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082 久盛电气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Jiusheng Electric Co.,Ltd. | ├────┼───────────┬────┬───────────┤ |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证券代码|301082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电力设备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10-27 | ├────┼───────────┼────┼───────────┤ |法人代表|张建华 |总 经 理|张建华 | ├────┼───────────┼────┼───────────┤ |公司董秘|金兴中 |独立董事|董小锋,顾国兴,万鹏 | ├────┼───────────┼────┼───────────┤ |联系电话|86-572-2228172;86-572-|传 真|86-572-2228166 | | |2228297 | | | ├────┼───────────┴────┴───────────┤ |公司网址|www.teccable.com | ├────┼────────────────────────────┤ |电子信箱|jxz@teccable.com;zhh@teccable.com;tec@teccable.com | ├────┼────────────────────────────┤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1000号 | ├────┼────────────────────────────┤ |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凤路1088号 | ├────┼────────────────────────────┤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矿物绝缘(MI)电缆、伴热电缆(HTC)、矿物绝缘 | | |类元器件(含加热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设计、| | |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营业务|防火类特种电缆以及电力电缆、加热电缆等的研发、生产、销售| | |和服务。 | ├────┼────────────────────────────┤ |历史沿革| 1、基本情况 | | |公司原系由久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 | |立时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 | | |2004年4月26日,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 | | |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 |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4]58号),同意由久盛科| | |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久盛有限| | |曾用名),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1,200万美元| | |,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电网滤波器(APF),| | |伴热电缆(HTC)及其派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 |2004年4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向久盛有限核发《中华人民共 | | |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 | |101号)。 | | |2004年5月19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企业 | | |法人营业执照》(企独浙湖总字第001531号)。 | | |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验资程序 | | |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7月出具的《电网滤波器(A| | |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汇丰| | |评报字(2004)第055号),久盛科技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评估 | | |价值为327.42万美元,高于用于出资的金额。 | | |久盛科技于2004年4月与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签署了专有 | | |技术转让合同,将该专有技术按照投资作价300万美元转让给了 | | |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 | |年7月出具了《验资报告》(汇丰设验报字[2004]0104号),验 | | |证截至2004年6月,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已收到久盛科技 | | |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美元。 | | | 3、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 | | |(1)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投入发行人的实际生产 | | |经营,评估作价是否公允 | | |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电网滤波器(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 | | |工艺专有技术”投入久盛有限后,并未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 | |久盛科技上述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系委托合法注册且持有中华人| | |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ZJ20| | |04042)的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为收 | | |益现值法,即依据电网滤波器系列产品和伴热电缆产品专有技术| | |的收益方式,计算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确定评估对象能够为资| | |产拥有方带来的利益,再通过一定的分享率,即该项评估对象在| | |未来收益中应占的份额,得出该评估对象在一定经营规模下的评| | |估基准日(2004年6月14日)的公允价值。 | | |2004年7月10日,湖州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电网滤波器 | | |(APF)和伴热电缆产品生产工艺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 | | |汇丰评报字(2004)第055号),评估价值为327.42万美元。 | | |综上,久盛科技将经过评估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美元出资,未 | | |超过评估值,作价公允。 | | |(2)久盛有限于2008年9月将上述专有技术出资全部予以减资的| | |原因 | | |如前所述,该专有技术自久盛有限设立时即转移至久盛有限,但| | |在久盛有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 | |用的计划,故股东决定将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 | | |发行人于2009年进行了减资,全额减少了专有技术出资,具体过| | |程如下: | | |2008年9月1日,久盛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将注册资本由81,284,4| | |00元减少至50,000,000元。其中减少以货币方式出资6,454,340 | | |元,减少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24,830,100元。 | | | 2008年9月3日,久盛有限在湖州日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 |2009年2月17日,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 | | |资报告》(汇丰验报字[2009]第016号),验证截至2009年1月31| | |日,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 | |,000万元,均为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 | |2009年2月20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有限核发减资后 |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 | | |本次减资完成后,久盛有限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均为货币出 | | |资。 | | |综上所述,久盛科技用以出资的专有技术系经评估作价,权属已| | |转移至久盛有限,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出| | |资不实的情形。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由于后续未发挥预期作用,| | |发行人已经在早期即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该事项未对发行人| |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至今无由此产生的诉讼、仲裁、| | |纠纷等情形。发行人所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 | |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日“能够| | |遵守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法实施条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 |例》等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 | (3)减资后该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情况 | | |迪科投资与发行人签署《赠予协议》,迪科投资将该专有技术无| | |偿赠予发行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专有技术的权利| | |归属于发行人。 | | |4、关于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 | | |补缴已免 | | |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补缴情况久盛有限自设立起至变更为内资| | |企业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 |税法》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其于2008年变更为| | |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久盛有限于2009| | |年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2015年3月,发行人原主管税务机关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 | | |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久盛电气在2008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 | |内资企业的过程中,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报| | |纳税,并已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偷、| | |漏、逃、欠税行为,不存在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 | |2020年4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出具证明,确认“久盛有| | |限自设立之日起至变更为内资企业之日期间,其就历次股东出资| | |、增资、减资、股权转让以及变更企业类型、公司名称、经营范| | |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出资方式等事项均已经原湖州经济技| |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经其他相关部门分别审核同意| |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均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 |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 | |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处罚的情形。” | |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已| | |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发行| | |人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税收管| | |理的情形。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2009年3月1日,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整体变更| | |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基准日为2009年2月28日。2009年6月1日 | | |,久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久盛有限截至2009年| | |2月28日经立信所审计(信会师报字(2009)第23713号)的净资| | |产6,632.17万元,按照每股1元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6,630万| | |股,剩余的2.17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久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 |份有限公司。 | | |2009年5月6日,久盛电气24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关于变更设立| |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 | |2009年6月26日,立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09 | | |)第23910号),对公司整体变更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 | | |至2009年6月26日,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已将久盛有限 | | |截至2009年2月28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6,632.17万元中的6| | |,630.00万元,按每股1元折合股份总额6,630.00万股,净资产大| | |于股本部分2.17万元计入资产公积。 | | |2009年7月18日,久盛电气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 | |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 | |2009年7月28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盛电气核发本次变 | |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500000007021号),同时公 | | |司名称变更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报告期内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7年8月,久盛电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7年8月16| | |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 |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总 | | |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4| | |0,412,352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 | |2,123.7057万元。根据《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 |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发| | |行人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 | |股本,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亦无代扣代缴义务| | |,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 | | 2、2017年10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转让 | | |2017年10月9日,单建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互 | | |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转让股份100万股给芮勇,转让价格4.13 | | |元/股。 | | | 3、2018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股权转让 | | |2018年11月26日,迪科投资与史国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史| | |国林将其所持有的久盛电气340,119股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 | |的0.28%)全部转让给迪科投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34万元| | |,转让价格3.94元/股。2018年12月26日,迪科投资向史国林支 | | |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 | |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股本及股份结构未再发生变化| | |。 | | |史国林将部分股权(占其本次转让前持股数的30%)转让给迪科 | | |投资的主要系其由于个人债务问题,亟需资金所致。 | | |史国林于2009年2月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受让取得久盛有限57 | | |万元的注册资本,后经发行人整体变更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 | |致史国林在本次转让前持有发行人113.37万股,即其持股的成本| | |约为0.50元/股。因史国林持股成本较低,且其资金需求急迫, | | |经与股权受让方协商,以每股3.94元的价格予以转让,较其持股| | |成本已获得了较大收益,因此,史国林接受转让价格略低于单建| | |明转让股权价格4.13元/股,具有合理性。 | | |(四)发行人设立以来是否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 | |管理事项 | | |2008年8月,久盛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已变更为内资企 | | |业,后续股权变更不再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 | |事项。 | |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的瑕疵情况发行人设立| | |以来存在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以及专有技术出 | | | 资比例高于20%的情形,具体如下: | | | 1、股东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借款 | | |迪科投资于2006年6月至7月期间,对久盛有限出资的4,200万元 | | |人民币中1,500万元系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的借款,该借款已于2| | |007年6月前偿还。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鉴于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 | |出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转移,借款已取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 | |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合法有效的,与其| | |对久盛有限的增资系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不构成虚假出资;本| | |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的| | |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偿| | |还,不具有虚假出资的故意,未造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 | |;不存在因该借款产生的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发行人所| | |属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 | |久盛有限设立至今“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 |或因此受到处罚的情形”。故迪科投资本次向久盛有限借款进行| | |出资的事项,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 |质障碍。 | | | 2、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 | | |2006年4月减资后至2006年8月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前,公司| | |的专有技术出资占比为30%。 | | |根据当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 | |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 | |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 |,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 | |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 |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 | |批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该工业产权、专有技| | |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 | |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 | |2004年5月,久盛科技设立久盛有限时,专有技术出资未超过久 | | |盛有限注册资本的20%,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2006年4月,| | |久盛有限减资时,取得了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 | |《关于同意久盛(湖州)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 |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以及| | |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 |证书》(商外资浙府资湖字[2004]00101号),且均明确同意了 | |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现汇出资700万美| | |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 |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06年4月25日,经原湖 | |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湖州久盛电气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从1,500万美元调整至1,000万美元(其中现汇出资700 | | |万美元,专有技术出资300万美元)(《关于同意久盛(湖州) | | |电气有限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 | |批复》(湖开发委投[2006]61号))。本次减资后,湖州久盛电| | |气有限公司专有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0%的事项,未违反 | | |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 | |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 |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一方面,发行人2006年4 | | |月至2006年8月期间,专有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系由于2006年| | |4月的减资行为导致,而该次减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减资程序 |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持续时间较短;另一方面,南太湖新区管| | |理委员会亦对该事项未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了专项| | |证明。故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 | | (六)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情况 | | | 1、久盛科技情况 | | | (1)久盛科技基本情况 | | |久盛科技系由杨昱晟、沈伟民于2004年3月24日在香港注册的法 | | |人团体,公司编号为891292,已于2011年8月26日注销。