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301013)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013 利和兴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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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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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Shenzhen Lihexing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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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利和兴                |证券代码|3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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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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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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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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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林宜潘                |总 经 理|林宜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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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王朝阳                |独立董事|郑晓曦,张志杰,刘湘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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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55-28191082-8019  |传    真|86-755-28191082-8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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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lihexi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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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r@lihexi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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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轩社区环观中路308号立伟工业 |
|        |园厂房四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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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85号汇德大厦1号写字楼2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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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        |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自动化产品及相关软硬件的技术开|
|        |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
|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
|        |(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机器人、机械|
|        |设备的生产、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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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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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改制及设立情况                            |
|        |发行人系由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        |有限公司。                                              |
|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情况                          |
|        |公司前身利和兴有限成立于2006年1月9日,成立时名称为“深圳|
|        |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在原深圳市 |
|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股东是林宜潘和李志豪。其中,林宜潘出|
|        |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李志豪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
|        |的15%。                                                 |
|        |2006年1月5日,深圳财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
|        |截至2006年1月5日,公司累计实收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0万|
|        |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
|        |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利和|
|        |兴有限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宜潘,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住所地|
|        |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清湖东华路清湖工业区神经区1栋1号1-|
|        |3层,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生产加工,销售(不含限制项目) |
|        |;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
|        |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进出口|
|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
|        |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4年8月26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利 |
|        |和兴有限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
|        |,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14)011006号《审计报告》。经审计|
|        |,截至2014年7月31日利和兴有限所有者权益为10,293,454.98元|
|        |,其中未分配利润为-1,404,275.24元。                     |
|        |2014年8月27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利和兴有限截至2014 |
|        |年7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进行了评估,出具了《评估报告》(开 |
|        |元评报字[2014]158号)。                                 |
|        |经评估,截至2014年7月31日利和兴有限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1|
|        |,029.35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181.43万元。               |
|        |2014年8月27日,利和兴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类型由 |
|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经审计净资产折合|
|        |成股份公司股本,共计折合股本8,834,27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同日,利和兴|
|        |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        |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                  |
|        |2014年9月20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005号),截至2014年9 |
|        |月20日,利和兴(筹)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
|        |合计人民币8,834,279元,均系利和兴有限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
|        |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共计8,834,279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折|
|        |合股本后的余额1,459,175.98元转为资本公积。              |
|        |2014年10月15日,利和兴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股东一致同|
|        |意,将深圳市利和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
|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        |2014年11月7日,利和兴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                  |
|        |  (三)整体变更设立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
|        |1、整体变更设立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基本情况利和兴有限按原 |
|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        |形成上述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在整体变更前处于成长|
|        |期,盈利能力不佳而累积形成亏损所致。公司整体变更后,强化|
