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301059)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059 金三江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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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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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Jinsanjiang(Zhaoqing)Silicon Material Company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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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金三江                |证券代码|30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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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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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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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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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赵国法                |总 经 理|任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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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任志霞                |独立董事|相建强,饶品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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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758-3681267        |传    真|86-758-3623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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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z-silic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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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ir@jsjgc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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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3号(一照多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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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高新区创业路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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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
|        |的制造);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        |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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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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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12月,股权转让                             |
|        |2018年12月4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飞雪集团将 |
|        |占金三江有限注册资本18.00%的股权,共563.40万元出资额以56|
|        |3.40万元转让给赛纳投资。                                |
|        |2018年12月17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        |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
|        |  2、2019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                          |
|        |2019年1月1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股东决议同意金三江有|
|        |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130.00万元变更为3,174.00万元,本次新|
|        |增注册资本44.00万元由赛智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44.|
|        |00万元,总投资为1,103.00万元,其中44.00万元记入注册资本 |
|        |,其余1,059.00万元为资本公积金。                        |
|        |根据广州而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4日出具 |
|        |的《验资报告》(穗翔验字【2019】第2001号),“截至2019年|
|        |6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广州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
|        |限合伙)的缴纳的投资额合计人民币1,103.00万元,其中新增注|
|        |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44.00万元,资本公积壹仟零伍拾玖 |
|        |万元(1,05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
|        |174.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3,174.00万元。                  |
|        |2019年1月10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
|        |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
|        |  3、2019年8月,增加注册资本                          |
|        |2019年8月9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金三江有限注|
|        |册资本由3,174.00万元增加至3,332.7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8.|
|        |70万元由粤科格金以5,000.00万元的价格全额认缴,其中158.70|
|        |万元为注册资本,其余4,84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9月6日出具的|
|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50083号),“截至201|
|        |9年8月2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广东粤科格金先进制造投资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缴纳的投资额合计人民币5,000.00万元(|
|        |大写:伍仟万元整),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3,33|
|        |2.7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3,332.70万元。                    |
|        |2019年8月28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
|        |记并领取了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
|        |  4、2019年12月。                                     |
|        |  (二)发行人历史上的代持情况                        |
|        |  发行人股权历史上曾存在代持,具体如下:              |
|        |2004年5月23日,金三江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赵文法将其 |
|        |持有的金三江有限39万元出资(对应金三江有限39%股权)转让 |
|        |给任顺朋。同日,赵文法与任顺朋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相关|
|        |转让协议。2004年6月2日,金三江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完成|
|        |了工商变更登记。赵文法系赵国法的堂兄,任顺朋系任振雪之弟|
|        |。根据赵文法和任振雪于2004年5月2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及对任振雪及任顺朋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中,任顺朋系受任|
|        |振雪委托代任振雪持有金三江有限的39万元出资;代持原因为根|
|        |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
|        |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
|        |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赵国法和任振雪为夫妻关系,作为仅有的|
|        |股东设立公司在当时的实践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由任顺|
|        |朋代任振雪持有金三江有限的39万元出资。                  |
|        |2004年7月,任顺朋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出资额中的30万元( |
|        |对应金三江有限30%股权)转让给芦军志、5万元(对应金三江有|
|        |限5%股权)转让给徐甜、4万元(对应金三江有限4%股权)转让 |
|        |给王慕卓。本次股权转让中,任顺朋通过向芦军志、徐甜、王慕|
|        |卓转让其合计代任振雪持有的金三江有限39万元出资的方式解除|
|        |了任顺朋和任振雪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根据任顺朋出具的确认|
|        |函,上述股权代持的情况已经得到依法解除和清理,除此之外,|
|        |其与任振雪及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
|        |股、协议控制等特殊权益安排的情况;且也无任何现时或潜在的|
|        |由股权代持引起的或者与股权代持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
|        |裁或隐患。                                              |
|        |除上述曾经出现的代持情形外,公司股东目前不存在代持、委托|
|        |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                              |
|        |(三)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                                          |
|        |  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
|        |1、历次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的 |
|        |情况                                                    |
|        |  (1)2004年7月的股权转让                            |
|        |2004年7月,任顺朋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出资额中的30万元转 |
|        |让给芦军志、5万元转让给徐甜、4万元转让给王慕卓;赵国法将|
|        |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出资额中的10万元转让给林伟民、1万元转 |
|        |让给王慕卓;其中任顺朋系受任振雪委托代任振雪持有金三江有|
|        |限的39万元出资。                                        |
|        |金三江有限项目启动后急需资金,芦军志、林伟民、徐甜、王慕|
|        |卓(以下合称“投资人”)向金三江有限投资,其和公司实际控|
|        |制人均无关联关系。其中芦军志以180万元的价格取得金三江有 |
|        |限30%股权(对应金三江有限30万元出资),林伟民以60万元的 |
|        |价格取得金三江有限10%股权(对应金三江有限10万元出资), |
|        |徐甜以30万元的价格取得金三江有限5%股权(对应金三江有限5 |
|        |万元出资),王慕卓以30万元的价格取得金三江有限5%股权(对|
|        |应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芦军志的配偶丁萍代芦军志向金三 |
|        |江有限汇款180万元,徐甜之父徐钢代徐甜向金三江有限汇款20 |
|        |万元、徐甜之朋友刘启娅代徐甜向金三江有限汇款10万元、王慕|
|        |卓的配偶李家胜代王慕卓向金三江有限汇款25万元。此外,实际|
|        |控制人任振雪收到了王慕卓及/或其配偶李家胜支付的5万元及林|
|        |伟民支付的60万元,并将该等65万元资金汇入金三江有限账户。|
|        |虽然本次投资形式上为股权转让,存在实际控制人缴纳个人所得|
|        |税的风险,但基于以下原因,实际控制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会|
|        |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①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八十六|
|        |条规定,“违反税                                        |
|        |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股权转让距今已超过5年,实际 |