久盛科 | | |技存续期间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股份100,000股,每股1港| | |元,股本为100,000港元,其中杨昱晟持股70%,并担任其董事,| | |为久盛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久盛科技登记业务性质为贸易和投资| | |,在其存续期间内,对久盛有限的投资系其主要开展的业务。 | | | (2)历史上转让久盛有限全部股权的背景和原因 | | |2009年9月,迪科投资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4,40| | |9.07万元,本次增资偿还了其对张建华的1,500万元债务以及对 | | |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的2,700万元债务。 | | |①2006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公司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 | | |资 | | | A.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 | | |久盛科技于2004年5月出资设立久盛有限,根据湖州经济技术开 | | |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独资经营久盛(湖州)电气有| | |限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董事会名单的批复》(湖开发委| | |投[2004]58号),首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 | |注册资本的15%,其余应在三年内即2007年5月前缴清。 | | |因临近最后的出资期限,而久盛科技及其股东存在资金困难,已| | |可预见无法按期出资,故久盛科技需要将未实缴的股权进行转让| | |。 | | |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前,久盛电气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 | | |实收资本为479.36万美元(货币出资179.36万美元,专有技术出| | |资300万美元),占比为47.94%。 | | |张建华于2004年8月加入公司后,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于久 | | |盛科技存在向张建华1,500万元的借款,杨昱晟、沈伟民与张建 | | |华约定,由张建华提供的借款如其愿意,未来可以转为久盛有限| | |的股权。基于张建华存在未来持股久盛有限的可能性及对公司经| | |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故久盛科技于2006年8月将其持有久盛有限 | | |未实缴出资部分52.06%股权转让给迪科投资,并由迪科投资履行| | |出资义务。 | | | B.本次股权转让后,迪科投资的出资情况 | | |2006年7月27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具《验资 | | |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验证截至2006 | | |年7月26日,迪科投资以人民币出资4,200万元,折合525.53万美| | |元,其中520.64万美元作为实缴注册资本,多余款项则暂作为公| | |司其他应付款。至此,连同久盛科技已缴纳479.36万美元出资,| | |久盛有限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已全部缴足。 | | | C.迪科投资出资资金来源 | | |迪科投资4,200万元出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700万| | |元: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张建华1,242万元、干梅林(通过其 | | |实际控制的先登科技)800万元、沈伟民262万元、史国林100万 | | |元、张诗朴77万元、赵志华60万元、徐阿首50万元、杨昱晟44万| | |元、金兴中20万元、杨恩茂15万元、方丽萍10万元、胡振华10万| | |元、郑火江10万元)为了支持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前期向发行人| | |提供了合计2,700万元的借款,本次股权转让时,13名自然人将 | | |自发行人处受偿的前述借款转借给迪科投资,并由发行人代为支| | |付给迪科投资,迪科投资负有对该13名自然人的债务,迪科投资| | |再将该2,700万元出资至发行人。迪科投资于2009年进行增资, | | |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4,409.07万元,该次增资在分期实缴 | | |过程中清偿了前述对13名自然人的2,700万元的债务; | | |第二部分1,500万元:迪科投资向发行人借款1,500万元用于出资| | |,其中200万元于2006年9月由干梅林通过先登科技代迪科投资偿| | |还,1,300万元于2007年6月由迪科投资直接偿还。 | | |D.迪科投资部分出资来源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前期向久盛有 | | |限提供的 | | |2,700万元的合规性迪科投资2006年8月受让久盛有限股权,由于| | |该部分股权系尚未实缴,故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履行实缴出资义| | |务,其中2,700万元出资资金来源于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前期向 | | |久盛有限提供的借款。具体出资方式为,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以| | |债权人委托付款的方式,由久盛有限于2006年6月-7月期间将2,7| | |0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迪科投资,同时冲减对该| | |13名自然人的“其他应付款”,迪科投资再将该2,700万元作为 | | |投资款汇入久盛有限验资账户。故迪科投资系以货币出资,不属| | |于债权出资。 | | |根据公司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以及财务报表,2004年9月至2006 | | |年6月期间,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合计向久盛有限转账2,734.55 | | |万元,均计为“其他应付款”,故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对久盛有| | |限的债权真实存在。 | | | E.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1,500万元出资的合规性 | | |2006年6-7月,久盛有限向迪科投资提供了1,600万元借款,迪科| | |投资将其中1,500万元用于对久盛有限增资,该款项于2007年6月| | |前均已清偿完毕。 | | |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及清偿是基于《合同法》所建立的平等| | |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迪科投资作为股东对久盛有限基| | |于《公司法》所负的实缴出资义务与借款产生的还款义务是独立| | |的两种法律关系。股东向公司借款进行增资,经验资确认实缴出| | |资到位,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则借款关系| | |之债权债务消灭,不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 | |。 | | |迪科投资上述借款及增资行为均实际发生资金转移,且借款已取| | |得久盛有限股东同意,并记载于久盛有限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 |下,迪科投资与久盛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系真实、合法、| |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公司出| | |具的《验资报告》((2006)勤信浙分验字第3607228号)确认 | | |,迪科投资所缴纳的增资款项已经全部实缴到位。 | | |2020年4月21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 | |自设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日能够遵守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 |定,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法》《中华人| |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 | |行政处罚的情形。迪科投资上述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且主管机关对于其历史出资不存在违法受到| | |行政处罚进行了确认。