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611 珂玛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28◇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Suzhou Kematek, Inc. | ├────┼───────────┬────┬───────────┤ |证券简称|珂玛科技 |证券代码|301611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电子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4-08-16 | ├────┼───────────┼────┼───────────┤ |法人代表|刘先兵 |总 经 理|刘先兵 | ├────┼───────────┼────┼───────────┤ |公司董秘|仇劲松 |独立董事|RONG YIMING,徐冬梅,范 | | | | |春仙 | ├────┼───────────┼────┼───────────┤ |联系电话|86-512-68088521 |传 真|86-512-66918281 | ├────┼───────────┴────┴───────────┤ |公司网址|www.kematek.com | ├────┼────────────────────────────┤ |电子信箱|jerry.qiu@kematek.com;m.lei@kematek.com;kematek@kematek.| | |com | ├────┼────────────────────────────┤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漓江路58号6#厂房东 | ├────┼────────────────────────────┤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漓江路58号6#厂房东 | ├────┼────────────────────────────┤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工和研发:各类陶瓷部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 | |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 | |理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先进陶瓷材料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以及泛半导体设| | |备表面处理服务。 | ├────┼────────────────────────────┤ |历史沿革|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公司前身为珂玛有限,系由刘先兵以货币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 |司。 | | |2009年4月8日,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 |》(方会内资字(2009)第3004号),经审验,截至2009年4月3| | |日,珂玛有限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均为| | |货币出资。 | | |2009年4月9日,刘先兵签署《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 |,约定珂玛有限的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由刘先兵出资人民| | |币100.0000万元设立珂玛有限,均为货币出资。 | | |2009年4月27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珂玛 | | |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32051200009644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 | | |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公司系由珂玛有限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 | |2018年4月2日,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 | |报告》(苏万隆审字(2018)第1-0552号),经审计,截至2017| | |年12月31日,珂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48,040,159.87 | | |元。 | | |2018年4月10日,珂玛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确认苏州万隆永鼎 | |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万隆审字(2018| | |)第1-0552号)的审计结果;同意由珂玛有限各股东作为发起人| | |,将珂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 | |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48,040,159.87元按照1:0.20815917的比 | | |例折合成公司股本1,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部分计 | | |入资本公积。 | | |2018年4月23日,北京恒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州珂玛 | | |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事宜涉及的| | |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恒信诚评报字(| | |2018)03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珂玛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 | |4,986.59万元。 | | |2018年6月7日,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 | |报告》(苏万隆验字(2018)第1-121号),经审验,珂玛有限 | | |已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8,040,159.87元折合 | | |成公司股本1,000.0000万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1,000.0000万 | | |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 | |2018年6月7日,珂玛科技的发起人股东签署《苏州珂玛材料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约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 | |公司。 | | | 2018年6月8日,珂玛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确认北京恒信诚| |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拟进行有| | |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 | |目资产评估报告》(恒信诚评报字(2018)03号)的评估结果。| | |2018年6月8日,珂玛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 |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 | |的报告及公司创立》等议案。 | | |2018年6月26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珂玛科技核发了统一社会 | | |信用代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 | | | 公司已委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万隆 | | |(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股改时点净资产情况、验资和评估| | |结果进行了净资产和验资复核、追溯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 | |2022年4月15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单体净| | |资产复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4号),经复核后|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珂玛有限净资产为49,453,485.14元, | | |相较原折股用净资产48,040,159.87元高出1,413,325.27元。 | | |2022年4月15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州珂 | | |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其净资产| | |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22)第10308号) |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珂玛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6,999.23万元| | |。 | | |2022年4月18日,珂玛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 | |通过《关于重新确认公司股改净资产及净资产评估值的议案》和| | |《关于调整公司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的议案》,同意珂玛有限|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方案调整为: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 | |经审计的净资产49,453,485.14元,按照1:0.20221022的比例折 | | |合成公司股本1,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部分计入资 | | |本公积,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所持有的珂玛有限股权比例相应持有| | |股份公司的股份。2022年5月6日,珂玛科技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 |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确认公司股改净资产及净资产| | |评估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股改净资产及折股方案的议案| | |》。 | | |2022年4月18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验资复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6号),对苏州万| | |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万隆验字| | |(2018)第1-121号)进行了复核。 | | |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9年12月,第三次增资及第二次股份转让 | | |2019年12月18日,珂玛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同意珂玛科技注册资本增加至1,108.8740万元;同意刘俊以29| | |9.8688万元的对价增资27.2608万股、苏州博盈以165.0352万元 | | |的对价增资15.0032万股;同意胡文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38.8295| | |万股股份以427.1245万元的对价转让予高建、将其持有的珂玛科| | |技42.7256万股股份以469.9816万元的对价转让予苏州博盈。 | | |2019年12月25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珂玛科技换发了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 | | |2020年7月28日,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 | | |资报告》(苏万隆验字(2020)第1-0223号),经审验,截至20| | |19年12月27日,珂玛科技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 |108.874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 | | 2、2020年9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暨第四次增资 | | |2020年8月12日,珂玛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 | |通过《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 | |2020年8月27日,珂玛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 |,同意珂玛科技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088,740股为| | |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转增26.0726286304股 | | |,共计转增股本28,911,260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资本公积 | | |转增股本完成后,珂玛科技的注册资本增加至4,000.0000万元。| | |2020年9月2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珂玛科技换发了统一社会 | | |信用代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 | | |2022年6月13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7号),经审验,截至| | |2020年9月30日,珂玛科技已将资本公积2,891.1260万元转增股 | | |本。 | | |3、2020年12月,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暨第五次增资 | | |及第三次股份转让 | | |2020年11月26日,珂玛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 |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 | |划拟新增激励对象的议案》。 | | |2020年12月12日,珂玛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同意珂玛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新增激励对象,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 |增加至6,160.1700万元。其中,通过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 | |股本的方式新增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以截至2019年12月31| | |日的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转增2.5股,共计转增股本1| | |,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未分| | |配利润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转增2.5股,共计转增股本1,000.0| |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新增注册资本中剩余的160.1700万元| | |由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博璨、苏州博谊认缴,其中苏州博璨以360.| | |5100万元的对价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120.1700万元,苏州博谊| | |以120.0000万元的对价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 | |2020年12月12日,刘先兵与高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 | |先兵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30.0000万股股份以90.0000万元的对价| | |转让予高建。 | | |2020年12月29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珂玛科技换发了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 | | |2022年6月13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审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7号),经审验,截至| | |2020年12月31日,珂玛科技已将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2,000.00| | |00万元转增股本;截至2021年4月21日,珂玛科技已收到其股东 | |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60.17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 | | 4、2021年11月,第六次增资及第四次股份转让 | | |2021年10月15日,珂玛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 |通过《关于公司增资并引入外部投资人的议案》。 | | |2021年10月30日,珂玛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同意珂玛科技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7,080.6744 万元,股东增资| | |对价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 | 2021年10月29日,珂玛科技与前述新增机构股东签署《增资| | |协议》,就上述增资事宜进行了约定。 | | |2021年11月4日,高建分别与华业天成、明善嘉德、沃洁投资签 | |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建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50.1613万 | | |股股份以1,71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予华业天成,将其持有的珂| | |玛科技17.6005万股股份以60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予明善嘉德 | | |,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16.1338万股股份以550.0000万元的对价 | | |转让予沃洁投资。 | | |2021年11月4日,刘先兵、高建与嘉衍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 | |》,约定刘先兵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25.5207万股股份以870.000| | |0万元的对价转让予嘉衍创投,高建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8.5069 | | |万股股份以29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予嘉衍创投。 | | | 2021年11月4日,刘先兵分别与君桐创投、宜行聚珂、正海 | | |缘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先兵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的| | |5.8668万股股份以20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予君丰桐芯,将其持| | |有的珂玛科技的5.8668万股股份以20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予宜| | |行聚珂,将其持有的珂玛科技的58.6682万股股份以2,000.0000 | | |万元的对价转让予正海缘宇。 |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2021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建合计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 | |为92.4025万股,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公| | |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 | |本次股份转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签| |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全部股份转让款已由受让方支付完毕,双方| | |就本次股份转让办理完毕交割手续。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全国法院民| | |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高建前述股份转让不属于因违| | |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行为。《公司法》《中华| |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 | |管理条例》均未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 | |年转让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设置相应的法 | | |律后果,高建2021年11月股份转让不属于《公司法》《中华人民| |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 |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 | |管理局已于2022年3月2日出具证明函:“证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遵守市场监督管 | |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 |受到行政处罚之情形。”公司本次增资及股份转让前的股东刘先| | |兵、胡文、刘竣苏州博盈、苏州博璨、苏州博谊已出具《确认函| | |》:“高建该次转让公司股份系因其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具有客| | |观原因,且转让价格与公司同次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的增资入股的| | |定价一致,高建未通过该等转让谋取不当利益,该等转让未对公| | |司、本人/本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害,本人/本单位对该等股权转让| | |不存在任何异议,本人/本单位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亦不存在任 | | |何争议及纠纷。” | | |本次高建转让公司股份的价格与本次外部投资机构增资入股的价| | |格一致,本次转让完成后,高建仍在公司任职,未对公司的日常| | |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未通过本次转让谋取不当利益,亦未对公司| | |、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及相关股东未因上述股份转让| | |瑕疵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 | |或潜在纠纷,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不| | |利影响。 | | |2021年11月29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珂玛科技换发了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 | | |2022年1月13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1号),经| | |审验,截至2021年11月18日,珂玛科技已收到其股东缴纳的新增| | |注册资本合计920.5044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 | | 5、2021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暨第七次增资 | | |2021年11月5日,珂玛科技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 | |通过《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 | |2021年12月13日,珂玛科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同意珂玛科技以截至2021年10月31日的总股本70,806,744股为| | |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实施转增股本290,193,256股(每 | | |股面值1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珂玛科技的注册 | | |资本增加至36,100.0000万元。 | | |2021年12月30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向珂玛科技换发了统一社会| | |信用代码为9132050568833792XQ的《营业执照》。 | | |2022年5月25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出具《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032号),经| | |审验,截至2021年12月31日,珂玛科技已将资本公积29,019.325| | |6万元转增股本。 | | | 6、验资复核情况 | | |2022年4月18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 | |验资复核报告》(中兴华核字(2022)第020046号),对苏州方| | |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方会内资字(2009)第3004号和| | |方会内资字(2009)第3023号验资报告、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 |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万隆验字(2018)第1-121号和苏万隆验 | | |字(2020)第1-0223号验资报告所述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经| | |审验,截至2019年12月31日,珂玛科技实收资本的历次验资报告| | |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 | |资》的相关规定。 | | |2024年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珂玛材 | |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4〕640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人民币 | | |普通股7,500万股,并于2024年8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珂玛科技”,证券代码为“301611”,本| |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3,600万元。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4-08-05|上市日期 |2024-08-16|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75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8.00 | ├──────────┼─────┼──────────┼─────┤ |发行费用(万元) |8698.76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60000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51301.24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35.33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37.46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4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44.90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四川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安徽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无锡塞姆高科金属陶瓷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