|        |控制人任振雪和赵国法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
|        |②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五十二|
|        |条规定,“因税务                                        |
|        |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
|        |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
|        |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
|        |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
|        |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系投资人溢价|
|        |投资,实际控制人任振雪和赵国法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情|
|        |况。由于该次股权转让距今已超过15年,实际控制人任振雪和赵|
|        |国法被追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较校                          |
|        |③本次股权转让发行人不是纳税人,亦不是扣缴义务人,发行人|
|        |不存在被税务机                                          |
|        |  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
|        |④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上述股权转让应|
|        |缴纳的个人所得                                          |
|        |税及由此产生任何税务负担,其将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
|        |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缴纳义务。                            |
|        |  (2)其他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         |
|        |2009年9月17日,任振雪和王慕卓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相关转让 |
|        |协议,约定任振雪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以68万元的 |
|        |价格转让给王慕卓。2010年12月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办|
|        |理完成。任振雪持有的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的投资成本(2009 |
|        |年4月18日,徐甜将其持有的金三江有限5万元出资以68.3333万 |
|        |元的价格转让给任振雪)不低于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因此不涉及|
|        |股权转让溢价,任振雪就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016年4月,赵国法将其持有的1,252万元出资以1,402万元的价 |
|        |格转让给飞雪集团、任振雪将其持有的1,252万元出资以1,402万|
|        |元转让给飞雪集团。根据税收完税证明,赵国法和任振雪已就本|
|        |次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        |2018年12月,飞雪集团将其持有的563.4万元出资以563.4万元的|
|        |价格转让给赛纳投资。股权转让定价为1元/注册资本,不涉及股|
|        |权转让溢价。                                            |
|        |除上述股权转让之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不涉及其他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情形;对于发行人历|
|        |次股权转让的情形,发行人亦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
|        |2、发行人历次增资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 |
|        |的情况                                                  |
|        |2016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变更为3,130万元,系以 |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的利润共1,630万元按股 |
|        |东实缴出资比例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
|        |根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税收完税证|
|        |明及银行打款凭证,赵国法和任振雪就本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        |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
|        |3、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
|        |况                                                      |
|        |就上述赛纳投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任振雪在股改时未缴纳个人|
|        |所得税,发行人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实际控制人任振雪已出具|
|        |承诺,“如因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赛纳投资合伙人补缴发行人整体|
|        |变更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本人将|
|        |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的缴纳义务;若|
|        |因本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而导致发行|
|        |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时、足额向发行人赔偿其所|
|        |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
|        |综上,除上述披露的情况之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
|        |体变更等过程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中不存在|
|        |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
|        |4、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实际控制人及 |
|        |其关联方缴纳所得税及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况                |
|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实际控制人|
|        |及其关联方应当缴纳所得税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均已缴纳,|
|        |涉及发行人应当代扣代缴的发行人均已代扣代缴,发行人不存在|
|        |应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情况。                            |
|        |(四)对赌协议相关内容以及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对发行人的影|
|        |响情况                                                  |
|        |  1、对赌协议的签署及相关内容                         |
|        |2019年7月23日,粤科格金、金三江有限及金三江有限当时的全 |
|        |体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同日,粤科格金、金三江有限及公|
|        |司实际控制人赵国法和任振雪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        |  2、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                               |
|        |  上述特殊权利终止的具体情况如下:                    |
|        |  (1)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的签署情况                     |
|        |  (2)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                             |
|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对赌条款等特殊权利条款将作如下安排:  |
|        |1)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约定,业绩承诺与补 |
|        |偿条款终止且                                            |
|        |效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恢复。虽然业绩承诺条款曾触发,但该|
|        |等业绩承诺的补偿条款未实际执行。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的约定,粤科格金同意该等已经触发或产生的权利以及|
|        |金三江及/或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因此承担的相关赔偿义 |
|        |务、违约责任自金三江向深交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终止|
|        |并自该日起豁免金三江及/或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该等条款 |
|        |下的义务、责任。                                        |
|        |2)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约定,除业绩承诺与 |
|        |补偿之外的其                                            |
|        |他特殊股东权利及《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自于金三江向金三江股|
|        |东大会批准的交易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但如果|
|        |金三江无法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该等除业绩承|
|        |诺与补偿之外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及《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全面|
|        |自动恢复并视为自始有效。                                |
|        |  3、披露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对发行人的影响情况         |
|        |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于2020年7月获|
|        |深交所受理,因此粤科格金享有的上述特殊股东权利已经终止,|
|        |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已终止且效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        |可恢复,除此之外的对赌协议内容在发行人上市审核过程中已终|
|        |止,如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则恢复效力;对赌协议附条件恢复条|
|        |款属于发行人商业决策,仅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触发,不会|
|        |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构成严重影响,不会对发|
|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障碍。                      |
|        |  4、对赌协议彻底终止情况                             |
|        |  (1)对赌协议彻底终止协议的签署情况                 |
|        |  (2)对赌协议的彻底终止情况                         |
|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粤科格金相应的全部特殊股东权利及|
|        |对赌协议恢复条款均已经彻底终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        |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相关要求。      |
|        |截至2025年06月30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1,154,000.00|
|        |元,股本为人民币231,154,000.00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09-01|上市日期            |2021-09-13|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043.0000 |每股发行价(元)      |8.09      |
├──────────┼─────┼──────────┼─────┤
|发行费用(万元)      |4170.92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24617.87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20446.95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26.60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9.70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16.91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金三江波兰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金三江科技墨西哥有限责任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金三江(美国)科技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金三江(香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金三江(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广州市飞雪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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