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 ◇301153 中科江南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 |公司名称|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Beijing Ctj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 |证券简称|中科江南 |证券代码|301153 | ├────┼───────────┴────┴───────────┤ |曾用简称| | ├────┼────────────────────────────┤ |行业类别|计算机 | ├────┼───────────┬────┬───────────┤ |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5-18 | ├────┼───────────┼────┼───────────┤ |法人代表|罗攀峰 |总 经 理|朱玲 | ├────┼───────────┼────┼───────────┤ |公司董秘|张驰 |独立董事|石向欣,申慧慧,李琳,蒋 | | | | |必金 | ├────┼───────────┼────┼───────────┤ |联系电话|86-10-82658093 |传 真|86-10-82658317 | ├────┼───────────┴────┴───────────┤ |公司网址|www.ctjsoft.com | ├────┼────────────────────────────┤ |电子信箱|stock@ctjsoft.com |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 ├────┼────────────────────────────┤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 | |及辅助设备;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 |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提供智慧财政和数字政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 ├────┼────────────────────────────┤ |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 | |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11年11月1日,赵方兴和刘萍共同签署中科江南有限的公司章 | | |程,出资设立中科江南有限,中科江南有限注册资本500万元, | | |其中,赵方兴认缴出资400万元,实缴出资240万元,刘萍认缴出| | |资100万元,实缴出资6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 | |2011年11月2日,赵方兴、刘萍已向中科江南有限缴纳出资款300| | |万元。 | | |2011年11月8日,中科江南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 | |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8014388637号的《营业执照》。 | | |2015年11月2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江| | |南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 |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4-00054号)。 | | | (1)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 | | | 1)股权代持形成原因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初“计划施行员工持股安排”,系中科江南| | |有限创业团队为了吸引并留住人才,加强公司凝聚力,鼓励高管| | |成员及业务骨干出资入股。考虑到创业初期人员相对不稳定,避| | |免人员变动导致工商登记频繁,因此,刘萍、赵方兴代曾纪才、| | |张来生等中科江南有限的实际出资人持有中科江南有限股权。 | | | 2)股权代持演变情况 | | |股权代持期间,实际出资人增加出资额的,上述代持人亦办理相| | |应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2月,中科江南有限增加实收资本150万| | |元,其中刘萍缴纳50万元,赵方兴缴纳100万元。 | | |2013年6月,李志国离职,将其对中科江南有限实际出资额55万 | | |元转让给丁绍连。 | | |2013年10月,中科江南有限增加实收资本340万元,其中刘萍缴 | | |纳48万元,赵方兴缴纳292万元。 | | |2013年11月,宋爱民从中科江南有限离职。2014年2月,袁平从 | | |中科江南有限离职。宋爱民、袁平将各自的2万元、2.5万元出资| | |额转让给了丁绍连。 | | |2013年12月,丁绍连将其对中科江南有限的20万元实际出资额转| | |让给钟勇,将5万元实际出资额转让给朱玲,将5万元实际出资额| | |转让给周宏梅。 | | | 3)股权代持解除过程 | | |2014年2月,实际出资人及新增的外部出资人杨胜、谷娜,共同 | | |设立北京众志软科(2015年3月因迁址名称变更为“天津众志软 | | |科”)、北京科鼎好友(2015年3月因迁址名称变更为“天津科 | | |鼎好友”)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并通过北京众志软科、北京| | |科鼎好友受让了赵方兴、刘萍所持中科江南有限的全部股权,还| | |原了实际出资人对中科江南有限的出资,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 |手续。 | | |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作为持股平台,曾纪才等51名实际| | |出资人持有的出资份额即其原各自持有中科江南有限的出资额。| | |实际出资人实际持有中科江南有限的出资额已平移到天津众志软| | |科、天津科鼎好友两家合伙企业,且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 | |一致。根据实际出资人与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签署的协| | |议,实际出资人应获取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的股权转让| | |价款(债权)与实际出资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债务)进行了| | |抵销,故本次股权转让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无需向实际| | |出资人支付价款。 | | |综上,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代持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 | |在纠纷。 | | | 除上述情形外,中科江南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 | |中科江南有限自成立起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为政府类、| | |银行类用户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运维服务等业务,从未作| | |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任何同行业公司的股份。 | | | (2)出资情形及验资程序 | | |中科江南有限2011年11月设立及后续增资2014年2月增资至1,702| | |.13万元期间,股东出资均以商业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 | | |证》作为验资证明,未履行验资程序,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 | |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但是,由于中科江南有限属于中关村| |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条例》第十三条“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 | |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 |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及《中关村国家自主| | |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 | |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可以以商业| | |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的规定,可以| | |以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此外,2015年11| | |月,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江南有| | |限设立及历次增资情况进行了补充验资确认。