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源新材(300980)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0980 祥源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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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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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Hubei Xiangyua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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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祥源新材              |证券代码|300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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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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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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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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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魏志祥                |总 经 理|魏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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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王盼                  |独立董事|周楷唐,邓文娟,熊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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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12-8806405        |传    真|86-712-8282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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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bxyx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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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r@hbxyx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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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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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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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电子加速器对高分子材料的改性应用、橡塑材料、陶瓷、纤维辐|
|        |射改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辐照新材料应用领域、纳米|
|        |材料、石墨烯、超导材料、生物材料、改性新材料、新型发泡材|
|        |料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辐射高分子聚合物材料降解的研发、|
|        |生产加工销售;高分子新型材料的研发;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开发|
|        |、转让和咨询服务;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        |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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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聚烯烃发泡材料、聚氨酯发泡材料、有机硅橡胶、超临界发泡材|
|        |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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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03年4月,自然人魏志祥、魏琼和高毅共同出资设立湖北祥源 |
|        |麦面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祥源麦面”)。其中,魏|
|        |志祥认缴出资9,900,000.00元(资产出资9,380,000.00元,货币|
|        |出资520,000.00元),魏琼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80,000.00元,|
|        |高毅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00.00元。                    |
|        |魏志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包括车辆、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
|        |和土地使用权。2003年4月22日,孝昌恒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
|        |《资产评估报告书》(孝昌评报[2003]006号)。《资产评估报 |
|        |告书》以2003年4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魏志祥用于出资的实 |
|        |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资产评估总值为9,381,06|
|        |1.00元。                                                |
|        |2003年4月25日,湖北圣源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
|        |》(鄂圣会验[2003]015号)。经审验,截至2003年4月25日,祥|
|        |源麦面已收到魏志祥、魏琼、高毅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180,0|
|        |00.00元,其中以货币出资800,000.00元,实物出资7,550,912.0|
|        |0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1,829,088.00元。             |
|        |2003年4月29日,祥源麦面经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 |
|        |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002100953)。   |
|        |2014年12月15日,中财宝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孝|
|        |昌县恒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孝昌评报[2003]006号”评估 |
|        |报告复核意见》(中财评咨字[2014]第002号),以2003年4月18|
|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祥源麦面设立时资产出资的价值予以复核评|
|        |估。经复核评估,上述资产估算价值为2,886,680.80元,复核减|
|        |值6,494,380.20元。                                      |
|        |2014年12月31日,祥源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上述作为出|
|        |资的资产原评估价值与复核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6,493,319.20元|
|        |,加上股东魏志祥用作出资但权属一直未过户至祥源麦面的车辆|
|        |原评估价值292,800.00元,出资瑕疵合计金额6,786,119.20元,|
|        |由股东魏志祥在2015年1月31日前以货币补足。               |
|        |2015年1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 |
|        |验字[2015]第2-0001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5年1月|
|        |30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魏志祥缴纳的货币资金人民币6,786,11|
|        |9.20元。至此,公司成立时的出资已全部缴纳到位。          |
|        |  由于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        |经复核评估,上述资产复核评估值为2,996,570.00元,与孝昌评|
|        |报[2003]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委估资产的评估值相差6,3|
|        |84,491.00元。该次评估复核结果与2014年12月的评估复核结果 |
|        |基本一致。                                              |