|        |生产经营管理并逐步获得客户认可,订单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
|        |力得以提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已|
|        |消除。截至报告期末,在不考虑整体变更时点对未分配利润的调|
|        |整情况下,利和兴亦实现了未分配利润由负转正的变化。报告期|
|        |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47.23万元、9,17|
|        |4.09万元和8,484.11万元,总体有所增长,公司已形成较强的持|
|        |续盈利能力。                                            |
|        |整体变更时,利和兴有限以截至2014年7月31日经审计的母公司 |
|        |财务报表净资产账面值10,293,454.98元为基础,按照1.1652:1|
|        |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8,834,279 |
|        |元,净资产账面值中的其余1,459,175.98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
|        |资本公积。                                              |
|        |2、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 |
|        |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                                  |
|        |发行人成立于2006年1月9日,成立初期公司营业收入较低,为了|
|        |保证公司生存,采取了低价获取订单的策略,且由于尚未形成规|
|        |模效应,销售毛利率较低。因此公司2006年及2007年净利润为负|
|        |,形成了较大的亏损。2006年及2007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3.|
|        |60万元和-93.69万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        |-167.29万元。                                           |
|        |2008年至2012年,公司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历年均实现了盈|
|        |利,但公司仍属于成长期,利润率较低,因此该期间的净利润未|
|        |能完全弥补前期亏损。2013年,公司母公司净利润为-12.34万元|
|        |,截至2013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88.77万元。但公司当年|
|        |合并净利润为59.62万元,当年末合并未分配利润为-15.93万元 |
|        |。                                                      |
|        |2014年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截至2014年7月31日经审计的母公司 |
|        |财务报表进行折股。2014年1-7月,公司母公司净利润为-51.65 |
|        |万元,当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40.43万元。利和兴有限整 |
|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原因一方面为|
|        |公司2006年及2007年成立初期形成的亏损,一方面为公司2014年|
|        |1-7月期间形成的暂时性亏损所致。2014年1-7月,公司毛利率与|
|        |2013年相比较为稳定,但销售费用率与管理费用率有所上升,且|
|        |计提了部分资产损失,因此公司在该期间内经营业绩有一定亏损|
|        |。                                                      |
|        |  3、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             |
|        |公司整体变更后,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并逐步获得客户认可,订单|
|        |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得以提升。2014年度,公司实现母公司|
|        |净利润196.42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223.26万元。合并净利润15|
|        |9.58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259.26万元。                    |
|        |即使考虑整体变更前未弥补亏损,公司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也实|
|        |现了扭亏为盈。                                          |
|        |2015年至2020年,公司历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0,627.92万元 |
|        |、17,163.14万元、25,428.07万元、40,824.34万元、55,784.31|
|        |万元和47,432.95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975.74万元、2,051.2|
|        |6万元、3,562.81万元、5,036.04万元、9,137.35万元和8,487.1|
|        |2万元。                                                 |
|        |二、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挂牌情况及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挂牌情况                  |
|        |1、挂牌、摘牌时间、挂牌地点、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 |
|        |性                                                      |
|        |2015年10月1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        |《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6735号),同意公司|
|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        |2015年12月10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        |,证券简称:利和兴,证券代码:834013。                  |
|        |2019年,公司出于对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长期经营发展的慎重考|
|        |虑,并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2019年6月28日,全国 |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
|        |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        |》(股转系统函〔2019〕2592号),发行人股票自2019年7月4日|
|        |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在信息披露、股权|
|        |交易、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受到全国中小企|
|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构成对本次发|
|        |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        |2、招股意向书披露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
|        |  (1)新三板挂牌的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请文件的差异   |
|        |发行人股票曾于2015年12月10日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并于|
|        |2019年7月4日终止挂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20年|
|        |7月6日获得受理,申报期为2018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本次申|
|        |报文件”)。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 |
|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主要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
|        |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本次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按照创业板相关|
|        |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两者在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覆盖期间|
|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经核查,发|
|        |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前的申报材料、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
|        |与本次申请文件存在差异的情况列示如下:                  |
|        |①非财务信息部分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材料及公开披露文件|
|        |与本次申报文件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差异主要情况如下:        |
|        |  A、报告期不同导致的差异                             |
|        |由于本次申请的报告期发生了变化,期间随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        |的持续开展,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情况、主要|
|        |资产、债权债务、分公司和子公司情况、对外投资、董事、监事|
|        |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董|
|        |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与新三板挂牌|
|        |期间披露时点的情况相比存在差异。                        |
|        |  B、其他差异                                         |
|        |  ②财务信息部分                                      |
|        |本次申报财务数据涉及的报告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
|        |度,本次申报文件的财务信息部分披露差异主要情况如下:    |
|        |  A、根据准则变化相应调整导致的差异                   |
|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 |
|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三 |
|        |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2018年至2020年),因此2018年至2020年|
|        |申报财务报表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对应年度所披露的财务报表在报|
|        |表格式上存在差异。                                      |
