于2018年| | |3月28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兴发高投、湖北高投在发行人 | | |新的股票发行中以同样的价格认购与该次股票发行相同数量的股| | |份。 | | |2019年4月,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2019 | | |年6月,祥源新材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 |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兴发高投和及湖北高投依| | |据约定,分别认购29.00万股和142.00万股。本次每股发行价格 | | |为7.00元。 | | |(2)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和2019年12月股份发行价格差异具| | |有合理性 | | |2019年12月,公司向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以14元/股发行股份, | | |该次发行预计公司2019年净利润为5,500.00万元,公司整体估值| | |为71,500.00万元,对应PE为13倍,而公司2019年6月向兴发高投| | |和湖北发行价格对应PE为14.32倍,两次PE倍数差异较校 | |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具有合理性。 | | | 4、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 |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 |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 |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 |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持有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超过1 | | |年的,在该企业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可暂免征收| | |个人所得税。祥源新材2017年8月转增股本时,相关股东持股均 | | |在1年以上,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已缴| | |纳,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 | |人所得税。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汉川市税务局出具《说明》,“在2017年1月1| | |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查询到(魏志祥和魏琼)应缴未缴 | | |个人所得税记录、未查询到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和税务立案调查记| | |录”。 | | |(四)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对赌协议签订及解除| | |情况 | | |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实际向外部机构投资者发行3次股份,实际 | | |控制人共2次向外部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前述外部机构投资者 | | |取得公司股份均与魏志祥、魏琼等签署了对赌协议,具体情况如| | |下: | | | 1、与量科高投和高富信创投签署的对赌协议 | | |2015年6月5日,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与公司原股东魏志祥、魏| | |琼、祥源众鑫签署《<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合同》,并约定如下对| | |赌条款: | | |(1)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魏志祥、魏琼、祥源众鑫共同向投 | | |资方承诺,祥源新材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 |(各方确认,该利润数额包含因祥源新材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而| | |需调整的净利润部分,净利润是指经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会| |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较低者)| | |;如果祥源新材2015年度未能实现800.00万元净利润,原股东必| | |须按实际净利润低于800.00万元的差额无条件无偿给予投资方现| | |金补偿,该补偿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 | |(2)股权回购及担保条款:若祥源新材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 | | |之前在创业板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 | |股权,一旦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原股东须同意回购并在投资方| | |提出回购要求起三个月内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格=1,500.00万 | | |元的投资款+利息[按年利率10%(单利)计算]-投资方从祥源新 | | |材获得的分红。 | | |2015年,发行人扣非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1,171.08万元,魏志祥| | |、魏琼、祥源众鑫、发行人与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之间的业绩| | |补偿条款未触发;但祥源新材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创业| | |板上市,故股份回购条款已触发。鉴于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看| | |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愿意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故量科高投、高| | |富信创投未向魏志祥、魏琼、祥源众鑫主张股份回购。 | | |2020年4月16日,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与魏志祥、魏琼、祥源 | | |众鑫签署《终止协议书》:自《终止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终止上| | |述《<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至此,《<增资合同书>之补充| | |合同》约定的对赌条款已完全失效。 | | |综上所述,量科高投及高富信创投与发行人及魏志祥、魏琼、祥| | |源众鑫之间的对赌协议已经终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2、与兴发高投就股份转让相关的对赌协议 | | |2017年12月8日,兴发高投与魏志祥、魏琼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 |》,并约定如下对赌条款: | | |(1)魏志祥向兴发高投承诺: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净 | | |利润分别不低于2,412万元、3,259万元、4,362万元(暨2017年 | | |、2018年、2019年对应的“业绩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以| |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 |的审计报告为准。 | |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兴发高投有权要求魏志祥进行股份回 | | |购: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的;2018| |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的;2019年度经审计的| | |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 | |起三年内(指36个自然月下同),公司核心业务或管理层发生重| | |大变化以致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变| | |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 |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或成为公司IPO实质性障碍的;本次 | | |股份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 |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的,重大违约指目标公司及/或目标公司实际 | | |控制人出现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占其总债务80%以上的情形;公司| | |实质性违反其于《定向发行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违反| | |其在《定向发行协议》或本补充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本次股份转| | |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公司、魏志祥、魏琼因违反法律| | |法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致公司1P0目的无法实 | | |现或使乙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3)魏志祥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兴发高投。