|        |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15年5月19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 |
|        |信验字[2015]第2-0004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5月19|
|        |日,公司全体股东以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4,666,695.|
|        |06元折为21,47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变更后的注|
|        |册资本为21,470,000.00元,剩余部分13,196,695.06元计入公司|
|        |资本公积,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
|        |2015年5月20日,祥源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湖 |
|        |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一致同|
|        |意祥源有限以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
|        |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34,666,695.06元折合为股本21,47|
|        |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差额13,196,695.06元全部计入股|
|        |份公司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
|        |2015年5月28日,祥源新材本次整体变更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完成 |
|        |并取得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00|
|        |000043370)。                                           |
|        |  公司改制时个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缴纳完毕。  |
|        |  (三)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非货币资产来源情况            |
|        |2003年4月公司成立时,魏志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中的土地 |
|        |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购|
|        |买的国有资产,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向魏志祥出售前述国有|
|        |资产情况如下:                                          |
|        |  1、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        |2003年3月4日,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署《合同书|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将原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以下|
|        |称“麦面公司”)面粉厂内(汉川市北街面粉厂路23号)的国有|
|        |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7,621㎡)、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7,000|
|        |余㎡)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通过协议方式|
|        |转让给魏志祥。上述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情况如下:          |
|        |  (1)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原麦面公司面粉厂内(汉川市北街面粉厂路23号)的国有土地使|
|        |用权已取得汉川市人民政府核发的“117国用(2001)字第10004|
|        |03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使用者为汉川市面粉 |
|        |厂(后与城关食品厂合并组建为麦面公司),使用权面积为7,62|
|        |1㎡。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汉川市面粉厂过户给祥源有限。   |
|        |  (2)房屋建筑物                                     |
|        |原麦面公司面粉厂内(汉川市北街面粉厂路23号)的房屋建筑物|
|        |(成品仓库、综合楼、面粉车间、原料仓库、副产品仓库等)已|
|        |取得汉川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汉川市房权证城南公字第0000081 |
|        |号至000008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汉川市 |
|        |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建筑面积合计5,000余㎡,产权性质为国有 |
|        |;其余面粉厂内的简易平顶仓、打麦车间、库材仓库等约2,000 |
|        |㎡,未取得产权证书,该等房屋建筑物座落于面粉厂“117国用 |
|        |(2001)字第10004031-1号”土地范围内1。上述房地产由麦面 |
|        |公司过户给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后由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
|        |中心过户给祥源有限。                                    |
|        |  (3)机器设备                                       |
|        |2002年12月5日,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 |
|        |土地及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麦面公司以面粉厂院墙内的土|
|        |地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        |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了“川粮(2002)50号”《|
|        |关于对麦面公司实行资产重组的决定》,“将麦面公司现有厂房|
|        |、设备等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划归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管|
|        |理,其债务仍由麦面公司承担”。                          |
|        |(4)汉川市面粉厂、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及汉川市粮食资产 |
|        |管理中心之间的关系                                      |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为汉川市粮食局所属单位。      |
|        |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证明》:麦面公司是1994|
|        |年11月24日由原城关面粉厂(汉川市面粉厂)和城关食品厂合并|
|        |后组建的公司。                                          |
|        |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川粮(2002)50号”《关|
|        |于对麦面公司实行资产重组的决定》: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通过资产重组的形式取得了麦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
|        |等资产。                                                |
|        |综上所述,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向魏志祥转让的国有土地使|
|        |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国有资产为原麦面公司面粉厂内|
|        |整体资产,汉川市粮食局通过资产重组(转让)的形式将该等国|
|        |有资产划归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晰|
|        |、准确。                                                |
|        |  2、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向魏志祥转让国有资产的定价依据:经|
|        |麦面公司集体协商并报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和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205万元价格向魏志祥出售原汉川 |
|        |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的整体资产。                            |
|        |上述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已经取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具|
|        |体情况如下:                                            |
|        |2020年6月8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汉川市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
|        |食资产管理中心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2003年3 |
|        |月,通过集体协商,经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民政府|
