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江南(301153)公司概况 - 股票F10资料查询_爱股网

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 ◇301153 中科江南 更新日期:2025-10-29◇
★本栏包括【1.基本资料】【2.发行上市】【3.关联企业】
【1.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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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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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Beijing Ctj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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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科江南              |证券代码|30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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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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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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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型|创业版                |上市日期|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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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罗攀峰                |总 经 理|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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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秘|张驰                  |独立董事|石向欣,申慧慧,李琳,蒋 |
|        |                      |        |必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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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10-82658093        |传    真|86-10-82658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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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tjsof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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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tock@ctjsof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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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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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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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
|        |及辅助设备;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
|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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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提供智慧财政和数字政务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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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
|        |  1、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
|        |2011年11月1日,赵方兴和刘萍共同签署中科江南有限的公司章 |
|        |程,出资设立中科江南有限,中科江南有限注册资本500万元, |
|        |其中,赵方兴认缴出资400万元,实缴出资240万元,刘萍认缴出|
|        |资100万元,实缴出资6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
|        |2011年11月2日,赵方兴、刘萍已向中科江南有限缴纳出资款300|
|        |万元。                                                  |
|        |2011年11月8日,中科江南有限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
|        |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8014388637号的《营业执照》。     |
|        |2015年11月2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江|
|        |南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        |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4-00054号)。                   |
|        |  (1)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                             |
|        |  1)股权代持形成原因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初“计划施行员工持股安排”,系中科江南|
|        |有限创业团队为了吸引并留住人才,加强公司凝聚力,鼓励高管|
|        |成员及业务骨干出资入股。考虑到创业初期人员相对不稳定,避|
|        |免人员变动导致工商登记频繁,因此,刘萍、赵方兴代曾纪才、|
|        |张来生等中科江南有限的实际出资人持有中科江南有限股权。  |
|        |  2)股权代持演变情况                                 |
|        |股权代持期间,实际出资人增加出资额的,上述代持人亦办理相|
|        |应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2月,中科江南有限增加实收资本150万|
|        |元,其中刘萍缴纳50万元,赵方兴缴纳100万元。             |
|        |2013年6月,李志国离职,将其对中科江南有限实际出资额55万 |
|        |元转让给丁绍连。                                        |
|        |2013年10月,中科江南有限增加实收资本340万元,其中刘萍缴 |
|        |纳48万元,赵方兴缴纳292万元。                           |
|        |2013年11月,宋爱民从中科江南有限离职。2014年2月,袁平从 |
|        |中科江南有限离职。宋爱民、袁平将各自的2万元、2.5万元出资|
|        |额转让给了丁绍连。                                      |
|        |2013年12月,丁绍连将其对中科江南有限的20万元实际出资额转|
|        |让给钟勇,将5万元实际出资额转让给朱玲,将5万元实际出资额|
|        |转让给周宏梅。                                          |
|        |  3)股权代持解除过程                                 |
|        |2014年2月,实际出资人及新增的外部出资人杨胜、谷娜,共同 |
|        |设立北京众志软科(2015年3月因迁址名称变更为“天津众志软 |
|        |科”)、北京科鼎好友(2015年3月因迁址名称变更为“天津科 |
|        |鼎好友”)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并通过北京众志软科、北京|
|        |科鼎好友受让了赵方兴、刘萍所持中科江南有限的全部股权,还|
|        |原了实际出资人对中科江南有限的出资,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        |手续。                                                  |
|        |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作为持股平台,曾纪才等51名实际|
|        |出资人持有的出资份额即其原各自持有中科江南有限的出资额。|
|        |实际出资人实际持有中科江南有限的出资额已平移到天津众志软|
|        |科、天津科鼎好友两家合伙企业,且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
|        |一致。根据实际出资人与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签署的协|
|        |议,实际出资人应获取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的股权转让|
|        |价款(债权)与实际出资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债务)进行了|
|        |抵销,故本次股权转让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无需向实际|
|        |出资人支付价款。                                        |
|        |综上,发行人历史沿革股权代持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