|        |  B、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差异                       |
|        |  a、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
|        |2015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        |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利和兴|
|        |投资作为发行人新股东出资1,472,380.00元,认购发行人股本98|
|        |1,587元。利和兴投资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平台,在后续发生 |
|        |回购及再授予时,发行人未进行相关股份支付处理。为提升会计|
|        |信息质量,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要求对利和兴投|
|        |资相关股份支付进行调整,并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该事项|
|        |导致发行人2017年管理费用股份支付调增32.06万元,对发行人 |
|        |经营成果影响较校                                        |
|        |  b、业务合作项目协商终止而进行追溯调整               |
|        |2017年,发行人与华为公司针对未来先进技术开展业务合作项目|
|        |(简称“终端智能测试项目”),项目对应的产品主要是为了配|
|        |合客户针对未来终端产品将出现的技术而在基础通信、显示、音|
|        |频、传感器、拍照、外观、防水等多领域打造先进的测试与检测|
|        |能力,因此相关产品构成复杂且技术实现难度较大。发行人根据|
|        |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交付了相关产品,客户也按照合同约|
|        |定出具了项目验收通知函。发行人据此在2017年确认项目收入,|
|        |并结转对应成本。                                        |
|        |公司与华为公司就终端智能测试项目达成的主要条款及约定情况|
|        |如下:                                                  |
|        |i验收标准双方的合作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区分初验和终验,而是 |
|        |约定由华为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在华为工程师的主导下,针对合|
|        |同交付件中对应的所有产品,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与规格进行验|
|        |收。                                                    |
|        |ii发货时间2017年5月,公司与华为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为满足 |
|        |华为公司对产品的需求,公司按照相关约定陆续完成相关产品设|
|        |计、研发、生产以及发货及交付,以满足华为公司对终端智能测|
|        |试项目整体进行设备联调的需求。2017年9月25日,华为公司对 |
|        |合同项下所有产品的交付情况的完整性进行整体确认。        |
|        |iii验收时间终端智能测试项目工作内容包含设备设计、样机制 |
|        |作开发、设备联调及验收等,华为公司持续监控项目相关工作的|
|        |完成情况,并对其中的关键工作节点进行确认。在确认合同项下|
|        |所有产品的交付情况后,华为公司及时办理验收,并于2017年9 |
|        |月28日完成验收。                                        |
|        |iv报告期确认的收入产品通过华为公司验收后,公司在2017年当|
|        |期确认营业收入2,100万元。                               |
|        |v已收款项及期末应收账款金额2017年华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 |
|        |付款项共计1,228.50万元,期末剩余应收账款1,228.50万元。  |
|        |由于近年终端技术发展变化较快,且该等项目属于客户整机线项|
|        |目的组成部分,虽然发行人已交付产品并获得项目验收通知函,|
|        |但项目已不能满足现时的技术需求,未能实现项目目标,因此有|
|        |关产品从项目整体来看未能达到客户最终的验收标准要求,经友|
|        |好协商,2019年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
|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最初在2017年和2018年的原始报表按照一般|
|        |销售业务收入进行会计处理,但随着合作双方终止该项目,公司|
|        |在首次申报时认定为会计差错而追溯调整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
|        |表。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基于对上述事项的|
|        |进一步梳理以及分析,认为相关事项在2019年作销售退回处理更|
|        |符合业务实质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在首次|
|        |申报财务报表基础上,对该事项导致的2017年和2018年的会计差|
|        |错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表除股份支付|
|        |调整外,与原始报表保持一致,并对该事项在2019年财务报表中|
|        |按照销售退回进行会计处理。                              |
|        |2021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议案》,对前次会计差错更正进|
|        |行调整,不追溯调整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表,而在2019年作销|
|        |售退回处理并相应调整2019年财务报表。经该次调整后,公司对|
|        |于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处理不存在差异。    |
|        |  (2)公开披露信息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
|        |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        |报告等信息,而本次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除了因为随着报告期的|
|        |变化公司持续经营而出现的新情况外,还按照创业板相关业务规|
|        |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因此两者在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覆|
|        |盖期间、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
|        |另外,发行人本次申请对报告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更加全面地核|
|        |查,对部分财务数据做了会计差错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
|        |映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
|        |表列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就该事项发行人已履行必要的决策|
|        |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在申|
|        |报文件中进行了披露。                                    |
|        |综上,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公开披露的信息与本次发行申报|
|        |材料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差异具有合理性。              |
|        |3、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存在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新增股东 |
|        |的情形                                                  |
|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发行人股票自|
|        |2019年7月4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        |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交易较多,报|
|        |告期内发行人股本增加及终止挂牌后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
|        |  1、报告期初股本情况                                 |
|        |  2、2017年11月增资扩股                               |
|        |2017年6月28日和2017年7月14日,利和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        |次会议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深圳|
|        |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
|        |案,同意计划发行不超过15,714,285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
|        |民币110,000,000(含)元。                               |
|        |2017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17 |
|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就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中股份认购|
|        |事宜制定认购办法,并确定了股票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27元。  |
|        |2017年8月8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        |具《验资报告》(苏公W〔2017〕B110号),截至2017年7月27日|
|        |,利和兴已收到股东缴纳新增股款合计人民币10,996.5244万元 |
|        |。                                                      |
|        |2017年8月30日和2017年9月14日,利和兴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        |次会议和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深圳|
|        |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
|        |案。                                                    |
|        |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披露了《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 |
|        |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此次股票发行出具了合法合规的|
|        |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此次股票发行出具了合法合规|
|        |的法律意见书。                                          |