|        |批准,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205万元价格向魏志祥出售原 |
|        |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的整体资产,魏志祥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
|        |支付收购价款,且完成了过户手续,上述收购已履行相关手续,|
|        |不存在纠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局所属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向魏志祥出售麦面公司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
|        |流失的情形。                                            |
|        |2020年5月19日,汉川市人民政府出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 |
|        |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批复》(汉川政函【2020】|
|        |4号):2003年3月,魏志祥以205万元价格收购原汉川市粮食资 |
|        |产资产管理中心麦面公司整体资产,该价格系双方洽谈一致确定|
|        |,魏志祥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并完成了过户手续|
|        |;上述收购已履行相关手续,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不|
|        |存在纠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给魏志|
|        |祥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
|        |2020年6月12日,孝感市人民政府出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予以确认的批复》(孝感|
|        |政函【2020】24号):2003年3月,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 |
|        |魏志祥签订整体资产转让合同书,交易价格为205万元,魏志祥 |
|        |已按合同书约定足额支付收购价款,已履行相关手续,不存在纠|
|        |纷或争议;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将国有资产出售给魏志祥真|
|        |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2020年10月19日|
|        |,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具《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湖北祥源新材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法性的批复》(鄂政函【2020|
|        |】108号),对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合 |
|        |法性、汉川市粮食局出售麦面公司资产给魏志祥的合法性予以确|
|        |认。                                                    |
|        |综上所述,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以205万元的价格将国有资 |
|        |产整体转让给魏志祥,该价格系转让双方洽谈一致确定的,同时|
|        |该价格通过集体协商定价,经汉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
|        |民政府批准,孝感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20年6 |
|        |月、2020年10月出文进行了确认。                          |
|        |  3、出售国有资产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        |  (1)出售国有资产履行的审批、资产评估程序           |
|        |魏志祥取得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的国有资产履行了如下|
|        |审批程序:                                              |
|        |①2002年8月7日,原汉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汉川市粮食局|
|        |出具“川                                                |
|        |体改[2002]5号”《关于市麦面公司实行关闭清算和主体转民的 |
|        |批复》,原则同意麦面公司实行关闭清算和主体转民。        |
|        |②2002年11月15日,麦面公司向汉川市粮食局提交《麦面公司关|
|        |于资产                                                  |
|        |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因麦面公司在进行整体转民改革,|
|        |部分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拟将麦面公司资产进行变现,用以|
|        |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共需资金162.6万元。               |
|        |③2002年11月15日,汉川市粮食局向麦面公司出具“川粮(2002|
|        |)49号”                                                |
|        |《关于<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        |同意麦面公司通过资产变现方式安置职工。                  |
|        |④2002年12月26日,汉川市粮食局出具“川粮(2002)50号”《|
|        |关于对麦                                                |
|        |面公司实行资产重组的决定》,决定“将麦面公司现有厂房、设|
|        |备等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划归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管理,|
|        |其债务仍由麦面公司承担”。                              |
|        |⑤根据汉川市房管局的房产档案及汉川市自然资源局的地籍档案|
|        |收录的审                                                |
|        |批日期为2003年3月8日《国有资产出售审批表》,汉川市粮食资|
|        |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已经汉川市粮食局及汉川市人民政府同|
|        |意。                                                    |
|        |⑥根据汉川市自然资源局的地籍档案收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        |(转)让审                                              |
|        |批表》(审批日期为2003年8月13日)、《土地登记审批表》( |
|        |审批日期为2003年9月12日),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 |
|        |有资产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已经原汉川市国土资源|
|        |局和汉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时汉川市国有企业改制处|
|        |于攻坚阶段,麦面公司需通过资产变现安置下岗职工,故当时通|
|        |过集体协商并报经批准的方式定价,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
|        |  (2)出售国有资产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        |  ①审批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
|        |A.出售国有资产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
|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用国有|
|        |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
|        |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
|        |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
|        |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
|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
|        |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
|        |行资产评估:                                            |
|        |(一)资产拍卖、转让……”因此,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
|        |售国有资产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        |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同级或上级国有资|
|        |产管理机构批准的程序,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        |工作的通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        |B.出售国有资产执行地方政策情况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
|        |国有资产时,汉川市负责国企改革综合协调部门为市政府体改办|