|        |在纠纷。                                                |
|        |  除上述情形外,中科江南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      |
|        |中科江南有限自成立起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为政府类、|
|        |银行类用户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运维服务等业务,从未作|
|        |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任何同行业公司的股份。                |
|        |  (2)出资情形及验资程序                             |
|        |中科江南有限2011年11月设立及后续增资2014年2月增资至1,702|
|        |.13万元期间,股东出资均以商业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 |
|        |证》作为验资证明,未履行验资程序,不符合当时施行的《公司|
|        |法》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
|        |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但是,由于中科江南有限属于中关村|
|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条例》第十三条“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
|        |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
|        |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及《中关村国家自主|
|        |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
|        |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可以以商业|
|        |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的规定,可以|
|        |以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此外,2015年11|
|        |月,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科江南有|
|        |限设立及历次增资情况进行了补充验资确认。此外,2014年3月1|
|        |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已将“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
|        |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删除,公司的注册资本已|
|        |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目前已不是法|
|        |定要件。                                                |
|        |  (3)业务发展与市场开拓                             |
|        |2007年,我国开始在中央本级试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2013年|
|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试点已推广至12个省份,并在全国范围内|
|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在此背景下,中科江南有限|
|        |成立。丁绍连、曾纪才与朱玲等作为公司初期的实际出资人或创|
|        |业团队主要成员,均具有信息技术与软件领域相关从业经历,对|
|        |于政务软件特别是财政软件领域的产品、技术及市场有较为深入|
|        |的理解。因此,中科江南有限业务发展迅速。2012年3月,即成 |
|        |功获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金财工程核心业务系统运维项目合同,|
|        |并逐步在深圳、广西等地设立分公司开展业务。              |
|        |除上述人才优势外,中科江南有限重视员工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
|        |立和完善,并制定了《员工季度考核管理制度》《中科江南专项|
|        |奖励制度》等制度文件,激发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
|        |新能力,借此形成公司在财税应用软件开发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        |与产品竞争力,为后续公司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领域的市场优|
|        |势地位奠定了基矗                                        |
|        |(4)发行人目前董事朱玲、曾纪才与前任职单位签署协议及履 |
|        |行情况                                                  |
|        |公司董事曾纪才曾在北京方正春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
|        |方正春元”)任职并持有方正春元股权。2008年10月27日,曾纪|
|        |才作为转让方之一,与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软|
|        |件”,后更名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主板上市,|
|        |证券代码600588.SH)签订了《股权并购框架协议》,约定曾纪 |
|        |才等将其所持有全部方正春元股权转让给用友软件。          |
|        |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在协议签署后三年内,曾纪才承诺不会并将|
|        |保证其控制、控股或投资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财|
|        |政管理信息化业务;同时,在不改变原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下,|
|        |曾纪才与方正春元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11年4月30日。此后 |
|        |,方正春元更名为“北京春元金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被用友|
|        |政务吸收合并,于2010年11月3日核准注销,用友政务系用友软 |
|        |件控股子公司。除上述协议外,曾纪才未与前述任职单位签署员|
|        |工持股相关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者保密协议。2011年11月,曾|
|        |纪才等实际出资人委托刘萍、赵方兴成立中科江南有限,中科江|
|        |南有限成立时间超出了上述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因此,发|
|        |行人董事曾纪才出资成立中科江南有限不违反其与用友软件签署|
|        |上述协议约定内容。                                      |
|        |发行人董事朱玲曾在方正春元、用友政务任职,未持有方正春元|
|        |股权,亦未参与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受到上述协议内容约束的|
|        |情形;朱玲未与前述任职单位签署员工持股相关协议、竞业禁止|
|        |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亦不存在违反前任职单位竞业禁止协议或者|
|        |保密义务的情形。                                        |
|        |  (5)丁绍连作为中科江南有限实际控制人               |
|        |丁绍连先生,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        |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青鸟天桥|
|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兼总裁、北京方正春元科技发展公司总裁。2013年2月至2013年6|
|        |月任中科江南有限执行董事,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任中科江南|
|        |有限执行董事、总裁,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任中科江南有限执|
|        |行董事,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3月至今 |
|        |作为公司外聘首席管理顾问提供咨询服务。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时,赵方兴作为名义股东代持80%中科江南 |
|        |有限股权,且担任中科江南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        |赵方兴系丁绍连妹妹之配偶。且刘萍作为名义股东代持20%中科 |
|        |江南有限股权且担任监事,刘萍曾任方正春元财务经理。故两位|
|        |名义股东均与丁绍连存在较为深厚的渊源。                  |
|        |2012年3月,由于北京融商力源各股东实缴出资额落实到位,天 |
|        |津融商力源增资入股中科江南有限并持有44.44%股权。        |
|        |北京融商力源作为第一大股东持股超过30%,其他实际出资人持 |
|        |股比例均不高且较为分散。由于丁绍连持有北京融商力源61%股 |
|        |权,并担任北京融商力源董事长、经理。因此,在穿透自然人股|
|        |东实际支配股权方面,丁绍连通过控制北京融商力源成为实际支|
|        |配中科江南有限股权比例最多的股东。2012年4月,北京融商力 |
|        |源向中科江南有限增资并持有50.63%股权。2013年2月,丁绍连 |
|        |任中科江南有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直接参与公司日|
|        |常生产经营并做出决策。2015年5月,中科江南有限整体变更为 |
|        |股份公司,丁绍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自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初,丁绍连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        |均能产生实质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运作、董事和高级管|