|        |2017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
|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
|        |转系统函〔2017〕5686号)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
|        |确认。                                                  |
|        |2017年11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和兴本次变更情况|
|        |予以核准登记。                                          |
|        |  3、2018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8年4月24日,利和兴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全体董 |
|        |事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        |2018年5月15日,利和兴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        |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授权董事会 |
|        |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
|        |股东以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94,773,740 |
|        |股。                                                    |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经审|
|        |验,截至2018年6月28日,利和兴已将21,870,863元资本公积( |
|        |股本溢价)转增股本。                                    |
|        |2018年6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和兴本次变更情况 |
|        |予以核准登记。                                          |
|        |  4、2019年3月增资扩股                                |
|        |2018年8月27日和2018年9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
|        |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
|        |此后公司根据当时证券市场行情及与本次发行相关投资人的磋商|
|        |情况,经审慎研究决定对原发行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于|
|        |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
|        |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
|        |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
|        |2019年1月16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
|        |》,就本次股票发行制定了认购办法,并确定本次股票发行的价|
|        |格拟为每股人民币6.33元。                                |
|        |2019年1月3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 |
|        |资报告》(大信验字[2019]第5-00001号),截至2019年1月25日|
|        |,利和兴已收到3名新增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
|        |28,484,999元。                                          |
|        |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署了《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 |
|        |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此次股票发行出具了合法合规的|
|        |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此次股票发行出具了合法合规|
|        |的法律意见书。                                          |
|        |2019年2月2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
|        |《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
|        |转系统函〔2019〕647号)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 |
|        |确认。                                                  |
|        |2019年3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和兴本次变更情况 |
|        |予以核准登记。                                          |
|        |根据小米集团《2019年度报告》,小米集团是于开曼群岛注册成|
|        |立以不同投票权控制的有限公司,由于小米集团因参与湖北小米|
|        |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并享|
|        |有可变回报的权利,并有能力透过其对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权力影响此等回报,故小米集团控制湖北|
|        |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根据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0年8月14 |
|        |日出具的《说明函》,截至说明出具日,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小米集团(此处小米集团指香港联交所|
|        |上市公司,股份代号为1810)的关系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雷军|
|        |先生控制的两个不同实体。                                |
|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本规|
|        |定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        |期投资价值,愿意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十二个月以上,|
|        |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
|        |八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且具有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
|        |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
|        |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
|        |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
|        |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
|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
|        |(一)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
|        |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
|        |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
|        |(二)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尝渠道、品牌等战|
|        |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
|        |业绩大幅提升。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        |”                                                      |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        |限合伙)持有发行人4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比例为3.85%,|
|        |未超过5%。除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
|        |股东权利义务之外,发行人与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未有战略合作安排,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未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也未明确参与发行|
|        |人战略配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
|        |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发行人战略投资者。                  |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小米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交易情况。发行|
|        |人与小米集团及其关联方暂不存在合作计划。                |
|        |  5、终止挂牌后股权转让情况                           |
|        |6、报告期内在新三板两次增资的定价公允性,增资价格存在差 |
|        |异的原因                                                |
|        |  (1)两次增资的定价公允性                           |
|        |  ①上述增资的基本情况                                |
|        |  ②两次增资定价的公允性                              |
|        |两次增资价格的确定过程均综合考虑了发行人的成长性、未来业|
|        |务发展前景、每股收益等因素,并经与投资者沟通协商而最终确|
|        |定;且上述两次增资的投资者均主要为专业的机构投资或上市公|
|        |司,投资者认购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发行人也已经|
|        |履行相关程序并进行了公告披露,增资价款均已足额支付并经验|
|        |资。综上,两次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增资程序合法|
|        |合规,增资价格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                                                      |
|        |  (2)增资价格存在的差异原因                         |
|        |发行人2017年11月增资价格为7.27元/股,2019年3月的增资价格|
|        |为6.33元/股,上述两次增资价格的差异主要系因2018年6月公司|
|        |进行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人总股本由7,290.29万股增加至|
|        |9,477.37万股,若考虑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7年11月增资|