|        |,因改革任务重,企业多,一般交由主管企业部门负责处置,麦|
|        |面公司主管部门为汉川市粮食局。                          |
|        |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时汉川市国有企业改制处|
|        |于攻坚阶段,麦面公司需通过资产变现安置下岗职工,故当时通|
|        |过集体协商并报经批准的方式定价,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
|        |2015年1月21日,汉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汉川市国有 |
|        |资产管理局关于魏志祥收购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
|        |予以确认的批复》,经其确认:“魏志祥已就收购汉川市粮食局|
|        |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与汉川市粮食中心签署了相关合同及协议|
|        |,并已支付资产转让价款,魏志祥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就|
|        |上述资产收购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魏志祥收购汉川市粮食局|
|        |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真实、有效,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        |情形。”                                                |
|        |综上所述,虽然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同|
|        |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的程序,但符合当时汉川市国企|
|        |改革由主管企业部门负责的地方政策,汉川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        |会已出具同意麦面公司实行关闭清算和主体转民的批复,汉川市|
|        |粮食局及汉川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
|        |有资产,同时汉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亦出具确认魏志祥收购|
|        |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的批复。                |
|        |②相关转让业经有权部门确认,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        |2002年12月,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土地|
|        |及资产转让合同》,麦面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汉川市粮食|
|        |资产管理中心,转让价格为160万元;2003年3月,汉川市粮食资|
|        |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署《合同书》,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将国有资产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魏志祥,转让价格为205万元。 |
|        |因此,虽然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未履行资产评|
|        |估手续,但魏志祥收购国有资产的价格不低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
|        |理中心受让国有资产的价格,且该价格通过集体协商定价,经汉|
|        |川市粮食局同意,并报汉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汉川市国有资|
|        |产监督管理局、汉川市粮食局、汉川市人民政府、孝感市人民政|
|        |府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均出具了确认文件,确认汉川市粮食资产管|
|        |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
|        |  综上所述,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        |4、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不存在其他交易或安排情 |
|        |况                                                      |
|        |除收购国有资产外,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不存在其|
|        |他交易或安排。                                          |
|        |  5、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的职工后续安置情况           |
|        |2002年12月,麦面公司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签署了《土地|
|        |及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麦面公司所得转让资金全部用于|
|        |职工安置工作,内部退养的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汉川市|
|        |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时养老金的不足部|
|        |分。                                                    |
|        |2003年3月,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与魏志祥签署了《合同书 |
|        |》,合同约定: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原有职工由汉川市粮食|
|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安置,其原有债务由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自行处理,魏志祥概不负责。                              |
|        |麦面公司的职工已由麦面公司及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按照《|
|        |麦面公司关于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的请示报告》进行安置。      |
|        |6、上述国有资产转让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的资 |
|        |产完整性                                                |
|        |根据汉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汉川市粮食局、汉川市人民政|
|        |府、孝感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分别出具《汉川市国有资|
|        |产管理局关于魏志祥收购汉川市粮食局麦面公司相关国有资产予|
|        |以确认的批复》、《汉川市粮食局关于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
|        |处置麦面公司资产有关情况的说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
|        |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有资产的批复》(汉川政函[2020]4 |
|        |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出售国|
|        |有资产予以确认的批复》(孝感政函[2020]24号)、《省人民政|
|        |府关于确认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
|        |法性的批复》(鄂政函[2020]108号),汉川市粮食资产管理中 |
|        |心向魏志祥出售国有资产已足额支付了收购价款,并完成了过户|
|        |手续,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同时,针对魏志祥收购国有资产时部|
|        |分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祥源有限后续已分别办理房屋|
|        |所有权证书。                                            |
|        |综上所述,上述国有资产转让各当事方与发行人不存在纠纷,不|
|        |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                                |
|        |  二、发行人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变化情况                    |
|        |1、2017年5月,祥源新材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
|        |2017年5月2日,祥源新材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关于修改<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股本总|
|        |数24,678,200.00股为基数,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全体 |
|        |股东每10.00股转增5.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00股|
|        |转增5.00股,转增股本后股本增至49,356,400.00股。         |
|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5日,公司完成此次权 |
|        |益分派后,新增股本24,678,200.00股,变动后总股本为49,356,|
|        |400.00股。                                              |