此外,2014年3月1| | |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已将“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删除,公司的注册资本已| | |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目前已不是法| | |定要件。 | | | (3)业务发展与市场开拓 | | |2007年,我国开始在中央本级试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2013年| |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试点已推广至12个省份,并在全国范围内| |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在此背景下,中科江南有限| | |成立。丁绍连、曾纪才与朱玲等作为公司初期的实际出资人或创| | |业团队主要成员,均具有信息技术与软件领域相关从业经历,对| | |于政务软件特别是财政软件领域的产品、技术及市场有较为深入| | |的理解。因此,中科江南有限业务发展迅速。2012年3月,即成 | | |功获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运维项目合同,| | |并逐步在深圳、广西等地设立分公司开展业务。 | | |除上述人才优势外,中科江南有限重视员工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 | |立和完善,并制定了《员工季度考核管理制度》《中科江南专项| | |奖励制度》等制度文件,激发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 |新能力,借此形成公司在财税应用软件开发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 |与产品竞争力,为后续公司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领域的市场优| | |势地位奠定了基矗 | | |(4)发行人目前董事朱玲、曾纪才与前任职单位签署协议及履 | | |行情况 | | |公司董事曾纪才曾在北京方正春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 | |方正春元”)任职并持有方正春元股权。2008年10月27日,曾纪| | |才作为转让方之一,与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软| | |件”,后更名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主板上市,| | |证券代码600588.SH)签订了《股权并购框架协议》,约定曾纪 | | |才等将其所持有全部方正春元股权转让给用友软件。 | |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在协议签署后三年内,曾纪才承诺不会并将| | |保证其控制、控股或投资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财| | |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同时,在不改变原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 | |曾纪才与方正春元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1年4月30日。此后 | | |,方正春元更名为“北京春元金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被用友| | |政务吸收合并,于2010年11月3日核准注销,用友政务系用友软 | | |件控股子公司。除上述协议外,曾纪才未与前述任职单位签署员| | |工持股相关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者保密协议。2011年11月,曾| | |纪才等实际出资人委托刘萍、赵方兴成立中科江南有限,中科江| | |南有限成立时间超出了上述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因此,发| | |行人董事曾纪才出资成立中科江南有限不违反其与用友软件签署| | |上述协议约定内容。 | | |发行人董事朱玲曾在方正春元、用友政务任职,未持有方正春元| | |股权,亦未参与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受到上述协议内容约束的| | |情形;朱玲未与前述任职单位签署员工持股相关协议、竞业禁止| | |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亦不存在违反前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或者| | |保密义务的情形。 | | | (5)丁绍连作为中科江南有限实际控制人 | | |丁绍连先生,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青鸟天桥| |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兼总裁、北京方正春元科技发展公司总裁。2013年2月至2013年6| | |月任中科江南有限执行董事,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任中科江南| | |有限执行董事、总裁,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任中科江南有限执| | |行董事,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3月至今 | | |作为公司外聘首席管理顾问提供咨询服务。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时,赵方兴作为名义股东代持80%中科江南 | | |有限股权,且担任中科江南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赵方兴系丁绍连妹妹之配偶。且刘萍作为名义股东代持20%中科 | | |江南有限股权且担任监事,刘萍曾任方正春元财务经理。故两位| | |名义股东均与丁绍连存在较为深厚的渊源。 | | |2012年3月,由于北京融商力源各股东实缴出资额落实到位,天 | | |津融商力源增资入股中科江南有限并持有44.44%股权。 | | |北京融商力源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30%,其他实际出资人持 | | |股比例均不高且较为分散。由于丁绍连持有北京融商力源61%股 | | |权,并担任北京融商力源董事长、经理。因此,在穿透自然人股| | |东实际支配股权方面,丁绍连通过控制北京融商力源成为实际支| | |配中科江南有限股权比例最多的股东。2012年4月,北京融商力 | | |源向中科江南有限增资并持有50.63%股权。2013年2月,丁绍连 | | |任中科江南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直接参与公司日| | |常生产经营并做出决策。2015年5月,中科江南有限整体变更为 | | |股份公司,丁绍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自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初,丁绍连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 |均能产生实质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运作、董事和高级管| | |理人员的任免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等都起了关键性作用。综上| | |,丁绍连自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初,即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 |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5年5月6日,中科江南有限股东会形成决议,决定将中科江南| |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并确定2015年4月30日为审计、 | | |评估基准日。 | | |2015年5月2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 | |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4-00289号)。经审计,截至201| | |5年4月30日,中科江南有限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00,008,672.93| | |元。 | | |2015年5月21日,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 | | |估报告》(中天和资产[2015]评字第90016号)。截至评估基准 | | |日2015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整体评估价值为10,010.19万元,| | |评估增值率为0.09%。 | | |2015年5月22日,经股东会决议,中科江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 | |有限公司,以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100,008,672| | |.93元为基数,各发起人以其享有的权益按1:0.80992976的比例 | | |折为股份公司股本8,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 | |公积,并将中科江南有限名称变更为“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 | |份有限公司”。 | | |2015年5月22日,丁绍连、罗泽亿、石向欣、王洋、天津众志软 | | |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融商力源、贯喜君鸿、新疆群桢及立睿| | |富临10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就发行人的名称、宗旨、| | |经营范围和股本总数、各发起人认缴股数、公司筹办事宜以及发| | |起人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 | |2015年5月2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整体变 | | |更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 |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4-00018号)。截至2015年5月22日,| |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 | |拥有的中科江南有限的净资产折合股本8,100万元。 | | |201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15年5月28日,公司在北| | |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 |,取得了注册号为110108014388637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 | |为8,100万元。 | | |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2月,股份转让 | | |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广电运通受让| | |公司现有股东持有46%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1,280万元。201| | |8年2月8日,丁绍连、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 | | |好友、新疆群桢、立睿富临、贯喜君鸿、石向欣、罗泽亿与王洋| | |等与广电运通签订了《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之股份转让协议》。 | | |依据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联国际| | |评字[2017]第VYMQB0658号),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公司| | |评估值为6.81亿元。 | | |根据广州无线电集团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的《接受非国有资产 | | |评估项目备案表》,本次资产评估已取得国有资产评估备案。 | | |根据上述转让协议约定,经各方的协商确认,转让价格是在公司| | |整体估值6.8亿元的基础上确定,广电运通合计以人民币31,280 | | |万元为对价,受让出让方持有的中科江南46%的股份。 | | |同时,为实现广电运通成为中科江南单一最大股东并实际控制公| | |司的目的,该协议亦约定了丁绍连分别通过天津科鼎好友持有2.| | |9614%公司股份与天津众志软科持有1.3563%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到| | |丁绍连名下,丁绍连不再通过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众志软科持有| | |公司股份。 | | |2018年3月20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变更后 | | |的《营业执照》。 | | | 2、2020年4月,股份转让 | | |2020年4月3日,基于家庭财产调配的原因,公司股东丁绍连与其| | |配偶衡凤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绍连将其持有中科江| | |南960.04万股股份转让给衡凤英,转让对价为960.04万元,此次| | |交易系直系亲属之间财产转让。 | | |2020年5月1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了本次股份转让及 | | |股东变更。 | | | 2020年5月29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 | |本次IPO申请文件披露的股东结构及股东构成与广电运通在新闻 | | |媒体、公司公告、年度报告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差异。 | | | 3、报告期内丁绍连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 | |2018年2月8日,丁绍连作为转让方之一与广电运通签署股份转让| | |协议,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了广电运通,使得广| | |电运通合计持有公司46%的股权,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 | | |股份转让的背景和主要原因如下: | | |2016年12月21日,丁绍连因个人投资房产出租事项被司法机关采| | |取强制措施,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的便利性。为了保证公司的稳| | |定性和长远发展,2018年2月8日丁绍连连同其他股东与广电运通| |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46%的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给了 | | |广电运通。根据其后的刑事判决书,丁绍连构成贪污罪从犯,判| | |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 |根据判决书,丁绍连上述案件系其个人行为导致,不涉及发行人| | |历史沿革、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事项;丁绍连在上述案件中涉| | |及个人投资房产购买及出租发生于2010年初,在公司成立之前;| | |丁绍连2018年已经将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转让,公司控制权已经| | |转让给广电运通;在广电运通取得公司股份后,丁绍连已退出公| | |司董事会,除顾问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因此,丁绍连上述涉案| | |事宜不存在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不| |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未因丁绍连的刑事处| | |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 | | |2020年4月3日,丁绍连与其配偶衡凤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丁绍连将其持有中科江南全部股份960.04万股转让给衡凤英,本| | |次转让主要原因系家庭内部财产调配。 | | | (三)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 | |2018年2月8日,中科江南作为目标公司,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 | |、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以及新疆群桢等外部财务投资人| | |作为出让方,朱玲、曾纪才与张来生等公司管理层,一同与受让| | |方广电运通共同签署了《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 | | |《股权转让协议》包含以公司经营业绩等事项为标准,以股权归| | |属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股东权利限制等为实施内容的对赌条| | |款。2020年8月26日,广电运通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 |,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分拆中科江南至创业板上市拟变更相关业| | |绩承诺的议案》,并与公司及其公司其他股东、留任管理层朱玲| | |等共同签署了《<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 | |份转让协议>之后续安排协议》(下称《后续安排协议》),终 | | |止了相关对赌条款。