|        |理人员的任免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等都起了关键性作用。综上|
|        |,丁绍连自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初,即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        |  2、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
|        |2015年5月6日,中科江南有限股东会形成决议,决定将中科江南|
|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并确定2015年4月30日为审计、 |
|        |评估基准日。                                            |
|        |2015年5月2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
|        |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5]第4-00289号)。经审计,截至201|
|        |5年4月30日,中科江南有限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00,008,672.93|
|        |元。                                                    |
|        |2015年5月21日,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 |
|        |估报告》(中天和资产[2015]评字第90016号)。截至评估基准 |
|        |日2015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整体评估价值为10,010.19万元,|
|        |评估增值率为0.09%。                                     |
|        |2015年5月22日,经股东会决议,中科江南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
|        |有限公司,以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100,008,672|
|        |.93元为基数,各发起人以其享有的权益按1:0.80992976的比例 |
|        |折为股份公司股本8,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
|        |公积,并将中科江南有限名称变更为“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
|        |份有限公司”。                                          |
|        |2015年5月22日,丁绍连、罗泽亿、石向欣、王洋、天津众志软 |
|        |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融商力源、贯喜君鸿、新疆群桢及立睿|
|        |富临10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就发行人的名称、宗旨、|
|        |经营范围和股本总数、各发起人认缴股数、公司筹办事宜以及发|
|        |起人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
|        |2015年5月2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整体变 |
|        |更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        |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4-00018号)。截至2015年5月22日,|
|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
|        |拥有的中科江南有限的净资产折合股本8,100万元。           |
|        |201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15年5月28日,公司在北|
|        |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        |,取得了注册号为110108014388637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
|        |为8,100万元。                                           |
|        |  (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        |  1、2018年2月,股份转让                              |
|        |2018年2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广电运通受让|
|        |公司现有股东持有46%股份,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1,280万元。201|
|        |8年2月8日,丁绍连、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 |
|        |好友、新疆群桢、立睿富临、贯喜君鸿、石向欣、罗泽亿与王洋|
|        |等与广电运通签订了《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之股份转让协议》。                                      |
|        |依据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联国际|
|        |评字[2017]第VYMQB0658号),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公司|
|        |评估值为6.81亿元。                                      |
|        |根据广州无线电集团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的《接受非国有资产 |
|        |评估项目备案表》,本次资产评估已取得国有资产评估备案。  |
|        |根据上述转让协议约定,经各方的协商确认,转让价格是在公司|
|        |整体估值6.8亿元的基础上确定,广电运通合计以人民币31,280 |
|        |万元为对价,受让出让方持有的中科江南46%的股份。         |
|        |同时,为实现广电运通成为中科江南单一最大股东并实际控制公|
|        |司的目的,该协议亦约定了丁绍连分别通过天津科鼎好友持有2.|
|        |9614%公司股份与天津众志软科持有1.3563%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到|
|        |丁绍连名下,丁绍连不再通过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众志软科持有|
|        |公司股份。                                              |
|        |2018年3月20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变更后 |
|        |的《营业执照》。                                        |
|        |  2、2020年4月,股份转让                              |
|        |2020年4月3日,基于家庭财产调配的原因,公司股东丁绍连与其|
|        |配偶衡凤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绍连将其持有中科江|
|        |南960.04万股股份转让给衡凤英,转让对价为960.04万元,此次|
|        |交易系直系亲属之间财产转让。                            |
|        |2020年5月11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了本次股份转让及 |
|        |股东变更。                                              |
|        |  2020年5月29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
|        |本次IPO申请文件披露的股东结构及股东构成与广电运通在新闻 |
|        |媒体、公司公告、年度报告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存在差异。    |
|        |  3、报告期内丁绍连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
|        |2018年2月8日,丁绍连作为转让方之一与广电运通签署股份转让|
|        |协议,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了广电运通,使得广|
|        |电运通合计持有公司46%的股权,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次 |
|        |股份转让的背景和主要原因如下:                          |
|        |2016年12月21日,丁绍连因个人投资房产出租事项被司法机关采|
|        |取强制措施,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的便利性。为了保证公司的稳|
|        |定性和长远发展,2018年2月8日丁绍连连同其他股东与广电运通|
|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46%的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给了 |
|        |广电运通。根据其后的刑事判决书,丁绍连构成贪污罪从犯,判|
|        |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        |根据判决书,丁绍连上述案件系其个人行为导致,不涉及发行人|
|        |历史沿革、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事项;丁绍连在上述案件中涉|
|        |及个人投资房产购买及出租发生于2010年初,在公司成立之前;|
|        |丁绍连2018年已经将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转让,公司控制权已经|
|        |转让给广电运通;在广电运通取得公司股份后,丁绍连已退出公|
|        |司董事会,除顾问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因此,丁绍连上述涉案|
|        |事宜不存在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不|
|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未因丁绍连的刑事处|