|        |价格调整后为5.59元/股(2017年11月增资价格÷(1+转增比例) |
|        |)。                                                    |
|        |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大,且此次资本公积转|
|        |增股本时点相距上述两次增资的时间较为接近,因此2019年3月 |
|        |增资的价格有所下调;2017年11月增资后发行人的估值约为5.30|
|        |亿元,而2019年3月增资后发行人的估值约为7.28亿元,后一次 |
|        |增资后对应的发行人整体估值较前一次增资呈现明显增长趋势,|
|        |上述增资价格定价公允,存在的差异具有其合理性。          |
|        |7、深科技和小米基金增资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 |
|        |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 |
|        |规定2017年11月深科技等19名投资者以7.27元/股的价格对发行 |
|        |人进行增资,2019年3月小米基金等3名投资者以6.33元/股的价 |
|        |格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其中深科技(SZ.000021)当时为中国电 |
|        |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100%控股的企业)持股|
|        |44.51%(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上市公司,小米基金为专门从 |
|        |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述两次增资价|
|        |格均依据发行人当时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后一次增资同|
|        |时也考虑了发行人2018年6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按照公平 |
|        |原则自愿交易达成的入股价格,定价合理、公允。            |
|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 |
|        |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
|        |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        |——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
|        |(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
|        |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
|        |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
|        |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
|        |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        |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
|        |结算的交易。”                                          |
|        |发行人与深科技报告期内有关业务通过正常的招投标方式获取,|
|        |双方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并按约定的交易条款结算,该|
|        |等业务往来系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开展|
|        |。                                                      |
|        |综上,发行人前述两次增资的投资者深科技和小米基金均为上市|
|        |公司或专业的投资机构,增资价格公允合理,且报告期内发行人|
|        |与小米基金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交易情况,发行人与深科技以市场|
|        |化方式开展业务,不存在以低价入股从而提供业务机会的情形,|
|        |因此不构成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        |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
|        |(三)历史沿革中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        |股权转让中是否涉及代持关系、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及相关|
|        |锁定、减持等承诺履行情况                                |
|        |1、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 |
|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涉的历次股权转让事项依 |
|        |法履行纳税义务                                          |
|        |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历次转让发行人股份和利和兴投|
|        |资合伙份额,林宜潘、黄月明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税务|
|        |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了《税收|
|        |完税证明》。                                            |
|        |(2)发行人历次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缴纳或发 |
|        |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        |自发行人前身利和兴有限设立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
|        |进行过十二次增资,其中包括八次股东以货币资产出资、一次股|
|        |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  ①股东以货币资产出资的,不涉及需纳税申报的情形。    |
|        |②林宜潘以其对利和兴有限的债权进行增资,不涉及需缴纳个人|
|        |所得税的情形                                            |
|        |2014年1月,林宜潘以其对利和兴有限的4,774,168.37元债权认 |
|        |缴利和兴有限新增注册资本4,774,168.37元,深圳皇嘉会计师事|
|        |务所(普通合伙)已对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审计,深圳市世华资|
|        |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对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为4,774,|
|        |168.37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
|        |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相关|
|        |规定,林宜潘本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无应纳税所得,不涉及需申|
|        |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        |③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期间三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需缴纳|
|        |个人所得税或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
|        |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三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系以股票|
|        |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        |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 |
|        |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
|        |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
|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规定,|
|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
|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        |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 |
|        |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
|        |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
|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
|        |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
|        |化政策执行”。                                          |
|        |综上,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期间三次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
|        |积转增股本不涉及自然人股东需缴纳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        |税的情形。                                              |
|        |(3)发行人未进行过现金分红,历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 |
|        |分派事项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缴纳或发行人代扣代缴|
|        |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行人设立至今未进行过现金分红,不涉及发|
|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获得发行人现金分红相关的个人所|
|        |得税申报缴纳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事项。发行人三次权益分派系以|
|        |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上所述,不涉及发行|
|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自然人股东需缴纳或发行人代扣|
|        |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        |(4)发行人整体变更事项不涉及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        |整体变更前,利和兴有限的注册资本为8,834,278.37元。2014年|
|        |11月,发行人以2014年7月31日为整体变更基准日,以截至该基 |
|        |准日经审计确认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值10,293,454.98元为依据折 |
|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中的8,834,279元折合为8,834|
|        |,279股作为公司股本总额,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
