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139 元道通信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Wintao Communications Co.,Ltd. | ├────┼───────────┬────┬───────────┤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证券代码|301139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通信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7-08 | ├────┼───────────┼────┼───────────┤ |法人代表|李晋 |总 经 理| | ├────┼───────────┼────┼───────────┤ |公司董秘|胡今怡 |独立董事|李刚,韩卫东,郑洪涛 | ├────┼───────────┼────┼───────────┤ |联系电话|86-311-67365929 |传 真|86-311-67365929 | ├────┼───────────┴────┴───────────┤ |公司网址|www.wintaotel.com.cn | ├────┼────────────────────────────┤ |电子信箱|wintao@wintaotel.com.cn | ├────┼────────────────────────────┤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区(新市区)杭州路街道| | |长春中路1555号高新万科大厦16F | ├────┼────────────────────────────┤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智创谷中心22号楼 |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劳务| | |派遣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 | |电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 | |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职| | |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 | |服务;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住房租| | |赁;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销售代理;物业管理;制冷| | |、空调设备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光| |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电气| | |设备修理;装卸搬运;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 | |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储能技术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 |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 | |件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 | |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 |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 |;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工程| | |管理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停| | |车场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移动通| | |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通信传| | |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光通信设备销售;卫| | |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卫星通信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 | |成;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智能无| | |人飞行器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系| | |统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 | |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 |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在线能源监测技| | |术研发;电池零配件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 |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 |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 |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 |动) | ├────┼────────────────────────────┤ |主营业务|提供包括通信网络维护与优化、通信网络建设在内的通信技术服| | |务。 | ├────┼────────────────────────────┤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 | | |2008年9月,胡景东、燕鸿、刘惠英和张满章召开股东会,同意 | | |出资设立河北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 |住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东-2-1601室,法定| | |代表人为胡景东。经河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 | |年9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冀立信内验字[2008]2073号) | | |确认,上述出资已实缴到位。 | | |2008年9月12日,元道有限在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 | | |设立登记。 | | |元道有限设立时,存在胡景东(系李晋配偶姐姐的配偶)代李晋| | |持有元道有限股权,刘惠英(系吴志锋的母亲)代吴志锋持有元| | |道有限股权的情况。 | | | 1、股权代持的背景 | | |在设立元道有限之前,李晋曾持有深圳市宜通世纪通信技术有限| | |公司30.00%股权和哈尔滨泓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50.00%股权,吴| | |志锋曾跟随李晋先后在哈泓通、深圳宜通工作,2006年至2008年| | |6月,李晋任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总经理,吴志锋任深圳宜通河北 | | |区域经理及哈泓通黑龙江省区域经理。宜通世纪在筹划IPO前夕 | | |分别于2008年4月和6月收购李晋持有的深圳宜通部分股权及哈泓| | |通部分股权,收购完成后,宜通世纪、李晋、杨力分别持有深圳| | |宜通70%、15%及15%股权,宜通世纪、李晋、杨力亦分别持有哈 | | |泓通70%、15%及15%股权。 | | |直至2011年3月,即元道有限设立之初(指2009年及2010年,下 | | |同),深圳宜通、哈泓通注销前,李晋一直持有深圳宜通、哈泓| | |通股权。 | | | 2、以代持方式设立公司的原因 | | |2008年4月至6月,宜通世纪以30万元收购李晋持有深圳宜通15% | | |的股权,以70万元收购李晋持有的哈泓通35%的股权,并完成工 | | |商登记变更。截至2008年9月,元道有限设立前夕,李晋尚未收 | | |到上述股权转让款。由于元道有限设立的时间与李晋向宜通世纪| | |出让深圳宜通和哈泓通股权的时间较为接近,李晋及吴志锋在深| | |圳宜通、哈泓通任职期间以及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虽未与深圳| | |宜通、哈泓通及宜通世纪签署相关竞业禁止/限制协议,但因顾 | | |虑创办元道有限可能对收回深圳宜通、哈泓通股权转让款存在不| | |利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委托其连襟胡景东、吴志锋委托其母亲| | |刘惠英代为登记设立元道有限,伴随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完成股权| | |及资金交割,本次代持关系于2009年8月还原。 | | | 3、股权代持事实清楚 | | |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之间均未签订任何股份代持及还| | |原协议,但鉴于以下三点,该代持事项事实清晰:一是2020年7 | | |月,李晋和胡景东、吴志锋和刘惠英分别签署《确认函》,对本| | |次代持事项予以确认,并确认李晋和吴志锋所持公司股权清晰,| | |本次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二是李晋与胡景东、| | |吴志锋与刘惠英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股份代持系基于对亲属关系| | |的信任之上,具备股权代持的可能性;三是胡景东、刘惠英无通| | |信技术服务行业背景及相关从业经历,无真实持有股份及实际经| | |营公司的意图,具备股权代持的合理性。 | | | 4、元道有限业务具有独立性 | | |(1)李晋、吴志锋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 | |在李晋持有深圳宜通、哈泓通股份期间,一是李晋和吴志锋个人| | |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的情况;二是李晋和吴| | |志锋任职深圳宜通、哈泓通期间,宜通世纪参股深圳宜通,深圳| | |宜通作为宜通世纪的劳务供应商,为河北移动提供基站代维服务| | |,但深圳宜通、哈泓通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合作| | |的情况;元道有限成立之初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客户合作的情况| | |,但不存在与宜通世纪主要供应商合作的情况。 | | | (2)设立元道有限与前述工作经历的关系 | | |李晋及吴志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行业多年,期间积累大量业| | |务经验及资源,并看好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宜| | |通世纪收购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后,继续从事通信网络代维行业,| | |并逐渐将公司业务范围从基站代维逐渐扩大到通信网络综合代维| | |与优化服务以及通信网络建设领域。 | | |(3)不存在将宜通世纪的主要技术、人员、客户关系、供应商 | | |关系等商业资源应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 | | |深圳宜通与哈泓通主要从事基站代维业务,核心技术是基站维护| | |技术,技术来源于技术人员日常工作经验积累和内部培训,深圳| | |宜通、哈泓通被宜通世纪收购前不存在共同研发的情况,李晋、| | |吴志锋亦未曾在宜通世纪任职。李晋、吴志锋不存在将其在宜通| | |世纪、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工作期间积累的技术、人员、客户关系| | |、供应商关系或其他商业资源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 | | | 5、代持方式设立公司不存在法律争议 | | |李晋及吴志锋未与宜通世纪及其子公司深圳宜通、哈泓通签订竞| | |业禁止协议,也未在宜通世纪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 | |务或持有宜通世纪股份。 | | |根据2011年1月李晋与宜通世纪现任董事长钟飞鹏签署的备忘文 | | |件以及2011年3月宜通世纪出具的确认函,彼此在深圳宜通、哈 | | |泓通合作事项中已不存在法律争议,宜通世纪不再对李晋提出任| | |何权利主张。 | | |2011年1月11日,宜通世纪时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钟飞鹏作为宜 | | |通世纪的代表与李晋签署《会谈备忘》,主要条款内容为:宜通| | |世纪了结李晋与宜通世纪在哈泓通、深圳宜通的商业合作过程中| | |所有的法律争议,宜通世纪在确认本会谈备忘的基础上向李晋进| | |行支付。由于李晋在深圳宜通及哈泓通经营中存在个人垫资经营| | |的情况,因此《会谈备忘》系双方就了结资金往来过程中存在的| | |争议签署的,该款项已支付,李晋与宜通世纪在哈泓通、深圳宜| | |通的商业合作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争议已了结。 | | |2011年3月7日,宜通世纪出具《确认函》,主要条款内容为:确| | |认宜通世纪已向李晋支付收购深圳宜通的股权转让款30万元以及| | |收购哈泓通的股权转让款70万元;因受2010年业务影响,宜通世| | |纪将注销深圳宜通及哈泓通,2011年2月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已完 | | |成注销流程,注销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是宜通世纪的真实意思表示| | |,宜通世纪不会基于上述股权受让和深圳宜通及哈泓通注销而对| | |李晋提出任何异议;深圳宜通和哈泓通注销后,宜通世纪将不会| | |针对李晋提出任何主张。 | | | 2020年11月19日,宜通世纪出具《说明函》,确认: | | |(1)宜通世纪受让李晋所持深圳宜通、哈泓通的股权转让款已 | | |足额支付完毕,双方对宜通世纪收购深圳宜通及哈泓通股权事宜| |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宜通世纪知悉李晋、吴志锋于2008年设立并持股元道通信 | | |的情况,且深圳宜通、哈泓通及宜通世纪从未与李晋、吴志锋签| | |署任何竞业限制/禁止协议或条款,李晋及吴志锋自行投资设立 | | |并经营元道通信与宜通世纪无关,李晋、吴志锋不存在将其在宜| | |通世纪、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工作期间积累的技术、人员、客户关| | |系、供应商关系或其他商业资源用于元道有限的情形,宜通世纪| | |与元道通信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 | |(3)宜通世纪时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钟飞鹏于2011年1月11日与| | |李晋签署的《会谈备忘》、宜通世纪于2011年3月7日签署的《确| | |认函》均系宜通世纪真实的意思表示,文件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 | |; | | |(4)深圳宜通及哈泓通已于2011年注销,宜通世纪与李晋、吴 | | |志锋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亦不会因深圳宜通、| | |哈泓通股权转让及李晋、吴志锋过往任职情形对两人提出任何权| | |利主张。 | | |发行人律师认为,元道有限设立时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况并不影响| | |该公司的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且已经在有限责任公司阶段通过| | |股权转让的方式予以规范和解决,不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情况,前| | |述股权代持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 | |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宜通世纪已上市多年,元道通信亦曾在2015| | |年至2017年在新三板公开挂牌转让,自元道有限设立以来,宜通| | |世纪及其股东与元道通信不存在法律纠纷,且李晋未在宜通世纪| | |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与宜通世纪及其子公| | |司深圳宜通、哈泓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基于各方的确认,宜通| | |世纪与李晋、吴志锋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来不会因为| | |上述股权转让及过往任职情形对李晋、吴志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 |。同时,李晋与胡景东、吴志锋与刘惠英均未对股份代持及其解| | |除签署任何协议,该次代持双方已签订确认文件,基于代持双方| | |对股权代持事项出具的《确认函》、亲属关系以及通信技术服务| | |行业背景和实际经营公司意图,确认代持双方之间不存在纠纷及| | |潜在纠纷,且代持关系解除已间隔十年以上,因此,元道有限设| | |立时的代持事项,对元道通信股权清晰的界定已不构成不利影响| | |,该代持事项对元道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 | |障碍。 | | |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 | | 公司系由元道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2015年1月30日,元道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 | |股份公司,各股东以其持有的元道有限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 | |认购公司股份,并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 | | |以2015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 |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089号)中经| |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8,750,120.30元,按1.17:1的比例整体折合 | | |股本50,1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股本溢价8,650,120.30元| | |计入资本公积。 | | |2015年4月28日,北方亚事出具《河北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拟 | | |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15]第01-1| | |52号),确认截至基准日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5,877.85万元| | |。2015年6月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出资情| | |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337| | |号)。2015年6月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 | |大会。 | | | 2015年6月9日,元道通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 | 三、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一)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变动情况 | | |1、报告期初至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的股份公开转让| | |报告期初至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前,股东通过全国股 | | |转系统协议转让股份3次,公开转让后股东总数为70名,外部股 | | |东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以6.50元/股向李晋转让股份不涉 | | |及股份支付。 | | | (1)外部股东基本情况 | | |陈红绨,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3010619800613****。近| | |五年工作经历:任职于北京乐普四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冯平嫆,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490121****。近| | |五年工作经历:前任职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已| | |退休。 | | |王新力,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260119701130****。近| | |五年工作经历:自由职业。 | | | (2)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2017年1月11日,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将所持公司股份转让 | | |给李晋,位外部股东于公司2016年7月增资时以3.50元/股购入,| | |三人因个人资金安排拟退出公司,持股数量较多,又受全国股转| | |系统交易的流动性限制,经协商由李晋受让上述股份。 | | | (3)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股东陈红绨、冯平嫆、王新力,无公司任职经历,亦非公司| | |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李晋以市场价格6.50元/股认购股份 | | |,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 | |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2、2017年2月,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 | | |为补充流动资金,提升抗风险能力,保障可持续发展,公司向25| | |名在册股东以及24名新增股东,定向发行1,730.45万股股份,发| | |行价格为6.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247.925万元。公司201| | |6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6年12月28 | | |日召开的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 | |案予以通过。 |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认购情况进| | |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7]第0038号),确| | |认截至2017年2月10日,元道通信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11,| | |247.925万元,其中1,730.45万元计入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 | |。 | | |2017年2月22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并出具《股份发行情况报告 | | |书》。公司本次增资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同时向部分认可公司价值| | |的员工定向发行股份,全体出资人的认购价格均为6.50元/股, | | |认购价格相同,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人| | |数增至94名。 |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公司2016年9月发布股票发行方案,2017年2月完成发行,发行价| | |格为6.50元/股,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5| | |3元/股为定价依据,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市盈率、| | |IPO预期等多种因素,最终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由于公司2016年9| | |月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布的定增方案,并基于2017年初启动IPO | | |的预期,投资者较为乐观,该次增资认购价格溢价相对较高。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员工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 | |其他员工以6.50元/股的价格认购股份,该认购价格与外部投资 | | |者认购价格相同,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 | |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机构股东均为私募股| | |权投资基金,外部股东及基金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 | |均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 | |、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50元/股认购股 | | |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 | |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2017年3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 | | |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1809号),审查| | |确认元道通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2017年5月5日,公司完成本| | |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 | |3、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后至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的股份公 | | |开转让 | | |公司2017年8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7年| | |8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因申请终止| | |挂牌,自2017年8月16日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 | | |。 | | |自2017年2月22日公司完成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至2017年8月16| | |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期间,股东通过全国股转系| | |统协议转让股份58次,均不涉及股份支付,股东人数增至96名。|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该阶段全部股份转让因与公司2017年增资在时间上较为接近,公| | |司经营业绩、行业环境、成长性及市盈率等多种因素未发生重大| | |变化,因此2017年2月增资至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的股份转 | | |让价格与2017年增资价格基本一致。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转让股权不涉及股份支付。该阶段,股东向| | |公司员工转让股份,价格为6.50元/股,与同时期向外部投资者 | | |转让价格基本一致。员工之间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股份转让,不| | |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由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公司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该阶段,公司| | |股东向外部投资者出让股份的价格为6.50元/股,该价格是市场 | | |上公允交易的结果。受让股份的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 | |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 | |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的情况,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 | |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 | |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份| | |65次(报告期内公开转让61次),大部分交易均集中在报告期内| | |第一次增资前后,交易价格亦与报告期内第一次增资价格持平。| | |公开转让期间最大单笔交易系私募股权基金钢研创投向其基金管| | |理人大慧合创以每股6.50元/股,转让150.00万股股份,占本次 | | |发行前公司股本的1.65%,交易双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 | | |程序,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 | |4、2017年8月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至2017年12月摘牌期间的股| | |份转让 | | |2017年12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 | | |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7]653号),公司 | | |股票自2017年12月11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 | |自2017年8月16日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暂停转让,至2017年1| | |2月11日公司股份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公司股东通过 | | |签署协议的方式转让股份5次。 | | |河北冀财、合之力量及颜盾白系公司2017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 |议终止挂牌事项的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的| | |书面申请,经公司与以上三位异议股东沟通谈判,三位股东重新| | |向公司出具对终止挂牌事项的无异议函,并以高于取得股份成本| | |的价格分别向张艳、易迪、周高良及张红义转让股份,公司遂在| | |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摘牌。 | | | (1)外部投资者基本情况 | | |周高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100219| | |501128****,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近五年工作经历:曾| | |任惠州市明泽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已去世。 | | | (2)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全国股转系统暂停交易至2017年12月摘牌期间的股份转让均发生| | |在2017年第四季度,成交价格较2017年在股转系统暂停交易前有| | |所上浮,符合定价逻辑。 | | | (3)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本期| | |间内,公司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投资安排向公司员工及其他| | |外部股东转让股份,价格为6.80元/股、7.10元/股,该交易价格| | |较以往6.5元/股的成交价格有所上浮,符合市场定价逻辑。外部| | |股东均未在公司任职,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员工| | |和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 | |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 | |支付。 | | | 5、摘牌后的公司股权结构 | | |2017年12月11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共有股东96名。 | | | (二)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 | |公司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后,股份变动体现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 |行股份以及以签署协议方式进行的股份转让。公司不存在股东人| | |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 | |1、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至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之间的 | | |股份转让自2017年12月11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至2019年12| | |月16日公司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完成前,股东以签署协议的方式| | |进行股份转让13次,股东人数降至95名。 |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上述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差异的主要原因如| | |下: | | | ①2018年,股份转让价格稳定 | | |公司2017年筹划IPO并于当年12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基于上 | | |市预期,2018年股东转让价格相对较高; | | | ②2019年上半年,股份转让价格整体偏低 | | |2019年上半年,一是由于公司延缓上市申报进程,上市预期降低| | |,部分股东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投资安排出售股份;二是2018年| | |公司盈利水平较上年并未大幅提升,且2019年公司利润不均衡,| | |上半年通常利润较少,难以预计2019年全年利润大幅增长的情况| | |,使得这一阶段的转让价格均低于2017年度。