|        |  2、2019年6月,祥源新材发行股份                      |
|        |2019年6月15日,祥源新材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
|        |本由4,935.64万元增加至5,106.64万元,增加部分由原股东兴发|
|        |高投和新进股东湖北高投分别认购29.00万股和142.00万股。本 |
|        |次每股发行价格为7.00元。                                |
|        |2019年6月,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向公司缴付出资款,本次增资 |
|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51,066,400股。                    |
|        |  3、2019年12月,祥源新材发行股份                     |
|        |2019年12月18日,祥源新材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        |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
|        |本由5,106.64万元增加至5,392.35万元,增加部分由领慧投资和|
|        |盛慧投资分别认购142.8571万股。本次每股发行价格为14.00元 |
|        |。                                                      |
|        |2019年12月,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向公司缴付出资款,本次增资|
|        |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53,923,542股。                    |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变化情况                    |
|        |发行人股票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报告期内|
|        |,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在挂牌转让期间向兴发高投和楚商澴锋转让|
|        |股份。另外,公司报告期内发行过两次股份,共引进三家新的股|
|        |东。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的股东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        |  (三)历次股东或股份变动情况                        |
|        |  1、创始股东高毅退出情况                             |
|        |公司2003年设立时主营业务为小麦产品的深加工;2004年,公司|
|        |进行业务转型,开始从事热熔被、热熔棉等产品的生产;2008年|
|        |,公司再次进行业务转型,开始从事聚烯烃发泡材料的研发和生|
|        |产。高毅与其他股东的经营理念存在差异,因此高毅决定退出。|
|        |由于2008年发行人尚处于创业初期,盈余积累较少,盈利能力不|
|        |强,净资产和实收资本基本一致,故高毅及魏琼、魏志祥经协商|
|        |决定以平价进行转让。                                    |
|        |  本次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2、历次股东或股份变动定价公允性                     |
|        |有限公司阶段:高毅退出的定价公允性如前所述;祥源有限两次|
|        |增资时的对象均为当时所有股东(魏志祥、魏琼)或所有股东设|
|        |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祥源众鑫设立时的合伙人为魏志祥、魏琼)|
|        |,魏志祥、魏琼增资的比例基本与其持股比例(包括发行人及祥|
|        |源众鑫的持股比例)一致,故按注册资本定价。因此,祥源有限|
|        |的历次股权变动定价公允。                                |
|        |股份公司阶段: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权变动均为|
|        |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入股价格主要参考预计净利润情况,按照|
|        |市场估值确认,定价公允。                                |
|        |其中2019年6月增资价格参考了2017年预计净利润情况,具体原 |
|        |因请参见下述分析。                                      |
|        |  3、公司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
|        |(1)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础确认的依据|
|        |2019年6月,公司向兴发高投、湖北高投以7元/股发行股份,该 |
|        |次发行价格于2017年11月确定,当时预计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2,|
|        |412.00万元,公司整体估值为34,549.48万元,对应PE为14.32倍|
|        |。                                                      |
|        |公司2019年6月的股份发行以2017年预计净利润为基础进行估值 |
|        |的原因如下:                                            |
|        |  ①公司2017年的股票发行方案基本情况                  |
|        |2017年11月,公司为扩大经营,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定向发行不超过529万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额度为3,703万元|
|        |人民币,每股发行价格为7元,发行股票对象为湖北高投、兴发 |
|        |高投、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长江兴宁”)、楚天长兴(武汉)企业管理中心(有|
|        |限合伙)(以下简称“楚天长兴”)。同月,公司与上述四家认|
|        |购对象分别签订了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
|        |②长江兴宁未取得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导致2017年的股票发行方案|
|        |终止                                                    |
|        |2017年11月,公司与上述四家认购对象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        |时,长江兴宁尚未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其基金管理人长江证|
|        |券产业基金管理(湖北)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完成私募基金备|
|        |案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作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私|
|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中国证券 |
|        |投资基金业协会递交关于湖北长江兴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        |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备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完成其私募基|
|        |金备案手续。”                                          |
|        |2018年6月30日,长江兴宁及其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产业基金管 |
|        |理(湖北)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其承诺的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        |2018年8月29日,祥源新材发布了《关于终止股票发行的公告》 |
|        |。                                                      |
|        |③公司按2017年的发行方案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向湖北高投和兴发|
|        |高投发行股票                                            |
|        |2017年11月,公司与兴发高投及湖北高投签订认购协议及补充协|
|        |议,2017年12月,兴发高投(已取得私募基金备案)及湖北高投|
|        |分别支付了203.00万元及994.00万元的股份认购价款。        |
|        |2018年8月,2017年的股票发行方案因长江兴宁未能及时完成私 |
|        |募基金备案手续而终止,楚天长兴为长江兴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为完善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而建立的管理团队跟投主体,由于长|
|        |江兴宁因未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导致公司该次股票发行终止,|
|        |公司不再向长江兴宁和楚天长兴发行的股份。                |
|        |由于在此次发行期间,湖北高投和兴发高投已履行了对应的出资|
|        |义务,且发行终止并非湖北高投和兴发高投的因素导致,经发行|
|        |人与兴发高投、湖北高投协商,发行人、魏志祥、魏琼于2018年|
|        |3月28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兴发高投、湖北高投在发行人 |
|        |新的股票发行中以同样的价格认购与该次股票发行相同数量的股|
|        |份。                                                    |
|        |2019年4月,公司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2019 |
