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092 争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Zhejiang Zhengguang Industrial Co.,Ltd. | ├────┼───────────┬────┬───────────┤ |证券简称|争光股份 |证券代码|301092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基础化工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1-11-02 | ├────┼───────────┼────┼───────────┤ |法人代表|沈建华 |总 经 理|沈建华 | ├────┼───────────┼────┼───────────┤ |公司董秘|吴雅飞 |独立董事|金浪,肖连生,冯凤琴 | ├────┼───────────┼────┼───────────┤ |联系电话|86-571-86319310 |传 真|86-571-86319310 | ├────┼───────────┴────┴───────────┤ |公司网址|www.chinaresin.com | ├────┼────────────────────────────┤ |电子信箱|wyf@chinaresin.com;chec@chinaresin.com |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龙船坞路96号3幢1楼132室 | ├────┼────────────────────────────┤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号美亚大厦16楼 |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合成材料销售;气| |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 | |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 | |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 |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离子交换与吸附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致力于产品在新领| | |域的推广与应用。 | ├────┼────────────────────────────┤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 | |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争光股份前身曙光化工成立于1996年2月9日,由争光集团与塘栖| | |资产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争光集团以现金出资3| | |30万元,占55%;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188万元及现金82万| | |元,总计270万元出资,占45%。 | | |1996年1月23日,余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余会塘验(1996)1| | |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1996年1月23日止,杭州曙光| | |化工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为600万元,其中杭州争光化工集团公司 | | |现金出资330万元,占55%;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以土地使| | |用权作价188万元和现金82万元合计出资270万元,占45%。1996 | | |年2月9日,曙光化工完成工商设立登记.1、发行人设立以来其企| | |业性质及变更情况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在1996年2月设立至2| | |000年12月间存在股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情形,2000年12月之 | | |后不再存在集体企业性质的股东,其自身的企业性质则一直不属| | |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1991年令第88号发布)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 |(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 | |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 | |根据争光树脂设立时的《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曙光化| | |工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 |务承担责任,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 |根据《杭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曙光化工依法建立了股东| |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董| | |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 | |因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具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 | |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要素,不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工商| | |登记时也未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 | |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系按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或有限责任公司。 | | |2、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 | | |策 | | |(1)塘栖资产退出争光树脂时的企业性质及其应履行的程序塘 | | |栖资产在对争光树脂进行投资及退出投资时均系余杭市塘栖镇直| | |属集体企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 |八)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 | |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 | |的股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 |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 | |执行。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上述规定,| | |塘栖资产作为公司制集体企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包括| | |对外投资在内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和管理。 | | |(2)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时的企业性质及其应履行的程序 | | |从股权结构可以看出,在退出争光树脂时,自然人以直接持股及| | |通过职工持股协会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争光塑化的多数股权,争| | |光塑化此时的性质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 | |根据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时有效的《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 | |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会职权以及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 |,争光塑化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方案。 | | |作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争光塑化应按照《公司法》(| | |1999修正)的规定及其自身决策机制管理对外投资。 | | |(3)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实际履行情况的程序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 |市(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集体经济发展| | |的需要,确定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政策| | |指导,协调当地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 | |、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 | |由于争光树脂自成立后存在持续为集体企业争光集团垫付资金、| | |承担债务的情况,争光树脂因而承受较大的债务和经营压力。为| | |了支持争光树脂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完全自主经营,当地政府指| | |导、协调了股东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争光| | |树脂。具体过程如下: | | |余杭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16日召开会议并作出《关于杭州争| | |光树脂有限公司转制工作会议纪要》(余政办[2000]225号), | | |研究讨论了争光树脂转制方案以及给予企业的扶持政策,具体内| | |容包括: | | |1)要求各有关部门对争光树脂的转制改革给予大力支持,促使 | | |企业尽快转换体制、加速发展; | | |2)原则同意争光树脂的转制改革方案,由市体改委和余杭市二 | | |轻工业总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 | |3)要求塘栖资产将其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入股的188万元股权以15| | |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人,股权转让款在2000年年底前到 | | |位5-10万元,2001年10月底前再支付60万元,到2002年10月底前| | |再支付60万元,余款待企业达到一定盈利能力时支付,但最迟不| | |得超过2004年; | | |4)决定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企业,对转制后企业 | | |的资产进行评估、对财务进行整合,界定合理的零资产转制时的| | |负资产总量,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弥补量,原则上从2001年开| | |始,以年实缴增值税的15%、所得税的80%为额度,每年末用财政| | |奖励等办理予以弥补,5年为限(即最迟到2005年止)、补平即 | | |止; | | |5)争光树脂在股权变化后继续作为在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贷 | | |款主体,上述银行对企业给予支持。 | | |2000年12月9日,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 | | |唐卫国作为股权受让方分别与塘栖资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 |一)》,与争光塑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二)》,约定塘栖| | |资产、争光塑化以原始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向沈建华等人转让股| | |权。 | | |2000年12月10日,争光树脂召开股东会审议塘栖资产、争光塑化| | |与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签署的《| | |股权转让协议(一)》《股权转让协议(二)》。