兴发高 | | |投在以书面形式回复后,视为知晓上述情形。兴发高投应在知晓| | |上述情形90日内向魏志祥发出回购通知。魏志祥在收到兴发高投| | |回购通知后,按照10%的回购利率(单利)予以回购,兴发高投 | | |从公司收到的股息和红利作为回购款的一部分应予以抵扣。 | | |(4)在做市交易方式下,兴发高投转让公司全部股份获得的价 | | |款若低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实际交易股份数×(1+兴发高 | | |投持股天数/365×10%],中间差价由魏志祥按触发回购当日向兴| | |发高投现金补足。如需魏志祥以现金方式补足的,魏志祥应将现| | |金补足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协议转让方式下,魏志祥将以现| | |金方式回购兴发高投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 | | (5)魏琼对魏志祥的回购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 |2020年5月20日,兴发高投与魏志祥、魏琼签署《终止协议书》 | | |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 |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若公司未能在2020| | |年12月30日前提交申报IPO材料或者提交材料后被撤回等情况, | | |原终止的对赌条款将继续执行。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 |签署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 | |2020年8月,兴发高投与魏志祥、魏琼签署《关于终止对赌协议 | | |效力恢复条款的确认函》,确认终止对赌协议的效力恢复条款,| | |对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 | | 3、与楚商澴锋股份转让相关的对赌协议 | | |楚商澴锋与魏志祥、魏琼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约定如下对| | |赌条款: | | |(1)魏志祥和魏琼向楚商澴锋承诺:公司2018年和2019年净利 | | |润分别不低于3,259万元、4,362万元,净利润数额以具有证券期| | |货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 | |准。 | |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楚商澴锋有权要求魏志祥和魏琼进行 | | |股份回购,祥源新材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目标业绩的80| | |%;祥源新材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目标业绩的80%;本次| | |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核心业务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 | |化以致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 | |年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 | |产经营或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质性障碍的;本次| | |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 |,重大违约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占其总债务| | |80%以上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公司、魏志 | | |祥和魏琼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致| | |公司IPO目的无法实现或使楚商澴锋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3)魏志祥和魏琼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楚商澴锋。 | | |楚商澴锋在以书面形式回复后,视为知晓上述情形。楚商澴锋应| | |在知晓上述情形90日内向魏志祥和魏琼发出回购通知。魏志祥和| | |魏琼承诺在收到楚商澴锋回购通知后,按照10%的回购利率(单 | | |利)予以回购,楚商澴锋从公司收到的股息和红利作为回购款的| | |一部分应予以抵扣。 | | |(4)在做市交易方式下,楚商澴锋转让公司全部股份获得的价 | | |款若低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实际交易股份数×(1+楚商澴 | | |锋持股天数/365×10%],中间差价由魏志祥和魏琼按触发回购当| | |日的持股比例分别向楚商澴锋现金补足。如需魏志祥和魏琼以现| | |金方式补足的,魏志祥和魏琼应将现金补足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 |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魏志祥和魏琼将以现金方式回购楚商澴锋| | |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 | |2020年4月20日,楚商澴锋与魏志祥、魏琼签署《终止协议书》 | | |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 |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若公司未能在2020| | |年12月30日前提交申报IPO材料或者提交材料后被撤回等情况, | | |原终止的对赌协条款将继续执行。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 |签署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 | |2020年8月,楚商澴锋与魏志祥、魏琼签署《关于终止对赌协议 | | |效力恢复条款的协议》,确认终止对赌协议的效力恢复条款,对| | |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 | | 4、与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增资相关的对赌协议 | | |2019年5月31日,投资方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分别与公司原股东 | | |魏志祥、魏琼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约定如下| | |对赌条款: | | |(1)原股东共同向投资方承诺,祥源新材2019年度净利润(指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362.00万元(暨20| | |19年度对应的“业绩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以具有证券、| |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为准。 | |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进行股份回购 | | |: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2019年1月1日 | | |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业务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 |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 | |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成| | |为公司IPO实质性障碍的;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公 | | |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的,重大违约指公司 | | |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占其总债务80%以上| | |的情形;公司实质性违反其于《定向发行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 | |保证;或违反其在《定向发行协议》或本补充协议下的主要义务| | |;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原股东因违反法律法| | |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致公司IPO目的无法实现 | | |或使投资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3)原股东承诺在收到投资方书面请求回购的通知后,按照年 | | |化10%的回购利率(单利)予以回购(投资方之前从公司所收到 | | |的股息和红利作为回购股份款的一部分应予以抵扣)。