|        |年6月,祥源新材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
|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兴发高投和及湖北高投依|
|        |据约定,分别认购29.00万股和142.00万股。本次每股发行价格 |
|        |为7.00元。                                              |
|        |(2)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和2019年12月股份发行价格差异具|
|        |有合理性                                                |
|        |2019年12月,公司向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以14元/股发行股份, |
|        |该次发行预计公司2019年净利润为5,500.00万元,公司整体估值|
|        |为71,500.00万元,对应PE为13倍,而公司2019年6月向兴发高投|
|        |和湖北发行价格对应PE为14.32倍,两次PE倍数差异较校       |
|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6月发行股份价格具有合理性。     |
|        |  4、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
|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
|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
|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        |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
|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持有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超过1 |
|        |年的,在该企业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可暂免征收|
|        |个人所得税。祥源新材2017年8月转增股本时,相关股东持股均 |
|        |在1年以上,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已缴|
|        |纳,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
|        |人所得税。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汉川市税务局出具《说明》,“在2017年1月1|
|        |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查询到(魏志祥和魏琼)应缴未缴 |
|        |个人所得税记录、未查询到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和税务立案调查记|
|        |录”。                                                  |
|        |(四)外部机构投资者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对赌协议签订及解除|
|        |情况                                                    |
|        |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实际向外部机构投资者发行3次股份,实际 |
|        |控制人共2次向外部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前述外部机构投资者 |
|        |取得公司股份均与魏志祥、魏琼等签署了对赌协议,具体情况如|
|        |下:                                                    |
|        |  1、与量科高投和高富信创投签署的对赌协议             |
|        |2015年6月5日,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与公司原股东魏志祥、魏|
|        |琼、祥源众鑫签署《<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合同》,并约定如下对|
|        |赌条款:                                                |
|        |(1)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魏志祥、魏琼、祥源众鑫共同向投 |
|        |资方承诺,祥源新材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        |(各方确认,该利润数额包含因祥源新材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而|
|        |需调整的净利润部分,净利润是指经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会|
|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税后净利润较低者)|
|        |;如果祥源新材2015年度未能实现800.00万元净利润,原股东必|
|        |须按实际净利润低于800.00万元的差额无条件无偿给予投资方现|
|        |金补偿,该补偿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
|        |(2)股权回购及担保条款:若祥源新材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 |
|        |之前在创业板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
|        |股权,一旦投资方提出回购要求,原股东须同意回购并在投资方|
|        |提出回购要求起三个月内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格=1,500.00万 |
|        |元的投资款+利息[按年利率10%(单利)计算]-投资方从祥源新 |
|        |材获得的分红。                                          |
|        |2015年,发行人扣非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1,171.08万元,魏志祥|
|        |、魏琼、祥源众鑫、发行人与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之间的业绩|
|        |补偿条款未触发;但祥源新材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创业|
|        |板上市,故股份回购条款已触发。鉴于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看|
|        |好发行人未来发展,愿意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故量科高投、高|
|        |富信创投未向魏志祥、魏琼、祥源众鑫主张股份回购。        |
|        |2020年4月16日,量科高投、高富信创投与魏志祥、魏琼、祥源 |
|        |众鑫签署《终止协议书》:自《终止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终止上|
|        |述《<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至此,《<增资合同书>之补充|
|        |合同》约定的对赌条款已完全失效。                        |
|        |综上所述,量科高投及高富信创投与发行人及魏志祥、魏琼、祥|
|        |源众鑫之间的对赌协议已经终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2、与兴发高投就股份转让相关的对赌协议               |
|        |2017年12月8日,兴发高投与魏志祥、魏琼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        |》,并约定如下对赌条款:                                |
|        |(1)魏志祥向兴发高投承诺: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净 |
|        |利润分别不低于2,412万元、3,259万元、4,362万元(暨2017年 |
|        |、2018年、2019年对应的“业绩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以|
|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        |的审计报告为准。                                        |
|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兴发高投有权要求魏志祥进行股份回 |
|        |购: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的;2018|
|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的;2019年度经审计的|
|        |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
|        |起三年内(指36个自然月下同),公司核心业务或管理层发生重|
|        |大变化以致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变|
|        |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        |严重影响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或成为公司IPO实质性障碍的;本次 |
|        |股份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
|        |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的,重大违约指目标公司及/或目标公司实际 |
|        |控制人出现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占其总债务80%以上的情形;公司|
|        |实质性违反其于《定向发行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或违反|
|        |其在《定向发行协议》或本补充协议下的主要义务;本次股份转|
|        |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公司、魏志祥、魏琼因违反法律|