|        |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处以行政处罚。                      |
|        |2020年4月3日,丁绍连与其配偶衡凤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        |丁绍连将其持有中科江南全部股份960.04万股转让给衡凤英,本|
|        |次转让主要原因系家庭内部财产调配。                      |
|        |  (三)关于对赌协议的情况                            |
|        |2018年2月8日,中科江南作为目标公司,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
|        |、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以及新疆群桢等外部财务投资人|
|        |作为出让方,朱玲、曾纪才与张来生等公司管理层,一同与受让|
|        |方广电运通共同签署了《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            |
|        |《股权转让协议》包含以公司经营业绩等事项为标准,以股权归|
|        |属变动、股东权利优先性、股东权利限制等为实施内容的对赌条|
|        |款。2020年8月26日,广电运通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        |,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分拆中科江南至创业板上市拟变更相关业|
|        |绩承诺的议案》,并与公司及其公司其他股东、留任管理层朱玲|
|        |等共同签署了《<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
|        |份转让协议>之后续安排协议》(下称《后续安排协议》),终 |
|        |止了相关对赌条款。该等对赌条款的终止不存在任何现有纠纷或|
|        |者潜在争议,除上述情形外,中科江南及控股股东、其他股东等|
|        |各方之间未签署或达成任何其他有效的或将生效的对赌协议或类|
|        |似的对赌安排。                                          |
|        |  1、关于业绩承诺的具体条款约定内容                   |
|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绍连系出让方1、天津融商力源 |
|        |系出让方2、天津科鼎好友系出让方3、天津众志软科系出让方4 |
|        |,该协议第十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
|        |  (1)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金额                       |
|        |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及发行人|
|        |当时管理层承诺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净利|
|        |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4,500万元、5,100万元及6,000万元进|
|        |行。                                                    |
|        |  (2)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及金额计算方法                 |
|        |2017年业绩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参与业绩补 |
|        |偿的投资额(本次交易的46%股份中财务投资人持有的9%股份不 |
|        |参与业绩补偿,即参与业绩补偿的投资额=总投资额×(1-9%/46|
|        |%)=25,160万元,下同)×(2017年承诺净利润-2017年实际净 |
|        |利润)/2017至2019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其中2017至2019年累计 |
|        |承诺净利润总数为1.36亿元。                              |
|        |2017年-2019年业绩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参与|
|        |业绩补偿的投资额×(1-2017至2019年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201|
|        |7至2019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其中2017至2019年累计承诺净利 |
|        |润总数为1.36亿元。                                      |
|        |2020年业绩差额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补偿金额=2020年 |
|        |承诺净利润-2020年实际净利润。                           |
|        |如发生业绩补偿情形的,广电运通有权要求丁绍连、天津融商力|
|        |源、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按其本次各自转让发行人的股|
|        |份比例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同时,广电运通有权要求天津科鼎好|
|        |友、天津众志软科的有限合伙人在其本次各自转让广电运通的股|
|        |份比例范围内对其合伙平台应承担的补偿义务直接承担连带补偿|
|        |责任。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对各主体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
|        |责任。业绩补偿金总额以各出让方本次出让股份获得的对价作为|
|        |上限。                                                  |
|        |若广电运通提出补偿要求的,其权利行使不受时间限制,但在20|
|        |20年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晚于考核年度的次年5月前出具的情 |
|        |况下,广电运通不应晚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各方应在收到广|
|        |电运通关于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补偿工作。|
|        |逾期未完成补偿工作的,广电运通有权要求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
|        |照应付未付补偿金的万分之一加收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
|        |  (3)业绩承诺的质量保障                             |
|        |为保证业绩承诺期内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质量,丁绍连、天津融商|
|        |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及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共同承|
|        |诺,自2020年12月31日起2年内,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天津 |
|        |科鼎好友、天津众志软科及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将协助发行人按照|
|        |2020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所确认的应收账款账面原值的90%标准 |
|        |收回。逾期不能清收部分,由管理层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按|
|        |照未能收回的金额全额补偿给发行人,且应于2022年12月31日起|
|        |的3个月内将补偿款全额现金支付给发行人。逾期未完成补偿工 |
|        |作的,发行人有权要求发行人当时管理层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
|        |应付未付补偿金的万分之一加收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
|        |若上述逾期款项在发行人当时管理层完成补偿后,发行人又以正|
|        |常收款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上述管理层已补偿的款项,则发行人|
|        |应将收回的金额及时返还给实际履行补偿责任的管理层。      |
|        |按照《后续安排协议》的约定,上述业绩承诺条款经各方同意解|
|        |除,不再履行。                                          |
|        |  2、本次上市调整部分财务数据对履行业绩承诺不存在影响 |
|        |广电运通收购公司股权并成为控股股东后,均于上市公司年度审|
|        |计时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公司予以审计。此外,公司基于本次首|
|        |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聘请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报告|
|        |期内财务情况予以专项审计,对公司营业收入等科目进行了审计|
|        |调整,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按照广电运通公开披露的《2018年|
|        |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以及|
|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505号信会师报字[20|
|        |21]第ZC10033号审计报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财务数据调整前后|
|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中业绩承诺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
|        |公司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2017年、2017年至2019年累|
|        |计以及2020年业绩承诺,财务数据调整后的公司业绩亦满足2017|
|        |年、2017年至2019年累计业绩承诺要求,公司本次上市对部分财|
|        |务数据予以调整不影响原已达成的业绩承诺的效力。          |