原股东将| | |以现金方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原股东回购投资方| | |所持股份价款的计算方式为:回购价款=本次投资方增资价款× | | |(1+投资方持股天数/365×10%)。 | | |2020年5月,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分别与魏志祥、魏琼签署《终 | | |止协议书》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上述| |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若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0日| | |前提交申报IPO材料或者提交材料后被撤回等情况,原终止的对 | | |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将继续执行。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股份 | |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2020年8月,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分别与魏志祥、魏琼签署《关 | | |于终止对赌协议效力恢复条款的协议》,确认终止对赌协议的效| | |力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 | | 5、与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增资相关的对赌协议 | | |2019年12月16日,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分别与公司、魏志祥、魏| | |琼签署《补充协议》,并约定如下对赌条款:若公司2019年度实| | |际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 | |净利润值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该项净利润值两者中之较低者| | |为准)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下限(5,500万元)的90%、或在日后因| | |财务会计政策追溯调整等导致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 | |润下限(5,500万元)的90%,则投资方有权要求魏志祥、魏琼连| | |带地按以下计算方式计算确定之补偿股权数额向投资无偿转让其| | |所持股份公司相应股权,以履行对投资方之股权补偿义务:本次| | |投资所缴付出资金额÷(实际净利润×13+本轮融资总金额)-投| | |资方本次投资所缴付出资金额÷(承诺净利润×13+本轮融资总 | | |金额)×公司本轮融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 | |2020年5月20日,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分别与公司、魏志祥、魏 | | |琼签署《终止协议书》:自公司IPO申请文件经有权的证券发行 | | |审核监管/或注册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上述《补充协议》自动 | | |失效;若发行人之IPO申请被撤回、终止审查、否决/不予通过/ | | |不予注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失效(但发行人完成IPO实现上市的 | | |除外),则对赌协议自发行人之IPO申请(除因其完成IPO实现上| | |市之外)失效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对协议各方仍具有法律约束| | |力。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签订之日,《充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 | |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2020年8月,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分别与公司、魏志祥、魏琼签 | | |署《关于终止对赌协议效力恢复条款的协议》,确认终止对赌协| | |议的效力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 | |力。 | | | 6、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 | | |上述所有的对赌协议均已完全终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00747664278E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71,898,056.00元,股份总数107,847,084股(每股面| | |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56,835,000股,占股 | | |份总数的52.7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51,012,084股,占股| | |份总数的47.30%。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 | |所挂牌交易。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04-08|上市日期 |2021-04-21|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1797.4514 |每股发行价(元) |32.77 | ├──────────┼─────┼──────────┼─────┤ |发行费用(万元) |6356.53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58902.4823| | | | |78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2545.95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6.0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4.54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1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42.50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深圳市欧徕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深圳市英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湖北三海光学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湖北祥源新材电力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湖北祥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Vietnam Linbo New Materials Technolo| 孙公司 | 100.00| |gy Company Limited | | | ├──────────────────┼────────┼─────┤ |Xiangyuan Foam (Thailand) Co., Ltd. | 孙公司 | 100.00| ├──────────────────┼────────┼─────┤ |Xiangyuan Industries Pte. Ltd. | 子公司 | 100.00| ├──────────────────┼────────┼─────┤ |Xiangyuan International Developing (| 子公司 | 100.00| |Singapore) Pte. Ltd. | | | ├──────────────────┼────────┼─────┤ |Xiangyuan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 子公司 | 100.00| |. Ltd. | | | ├──────────────────┼────────┼─────┤ |东莞艾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广德快尔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广德祥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