|        |法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致公司1P0目的无法实 |
|        |现或使乙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3)魏志祥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兴发高投。兴发高 |
|        |投在以书面形式回复后,视为知晓上述情形。兴发高投应在知晓|
|        |上述情形90日内向魏志祥发出回购通知。魏志祥在收到兴发高投|
|        |回购通知后,按照10%的回购利率(单利)予以回购,兴发高投 |
|        |从公司收到的股息和红利作为回购款的一部分应予以抵扣。    |
|        |(4)在做市交易方式下,兴发高投转让公司全部股份获得的价 |
|        |款若低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实际交易股份数×(1+兴发高 |
|        |投持股天数/365×10%],中间差价由魏志祥按触发回购当日向兴|
|        |发高投现金补足。如需魏志祥以现金方式补足的,魏志祥应将现|
|        |金补足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协议转让方式下,魏志祥将以现|
|        |金方式回购兴发高投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
|        |  (5)魏琼对魏志祥的回购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        |2020年5月20日,兴发高投与魏志祥、魏琼签署《终止协议书》 |
|        |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        |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若公司未能在2020|
|        |年12月30日前提交申报IPO材料或者提交材料后被撤回等情况, |
|        |原终止的对赌条款将继续执行。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        |签署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
|        |2020年8月,兴发高投与魏志祥、魏琼签署《关于终止对赌协议 |
|        |效力恢复条款的确认函》,确认终止对赌协议的效力恢复条款,|
|        |对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
|        |  3、与楚商澴锋股份转让相关的对赌协议                 |
|        |楚商澴锋与魏志祥、魏琼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约定如下对|
|        |赌条款:                                                |
|        |(1)魏志祥和魏琼向楚商澴锋承诺:公司2018年和2019年净利 |
|        |润分别不低于3,259万元、4,362万元,净利润数额以具有证券期|
|        |货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
|        |准。                                                    |
|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楚商澴锋有权要求魏志祥和魏琼进行 |
|        |股份回购,祥源新材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目标业绩的80|
|        |%;祥源新材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目标业绩的80%;本次|
|        |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核心业务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
|        |化以致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
|        |年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
|        |产经营或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质性障碍的;本次|
|        |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        |,重大违约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占其总债务|
|        |80%以上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公司、魏志 |
|        |祥和魏琼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致|
|        |公司IPO目的无法实现或使楚商澴锋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3)魏志祥和魏琼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楚商澴锋。 |
|        |楚商澴锋在以书面形式回复后,视为知晓上述情形。楚商澴锋应|
|        |在知晓上述情形90日内向魏志祥和魏琼发出回购通知。魏志祥和|
|        |魏琼承诺在收到楚商澴锋回购通知后,按照10%的回购利率(单 |
|        |利)予以回购,楚商澴锋从公司收到的股息和红利作为回购款的|
|        |一部分应予以抵扣。                                      |
|        |(4)在做市交易方式下,楚商澴锋转让公司全部股份获得的价 |
|        |款若低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实际交易股份数×(1+楚商澴 |
|        |锋持股天数/365×10%],中间差价由魏志祥和魏琼按触发回购当|
|        |日的持股比例分别向楚商澴锋现金补足。如需魏志祥和魏琼以现|
|        |金方式补足的,魏志祥和魏琼应将现金补足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
|        |。在协议转让方式下,魏志祥和魏琼将以现金方式回购楚商澴锋|
|        |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
|        |2020年4月20日,楚商澴锋与魏志祥、魏琼签署《终止协议书》 |
|        |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
|        |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对赌条款;若公司未能在2020|
|        |年12月30日前提交申报IPO材料或者提交材料后被撤回等情况, |
|        |原终止的对赌协条款将继续执行。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及《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        |签署之日,《股份转让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
|        |2020年8月,楚商澴锋与魏志祥、魏琼签署《关于终止对赌协议 |
|        |效力恢复条款的协议》,确认终止对赌协议的效力恢复条款,对|
|        |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
|        |  4、与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增资相关的对赌协议           |
|        |2019年5月31日,投资方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分别与公司原股东 |
|        |魏志祥、魏琼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约定如下|
|        |对赌条款:                                              |
|        |(1)原股东共同向投资方承诺,祥源新材2019年度净利润(指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4,362.00万元(暨20|
|        |19年度对应的“业绩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以具有证券、|
|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为准。                                                  |
|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投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进行股份回购 |
|        |: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目标80%;2019年1月1日 |
|        |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业务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
|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
|        |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成|
|        |为公司IPO实质性障碍的;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公 |
|        |司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债务违约的,重大违约指公司 |
|        |及/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到期未偿还的债务占其总债务80%以上|
|        |的情形;公司实质性违反其于《定向发行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与|
|        |保证;或违反其在《定向发行协议》或本补充协议下的主要义务|
|        |;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原股东因违反法律法|
|        |规而遭受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致公司IPO目的无法实现 |
|        |或使投资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3)原股东承诺在收到投资方书面请求回购的通知后,按照年 |