该等对赌条款的终止不存在任何现有纠纷或| | |者潜在争议,除上述情形外,中科江南及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等| | |各方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对赌协议或类| | |似的对赌安排。 | | | 1、关于业绩承诺的具体条款约定内容 | |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绍连系出让方1、天津融商力源 | | |系出让方2、天津科鼎好友系出让方3、天津众志软科系出让方4 | | |,该协议第十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 | (1)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金额 | | |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及发行人| | |当时管理层承诺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净利| | |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5,100万元及6,000万元进| | |行。 | | | (2)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及金额计算方法 | | |2017年业绩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参与业绩补 | | |偿的投资额(本次交易的46%股份中财务投资人持有的9%股份不 | | |参与业绩补偿,即参与业绩补偿的投资额=总投资额×(1-9%/46| | |%)=25,160万元,下同)×(2017年承诺净利润-2017年实际净 | | |利润)/2017至2019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其中2017至2019年累计 | | |承诺净利润总数为1.36亿元。 | | |2017年-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参与| | |业绩补偿的投资额×(1-2017至2019年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1| | |7至2019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其中2017至2019年累计承诺净利 | | |润总数为1.36亿元。 | | |2020年业绩差额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2020年 | | |承诺净利润-2020年实际净利润。 | | |如发生业绩补偿情形的,广电运通有权要求丁绍连、天津融商力| | |源、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按其本次各自转让发行人的股| | |份比例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同时,广电运通有权要求天津科鼎好| | |友、天津众志软科的有限合伙人在其本次各自转让广电运通的股| | |份比例范围内对其合伙平台应承担的补偿义务直接承担连带补偿| | |责任。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对各主体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 | |责任。业绩补偿金总额以各出让方本次出让股份获得的对价作为| | |上限。 | | |若广电运通提出补偿要求的,其权利行使不受时间限制,但在20| | |20年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晚于考核年度的次年5月前出具的情 | | |况下,广电运通不应晚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各方应在收到广| | |电运通关于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补偿工作。| | |逾期未完成补偿工作的,广电运通有权要求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 |照应付未付补偿金的万分之一加收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 | | (3)业绩承诺的质量保障 | | |为保证业绩承诺期内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质量,丁绍连、天津融商| | |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及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共同承| | |诺,自2020年12月31日起2年内,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天津 | | |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及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将协助发行人按照| | |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所确认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的90%标准 | | |收回。逾期不能清收部分,由管理层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按| | |照未能收回的金额全额补偿给发行人,且应于2022年12月31日起| | |的3个月内将补偿款全额现金支付给发行人。逾期未完成补偿工 | | |作的,发行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当时管理层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 | |应付未付补偿金的万分之一加收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 | |若上述逾期款项在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完成补偿后,发行人又以正| | |常收款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上述管理层已补偿的款项,则发行人| | |应将收回的金额及时返还给实际履行补偿责任的管理层。 | | |按照《后续安排协议》的约定,上述业绩承诺条款经各方同意解| | |除,不再履行。 | | | 2、本次上市调整部分财务数据对履行业绩承诺不存在影响 | | |广电运通收购公司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均于上市公司年度审| | |计时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公司予以审计。此外,公司基于本次首| | |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聘请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报告| | |期内财务情况予以专项审计,对公司营业收入等科目进行了审计| | |调整,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按照广电运通公开披露的《2018年| | |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以及| |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505号信会师报字[20| | |21]第ZC10033号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财务数据调整前后| |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业绩承诺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 | |公司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2017年、2017年至2019年累| | |计以及2020年业绩承诺,财务数据调整后的公司业绩亦满足2017| | |年、2017年至2019年累计业绩承诺要求,公司本次上市对部分财| | |务数据予以调整不影响原已达成的业绩承诺的效力。 | | | 3、关于业绩承诺条款的解除情况 | | |为推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广电运通等各方共同签署了《后续安| | |排协议》,终止了包括上述业绩承诺条款在内的涉及特殊权利约| | |定内容,就《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后续约定做出确认。