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 | |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 |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 |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且该借款出资| | |行为发生于2006年,于2007年清偿,且自2017年1月至今,迪科 | | |投资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即迪科投资向久盛有限借款| | |用于出资,即使按迪科投资最后一次占用发行人资金行为终止时| | |起算,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业已届满二年,超过法定的行| | |政处罚追诉时效。 | | |本次迪科投资从久盛有限借款用于出资的金额仅占本次出资金额| | |的35.71%,系出于对资金缺口临时周转的目的,并且已及时予以| | |偿还,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主观恶意,借款| | |事项已取得久盛有限其他股东的同意。该笔借款已获清偿,未造| | |成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损害后果。迪科投资该笔借款出资未损害其| | |他股东利益。 | | |综上,迪科投资历史上该笔向久盛有限借款出资的事项,不存在| | |行政处罚风险,未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②2008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公司47.94%股权转让给迪科投 | | |资 | | |如前文所述,久盛科技存在向张建华1,500万元的借款,杨昱晟 | | |、沈伟民与张建华约定,张建华可以将其提供给久盛科技的借款| | |转为久盛有限的股权。由于2006年8月起,迪科投资已经成为控 | | |股股东,且张建华一直负责久盛有限的经营管理,其有意进一步| | |提高其对久盛有限的持股比例,故张建华要求久盛科技按照约定| | |将1,500万元借款转为对久盛有限的股权(按久盛科技出资时的 | | |汇率折合179.3647万美元),并指定由迪科投资受让该股权。 | | |同时,由于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持有的300万美元的出资额系以 | | |专有技术出资,该专有技术虽已自久盛有限设立起转移至久盛有| | |限,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久盛有限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 | |无使用的计划,股东已有将该部分出资减掉的打算,由于减资程| | |序较为复杂,故各方商议先做股权变更,再减资,拟减资的股权| | |不计转让价款。因此,久盛科技于2008年8月将其持有久盛有限4| | |7.94%股权(479.3647万美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了迪科投资。 | | |(3)久盛科技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 | | |联关系、委托持股等利益安排 | | |如上文所述,久盛科技、杨昱晟、沈伟民曾与迪科投资、张建华| | |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股权转让关系、借款可转为股权的约定等,| | |该些关系或约定均已了结,且久盛科技已于2011年8月注销。 |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除杨昱晟现担任迪科投资控股子公| | |司迪信实业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有迪科投资1.64%股权, | | |沈伟民持有迪科投资9.56%股权之外,久盛科技、杨昱晟、沈伟 | | |民与迪科投资、张建华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 | |他利益安排。 | | |2、2008年8月,久盛科技以低于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久盛有| | |限47.94%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 | |2008年8月,久盛科技将其持有久盛有限47.94%股权,对应479.3| | |647万美元实缴出资额,以179.3647万美元转让给迪科投资。久 | | |盛科技以低于实缴出资金额的价格转让其持有久盛有限的股权主| | |要是因为久盛科技对久盛有限持有的300万美元出资额系以专有 | | |技术出资,该专有技术已经汇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自久盛| | |有限设立时即转移至久盛有限,但在久盛有限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 |并未实际使用该专有技术,亦无使用的计划。在本次股权转让前| | |,股东已有将该部分出资进行减资的计划,但考虑到减资程序耗| | |时较久,各方协商先做股权转让再进行减资,拟减资的出资额不| | |计入转让价格,仅以货币出资计价转让,故最终股权转让价格未| | |考虑专有技术出资的300万美元部分,从而低于实缴出资金额, | | |具有合理性,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 (七)通光集团入股情况 | | | 1、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原因及定价公允性 | | |2016年9月3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 |过了《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同意向通光集团等4名特定投 | | |资者以6.19元/股的价格发行1,212.37万股,其中通光集团以1,6| | |51.01万元认购266.72万股。 | | |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主要原因是其非常看好防火类特种电缆未来| | |的发展前景,而其当时并不具备相关生产能力,故其选择投资入| | |股发行人。发行人下游系工程建筑行业,由于工程结算周期普遍| | |较长,发行人需要较多的运营资金,故亦希望通过引进特定投资| | |者补充流动资金,增强抗风险能力。 | | |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的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与其他3名特定 | | |投资者一致,定价公允。该入股价格对应发行人引入通光集团入| | |股的上一年度即2015年每股收益0.51元/股的PE倍数为12.14倍,| | |与行业整体估值水平一致。因此,通光集团入股发行人6.19元/ | | |股的价格定价公允。 | | |2、通光线缆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主营业务、产品的重叠情 | | |况 | | | (1)通光线缆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 | |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前五大客户中,国网山东系发行人客户,报告| | |期内发行人对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52.55万元、20.26万元、0万| | |元和0万元;国网安徽系发行人2019年新增客户,2019年发行人 | | |对其的销售收入为1,597.39万元,2020年1-6月无销售。国网山 | | |东、国网安徽等国家电网公司各省公司均系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 |评标、开标等程序均公开、公平,中标及时公告,从而确定供应| | |商。发行人、通光线缆均系独立中标,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 | |殊安排。 | | |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前五大供应商中,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002560)系发行人2017年的供应商,发行人对其采| | |购了一批铝芯电力电缆,采购金额为36.80万元,2018年至2020 | | |年1-6月,发行人未再向其采购。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系 | | |国内知名电线电缆公司,发行人向其采购产品定价均系按照市场| | |价格确定,且采购金额非常小,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 | |。 | |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通光线缆其他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均不是| | |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 | | | (2)通光线缆主营业务及产品情况 | | |通光线缆主要产品之一输电线缆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情况,电力| | |电缆(输电线缆)产品主要供给国家电网公司。