|        |化10%的回购利率(单利)予以回购(投资方之前从公司所收到 |
|        |的股息和红利作为回购股份款的一部分应予以抵扣)。原股东将|
|        |以现金方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原股东回购投资方|
|        |所持股份价款的计算方式为:回购价款=本次投资方增资价款× |
|        |(1+投资方持股天数/365×10%)。                         |
|        |2020年5月,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分别与魏志祥、魏琼签署《终 |
|        |止协议书》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上述|
|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若公司未能在2020年12月30日|
|        |前提交申报IPO材料或者提交材料后被撤回等情况,原终止的对 |
|        |赌协议或对赌条款将继续执行。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股份 |
|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2020年8月,兴发高投和湖北高投分别与魏志祥、魏琼签署《关 |
|        |于终止对赌协议效力恢复条款的协议》,确认终止对赌协议的效|
|        |力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
|        |  5、与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增资相关的对赌协议           |
|        |2019年12月16日,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分别与公司、魏志祥、魏|
|        |琼签署《补充协议》,并约定如下对赌条款:若公司2019年度实|
|        |际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
|        |净利润值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该项净利润值两者中之较低者|
|        |为准)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下限(5,500万元)的90%、或在日后因|
|        |财务会计政策追溯调整等导致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
|        |润下限(5,500万元)的90%,则投资方有权要求魏志祥、魏琼连|
|        |带地按以下计算方式计算确定之补偿股权数额向投资无偿转让其|
|        |所持股份公司相应股权,以履行对投资方之股权补偿义务:本次|
|        |投资所缴付出资金额÷(实际净利润×13+本轮融资总金额)-投|
|        |资方本次投资所缴付出资金额÷(承诺净利润×13+本轮融资总 |
|        |金额)×公司本轮融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总额。              |
|        |2020年5月20日,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分别与公司、魏志祥、魏 |
|        |琼签署《终止协议书》:自公司IPO申请文件经有权的证券发行 |
|        |审核监管/或注册机关正式受理之日起,上述《补充协议》自动 |
|        |失效;若发行人之IPO申请被撤回、终止审查、否决/不予通过/ |
|        |不予注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失效(但发行人完成IPO实现上市的 |
|        |除外),则对赌协议自发行人之IPO申请(除因其完成IPO实现上|
|        |市之外)失效之日起自动恢复效力,对协议各方仍具有法律约束|
|        |力。                                                    |
|        |截至上述《终止协议书》签订之日,《充协议》对赌条款约定的|
|        |生效条件均未成就。                                      |
|        |2020年8月,领慧投资和盛慧投资分别与公司、魏志祥、魏琼签 |
|        |署《关于终止对赌协议效力恢复条款的协议》,确认终止对赌协|
|        |议的效力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现时及将来均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
|        |力。                                                    |
|        |  6、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的影响                           |
|        |上述所有的对赌协议均已完全终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00747664278E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71,898,056.00元,股份总数107,847,084股(每股面|
|        |值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56,835,000股,占股 |
|        |份总数的52.7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为51,012,084股,占股|
|        |份总数的47.30%。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
|        |所挂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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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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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1-04-08|上市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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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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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1797.4514 |每股发行价(元)      |3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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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6356.53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58902.4823|
|                    |          |                    |78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2545.95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56.0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4.54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1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42.50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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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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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欧徕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深圳市英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湖北三海光学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湖北祥源新材电力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湖北祥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Vietnam Linbo New Materials Technolo|     孙公司     |    100.00|
|gy Company Limited                  |                |          |
├──────────────────┼────────┼─────┤
|Xiangyuan Foam (Thailand) Co., Ltd. |     孙公司     |    100.00|
├──────────────────┼────────┼─────┤
|Xiangyuan Industries Pte. Ltd.      |     子公司     |    100.00|
├──────────────────┼────────┼─────┤
|Xiangyuan International Developing (|     子公司     |    100.00|
|Singapore) Pte. Ltd.                |                |          |
├──────────────────┼────────┼─────┤
|Xiangyuan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     子公司     |    100.00|
|. Ltd.                              |                |          |
├──────────────────┼────────┼─────┤
|东莞艾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广德快尔特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广德祥源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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