| | |各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及| | |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再履行。该等条款于2020年8月解除时 | | |,2020年度业绩承诺等约定尚在履行期内,经审计,公司当年扣| |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889.79万元,亦 | | |达成了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要求。 | | | 4、《股份转让协议》存续有效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 | |《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公司治理、第七条知情权和第八条关联| | |交易、第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优先认购权、第十四条优| | |先出售权、第十五条上市前的股份转让、第十六条跟随出售权、| | |第十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第十八条股权/股份回购安排等 | | |条款涉及股东享有特殊权利、对赌约定等内容。基于该等对赌、| | |特殊权利条款可能构成中科江南本次上市障碍的考虑,广电运通| | |、其他股东、留任管理层及公司共同签署了《后续安排协议》,| | |就上述条款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做出相应调整或解除。| | |此外,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18年2月,天津众志软科 | | |、天津科鼎好友分别出具了关于业绩承诺连带责任承担的《关于| | |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分别出具了《| | |关于服务期的承诺》,以及出让方1-4及公司管理层出具了《关 | | |于不招揽的承诺》,该等书面承诺均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相| | |关条款的专项承诺。后续广电运通等各方签署《后续安排协议》| | |,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中部分条款,因此,上述《关于承| | |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作为业绩对赌及补偿承诺条款及其对应违| | |约条款的专项书面承诺,亦相应终止,不再有效。 | | |本次签订《后续安排协议》,就《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对赌、| | |业绩承诺及特殊权利等条款内容予以解除,同时保留、调整其余| | |条款内容,是为了更好的推动中科江南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符合| | |广电运通长远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广电运通巩固公司控制权的| | |条款内容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形式予以明确,根据现行《| | |公司章程》,广电运通有权提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总经| | |理等管理层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本次签订后续安排协议不会对中科江南、广电运通的正常运作和| | |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议案已经广电运通2020年第三| |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电| | |运通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 |的情形。 | | |5、公司与广电运通、原外部投资者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生效的 | | |有关协议 | | |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安排协议》外,公司与广电运| | |通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发行人上市、股权变动、股东权利、经营| | |业绩、资金往来等方面且正在生效的协议。并且,公司与新疆群| | |桢等原外部投资人之间亦不存在涉及发行人上市、股权变动、股| | |东权利、经营业绩、资金往来等内容且正在生效的协议。 | | | (四)关于公司控制权变化 | | | 1、广电运通具有公司控制权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初期,丁绍连、曾纪才与朱玲等作为实际出资| | |人或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发挥各自在信息技术与软件领域的能力| | |与作用,推动中科江南有限的业务发展与市场开拓。丁绍连基于| | |丰富的从业履历和经验,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具有显著影响力。| | |自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时至2018年3月广电运通收购公司46%股权| | |完成前,丁绍连是实际控制人。上述收购完成后,广电运通成为| | |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 | |化。 | | |丁绍连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 |度的规定,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含担任执行董事)行| | |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含中科江南有限)重大事| | |项进行决策。广电运通成为实际控制人后,丁绍连担任公司外聘| | |管理顾问,对公司业务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此外,曾纪才、赵保| | |国、朱玲作为现任或曾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参与员工| | |持股计划,分别在天津众志软科和天津科鼎好友持有份额。上述| | |人员自加入中科江南有限以来,在各自任职期间,依据《公司章| | |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自身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参与公司管理| | |;同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 |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存在与丁绍连约定以丁绍连的指示或意| | |见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情形。 | |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4月27日,刘萍、钟勇分别作为当时天 | | |津科鼎好友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20| | |14年12月29日,谢海青作为当时天津融商力源执行事务合伙人与| | |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上述委托书均约定:鉴于受托人|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委托人| | |负责企业经营;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担任各自对应合伙企业| |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该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委| | |托人的意见与指示行事,落实委托人决策;同意在关于发行人的| | |决策中,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指示及决策安排行使作为发行| | |人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提案权、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及其| | |他相关事宜;前述委托至受托人不再担任所对应合伙企业的执行| | |事务合伙人时自动终止。 | | |由于刘萍、钟勇与谢海青分别于2015年4月、2015年8月以及2015| | |年6月卸任各自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上述委托事 | | |项已经自动终止。 | | |并且,丁绍连与谢海青、钟勇、刘萍已经分别签署《关于<委托 | | |书>的解除协议》,确认至广电运通收购发行人46%的股份至今,| | |并未实际发生过受托人在对应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关于发| | |行人的决策中按照委托人的意见和指示行事的情形;自广电运通| | |完成收购发行人46%股份后,受托人也未再就该等合伙企业日常 | | |经营管理和关于发行人决策事项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与指示行事;| | |同时确认,该等《委托书》已经解除,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 | |愿独立发表意见和做出决策;在该等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 | |关于公司的决策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目前不存在按照委托人意| | |见和指令行事的其他口头或者书面的类似约定。 | | |广电运通收购公司46%股权的过程中,为进一步巩固控制权,通 | | |过《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丁绍连将分别通过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众志软科间接持有| | |公司2.9614%与1.3563%的股份全部转让至其个人名下,实现丁绍| | |连不再通过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众志软科持有公司股份。2018年| | |2月,丁绍连卸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融商力源 | |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 |2020年6月,丁绍连将其持有天津融商力源61%财产份额全部转让| | |给配偶衡凤英,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衡凤英对于天津融商力源| | |合伙人会议决策和合伙企业经营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 | |根据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安财科技、天津财汇通| | |和天津财星源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控制权的确认函》:上述员工| | |持股平台均实际持有公司股份,各合伙人亦实际持有上述合伙企| | |业财产份额,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 |情况;持股平台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实际与丁绍连约定以丁绍连的| | |指示或意见参与合伙人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情形,持股平台不存在| | |实际受丁绍连或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情形;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员| | |工持股平台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存在将表决权委托行| | |使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对广电运通的控制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 | |争议,广电运通收购发行人46%股权完成后即成为发行人控股股 | | |东,拥有控制权,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份额持有人与丁绍连、衡凤| | |英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同时,丁绍连与| | |衡凤英亦出具了《关于发行人控制权的确认函》,对上述相关情| | |况予以确认。 | | |综上,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安财科技、天津财汇| | |通和天津财星源不存在实际受丁绍连或丁绍连的一致行动人控制| | |的情形,该等合伙企业的份额持有人亦不存在实际与丁绍连约定| | |以丁绍连的指示或意见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情形;上述合| | |伙企业与天津融商力源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为丁绍连代持合伙企| | |业份额的情形;广电运通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 |;丁绍连、衡凤英与公司股东、相关合伙企业股东(出资人)等| | |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 | |2、丁绍连及其控制企业在公司历史股权变化中的拥有表决权情 | | |况 | | |丁绍连(及衡凤英)及其控制企业在公司(含中科江南有限)历| | |史股权变化过程中持有公司股份及拥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初期,丁绍连通过与股权代持人刘萍、赵方兴| | |之间较为深厚关系以及控制北京融商力源增资入股,成为公司实| | |际控制人;刘萍、赵方兴股权代持解除后,丁绍连通过与合伙企| | |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委托书》或直接担任执行事务合| | |伙人的形式,继续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广电运通收购公司46% | | |股份后,丁绍连不再担任合伙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解除| | |上述《委托书》,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广电运通,实际控制人变| | |更为广州市国资委;丁绍连向配偶衡凤英转让全部公司股份后,|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衡凤英直接持有公司11.85%股份以及| | |对天津融商力源具有重大影响。 | | |3、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前天津众志软科等股东存在一致行动 | | |关系 | | | (1)天津众志软科等对公司具体事项的决策情况 | | |公司2018年控制权变更前,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 | |科鼎好友及丁绍连通过自行或委派代表的方式出席了公司股东会| | |或股东大会,对于发行人2018年控制权变更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 | |会所审议的具体事项,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 | |好友及丁绍连均同意了相关议案,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 |均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 | | (2)天津众志软科等及丁绍连一致行动情况 | | |刘萍、钟勇作为当时天津科鼎好友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于2014年| | |12月17日、2015年4月27日与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谢 | | |海青作为当时天津融商力源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14年12月29日与| | |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上述《委托书》约定:合伙企业|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委托人负责企业经营;受托人接受委托人| | |委托,担任各自对应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该合伙| | |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与指示行事等。同时,| | |按照上述《委托书》,该等委托至受托人不再担任所对应合伙企| | |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时自动终止。 | | |天津科鼎好友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于2015年4月由刘萍变更为钟 | | |勇、于2015年8月由钟勇变更为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执行事务 | | |合伙人于2015年6月由谢海青变更为丁绍连,因此上述委托事项 | | |自该等受托人不再担任所对应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时自动| | |终止。自该等委托事项自动终止之日起至2018年2月期间(即201| | |8年3月广电运通收购发行人之前),丁绍连一直担任天津众志软| | |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融商力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 | |业有实际控制力。 | | |综上,在2018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前,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 | |好友、天津融商力源由丁绍连控制,与丁绍连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而实际控制公司。 | | |4、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天津众志软科等股东各自控制权认 | | |定 | | | (1)与丁绍连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 | |自公司2018年控制权变更后,丁绍连、衡凤英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 |份及持有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财产份额| | |的比例,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比| | |例情况变动如下: | | |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丁绍连不再担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 | |科鼎好友、天津融商力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且不在天津众| | |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持有财产份额。 | | |此外,按照丁绍连与谢海青、钟勇、刘萍已经签署《关于<委托 | | |书>的解除协议》,相关委托已经解除,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 | |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依照自己的| | |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做出决策;在该等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 |和关于发行人的决策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目前不存在按照委托| | |人意见和指令行事的其他口头或者书面的类似约定。 | | | (2)天津众志软科等股东的内部决策权限 | | |根据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现行有效的合| | |伙协议,其各自的决策权限如下: | | | 1)天津众志软科 | |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 | |伙人(下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除名和更换程序,由全体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 | |规定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出现法定事由的,|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经全体合伙| | |人一致同意可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 | |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除名造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 | |限合伙人的,应当由部分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新增普| | |通合伙人或者解散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 | |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 |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 | |、备案、登 | | | 记手续。 | | | 2、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合伙人利益 | | |造成损失的, | | | 应予以赔偿;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2、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3、修订本协议,但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事项以及因变更普 | | |通合伙人/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况除外。 | | | 2)天津融商力源 | |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各| | |伙人(下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 |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 | |手续。 | | |2、负责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 | | |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 | 3、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 | |4、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基金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 | | |筛癣调查 | | | 及项目管理等事条。 | | |5、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 | |6、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合伙人利益 | | |造成损失的, | | | 应予以赔偿;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 |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 | |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程序,由全体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协商进行;但是,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 | |合伙人,因除名造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更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作出;但在| | |作出后须告知其余合伙人。 | |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 |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及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2、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 | 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 | | 4、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 | 4、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5、修订本协议。 | | | 3)天津科鼎好友 | |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 | |伙人(下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除名和更换程序,由全体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 | |规定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出现法定事由的,|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经全体合伙| | |人一致同意可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 | |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除名造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 | |限合伙人的,应当由部分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新增普| | |通合伙人或者解散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 | |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 |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 | |、备案、登 | | | 记手续。 | | | 2、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合伙人利益 | | |造成损失的, | | | 应予以赔偿;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2、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3、修订本协议,但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事项以及因变更普 | | |通合伙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况除外。综上,天津众志| | |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进| | |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 |的决策权限,建立了合伙企业自身内部的决策机制。 | | |(3)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 | | |、天津科鼎好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情况 | | |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均按照上述合伙协| | |议的约定,就公司重大事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主要包括| | |:2018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后,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事项、公司| | |上市事项、公司董事会换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等。天津| | |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分别履行了内部决策程| | |序,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了相应决定。 | | |综上,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衡凤英持有天津融商力源61% | | |的财产份额,丁绍连、衡凤英不再持有天津众志软科与天津科鼎| | |好友的财产份额;丁绍连、衡凤英未担任该等合伙企业的执行事| | |务合伙人,周宏梅、刘萍、谢海青分别担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 | |科鼎好友及天津融商力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丁绍连衡凤英无| | |一致行动关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及天津融商力源建| | |立了合伙企业事务内部决策程序,并就自身事务及公司相关事务| | |,按照自身意愿作出决策,及享有与承担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与| | |义务;因此,除衡凤英因持有天津融商力源61%的财产份额,对 | | |天津融商力源合伙人会议决策及合伙企业经营事项有重大影响之| | |外,丁绍连、衡凤英与该等合伙企业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 |中科江南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00,000.00元,根据公司2020 | | |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10月14日 | | |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的| |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江| | |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 |许可[2022]12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 | |,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 | |币33.68元,共计募集人民币909,360,000.00元。截至2023年12 | | |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9,440.00万股。 | | |2024年4月22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 | |本15,552.00万股。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35,285.058万 | | |股。 | └────┴────────────────────────────┘ 【2.发行上市】 ┌──────────┬─────┬──────────┬─────┐ |网上发行日期 |2022-05-06|上市日期 |2022-05-18| ├──────────┼─────┼──────────┼─────┤ |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 |发行量(万股) |2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33.68 | ├──────────┼─────┼──────────┼─────┤ |发行费用(万元) |6957.1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90936 |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83978.8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63.68 | ├──────────┼─────┼──────────┼─────┤ |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3.3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 |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 |每股摊薄市盈率 |24.36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 |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上市推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 |中科江南云财信息技术(云南)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0.00| ├──────────────────┼────────┼─────┤ |中科江南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中科江南数字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北京中科江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2.00| ├──────────────────┼────────┼─────┤ |北京中科江南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北京中科江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46.00| ├──────────────────┼────────┼─────┤ |北京汉符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数票云(安徽)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免责声明:本信息由本站提供,仅供参考,本站力求 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 准,本站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个人对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本站不担保服 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 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本站提供的包括本站理财的所有文章,数据,不构成任何的投资建议,用户查看 或依据这些内容所进行的任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结果都自行负责,与本站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