特别是李刚在2019| | |年正月因家庭原因紧急筹集资金,以报告期内公司第二次增资时| | |的价格3.50元/股向同事王晓丹转让股份。另外,李刚与蔡坤以 | | |相同的价格5.0元/股向周保山转让剩余股份。 | | |前述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但相较出让方取得股份的价格均有溢价| | |。鉴于该阶段出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均系公司2016年第一次及| | |第二次增资时以2.50元/股、3.50元/股增发的股份,因此出让方| | |以3.50元/股至6.00元/股转让股份,仍然存在转让溢价,具有合| | |理性。 | | | ③2019年三季度,股份转让价格回升 | | |2019年三季度,公司预计全年经营业绩将有所提升,同时公司筹| | |划重新启动IPO工作,中介机构再次进场工作,上市预期强烈。 | |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只基金(盈科盛垄盈科盛通| | |、盈科盛达)因自身资金需求回笼资金将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予以| | |出让,此时出让价格较高。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本| | |期间内,公司股东基于自身资金需求等原因转让股份,市场价格| | |虽波动较大,但体现了市场行情变动情况。受让股份的外部投资| | |者向上穿透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未在公司任职,亦非公司| | |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员工和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受让股| | |份,公司股东向公司员工和外部投资者转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 | |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并由股东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 | |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2、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 | |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扩大业务规模与经营实力,| | |公司向中科海创、陈冈峰(公司股东和网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发| | |行1,251.471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 |8,510.00万元。公司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 | | |会议和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 | |2019年11月28日,元道通信、李晋、燕鸿及吴志锋与中科海创共| | |同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中科海| | |创以8,0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1,176.471万股,每股6.80 | | |元。2019年12月10日,元道通信与陈冈峰共同签署《关于元道通| | |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份之认购协议》,约定陈冈峰以510.00万| | |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75.00万股,每股6.80元。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情况| | |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112号),确 | | |认截至2019年12月18日,元道通信已收到参与本次定增的股东中| | |科海创、陈冈峰认缴的出资8,510.00万元,其中1,251.471万元 | | |计入注册资本,溢价7,258.5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19年12月17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 |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7名。 | | | (1)增资价格的合理性 | | | 中科海创及陈冈峰认购股份价格的合理性。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 | |至自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 |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 | |格6.8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 | | |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3、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和第三次增资之间的股份转让 | | |公司报告期内第二次增资完成后至第三次增资完成前,股东以签| | |署协议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7次,股东人数降至96名。盈科创新 |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只基金(盈科盛达、盈科盛垄盈科盛| | |通)因自身资金需求回笼资金将所持公司剩余股份予以出让。 | | | (1)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王凌云非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立| | |昂技术与公司同属于新疆的同行业公司,出于在投资关系基础上| | |可能存在未来业务合作或协同的考虑,受让公司股份。王凌云与| | |立昂技术以市场价格6.50元/股受让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 | | |工、客户、供应商等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 | |支付。 | | | 4、2019年12月,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 | | |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与经营| | |实力,公司向深圳秉鸿、田荣金发行217.059万股,发行价格为6| | |.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76.00万元。深圳秉鸿与公司原股| | |东嘉兴秉鸿、新余秉鸿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孔强,田荣金为公司原| | |股东。公司2019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 | |9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 | |增资事项。 | |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李晋、燕鸿及吴志锋与深圳秉鸿签署《| | |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深圳秉鸿以1,00| | |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147.059万股,每股6.80元。2019年1| | |2月19日,公司与田荣金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 | |股份之认购协议》,约定田荣金以476.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本| | |70.00万股,每股6.80元。 |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情况| | |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7-117号),确 | | |认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元道通信已收到新增股东深圳秉鸿、田| | |荣金认缴的出资款合计1,476.00万元,其中217.059万元计入注 | | |册资本,溢价1,258.9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19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 |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7名。 | | | (1)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外部投资者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外部投资者向上穿透至自| | |然人或国有出资主体均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 |,亦非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关联方,外部投资者以市场价格6.| | |80元/股认购股份,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客户、供应商等的 | | |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5、报告期内第三次增资和第四次增资之间的股份继承 | | |2020年5月12日,公司原股东周高良去世,根据继承关系及周高 | | |良配偶对其子周悦的赠与协议,以及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 | |公证书》([2020]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3333号),周高良持有的 | | |公司120万股股份全部由其子周悦继承,不涉及股份支付。 | | | 6、2020年5月,报告期内第四次增资 | | |为拓展通信网络优化业务,公司于2020年5月收购北京同友,同 | | |时引入北京同友原实际控制人韩威成为公司股东,认购公司68.0| | |0万股股份,认购价格为7.00元/股,总金额为476.00万元。公司| | |2020年5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5月25 | | |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增资事项。| | |2020年5月25日,公司与韩威签署《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 |之股份认购协议》。 | | |信永中和对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 | |告》(XYZH/2020BJA120467),确认截至2020年6月11日,元道 | | |通信已收到新增股东韩威认缴的出资款476.00万元,其中68.00 | |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40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 |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 | |完成后,公司股东数量增至98名。 | | | (1)股份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 | |由于韩威认购公司股份距外部投资机构不足6个月,因此,韩威 | | |认购公司股份的入股价格在2019年外部投资者认购价格的基础上| | |适当上浮,并协商确定。 | | | (2)不涉及股份支付情况分析 | | |韩威认购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韩威以市场价格认购本次增资,| | |不属于公司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形,不涉及股| | |份支付。 | | | (3)公司收购北京同友与韩威入股公司不属于一揽子计划 | | |韩威自2005年创立北京同友开始一直从事通信网络优化服务,但| | |近年来受通信网络投资建设的周期性以及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的| | |影响,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压力较大。经过一年多的业务合作| | |,公司逐渐认可北京同友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经验,北京同友逐渐| | |认可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经营理念,基于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各自的| | |竞争优势,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以评估价值收购北京同友,定| | |价合理、公允。 | | |韩威入股公司主要是由于其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发展前景,公| | |司也有意引入具有通信网络优化服务经验的股东,且韩威增资价| | |格高于6个月内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的价格,增资价格合理、公 | | |允。 | | |综上所述,公司收购北京同友与韩威入股并非互为前提,不属于| | |一揽子计划,且各自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一揽子安排降低| | |收购价格降低商誉金额等的行为。 | | |2020年5月至8月,公司上述股东对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属清晰| | |事项进行逐一确认,各股东均对股权清晰事项出具《承诺函》。| | |公司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归属、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真实准确| |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 |,出资行为均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各股东所持股份形成和转让情况均已告知公司,过程中不存在| | |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混乱等情形,与公司、其他股东及第| | |三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瑕疵争议、重大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6-28|上市日期 |2022-07-08|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304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38.46 | ├──────────┼─────┼──────────┼─────┤ |发行费用(万元) |10400.1400|发行总市值(万元) |116918.4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106518.26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8.46 | | |0 | |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7.87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47.79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深圳市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市珩元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元道商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北京同友创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北京天元合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山南灯之元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新疆元道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新疆元道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河北元道安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浙江元道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元道泓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深圳华元新能源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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