|        |  3、关于业绩承诺条款的解除情况                       |
|        |为推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广电运通等各方共同签署了《后续安|
|        |排协议》,终止了包括上述业绩承诺条款在内的涉及特殊权利约|
|        |定内容,就《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后续约定做出确认。|
|        |各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及|
|        |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再履行。该等条款于2020年8月解除时 |
|        |,2020年度业绩承诺等约定尚在履行期内,经审计,公司当年扣|
|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889.79万元,亦 |
|        |达成了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要求。                          |
|        |  4、《股份转让协议》存续有效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
|        |《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公司治理、第七条知情权和第八条关联|
|        |交易、第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优先认购权、第十四条优|
|        |先出售权、第十五条上市前的股份转让、第十六条跟随出售权、|
|        |第十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第十八条股权/股份回购安排等 |
|        |条款涉及股东享有特殊权利、对赌约定等内容。基于该等对赌、|
|        |特殊权利条款可能构成中科江南本次上市障碍的考虑,广电运通|
|        |、其他股东、留任管理层及公司共同签署了《后续安排协议》,|
|        |就上述条款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做出相应调整或解除。|
|        |此外,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2018年2月,天津众志软科 |
|        |、天津科鼎好友分别出具了关于业绩承诺连带责任承担的《关于|
|        |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人员分别出具了《|
|        |关于服务期的承诺》,以及出让方1-4及公司管理层出具了《关 |
|        |于不招揽的承诺》,该等书面承诺均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相|
|        |关条款的专项承诺。后续广电运通等各方签署《后续安排协议》|
|        |,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中部分条款,因此,上述《关于承|
|        |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作为业绩对赌及补偿承诺条款及其对应违|
|        |约条款的专项书面承诺,亦相应终止,不再有效。            |
|        |本次签订《后续安排协议》,就《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对赌、|
|        |业绩承诺及特殊权利等条款内容予以解除,同时保留、调整其余|
|        |条款内容,是为了更好的推动中科江南分拆至创业板上市,符合|
|        |广电运通长远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广电运通巩固公司控制权的|
|        |条款内容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形式予以明确,根据现行《|
|        |公司章程》,广电运通有权提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总经|
|        |理等管理层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本次签订后续安排协议不会对中科江南、广电运通的正常运作和|
|        |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议案已经广电运通2020年第三|
|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电|
|        |运通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        |的情形。                                                |
|        |5、公司与广电运通、原外部投资者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生效的 |
|        |有关协议                                                |
|        |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安排协议》外,公司与广电运|
|        |通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发行人上市、股权变动、股东权利、经营|
|        |业绩、资金往来等方面且正在生效的协议。并且,公司与新疆群|
|        |桢等原外部投资人之间亦不存在涉及发行人上市、股权变动、股|
|        |东权利、经营业绩、资金往来等内容且正在生效的协议。      |
|        |  (四)关于公司控制权变化                            |
|        |  1、广电运通具有公司控制权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初期,丁绍连、曾纪才与朱玲等作为实际出资|
|        |人或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发挥各自在信息技术与软件领域的能力|
|        |与作用,推动中科江南有限的业务发展与市场开拓。丁绍连基于|
|        |丰富的从业履历和经验,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具有显著影响力。|
|        |自中科江南有限成立之时至2018年3月广电运通收购公司46%股权|
|        |完成前,丁绍连是实际控制人。上述收购完成后,广电运通成为|
|        |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
|        |化。                                                    |
|        |丁绍连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        |度的规定,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含担任执行董事)行|
|        |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含中科江南有限)重大事|
|        |项进行决策。广电运通成为实际控制人后,丁绍连担任公司外聘|
|        |管理顾问,对公司业务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此外,曾纪才、赵保|
|        |国、朱玲作为现任或曾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参与员工|
|        |持股计划,分别在天津众志软科和天津科鼎好友持有份额。上述|
|        |人员自加入中科江南有限以来,在各自任职期间,依据《公司章|
|        |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以及自身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参与公司管理|
|        |;同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        |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存在与丁绍连约定以丁绍连的指示或意|
|        |见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情形。                        |
|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4月27日,刘萍、钟勇分别作为当时天 |
|        |津科鼎好友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20|
|        |14年12月29日,谢海青作为当时天津融商力源执行事务合伙人与|
|        |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上述委托书均约定:鉴于受托人|
|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委托人|
|        |负责企业经营;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担任各自对应合伙企业|
|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该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委|
|        |托人的意见与指示行事,落实委托人决策;同意在关于发行人的|
|        |决策中,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指示及决策安排行使作为发行|
|        |人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提案权、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权及其|
|        |他相关事宜;前述委托至受托人不再担任所对应合伙企业的执行|
|        |事务合伙人时自动终止。                                  |
|        |由于刘萍、钟勇与谢海青分别于2015年4月、2015年8月以及2015|
|        |年6月卸任各自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上述委托事 |
|        |项已经自动终止。                                        |
|        |并且,丁绍连与谢海青、钟勇、刘萍已经分别签署《关于<委托 |
|        |书>的解除协议》,确认至广电运通收购发行人46%的股份至今,|
|        |并未实际发生过受托人在对应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关于发|
|        |行人的决策中按照委托人的意见和指示行事的情形;自广电运通|
|        |完成收购发行人46%股份后,受托人也未再就该等合伙企业日常 |
|        |经营管理和关于发行人决策事项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与指示行事;|
|        |同时确认,该等《委托书》已经解除,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