|        |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利和兴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
|        |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
|        |变。                                                    |
|        |因本次整体变更不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
|        |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因此不涉及发起人股东需就|
|        |整体变更申报缴纳或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 |
|        |资、分红、整体变更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重|
|        |大违法行为                                              |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其所涉的历次股权转让事项依|
|        |法履行纳税义务,发行人历次增资、分红、整体变更不涉及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龙华区税务局已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无欠 |
|        |税证明》,确认截止2020年8月22日未发现林宜潘、黄月明有欠 |
|        |税情形。                                                |
|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
|        |资、分红、整体变更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重|
|        |大违法行为。                                            |
|        |2、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 |
|        |系、对赌协                                              |
|        |  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
|        |  (1)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股东117名,其中94名 |
|        |自然人股东、23名非自然人股东。                          |
|        |  (2)关联关系情况                                   |
|        |除以下关联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及主|
|        |要股东、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①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的关联关系                                              |
|        |A、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宜潘 |
|        |与发行人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黄月明为夫妻关系,发行|
|        |人股东黄禹岳为林宜潘其姐之配偶;                        |
|        |B、发行人股东利和兴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黄月明,发行人董事 |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黄月明、潘宏权、邬永超、方娜、邹高|
|        |、贺美华同时持有利和兴投资合伙份额;                    |
|        |C、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林宜潘、黄月明、潘宏 |
|        |权、侯卫峰、邬永超、方娜、邹高、程金宏、贺美华同时直接持|
|        |有发行人股份;                                          |
|        |D、发行人股东、监事侯卫峰持有发行人股东聚能基金的管理人 |
|        |聚能资本5%股权并担任聚能资本监事,发行人股东侯卫峰之胞兄|
|        |侯卫东持有聚能资本95%股权并担任聚能资本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
|        |,侯卫东之配偶孙小伟为聚能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侯卫东配偶孙|
|        |小伟之姐孙惠芹、堂弟孙雷同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
|        |E、发行人董事梅健担任发行人主要股东远致富海执行事务合伙 |
|        |人深圳市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监,并经远致富海|
|        |提名后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为发行人董事。                |
|        |  ②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
|        |A、发行人2017年度前五大客户中的佳信五金存续期间为发行人 |
|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林宜潘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佳信五金|
|        |已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注销手续。                         |
|        |B、发行人2020年度期间客户中的深科技,交易相对方为深科技 |
|        |下属子公司,深科技为持有发行人3.0589%股份的股东。       |
|        |其中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较多主要是因为公司销售给深科技下|
|        |属公司开发计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智能电表线完成交付与|
|        |验收。                                                  |
|        |智能电表生产线属于定制程度较高,技术实现较为复杂的整线类|
|        |产品,是公司报告期内的新款产品,除开发计量科技(香港)有|
|        |限公司外,未向其他客户进行销售,因此难以取得向其他客户销|
|        |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者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        |,而智能电表线为智能电表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因此以智|
|        |能电表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对应的生产线成本(从发行人角度来|
|        |看,即产品售价/设计产能)进行对比分析公司所售产品价格的 |
|        |公允性。                                                |
|        |近年来仪器智能化属于该行业的发展趋势,相关企业如宁波迦南|
|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南智能”,SZ.300880) |
|        |和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智能”,SZ|
|        |.300882)均有开展智能电表生产活动。                     |
|        |通过对比智能电表单位折旧成本,公司、迦南智能和万胜智能的|
|        |单位折旧成本分别为0.59元、0.62元和0.56元,不存在重大差异|
|        |,公司对外销售智能电表生产线定价公允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
|        |力。                                                    |
|        |此外,下游客户深科技系A股上市公司,具有较为严格的内部控 |
|        |制管理措施,其均需要按照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要求开展采购业务|
|        |。而公司报价一方面系基于过往多年智能制造设备的生产经验及|
|        |成本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系合理考虑该项目的利润水平,综合上|
|        |述因素分析,在产品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制定了具|
|        |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允价格。                                |
|        |公司与深科技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系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致,|
|        |双方交易价格按市场作价,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
|        |  (3)对赌协议情况                                   |
|        |①发行人历史上外部股东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已|
|        |全部终止                                                |
|        |发行人股权沿革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曾签署对赌|
|        |协议,该等对赌协议已全部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
|        |  A、对赌协议的签署                                   |
|        |北京尼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樊晓娜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
|        |林宜潘于2015年3月9日签署《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
|        |股协议》,北京尼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尼克优先投资与发行人|
|        |、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于2015年6月4日签署《深圳市利和兴股|
|        |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刘玉佳与肖嵘分别与发|
|        |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潘于2015年9月1日签署《深圳市利和|
|        |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代其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银桦5号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宜 |
|        |潘于2015年9月签署《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
|        |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约定:                            |
|        |①利和兴合并会计报表中于2015、2016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
|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应分别不少于约定承诺业绩;              |