塘栖资产代表| | |、争光塑化代表作为争光树脂原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沈建华、| | |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作为争光树脂新股东| | |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意争光塑化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55%股权、 | | |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45%股权分别转让给沈建华、陆国 | | |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6名自然人。出席股东 | | |会的争光塑化代表、塘栖资产代表、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 | |汪选明、劳法勇、唐卫国等人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 | |为落实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办[2000]225号”文件的要求,余 | | |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杭| | |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转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余企指[2000]23号| | |),同意争光塑化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以330万元的价格、塘栖 | | |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入股争光树脂的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 | | |让给沈建华等6名自然人,同时要求争光树脂关于转制工作及政 | | |策享受的有关事项,按市政府有关转制精神及“余政办[2000]22| | |5号”文件执行。 | | |2000年12月20日,沈建华、陆国华、江跃明、汪选明、劳法勇、| | |唐卫国等6人向争光树脂缴存资金600万元,由争光树脂代为支付| | |股权转让款项,争光树脂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争光塑化支付资金| | |330万元,于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1日分别向塘栖资产支| | |付资金150万元、82万元。对于塘栖资产已明确放弃的38万元股 | | |权转让款,争光树脂列入资本公积中。 | | |2000年12月,争光树脂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办理完| | |成本次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其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 (4)有权部门确认 | | |2016年2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出具了《杭州市余杭区 | | |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 | |的批复》(余政发[2016]14号),确认发行人前身争光树脂设立| | |及历次股权变更合法合规,集体企业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的退出| |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余杭| | |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退出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说| | |明》确认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股权转让给沈建华等人从| | |而退出争光树脂已得到塘栖镇人民政府审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 | |序,股权转让真实有效。 | | |根据《杭州争光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章程》《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 | |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决议)》,争光塑化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争光| | |树脂股权已经过半数董事同意,已履行必要内部决策程序,股权| | |转让合法、有效。 | | |综上,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退出争光树脂时已按照《公司法》(| | |1999修正)及其内部决策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当时| | |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 | |3、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作为集体企业退出争光树脂不存在损害 | | |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公允 | | | 为落实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办[2000]225号”文件中关 | | |于界定争光树脂转制时负资产总量进而确定适当弥补量的要求,| | |争光树脂委托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 | |价所对争光树脂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 | | |(1)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及未核销不良资产的净资产评估 | | |值 | | |2001年8月3日,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杭永估(20| | |01)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在对争光树脂实施评估时,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而是将土| | |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1,211,732.00元作为评估价值列示。根据该| | |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争光树脂账面| | |净资产12,786,668.38元,调整后净资产12,304,811.03元,评估| | |价值6,032,067.87元。 | | |2001年9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 | | |余国资确字[2001]0476号”《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确认通知书》对| | |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确认。 | | | (2)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 | |2001年9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价所出具了“余土价(200| | |1)491号”《土地估价报告》。根据该估价报告,截止评估基准| | |日2000年12月31日,争光树脂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4,280,643.| | |40元。 | | |(3)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及核销不良资产后进行调整的净 | | |资产 | | |2001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合 | | |杭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地产估价所的评估结| | |果,将争光树脂截止2000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界定为-6,827,517| | |.59元,即“杭永估(2001)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净资| | |产评估值6,032,067.87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211,732.00元+| | |“余土价(2001)491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 | | |值4,280,643.40元-待处理财产损失13,928,496.86元-为争光集 | | |团提供担保2,000,000.00元。 | | |塘栖资产、争光塑化分别与沈建华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争光塑化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330万元计55%股权转让给沈建华| | |等人的股权转让款为330万元,塘栖资产将其持有的争光树脂270| | |万元计45%股权转让给沈建华等人的股权转让款为270万元。 | | |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永会验(2000)287号”《验资 | | |报告》,审验沈建华等人已于2000年12月21日向争光树脂银行账| | |户缴存600万元,沈建华等人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 | |履行的全部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 | |争光树脂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争光塑化支付股权转让款330万元 | | |,于2000年12月28日、2001年1月11日分别向塘栖资产分别支付 | | |股权转让款150万元、82万元。 | | | (4)有权部门确认 | | |2016年2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出具《杭州市余杭区人 | | |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 | |批复》(余政发[2016]14号),确认塘栖资产和争光塑化在争光| | |树脂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按投资成本进行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 | |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 | | |2020年10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余杭| | |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退出杭州争光树脂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说| | |明》,鉴于塘栖资产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收取固定股利,退出时| | |争光树脂的净资产为负等因素,塘栖资产在原始出资额基础上予| | |以适当折让,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 | |况,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 | |综上,在争光树脂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争光塑化按原始出资额进| | |行股权转让以及塘栖资产按原始额为基础进行适当折让进行股权| | |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集体企业利益的情况。 | | |4、相关股权转让款项通过公司周转,且转让方支付价款与受让 | | |方获得价款存在差异的原因 | | |股权转让款项通过争光树脂周转系按照余杭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 |会的统筹安排执行,主要原因是: | | |(1)本次股权转让为争光树脂转换经营体制,区别于一般的股 | | |权转让; | | | (2)为了反映转制后新股东的出资过程。 | | |根据“余国资确字[2001]0476号”《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确认通知| | |书》、杭州市余杭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杭州争光| | |树脂有限公司转制负资产总量的界定》,争光树脂转制时净资产| | |为负。鉴于塘栖资产已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收取固定股利,退出时| | |争光树脂的净资产为负等因素,经各方协商,塘栖资产在原始出| | |资额基础上予以适当折让,因此塘栖资产将其以土地使用权形式| | |入股的188万元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人,以现金| | |形式入股的82万元股权以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建华等人,塘栖| | |资产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270万元,实际收取股权转让款232| | |万元。 | | | 5、塘栖资产出资瑕疵 | |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过程较长,为简化国有土地使| | |用证办理和转户的手续,塘栖资产与争光集团商定以发行人的名| | |义出面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使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登记为发| | |行人,但该宗土地的相关成本、费用均由塘栖资产实际承担。塘| | |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塘栖资产并非该宗土地使用权| | |人,且未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发行人亦无法提供塘| | |栖资产实际承担该宗土地相关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塘栖资产| | |的出资存在瑕疵。 | | |为弥补塘栖资产出资瑕疵,争光树脂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塘栖资| | |产投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 | |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 | |2009年8月24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勤评报[| | |2009]139号”《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 | |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确认| | |委估资产(即余杭市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于1996年投入杭州曙光| | |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1996年1月15日时的 | | |评估价值为2,006,337.00元。 | | |2009年12月25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关于对浙江| | |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土地出资事项的批复》,确认发| | |行人名下原“余国用(98)字第0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该局合法确认登记,土地出让金已由塘栖资| | |产支付,按当时规定的标准已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无需再补交| | |该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款。 | | |综上,曙光化工自成立后即实际使用该宗土地,并于1998年3月 | | |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根据《国有土地使用| | |权出让合同》《余杭区塘栖镇资产经营公司投入杭州曙光化工有| | |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追溯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杭| | |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出具的批复,发行人对该宗土地进行了| | |补充评估作价,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未高估作价且足额支| | |付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曙光化工设立时塘栖资产以土地使用权| | |出资虽存在瑕疵,但塘栖资产已实质性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该| | |瑕疵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 |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前身争光树脂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其他出| | |资瑕疵。 | | |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07年9月18日,争光树脂股东会决议同意以2007年9月30日为基| | |准日将争光树脂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13日,争| | |光树脂股东会决议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 | |天会审[2007]第1903号”《审计报告》中审计的净资产中55,000| | |,000.00元按照1:1比例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55,000,000股,| | |剩余净资产22,730,006.89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折 | | |股前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 | |2007年12月18日,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天会| | |验[2007]第142号”《验资报告》,审验争光股份已于2007年12 | | |月18日将争光树脂截至2007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77,730,| | |006.89元中的55,000,000.00元按1: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数55,000| | |,000股,每股面值1元,转作股本55,000,000.00元,净资产超过| | |折股部分22,730,006.89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07年12月20日,争光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了《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浙江争光| |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 | |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 |2007年12月29日,争光股份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浙江省| |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00001589| | |9。 | | |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公司改制前身曙光化工成立于1996年2月,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 | |00.00万元。关于曙光化工公司的成立情况。 | | |曙光化工成立后,先后于1996年10月更名为争光树脂,于1999年| | |4月、2000年12月、2007年5月进行3次股权转让。 | | |争光树脂2007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争光股份,并于20| | |09年6月、2011年1月、2011年6月、2015年12月进行4次股权转让| | |,于2008年6月进行一次增资,于2015年12月进行一次减资。截 | | |至2016年末,争光股份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 | | |报告期内,争光股份曾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至10| | |,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 | |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9年3月31日未分配利润向 | | |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 | |,送股后争光股份注册资本增至10,000.00万元。2019年6月24日| | |,发行人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 |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其真实持| | |有,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 | | |综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需缴纳所得税,以及应由发行人代扣代| | |缴的相应税款均已结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 |的情况。 | | |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3906141R的营业执照| | |,注册资本134,053,484元,股份总数134,053,484股(每股面值| | |1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90,873,600股;无限| | |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3,179,884股。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1月2| |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1-10-19|上市日期 |2021-11-02|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333.3334 |每股发行价(元) |36.31 | ├──────────┼─────┼──────────┼─────┤ |发行费用(万元) |11035.78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21033.335| | | | |75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09997.56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2.20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6.09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54.5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荆门争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杭州争光树脂销售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杭州树腾工贸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武汉争光新材料有限公司 | 孙公司 | 100.00| ├──────────────────┼────────┼─────┤ |汉杰特树脂(泰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