|        |愿独立发表意见和做出决策;在该等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
|        |关于公司的决策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目前不存在按照委托人意|
|        |见和指令行事的其他口头或者书面的类似约定。              |
|        |广电运通收购公司46%股权的过程中,为进一步巩固控制权,通 |
|        |过《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丁绍连将分别通过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众志软科间接持有|
|        |公司2.9614%与1.3563%的股份全部转让至其个人名下,实现丁绍|
|        |连不再通过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众志软科持有公司股份。2018年|
|        |2月,丁绍连卸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与天津融商力源 |
|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        |2020年6月,丁绍连将其持有天津融商力源61%财产份额全部转让|
|        |给配偶衡凤英,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衡凤英对于天津融商力源|
|        |合伙人会议决策和合伙企业经营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
|        |根据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安财科技、天津财汇通|
|        |和天津财星源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控制权的确认函》:上述员工|
|        |持股平台均实际持有公司股份,各合伙人亦实际持有上述合伙企|
|        |业财产份额,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公司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        |情况;持股平台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实际与丁绍连约定以丁绍连的|
|        |指示或意见参与合伙人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情形,持股平台不存在|
|        |实际受丁绍连或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情形;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员|
|        |工持股平台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存在将表决权委托行|
|        |使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对广电运通的控制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
|        |争议,广电运通收购发行人46%股权完成后即成为发行人控股股 |
|        |东,拥有控制权,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份额持有人与丁绍连、衡凤|
|        |英及其他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同时,丁绍连与|
|        |衡凤英亦出具了《关于发行人控制权的确认函》,对上述相关情|
|        |况予以确认。                                            |
|        |综上,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安财科技、天津财汇|
|        |通和天津财星源不存在实际受丁绍连或丁绍连的一致行动人控制|
|        |的情形,该等合伙企业的份额持有人亦不存在实际与丁绍连约定|
|        |以丁绍连的指示或意见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情形;上述合|
|        |伙企业与天津融商力源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为丁绍连代持合伙企|
|        |业份额的情形;广电运通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        |;丁绍连、衡凤英与公司股东、相关合伙企业股东(出资人)等|
|        |不存在其他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
|        |2、丁绍连及其控制企业在公司历史股权变化中的拥有表决权情 |
|        |况                                                      |
|        |丁绍连(及衡凤英)及其控制企业在公司(含中科江南有限)历|
|        |史股权变化过程中持有公司股份及拥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
|        |中科江南有限成立初期,丁绍连通过与股权代持人刘萍、赵方兴|
|        |之间较为深厚关系以及控制北京融商力源增资入股,成为公司实|
|        |际控制人;刘萍、赵方兴股权代持解除后,丁绍连通过与合伙企|
|        |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委托书》或直接担任执行事务合|
|        |伙人的形式,继续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广电运通收购公司46% |
|        |股份后,丁绍连不再担任合伙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并解除|
|        |上述《委托书》,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广电运通,实际控制人变|
|        |更为广州市国资委;丁绍连向配偶衡凤英转让全部公司股份后,|
|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衡凤英直接持有公司11.85%股份以及|
|        |对天津融商力源具有重大影响。                            |
|        |3、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前天津众志软科等股东存在一致行动 |
|        |关系                                                    |
|        |  (1)天津众志软科等对公司具体事项的决策情况         |
|        |公司2018年控制权变更前,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
|        |科鼎好友及丁绍连通过自行或委派代表的方式出席了公司股东会|
|        |或股东大会,对于发行人2018年控制权变更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
|        |会所审议的具体事项,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
|        |好友及丁绍连均同意了相关议案,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
|        |均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
|        |  (2)天津众志软科等及丁绍连一致行动情况             |
|        |刘萍、钟勇作为当时天津科鼎好友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于2014年|
|        |12月17日、2015年4月27日与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谢 |
|        |海青作为当时天津融商力源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14年12月29日与|
|        |委托人丁绍连签署《委托书》,上述《委托书》约定:合伙企业|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委托人负责企业经营;受托人接受委托人|
|        |委托,担任各自对应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在该合伙|
|        |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按照委托人的意见与指示行事等。同时,|
|        |按照上述《委托书》,该等委托至受托人不再担任所对应合伙企|
|        |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时自动终止。                          |
|        |天津科鼎好友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于2015年4月由刘萍变更为钟 |
|        |勇、于2015年8月由钟勇变更为丁绍连,天津融商力源执行事务 |
|        |合伙人于2015年6月由谢海青变更为丁绍连,因此上述委托事项 |
|        |自该等受托人不再担任所对应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时自动|
|        |终止。自该等委托事项自动终止之日起至2018年2月期间(即201|
|        |8年3月广电运通收购发行人之前),丁绍连一直担任天津众志软|
|        |科、天津科鼎好友、天津融商力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
|        |业有实际控制力。                                        |
|        |综上,在2018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前,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
|        |好友、天津融商力源由丁绍连控制,与丁绍连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而实际控制公司。                                        |
|        |4、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天津众志软科等股东各自控制权认 |
|        |定                                                      |
|        |  (1)与丁绍连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
|        |自公司2018年控制权变更后,丁绍连、衡凤英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        |份及持有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财产份额|