由前述,国家电| | |网公司确定供应商的过程公开、公平,供应商均需独立通过招投| | |标的方式获取业务。发行人与通光线缆电力电缆存在重叠,不存| | |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安排,亦不会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 |不利影响。 | | | (八)干梅林入股情况 | | |发行人前身久盛有限于2004年设立之后,存在较大的资金需求,| | |有多名自然人愿意提供资金资助,鉴于当时久盛有限为外商独资| | |企业,境内自然人无法入股,故协商自然人先提供借款给久盛有| | |限,未来可以转为对其的股权。干梅林自1984年负责莫蓉漆包线| | |厂以来一直经营电磁线产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张建华与| | |干梅林熟识多年,互相认可和信任,故经张建华介绍,干梅林与| | |张建华等13名自然人一起向久盛有限提供资金。 | | |干梅林通过其控制的先登科技分别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2| | |006年5月及2006年9月合计向发行人提供借款1,000万元。该些借| | |款所形成的债权后续在2006年迪科投资入股久盛有限时,由迪科| | |投资承接,转为其对迪科投资的借款及未来对迪科投资的投资入| | |股的权利。干梅林于2009年参与认缴迪科投资增资成为其股东。| | |另外,2009年出于对发行人骨干员工以及有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 |的奖励,迪科投资将其持有发行人30%的股权转让给张建华等23 | | |名自然人,干梅林因其前期对发行人的资金支持,亦参与本次股| | |权转让,其以238.50万元受让了发行人4.77%的股权。至此,干 | | |梅林成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迪科投资的股东。 | | |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干梅林在经营管理层面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相关职责,不参与公司具体业务经营和| | |事务工作;公司治理层面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 |规定,并按照其本人自主意志,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 |干梅林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迪科投资、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均不存在| | |签署或口头约定一致行动或其他类似安排。 | | |(九)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 | |及到的控股 | |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 | | | 1、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 | | | (1)盛电气阶段 | |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 | |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 |件的情况。 | | | 2、历次增资涉及的所得税 | | |发行人历次增资不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 | |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 | |情况。 | | | 3、历次分红涉及的所得税 | | |发行人历次分红涉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 | |况,具体如下: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 |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 |通知》(财税[2014]48号)“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 | |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 |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分红发生| | |在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在该两次分红中的个人| | |所得税应纳税额按分红金额的25%计算。 | |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上述历次分红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均已分别于2014年7月、2020年7月和2020年8月由发行人代扣代 | | |缴,合计301.24万元。 | | |根据当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 | |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发行人控股股东迪科投资| | |在上述分红中,不存在应予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 | | 4、整体变更涉及的所得税 | |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1,630万元转增 | | |股本,余下2.1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发起人中,除迪科投资外,| | |其余23名股东在股改中的个人所得税均已由发行人于2014年4月 | | |代扣代缴,合计97.39万元,其中实际控制人缴纳金额为37.54万| | |元。 | | |5、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 | | |重大违法行为 | |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发行人历史上分红及整体变| | |更设立股份公司存在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经发行| | |人自查后已进行了补缴。 | | |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如因久盛电气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在久| | |盛电气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缴| | |纳或代扣代缴义务未及时履行导致久盛电气承担责任的,由本人| | |对久盛电气进行相应补偿”。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 | | |了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遵守有关税| | |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守法经营,依法| | |纳税,发行人包括对涉及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内的涉| | |税事项的无违法违规记录。 | |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及时代扣代缴历次分红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 |公司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 | |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股本总数226,309,174.00股,注 | | |册资本为226,309,174.00元,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 | |发区西凤路1000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10-12|上市日期 |2021-10-27|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4041.2353 |每股发行价(元) |15.48 | ├──────────┼─────┼──────────┼─────┤ |发行费用(万元) |11749.0500|发行总市值(万元) |62558.3224| | | | |4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0809.27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23.51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26.21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32.43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浙江久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