|        |②如利和兴2015年度、2016年度实际实现业绩发生协议约定的情|
|        |形,则增资方有权要求利和兴控股股东林宜潘按照增资方的初始|
|        |增资额进行现金补偿。                                    |
|        |  B、对赌协议的终止                                   |
|        |发行人2015会计年度和2016会计年度已达成对赌协议所约定的承|
|        |诺业绩,发行人控股股东无需向尼克领军投资、尼克优先投资、|
|        |樊晓娜、刘玉佳、肖嵘及银桦5号方进行现金补偿,发行人控股 |
|        |股东与上述增资方之间不存在应履行但未履行的义务,各方就对|
|        |赌协议的签署、履行和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              |
|        |  ②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情形                      |
|        |除上述曾签署、但已全部终止的对赌协议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与|
|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有效的或|
|        |将生效的对赌协议或类似的对赌安排。                      |
|        |  (4)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况                     |
|        |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本次发行|
|        |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        |3、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的锁定、减持等承诺的履行情况 |
|        |,是否符合                                              |
|        |  相关监管要求                                        |
|        |(1)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历史上有关持股的锁定、减持等承 |
|        |诺符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承诺人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定或公开|
|        |承诺的情形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历史上除以下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
|        |有关规定需履行的锁定、减持要求外,不存在其他自愿承诺安排|
|        |,且承诺人不存在违反有关持股的锁定、减持等规定或公开承诺|
|        |的情形。                                                |
|        |①发起人股东、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安排    |
|        |发行人是由利和兴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
|        |于2014年11月7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
|        |营业执照》。                                            |
|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        |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        |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未对公|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
|        |他限制性规定。                                          |
|        |基于上述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成立之日起|
|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林宜潘、黄月明|
|        |等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已作出公开承|
|        |诺,承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股份的限售及解除|
|        |限售。                                                  |
|        |发起人、时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按规定履行|
|        |该等承诺,不存在违反有关持股的锁定、减持等规定与承诺的情|
|        |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        |  ②发行人股东在股转系统挂牌时的限售安排              |
|        |经股转公司于2015年10月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
|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        |〔2015〕6735号)同意,发行人股票于2015年12月10日起在股转|
|        |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 |
|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        |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
|        |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
|        |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
|        |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
|        |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
|        |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
|        |基于上述规定,利和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
|        |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
|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
|        |林宜潘、黄月明均严格履行承诺,对其所持股份按规定办理限售|
|        |,不存在违反有关持股的锁定、减持等规定与承诺的情况,符合|
|        |相关监管要求。                                          |
|        |(2)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已按规定和监管要求就本次发行上 |
|        |市作出锁定、减持承诺                                    |
|        |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
|        |定、减持事宜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以及相关监管文件的要求。                              |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反|
|        |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有关持股的锁定、减持承诺的情况。    |
|        |2021年5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
|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957,176股,于2021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 |
|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233,743,056元,每股人民币1元;公司股份总数为233,743,056 |
|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
|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
|        |155,828,70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        |,共计77,914,352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至233,743,056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06-17|上市日期            |2021-06-29|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895.7176 |每股发行价(元)      |8.72      |
├──────────┼─────┼──────────┼─────┤
|发行费用(万元)      |5897.14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33970.6574|
|                    |          |                    |72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8073.52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2.8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4.65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17.15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深圳市利得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市利源兴鑫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深圳市鹰富士机器人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苏州阳泽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60.83|
├──────────────────┼────────┼─────┤
|万广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利和兴医疗器械(江门)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利和兴半导体装备(深圳)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8.00|
├──────────────────┼────────┼─────┤
|利和兴智能装备(东莞)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利和兴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利和兴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60.83|
├──────────────────┼────────┼─────┤
|利和兴电子元器件(江门)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80.00|
├──────────────────┼────────┼─────┤
|利和兴电子装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利和荟商业管理(江门)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利容电子(江门)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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