|        |的比例,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权比|
|        |例情况变动如下:                                        |
|        |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丁绍连不再担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
|        |科鼎好友、天津融商力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职务,且不在天津众|
|        |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持有财产份额。                      |
|        |此外,按照丁绍连与谢海青、钟勇、刘萍已经签署《关于<委托 |
|        |书>的解除协议》,相关委托已经解除,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 |
|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依照自己的|
|        |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做出决策;在该等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        |和关于发行人的决策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目前不存在按照委托|
|        |人意见和指令行事的其他口头或者书面的类似约定。          |
|        |  (2)天津众志软科等股东的内部决策权限               |
|        |根据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现行有效的合|
|        |伙协议,其各自的决策权限如下:                          |
|        |  1)天津众志软科                                     |
|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
|        |伙人(下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除名和更换程序,由全体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
|        |规定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出现法定事由的,|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经全体合伙|
|        |人一致同意可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
|        |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除名造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
|        |限合伙人的,应当由部分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新增普|
|        |通合伙人或者解散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
|        |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
|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
|        |、备案、登                                              |
|        |  记手续。                                            |
|        |  2、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合伙人利益 |
|        |造成损失的,                                            |
|        |  应予以赔偿;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2、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3、修订本协议,但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事项以及因变更普 |
|        |通合伙人/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况除外。          |
|        |  2)天津融商力源                                     |
|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各|
|        |伙人(下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
|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
|        |手续。                                                  |
|        |2、负责合伙企业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 |
|        |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        |  3、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
|        |4、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基金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 |
|        |筛癣调查                                                |
|        |  及项目管理等事条。                                  |
|        |5、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
|        |6、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合伙人利益 |
|        |造成损失的,                                            |
|        |  应予以赔偿;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
|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
|        |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和更换程序,由全体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协商进行;但是,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
|        |合伙人,因除名造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更换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作出;但在|
|        |作出后须告知其余合伙人。                                |
|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
|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会议中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及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2、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        |  3、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
|        |  4、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
|        |  4、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5、修订本协议。                                     |
|        |  3)天津科鼎好友                                     |
|        |第十五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的合|
|        |伙人(下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
|        |的除名和更换程序,由全体合伙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
|        |规定进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出现法定事由的,|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经全体合伙|
|        |人一致同意可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更换的执行事务合伙|
|        |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除名造成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
|        |限合伙人的,应当由部分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新增普|
|        |通合伙人或者解散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
|        |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  第十七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
|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 |
|        |、备案、登                                              |
|        |  记手续。                                            |
|        |  2、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        |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对合伙人利益 |
|        |造成损失的,                                            |
|        |  应予以赔偿;具体方案由合伙人协商解决。              |
|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                            |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        |  2、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        |3、修订本协议,但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事项以及因变更普 |
|        |通合伙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况除外。综上,天津众志|
|        |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进|
|        |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        |的决策权限,建立了合伙企业自身内部的决策机制。          |
|        |(3)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 |
|        |、天津科鼎好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情况            |
|        |天津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均按照上述合伙协|
|        |议的约定,就公司重大事项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主要包括|
|        |:2018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后,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事项、公司|
|        |上市事项、公司董事会换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等。天津|
|        |众志软科、天津融商力源、天津科鼎好友分别履行了内部决策程|
|        |序,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了相应决定。                  |
|        |综上,2018年公司控制权变更后,衡凤英持有天津融商力源61% |
|        |的财产份额,丁绍连、衡凤英不再持有天津众志软科与天津科鼎|
|        |好友的财产份额;丁绍连、衡凤英未担任该等合伙企业的执行事|
|        |务合伙人,周宏梅、刘萍、谢海青分别担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
|        |科鼎好友及天津融商力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丁绍连衡凤英无|
|        |一致行动关系;天津众志软科、天津科鼎好友及天津融商力源建|
|        |立了合伙企业事务内部决策程序,并就自身事务及公司相关事务|
|        |,按照自身意愿作出决策,及享有与承担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与|
|        |义务;因此,除衡凤英因持有天津融商力源61%的财产份额,对 |
|        |天津融商力源合伙人会议决策及合伙企业经营事项有重大影响之|
|        |外,丁绍连、衡凤英与该等合伙企业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
|        |中科江南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000,000.00元,根据公司2020 |
|        |年9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0年10月14日 |
|        |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的|
|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江|
|        |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        |许可[2022]12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
|        |,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
|        |币33.68元,共计募集人民币909,360,000.00元。截至2023年12 |
|        |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19,440.00万股。         |
|        |2024年4月22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
|        |本15,552.00万股。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35,285.058万 |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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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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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行日期        |2022-05-06|上市日期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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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每股面值(元)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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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量(万股)        |2700.0000 |每股发行价(元)      |3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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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费用(万元)      |6957.1100 |发行总市值(万元)    |90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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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83978.8900|上市首日开盘价(元)  |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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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首日收盘价(元)  |53.33     |上市首日换手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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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定价中签率      |0.02      |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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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摊薄市盈率      |24.3600   |每股加权市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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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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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推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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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企业】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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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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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云财信息技术(云南)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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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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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江南数字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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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江南博雅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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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江南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100.00|
├──────────────────┼────────┼─────┤
|北京中科江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46.00|
├──────────────────┼────────┼─────┤
|北京汉符科技有限公司                |    联营企业    |      0.00|
├──────────────────┼────────┼─────┤
|数票云(安徽)科技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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